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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三标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
沙河南~黄河南(委托建管项目)郑州2段交通桥
第三施工标段
(合同编号:
HNJ-2011/Z2/SG-007)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计划表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郑2桥三标项目部
2011年6月12日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位置及任务
郑州2段交通桥三标工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境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主干渠上,标段起点中心桩号为:
SH(3)195+215.2,终点桩号为:
SH(3)200+853.4。
标段内共有公路桥6座,生产桥1座,桥梁上部结构为预应力混凝土箱梁,下部结构为桩柱式桥墩台,钻孔灌注桩基础。
主要工程量包括:
土石方开挖1.55万m3、土石方填筑5.27万m3、浆砌石0.1万m3,混凝土3.77万m3、钢筋制安4790t,钢绞线401t。
(二)主要工程建设内容
本标段内共有桥梁7座,其中公路桥6座,生产桥1座。
郑密路公路桥桥梁全长145.0m,路线全长450.0m,桥面宽度31.5m,主桥桥型为20+3x35+20m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桥;水泉沟南公路桥桥梁全长175.0m,路线全长260.0m,桥面宽度9.0m,主桥桥型为5x35m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桥;郭厂东公路桥桥梁全长280.0m,路线全长250.0m,桥面宽度8.0m,主桥桥型为7x40m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桥;郭厂北公路桥桥梁全长360.0m,路线全长540.0m,桥面宽度11.5m,主桥桥型为9x40m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桥;段庄公路桥桥梁全长230.0m,路线全长260.0m,桥面宽度7.5m,主桥桥型为25+6x35m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桥;东冯湾公路桥桥梁全长200.0m,路线全长140.0m,桥面宽度9.0m,主桥桥型为5x40m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桥;东冯湾北生产桥桥梁全长165.0m,路线全长220.0m,桥面宽度8.0m,主桥桥型为30+3x35+30m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桥。
(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监督管理单位: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验收主持单位:
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
项目法人: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
项目管理单位:
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郑州段建设管理处
项目监理单位:
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质量监督机构:
南水北调工程河南质量监督站
设计单位:
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质量检测:
河南省交院工程测试咨询有限公司
(四)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沙河南~黄河南(委托建管项目)郑州2段交通桥第三施工标段于2011年5月9日签订合同,确定本工程合同工期2011年5月15至2012年10月31日,工期18个月。
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2012年10月5日桥梁工程完工,2012年10月6日至2012年10月26日进行尾工处理和竣工资料整理及验收。
二、工程项目划分
南水北调中线郑州2段交通桥第三施工标段工程项目划分情况如下:
(一)单位工程划分:
郑州2段交通桥第三施工标段工程以每座交通桥或生产桥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共划分七个单位工程:
郑密路公路桥单位工程、水泉沟公路桥单位工程、郭厂东公路桥单位工程、郭厂北公路桥单位工程、段庄公路桥单位工程、东冯湾公路桥单位工程、东冯湾北生产桥单位工程。
(二)分部工程划分
每座交通桥或生产桥根据其基础及下部构造、上部工程特点划分为:
(1)基础及下部构造,
(2)上部预制和安装,(3)总体、桥面系和附属工程,(4)防护工程,(5)引道及涵洞工程,五个分部工程,共划分为35个分部工程。
三、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
(一)工期安排
本标段合同开工日期2011年5月15日,完工日期2012年10月31日,总工期18个月。
(二)节点目标为:
1)2012年10月5日,完成郑密路公路桥单位工程;
2)2012年8月10日,完成水泉沟公路桥单位工程;
3)2012年6月25日,完成郭厂东公路桥单位工程;
4)2012年6月30日,完成郭厂北公路桥单位工程;
5)2012年8月15日,完成段庄公路桥单位工程;
6)2012年8月20日,完成东冯湾公路桥单位工程;
7)2012年9月30日,完成东冯湾生产桥单位工程;
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2012年10月5日桥梁工程完工,2012年10月6日至2012年10月26日进行尾工处理和竣工资料整理及验收。
(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计划
四、验收工作方案
(一)施工合同验收
1.一般规定
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验收。
其他验收包括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
施工合同验收的内容、应具备的主要条件、程序、执行的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
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
施工合同验收的依据主要是施工合同,同时还应满足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2.验收程序
(1)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申请报告,明确验收工作组成员及验收时间。
(3)验收主持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验收工作方案与计划制定验收工作大纲并经过验收工作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施工合同验收可按专业性质设立专业组,并由各专业组进行专业工程检查并提出相应的检查意见。
(5)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工程验收相关标准,必要时可以对标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6)对验收所需要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当发现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时,及时修改和完善。
(7)听取程建设情况的报告。
(8)到工程现场对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检查。
(9)参验各方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10)验收工作组成员分别提出本单位对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
(11)根据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验收工作组提出工程质量评定等验收结论性意见。
(12)讨论并通过工程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成员在文件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有不同意见的提出保留意见并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确认。
3.分部工程验收
(1)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检查工程完成情况;
3)鉴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
7)讨论并最终形成“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
(2)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其格式见附录4)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签证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项目法人、参加验收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3)分部工程验收时所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应有完整的记录,经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后,随“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一并归档。
4.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及时应向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5。
(2)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监理、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3)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主要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
2)其他分部工程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遗留尾工不影响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结论;
3)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有下阶段处理意见;
4)验收所需的资料满足要求,包括施工图纸以及竣工图纸;
5)施工场地已经进行清理;
6)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4)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工程完成情况;
2)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3)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与评定;
4)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6)检查可以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7)讨论并最终形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5)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1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单位工程验收还应通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但上述参加验收人员不在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上签字。
(6)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6。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鉴定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5.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合同项目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及时应向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可参照附录5。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自收到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
(1)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经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完成,但经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同意列入保修期完成的尾工除外;
2)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合同文件要求进行的各种验收;
3)施工现场已经进行了清理并符合合同文件要求;
4)已经试运行(或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安全可靠,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
5)工程有关观测仪器和设备已经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经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6)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及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
7)验收资料已整理完毕并满足验收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
8)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2)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4)检查施工期工程投入使用或试运行情况;
5)检查合同完工结算情况;
6)审查有关验收报告;
7)确定合同范围内项目遗留尾工和处理意见;
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9)对合同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
10)讨论并最终形成“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
(二)专项验收与安全评估
1.专项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专项工程以及有特殊内容要求的专门项目的验收。
包括水土保持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程档案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专项验收。
2.专项验收按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验收办法执行。
专项验收根据情况,一般应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前完成。
3.专项验收通过的鉴定(或评价)等结论性文件,由项目法人在申请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时,报送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主持单位。
(三)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
1.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设计单元工程的划分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有:
1)建设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2)工程项目全部完成;
3)施工合同验收完成;
4)要求进行的水库工程蓄水或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已经完成;
5)有关专项验收已经完成;
6)工程决算报告已经完成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已经做出;
7)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已经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需要在验收前提交和备查的文件资料已经准备就绪;
9)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2.验收委员会原则上由验收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代表、专项验收委员会(或工作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3.做好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验收会议,负责报告情况和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四)部分工程完工验收
设计分项工程完工验收后,南水北调工程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局部工程需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完工验收。
部分工程完工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验收范围及具体验收要求由南水北调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验收责任
确保提交的验收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的,由资料提供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六)工程移交
工程移交包括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移交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
移交的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和其它固定资产以及应移交的工程建设档案。
通过合同验收的项目原则上应移交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并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程参建单位应完善工程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代表签字。
有关责任单位应完成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后进行工程移交。
对不影响工程使用的遗留问题,经交接双方同意,可在工程移交后由有关责任单位继续完成遗留问题处理,直到满足设计要求。
有关专项验收或工程完工验收等验收成果性文件中对验收遗留问题以及处理责任单位应有明确的记载。
工程移交后,如发生由于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等方面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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