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419256
- 上传时间:2022-10-10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9.25KB
X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docx
《X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X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X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第3号令)、《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8〕37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主要以知识形态存在,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或优势的资产,主要包括: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校誉、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使用、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监督无形资产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
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
(四)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转移和处置的报批报备手续;
(五)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监督检查;
(六)监督无形资产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值增值;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有关部门按无形资产分类对其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一)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商标权(校名、校徽等)、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誉、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的管理;
(三)科技开发中心工业技术研究总院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
(四)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管理;
(五)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投资企业使用学校无形资产(不含学校对企业投资的无形资产)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六)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牌匾标识的使用审批和管理;负责对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的审批和管理;
(七)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和使用;
(八)继续教育学院、基础教育办公室、白求恩医学部负责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及合作中的无形资产管理;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国际合作交流过程中涉外的无形资产管理及中外合作办学中的无形资产管理;
(十)学报、校报、校刊等出版单位负责其出版物所涉及的无形资产管理;
(十一)发展规划处负责《X大学章程》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及的无形资产的具体业务管理。
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国家及学校的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业务规范、实施办法或工作流程;
(二)根据使用单位申请,协同主管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三)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处理无形资产争议和纠纷;
(四)登记无形资产分类明细账;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转移、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使用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利用学校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及资产评估;
(八)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报备本部门涉及的无形资产情况。
第十条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二)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三)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通过自创、外购、受赠、受让以及调拨、划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我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二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三条学校承担或自行开发、研制的项目,凡符合法律保护条件的,应依法及时办理申请或登记手续,取得相应权利,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和地位。
第十四条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
指学校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非专利技术:
指学校拥有的技术秘密等非专利技术成果权;
(三)商标权:
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
校名校标、服务标记、标志物、图形等;
(四)著作权:
指学校对其职务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五)土地使用权:
指学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六)特许经营权:
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校誉、商誉:
指学校的社会声誉,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学校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或在某方面的优势,使学校冠名权能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的能力;
(八)依法或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十五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应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
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归口管理部门(以学校名义)签订使用协议,具体约定使用事项。
协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归口单位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审批权限,按照《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照《X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要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标(含校徽及其他标记)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每年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
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二十二条由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
必要时应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的使用发生产权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向主管部门申报无形资产使用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无形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或成果的转让等行为,包括转让、出售、报废等。
第二十七条处置无形资产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评估价格达到学校招投标标准的应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处置无形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
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照《X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的处置发生产权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第三十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资产处置,按照《X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向主管部门申报无形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在发生自行开发、外购、受让、转让、许可,对外投资等行为以实际发生额计价;按规定必须评估的,经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按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无形资产的清查、报告和账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全面清查。
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若发现有充足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不能达到预期收益或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时,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登记无形资产的备查账簿,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若因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或不再受法律保护等情形,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
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向归口管理部门做出报告。
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以下无形资产账簿:
(一)财务处设置无形资产财务总账;
(二)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设置无形资产总分类、分户明细账;
(三)归口管理部门设置备查账簿。
明细账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应各种各类无形资产数量和金额,应登记名称、有关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和资产编号等内容,由使用人员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每年对账一次,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采用统计进行调查和登记,由主管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备查账。
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章无形资产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条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四十一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无形资产管理中,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或挽回重大损失的;
(二)在无形资产的形成、经营中,为学校无形资产的增加、应用推广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维护学校无形资产权益中,坚持依法办事,表现突出。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疏于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本部门所涉及的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学 无形资产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