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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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征求意见稿
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征求意见稿)
编号:
贷款人:
中国农业银行
借款人:
抵押人:
1、
2、
保证人:
1、
2、
第一条借款人已购买位于的房屋,房屋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购房合同编号
为,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第二条借款人与贷款人就第一条所指房屋发生的借贷关系为下述第—种情况:
(壹)借款人和贷款人已签订编号为的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借款
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已归还贷款本
金,剩余本金。
鉴于该合同项下的借款能按期足额
偿还,双方订立本合同。
(贰)借款人购买第一条所指房屋之前尚未与贷款人签署任何形式的借贷合同,本合同首要目的在于向贷款人申请购房贷款。
借款
第三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可用于购房、购车库(车位)或综合消费等用途。
贷款发放的
条件、额度和期限须符合贷款人要求。
第四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综合消费贷款的,仅需向贷款人提交亲笔签字的《个人住房循环贷款申请表》;申请其他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的,借款人除需向贷款人提交亲笔签字的《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申请表》之外,还需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贷款申请资料。
第五条贷款额度
1、以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房产设定抵押,合同订立属于第二条第(壹)项所述
情况的,总的贷款余额元,小额消费贷款余额况:
A不超过(大写)万元,(小写)Y万
B、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余额C约定为以下第种情
(壹)在任一时点,BC之和不超过余额A与第二条第(壹)项所述合同剩余
贷款本金之差,且余额B不超过余额A的%。
(贰)在任一时点,B、C之和不超过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已还贷款本金的%,且余额B不超过B、C之和的%。
2、以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房产设定抵押,合同订立属于第二条第(贰)项所述
情况的,总的贷款余额A不超过(大写)万元,(小写)Y万
元,小额消费贷款余额B、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余额C约定为以下第种情
况:
(壹)在任一时点,B、C之和不超过余额A,且余额B不超过余额A的%。
(贰)在任一时点,B、C之和不超过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已还贷款本金的%,且余额B不超过B、C之和的%。
3、余额B、C在符合贷款人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循环使用,但贷款人有权在约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之内对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额度进行单方调整,而不必通知借款人。
4、贷款人有权每三年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抵押物贬值需要减少总的贷款
余额A,或抵押物增值需要增加贷款余额A的,可由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评估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减少或增加贷款余额A,并书面通知借款人,调整
后的贷款余额A自通知发出之日生效,余额BC同时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因抵押物贬值致使调整后的贷款余额A低于实际的B、C之和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抵押物。
第六条贷款期限
贷款余额A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任何一笔贷款的发生时间应不早于额度A有效期限的起点。
任何一笔贷款的到期时间应不晚于额度A有效期限的终点。
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七条贷款利率
1、合同订立属于第二条第壹项所述情况的,原有贷款的剩余部分仍按照原合同中利率有关约定执行;对新增贷款,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前提下,每笔贷款的执行年利率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具体协商并以贷款人出具的借款凭证为准。
2、合同订立属于第二条第贰项所述情况的,购房贷款利率是在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执行年利率
为%;其他种类的贷款,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前提下,每笔贷款的执行年利
率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具体协商并以贷款人出具的借款凭证为准。
3、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
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
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贷款人将对法定贷款利率进行公告,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
本款所述基准利率以实际放款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准。
4、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
日起直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计收罚息:
(壹)按照万分之(大写)的日利率计收罚息。
(贰)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
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直至清偿之日为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
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6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第八条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有关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变更及/或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4、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事件。
第九条划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账号或卡号。
本合同约
定的划款方式为:
1、小额消费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上述结算账户;
2、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按照相关合同约定进行贷款资金划转,但属于第二条
第(贰)项所述情况的,购房贷款按照下述第种方式执行:
(壹)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划入借款人上述结算账户
后,再将全部借款划入的账户(开户
行;账号)0
(贰)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
的账户(开户行;账号)0
第十条还款
1、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采用一次性利随本清方式还款。
2、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采用分期还款方式归还本息。
借款人以每一个月为
一个还款周期。
自借款发放后,每月的(定日/借款对应日)为还
款日。
没有借款对应日的,以每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
以下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合同订立属于第二条第(贰)项所述情况的,购
房贷款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归还本息:
(壹)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X月利率X(1+月利率)借款月数
每月还款金额二
(1+月利率)借款月数-1
(贰)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二———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X月利率
借款月数
(叁)其他还款方式:
(肆)按照申请每笔贷款时的具体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3、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金额参照还款计划表。
4、借款人保证每个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的款项,以偿还当期及逾期本息,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当期及逾期本息。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及逾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及划收金额。
贷款人不划收的,当期及逾期借款本息全部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5、如借款人因存折(或银行卡)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结算账户变更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借款人应在下一个还款日前将变更原因和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可从新的还款账户划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第^一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在借款人承诺按本条第2款约定支付补偿金、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
2、借款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个月内提前还款的,应按提前偿还本
金的百分之(大写)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3、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还款时执行年利率不变,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最低数额为,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或还款期限。
第十二条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妥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债权债务转让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同意,通知后即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特定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未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
3、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
4、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进行扣收。
借款人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款项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的顺序。
5、当抵押物价值减少、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接受贷款人的检查与监督。
7、当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
(2)本合同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
(3)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仲裁。
(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就本合同抵押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担保
第十六条阶段性保证担保
1、借款人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购房屋作抵押,由保证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
阶段性保证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产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项约定的保证责任终止情形出现之前,阶段性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借款人每期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每期债务期限变更协议的,阶段性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协议变更后的每期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贷款人宣布本合
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2、保证人为借款人依本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追索,在通知后可直接向保证人帐户中划收有关款项;
(3)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须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经营出
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5、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保证人须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抵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与本合同第一条所述房产一致,详见编号
的《房地产抵押清单》。
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其最
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和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之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物处置费、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等
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抵押人声明与保证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5、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或其他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
如抵押人要将抵押物出租的,须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
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出售或其他形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
(3)本合同和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之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
(4)本合同和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之合同有效期内,因抵押人过错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若抵押人拒绝恢复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或提前行使抵押权。
若抵押物价值减少而抵押人无过错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或提前行使抵押权。
7、抵押物的保险。
如抵押人和贷款人约定对抵押物办理保险的,商定如下:
(1)抵押人应在与贷款人共同商定的保险公司处办理有关保险,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2)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贷款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费用由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从抵押人账户直接划收上述保险费用。
(4)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8、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9、抵押权的实现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或本合同第二条第(壹)项所述之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
抵押物。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贷款人违约责任
在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第十九条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第4、5、6款的约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六个月。
(4)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5)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6)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与保证。
(7)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或其他任何对抵
押权不利的处分。
(8)保证人未履行第十六条第5款的约定义务。
(9)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3、保证人、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涉及的律师服务费、登记、评估、保险、鉴定、鉴证、公证、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承担。
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
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
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借款人用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作抵押担保的,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依法需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担保,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
份,效力相同。
第二十五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抵押权人)(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
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制度”是在通过其执行力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的时候
才成为制度的,使其从纸面、文字或是人们的语言中升腾出来,成为社会生活中人们身边不停发生作用的无形锁链,约束、指引着我们的行为和尺度。
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须有其执行力,只不过差别在于正式制度的执行力由国家、法庭、军队等来保障,而非正式制度的执行力则是由社会舆论、意识形态等来保障的。
在笔者看来,认清制度所具有的执行力是剖析制度本质的首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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