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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事局文件
烟台市人事局文件
烟人〔2009〕104号
转发关于做好2009年度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办〔2009〕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
专业技术 职称 通知
烟台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8日印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人社〔2009〕44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现就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体制
1、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组建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继续授权济南、青岛等市组建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学教师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山东师范大学、省农业科学院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范围内,组织评审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授权情况详见附件1。
2、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一律不得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二、严格标准条件
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注重基层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
要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使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才优先得到培养和重用。
4、认真执行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
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受委托承担高级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为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测试或答辩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5、认真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等职称外语政策规定。
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从事理工、卫生类专业技术工作,职称外语考试选择英语的,应分别提供符合要求的理工、卫生类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
6、认真执行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规定。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取得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
符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中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或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规定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须持原件申报,如原件丢失,须出具省人事考试中心补发的证书或开具的证明。
符合职称外语免于考试、放宽成绩要求的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于考试、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具体申请理由,并提出明确意见。
以上有关审核表只适用于当年的申报。
8、中央驻鲁单位委托我省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应符合我省的有关规定。
三、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9、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
单位组织申报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推荐名单。
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综合考虑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情况,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查、审核职责,严格把关,明确填写有关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
10、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设区的市及以下单位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呈报;市属职业技术学院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高等院校由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呈报;省管国有企业直接负责本企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推荐和呈报工作。
未经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11、事业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根据岗位专业特点和要求,组织申报推荐。
其中,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除个别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不再推荐申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申报评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2、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事业单位中由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4、继续推行网络化申报和评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使用2004年统一规范的表格(式样见的“职称评审”栏)。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受理仍严格按《关于报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2004〕6号)规定办理。
15、专业技术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
“本人承诺:
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
四、严格评审组织程序
16、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拟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20日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其中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高等院校的副教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需商所在市人事局同意后上报。
未上报评审工作方案及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申报材料受理情况;评审委员会调整组建意见;评审工作安排;评审工作程序;破格人员的测评办法、工作安排及测评成绩的使用意见;保证评审质量的措施及监督等。
17、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调整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上报评审委员会调整组建意见时,同时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备选人员情况表》。
授权组建的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市人事局、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调整组建。
18、各评审委员会须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认真组织评审。
19、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表》)、异议期公示通知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并同时在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的信息网和各级呈报部门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核准并行文公布。
20、授权组建的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结束,应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按要求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统一编号后,按规定权限行文公布,颁发资格证书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上报核准或备案的材料仍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和《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的规定办理,同时报送电子版。
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五、精心组织实施
2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核准的评审工作方案,按照统一的部署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不得另行制定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下发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文件,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
22、认真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信访事项。
各级人事部门及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职称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附件2)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
23、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人员的处罚力度。
按照省纪检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鲁人职〔1997〕23号)要求,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程序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上报核准或备案材料时,将本年度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及违纪违规事由同时上报,并通知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24、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总的安排是,9~11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2010年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25、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市人事局和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不断提高评审质量。
附件:
1.2009年度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调整组建名单
2.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
二ΟΟ九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
专业技术 职称 通知
抄送:
中央驻鲁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9月17日印发
附件1
2009年度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调整组建名单
一、省高级评审委员会
序号
高级评审委员会名称
评审范围及权限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委托单位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1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等学校教师。
教授、副教授资格
省教育厅人事处
2
山东省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等学校从事图书、资料工作人员。
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
省教育厅人事处
3
山东省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
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教育厅人事处
4
山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高级讲师资格
省教育厅人事处
5
山东省中学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中小学教师。
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省教育厅人事处
6
山东省实验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的实验技术人员。
高级实验师资格
省教育厅人事处
7
山东省卫生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省卫生厅人事处
8
山东省中医药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省卫生厅人事处
9
山东省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资格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处
10
山东省经济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经济师资格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处
11
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中直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
省科学技术厅人事处
12
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中直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
山东社会科学院人事处
13
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
14
山东省体育教练员职务高级审核组
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和各类体育学校直接从事教学训练的专职教练员。
高级教练员资格
省体育局人事处
15
山东省药品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医药行业中从事医药生产科研设计和经营的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资格;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16
山东省法医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法院、检察院系统中从事法医技术的人员。
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资格
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
17
山东省农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
省农业厅人事处
18
山东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统计师资格
省统计局人事教育处
19
山东省档案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档案机构中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
省档案局教育处
20
山东省图书资料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图书、资料机构中专职图书资料工作人员。
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
省文化厅人事处
21
山东省文物博物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博物馆中专职文博工作人员。
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
省文化厅人事处
22
山东省艺术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一级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指挥、作曲、舞美设计师)、二级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指挥、作曲、舞美设计师)、主任舞台技师资格
省文化厅人事处
23
山东省美术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一级美术师、二级美术师资格
省文化厅人事处
24
山东省群众文化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群众文化机构中从事群众文化的专业人员。
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
省文化厅人事处
25
山东省文学创作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省作家协会和各市文联设立的创作组、创作室、讲习所等机构中专门从事文学创作的在编的驻会专业作家和作者。
文学创作一级、文学创作二级资格
省作家协会人事部
26
山东省技工学校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技工学校教师。
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
27
山东省党校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党校、讲师团教师。
教授、副教授资格;高级讲师资格
省委党校组织处
28
山东省新闻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新闻专业人员。
高级编辑、主任编辑资格;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资格
省委宣传部干部处
29
山东省出版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经批准、登记的出版单位的出版专业人员。
编审、副编审资格
省新闻出版局人事处
30
山东省翻译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企事业单位的现职翻译人员。
译审、副译审资格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人事处
31
山东省播音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广播电视系统现职播音专业人员。
主任播音员资格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人事处
32
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人事处
33
山东省工艺美术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艺美术科研、设计、情报、生产和技艺指导等工作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
省轻工业协会人事处
34
山东省律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各律师事务所中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律师。
一级律师、二级律师资格
省司法厅组织人事处
35
山东省公证员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各公证处中专门从事公证业务的公证员。
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资格
省司法厅组织人事处
36
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会计师资格
省财政厅会计处
37
山东省审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审计师资格
省审计厅人事处
38
山东省质量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
39
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
40
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水利厅人事劳动处
41
山东省交通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教育处
42
山东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国土资源厅人事处
43
山东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
44
山东省林业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林业局人事处
45
山东省冶金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人事教育部
46
山东省黄金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47
山东省水产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海洋与渔业厅人事处
48
山东省机械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机械工业协会人事处
49
山东省纺织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纺织工业协会人事处
50
山东省化工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人事处
51
山东省轻工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轻工业协会人事处
52
山东省煤炭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煤炭工业局人事处
二、授权组建的高级评审委员会
序号
高级评审委员会名称
评审范围及权限
授权市和单位
(一)
卫生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本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济南、青岛
本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临沂、滨州
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省立医院、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二)
中学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本市所属中小学教师。
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泰安、威海、德州
(三)
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本市所属单位工程技术人员。
高级工程师资格
济南、青岛、烟台、潍坊
(四)
自然科学研究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本单位自然科学研究人员。
副研究员资格
省农业科学院、省医学科学院
(五)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本学校教师。
副教授资格
济南大学、青岛大学、青岛科技大学、烟台大学、潍坊学院、德州学院、泰山学院、青岛理工大学、山东建筑大学、山东轻工业学院、山东交通学院、青岛农业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泰山医学院、潍坊医学院、滨州医学院、济宁医学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工商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山东行政学院
附件2
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
转办交办事项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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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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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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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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