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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2014年订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依法治校,保护学校订常的教课、科研和公共管理次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使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我校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一般高等学历教育
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包含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察期的新
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增强平时的法律、法例和纪律教育。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办理时应该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赐予学生纪律处罚,应该坚持公然、公正、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凭证充足、依照明确、定性正确、处罚合适。
学校尊敬并保障学生陈说、辩论、申述等权益。
第二章纪律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罚的种类以下:
(一)警示;
(二)严重警示;
(三)记过;
(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观察限期一般为一年,从处罚奏效之日起计算,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课部)负责观察。
在观察时期表现优秀者可如期排除观察;在观察时期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早排除观察,但观察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观察时期又因违纪、违规、违纪应该遇到学校纪律处罚的,赐予开除学籍处罚。
毕业班学生遇到留校观察处罚的,观察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七条冒犯国家法律,组成刑事犯罪,遇到刑事处罚的,
赐予开除学籍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观察以上处罚。
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遇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上处罚。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从轻、减少或许免于处罚:
(一)情节稍微的;
(二)主动认可错误并实时更正的;
(三)主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展开检查工作的;
(四)受别人威迫或诱骗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从重或许加重处罚:
(一)结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
(二)拒不认可错误的;
(三)威迫、诱骗别人或许挑拨别人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勾通校外人员的;
(六)假造、销毁、隐匿凭证的;
(七)阻碍别人告发、举报、供给凭证或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屡犯不改的。
第十条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别人造成财富损失、声誉伤害,或给别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该赔罪致歉、恢还原状、补偿损失。
第十一条受纪律处罚或有违纪行为经申请免于纪律处罚的学生,自违纪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撤消其参评奖学金或荣誉称呼的资格,不得担当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罚
第一节搅乱社会次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犯宪法,反对四项基来源则、破坏平定团结、搅乱社会次序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上处罚。
第十三条泄露国家奥密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上处
分。
第十四条违犯国家法律、法例,组织、参加未经赞同的集合、游行、示威,造成不良影响或结果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上处罚。
第十五条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搅乱公共次序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上处罚。
第十六条组织、威迫、诱骗别人参加传销或许变相传销活
动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上处罚;参加传销或许变相传销活动,经劝告不改的,赐予严重警示处罚。
第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观察以上处罚:
(一)制作、运输、复制、销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
电影、音像制品等淫秽物件或许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
其余通信工具流传淫秽信息的;
(二)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二节侵罪犯身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成心伤害别人身体,未造成伤害结果的,赐予严重警示以下处罚;造成伤害结果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上
处罚。
第十九条过错伤害别人身体,还没有冒犯罪律的,视结果严重程度,赐予记过以下处罚。
第二十条冒领、隐藏、毁弃或擅自开拆别人通知票据、邮件等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下处罚。
第二十一条以盗取、窃看、偷拍等方式入侵别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观察以下处罚。
成心流传别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上处罚。
此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欺侮别人或假造事实诋毁、诬陷诬陷别人,造成不良结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上处罚。
第二十三条经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
式对别人进行性骚扰,造成不良结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
赐予严重警示以上处罚。
第二十四条经过写恫吓信或许以其余方法威迫别人安全
或搅乱别人正常生活的,造成不良结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
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上处罚。
第三节入侵公私财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偷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六百元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下处罚;案值在六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赐予记过处罚;案值在三千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观察以上处罚。
多次偷窃公私财物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强抢、欺诈讹诈、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上处罚。
此中,强抢财物案值在一千元以上、欺诈讹诈财物案值在两千元以上、诈诈财物案值在三千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观察以上处罚。
第二十七条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上处罚。
第二十八条并吞或挪用公共款物,案值不足六百元的,赐予严重警示以下处罚;案值超出六百元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
过以上处罚。
第二十九条成心破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警示以上处罚。
过错破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
过以下处罚。
第四节搅乱学校教育教课次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一学期内逃课累计达三十学时的,赐予警示处罚;达四十学时的,赐予严重警示处罚;达五十学时的,赐予记过处罚。
学时按教务部门规定的实质开课计划计算。
第三十一条未经赞同,一学期内连续离校天数达四天以上,经劝告不改的,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观察以下处罚。
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不计入连续天数的计算。
第三十二条在考试中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上处罚。
此中,由别人取代考试或取代别人考试、组织舞弊、使用通信设施舞弊及有其余严重舞弊行为的,赐予留校观察以上处罚。
有其余违犯考场纪律或搅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次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观察以下处罚。
第三十三条在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诚信、学术道德,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赐予严重警示以上处罚。
此中,
波及学位论文的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能够赐予开除学籍处罚:
(一)剽窃、剽窃、并吞别人学术成就的;
(二)窜改别人学术成就的;
(三)假造或许窜改数据、文件,假造事实的;
(四)假造说明的;
(五)未参加创作,在别人学术成就上签字的;
(六)未经别人赞同,不妥使用别人签字的;
(七)购置、销售论文或许组织论文买卖的;
(八)由别人代写、为别人代写或组织代写论文的;
(九)有其余违反学术诚信、学术道品德为的。
第三十四条在校内外学术、文体等比赛活动中有欺诈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结果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上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犯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和计算机房等教课、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经劝告不改,未造成严重结果的,赐予警示处罚;造成严重结果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上处罚。
违规将仪器设施、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从重处罚。
第五节搅乱学校公共次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以下惹事、打斗行为的,分别赐予相应处罚:
(一)引举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结果的肇
事者,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下处罚;
(二)着手打人未伤别人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下处罚;致别人受伤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上处罚;
(三)成心为别人打斗供给工具,未造成伤害的,赐予严重警示处罚;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上处罚;
(四)挑拨别人打斗打斗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上处罚;
(五)打斗停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局势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上处罚。
组织、策划、领导打斗打斗或持械伤人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组织、煽惑停课、生事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上处罚;
第三十八条组织、参加赌博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上处罚。
第三十九条在校园内酗酒生事、起哄、吵闹、摔砸物件的,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观察以下处罚。
第四十条违犯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在宿舍区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劝告不改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警示以上处罚:
(一)按规定应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赞同夜不归宿或未执行有关管理手续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过夜校外人员的;
(三)违规占用床位或阻碍别人入住的;
(四)饲养或容留动物的;
(五)从事或辅助别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搅乱宿舍区管理和生活次序的;
(六)违犯学校作息制度,搅乱别人正常生活次序的;
(七)使用明火或燃烧物件的;
(八)高空抛物或引起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
(九)寄存易燃、易爆、有毒、强腐化性或强放射性等危险品的;
(十)违章接拉电线、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超负荷使用电器的;
(十一)有其余违犯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在宿舍区内有出租、出借宿舍、床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警示以上处罚。
第四十二条在学生集体宿舍内过夜异性或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内过夜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上处罚:
(一)非法入侵别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对别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改正、增添、搅乱,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可以正常运转的;
(三)对别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办理或许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改正、增添的;
(四)成心制作、流传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别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转的;
(五)未经赞同开设代理、文件传输协议、网页等网络应用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结果的;
(六)未经赞同使用别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结果的;
(七)歹意流传系统破绽知识,挑拨别人攻击、入侵网站或信息系统的;
(八)有其余违犯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结果的。
第四十四条假造、分布虚假、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结果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上留校观察以下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犯学校学生集体管理规定,未经赞同的学生集体或经赞同建立的学生集体,从事违纪、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上处罚;对其组织者、策划者从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制作或流传未获第一版赞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第一版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结果的,视情节
轻重,赐予留校观察以下处罚。
第四十七条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伤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上留校观察以下处罚。
第四十八条假造、变造、买卖或许非法获得学校公函、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资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上留校观察以下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犯学校管理规定,转借、转让、使用学校公函、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资料和个人档案,经劝告不改的,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观察以下处罚;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事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下处罚。
第五十一条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教,经劝告不改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下处罚。
第五十二条污损建筑物、公用设施,或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劝告不改的,赐予警示处罚。
第五十三条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内,观看带有淫秽内容
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经劝告不改的,赐予警示处罚;对集体观看的组织者,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或记过处罚。
第五十四条与别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结果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重警示以上处罚。
第五十五条在校园内违规驾驶灵活车辆,视情节轻重,赐予警示以上处罚。
此中,无证驾驶灵活车辆或驾车伤人的,赐予
记过以上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犯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结果的,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观察以下处罚。
第五十七条组织或参加其余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结果的,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观察以下处罚。
第四章纪律处罚的程序
第五十八条学院(研究院、教课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研究院、教课部)学生工作组负责检查并查对事实,采集凭证,经院务委员会或学生工作组会议研究,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办理建议,并将学生违纪处罚资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学校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该实时采集现场凭证,将有关凭证资料移交有关学院(研究院、教课部)学生工作组,并辅助做好其余检查取证工作,学院(研究院、教课部)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捍卫处在必需时,可直接组织检查学生违纪事件,采集凭证,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
理建议。
教务处、研究生院、捍卫处须将学生违纪处罚资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第五十九条学生违纪处罚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检查结果及处罚建议资料;
(二)当事人咨询笔录;
(三)其余凭证资料(书证、人证、证证人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咨询应该起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工作人员在咨询前应该出示证明文件,并制作咨询笔录。
第六十条学生工作处接到学生违纪处罚资料后,应该进行审察,必需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议论审察,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理建议并见告学生自己。
学生对拟办理建议有异议的,可由自己或其代理人提出陈说和辩论。
陈说和辩论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听取或拜托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课部)听取。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说和辩论,能够采纳书面形式,也能够采纳口头形式。
采纳口头形式的,应该起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
在听取陈说和辩论后,学生工作处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赞同。
对拟赐予开除学籍处罚的,应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学校作出处罚决定后,应该出具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该包含处罚的对象、事实、依照、结果和学生申述的权益、限期。
第六十二条处罚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课部)
在十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自己,由学生自己签收,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
学生自己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的,由学院(研究院、教课部)
负责送到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出席作为目睹
人,在送到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到人、目睹人署名,
把处罚决定书留置学生自己宿舍或其余常常居住地,即视为送
达。
以上送到方式仍没法送到的,在学校通告栏宣布处罚决定。
自宣布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到。
处罚决定自送到之日起奏效。
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波及个人隐私、国家奥密等状况的除外。
开除学籍的处罚决定书应该报福建省教育厅存案。
第六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能够在学校处罚决定书送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述办理委员会提第一版面申述。
学生的申述依照《厦门大学学生申述方法》办理。
学生申述时期,不断止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按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学生遇到记过以上处罚的,其处罚资料真切完好地存入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学生遇到严重警示以下处罚的,其处罚资料真切完好地存入文书档案。
第五章免于纪律处罚的程序
第六十七条首次违纪且情节较为稍微、按规定应赐予严重警示以下处罚的学生,如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可向学校申请免于纪律处罚。
第六十八条违纪学生在接到拟办理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学院(研究院、教课部)审察赞同,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免于纪律处罚的书面申请。
第六十九条学生工作处对学生免于纪律处罚的申请进行审察。
切合免于纪律处罚条件的,违纪处罚决定暂不作出。
第七十条学生免于纪律处罚的申请经初审通事后,应按规
定参加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工作应合适学生身心特色,详细形式
由学生工作处指定。
社区服务时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拟赐予警示处罚的,学生须达成四十小时以上的社区服务;拟赐予严重警示处罚的,学生须达成六十小时以上的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工作应分日实行,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不超出四小时,应在两个月内执行完成。
第七十一条违纪学生在达成社区服务工作后,应实时提交书面报告资料,并由执行监察部门签订判定建议。
第七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对违纪学生查核期内的表现状况进行观察。
观察合格的,报分管校领导赞同后,作出免于纪律处罚的决定;观察不合格的,按纪律处罚程序作出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罚参照本规定实行。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本
数。
第七十五条学校可依照本规定拟订有关实行细则,学校其余规定与本规定相反抗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说。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觉文之日起实行。
原《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罚规定》(厦大学〔2005〕25号)同时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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