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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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样本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允许审批管理,统一报审材料中必备内容,根据《总图制图原则》(GB/T50103)、《建筑制图原则》(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原则》(GB/T50001)、《江苏省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关于技术原则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我市行政区范畴内申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报审图件及图纸内容绘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报审图件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报审图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构造基本平面图(仅在申报桩基建筑工程规划允许证时提供)。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核准图是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附件,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行根据。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更改。
第五条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制图原则和规范规定清晰、完整反映。
第二章总平面图
第六条总平面图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地形图及外部条件:
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红线、规划外部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她控制线等;
(二)用地现状及周边状况:
建设项目用地内保存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等;
(三)场地设计:
建设项目用地四邻及规划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出入口、大门、围墙等;
(四)拟建建筑:
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
(五)间距退让:
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距离、与建设项目用地内外建(构)筑物间距;
(六)配套设施:
拟配建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
(七)重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必要文字阐明。
第七条总平面图应按照如下规定进行绘制:
(一)建筑标注
现状建筑:
应标明相邻建(构)筑物位置、名称、高度、层数。
拟建建筑:
应标明位置、名称或编号(标注方式为:
01栋,02栋,……若分地块A、B则名称为A01栋、A02栋等)、层数(顶层为跃层或阁楼时,标注为N+1)、外框尺寸、重要出入口、±0标高和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北檐口高度(位于建筑控高地区应标注建筑最高点高度);拟建地下建(构)筑物应以虚线表达,同一栋建筑层数变化边界及建筑挑出某些应用细实线表达,底层架空应标注范畴并加以文字阐明。
(二)间距退让
应标明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及与建设项目用地内外建(构)筑物间最小距离,非平行布置建筑物应标注近来部位距离及拐点间距离。
上述距离应为建筑外墙边至建设控制线或建筑外墙边之间净尺寸,建筑外墙边从保温层、粉刷层、墙装饰挂板、玻璃幕墙等建筑最外沿起算。
总平面图上定位尺寸应采用单向开放方式标注,即在建筑物任意定位尺寸线方向最后一种尺寸为“开放尺寸”,开放尺寸普通用“≥”号加尺寸数据表达,如“≥8米”(其实际控制尺寸至少应不不大于所标尺寸0.5米)
(三)场地设计
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竖向设计标高、室外最低点地坪标高以及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建设项目用地内如规划设计有挡土墙,需标注挡土墙位置和标高;
应标明室外停车场范畴、车辆停车位、停车数量等;
应标明绿化用地范畴,其中公共绿地还应标注面积,绿化景观无需表达;
(四)配套设施
应标明拟配建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位置、范畴及规模,并用文字加以阐明。
(五)分期建设项目
应划分各期建设区域范畴,并列出分期建设建筑面积汇总表。
第八条总平面图制图应采用如下技术原则:
(一)总平面图应按上北下南方向绘制。
依照场地形状或布局,可向左或向右偏转,但不适当超过45°。
(二)总平面图坐标系和高程应与地形图保持一致。
(三)标高、建筑高度和间距退让以米为单位,精准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章单体图
第九条建筑单体图应包括:
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构造基本图。
平面图应在建筑物门窗洞口处水平剖切俯视(屋顶平面图应在屋面以上俯视),应涉及剖切面及投影方向可见建筑构造以及必要尺寸、标高等。
立面图应涉及投影方向可见建筑外轮廓线和墙面线脚、构配件、墙面做法及必要尺寸和标高等。
剖面图应涉及剖切面和投影方向可见建筑构造、构配件以及必要尺寸、标高等。
构造基本图应涉及建筑地面如下基本某些平面布置及必要尺寸等。
第十条建筑单体平面图应按如下规定进行绘制:
(一)应按序绘制各层建筑平面图,并标明建筑面积(住宅建筑、按单元进行分割销售商业、办公、研发等建筑应标注套内建筑面积),按建筑设计规范标注建筑重要功能区,不得浮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设备平台”等标注,设立餐饮设施商业用房应标注“可设立餐饮”并标明专用烟道、排污等设施位置;其她商业经营业态无需表达,应统一标注为“商业”。
(二)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应当标明车辆停车位、停车数量、车道、行车路线、出入口位置及尺寸等,并标注有效停车面积;非机动车停车库应标明停车数量及有效停车面积;
(三)应标注轴线间尺寸、门窗洞口尺寸、外轮廓总尺寸、墙身厚度、柱(壁柱)截面尺寸、外墙装饰用挂板及玻璃幕墙外挑尺寸;
(四)应标注室外地面标高、首层地面标高、各楼层标高(含地下);
(五)应标明阳台、飘窗、挑廊、檐廊、雨棚、空调室外机搁板等建筑部件及建筑附属物位置,精确绘制其底平面轮廓,并标注尺寸;
(六)建筑首层平面应标明剖切线位置、编号,同一组剖切符号之间应用虚线连接,完整表达剖切位置;
(七)在建筑屋顶平面图中标明集中设立太阳能热水器详细位置,规划设计有屋顶绿化还应标注屋顶绿化种植面积;
(八)改造项目应用适当图例表达出改造范畴(将改造与非改造某些墙体、门窗等进行区别);
(九)建筑(涉及地下某些)贴邻用地红线建造时,应在首层和地下各层平面绘出用地红线位置;
(十)应标明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详细范畴及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建筑单体立面图应按如下规定绘制:
(一)应绘制齐全与平面图相相应各方向立面图,内部院落或看不到立面应在有关剖面图上表达,也可为展开立面,应依照项目需要增长局部立面、剖立面;
(二)应绘制立面外轮廓、重要构造和建筑构造可见某些,如:
门窗、门厅、阳台、飘窗、幕墙、挑廊、檐廊、雨棚、檐口(女儿墙)、屋顶、平台、栏杆、坡道、台阶和重要装饰线脚,并标注尺寸;
(三)应标明建筑楼层位置辅助线、楼层数、主体建筑总高度、各核心控制部位标高(女儿墙或檐口、建筑最高点等)、建筑立面两端标注轴线编号、建筑转折及重要部位轴线和编号;
(四)如有围护构造为幕墙时,应标明幕墙与主体构造定位关系;
(五)应标明外墙面装饰材料名称及色彩,索引标注建筑墙面、坡屋面、窗户玻璃等重要部位建筑用色色样,外立面色彩必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色卡(GSB16—1517.1—)》和蒙赛尔(Munsell)色彩体系进行精确标注;
(六)应绘制室外晾衣设施、空调室外机搁板及结合建筑立面设立太阳能热水器等建筑附属设施,应标注其位置及尺寸,住宅建筑还应标明阳台接入社区污水系统污水管位置等。
第十二条建筑单体剖面图应按如下规定绘制:
(一)建筑单体剖面图应精确、清晰地绘制出剖到或看到各有关某些内容,如:
地面、楼板、屋顶、檐口、女儿墙、梁、柱、内外门窗、天窗、楼梯、电梯、平台、雨篷、阳台、台阶、坡道等;
(二)剖视位置应选在内部空间较为复杂、具备代表性部位,标明重要部位轴线和编号,如进行屋顶绿化建筑,还应选用屋顶绿化种植部位,并标明绿化种植厚度;
(三)应标注建筑总高度、各层层高、门窗洞口、建筑室内外地面标高及高差、阳台栏杆高度;
(四)应标注阳台、飘窗及空调室外机搁板水平悬挑尺寸,标明飘窗尺寸(涉及窗台高度、进深等)、外墙装饰用挂板及玻璃幕墙水平悬挑尺寸等;
(五)应标注室内地面、楼面(含地下室)、屋面、阳台、平台、雨蓬、屋面檐口、女儿墙顶、高出屋面建筑物及构筑物标高,重要出入口处室外地坪标高,还应标注建筑最高点标高;
(六)应标注地下室顶板构造标高和其他必要尺寸;标注地下采光井进深(取采光井围护构造外边线至地下室墙体外边线);
(七)如运用台地设立地下室建设项目,应绘制垂直于等高线方向总体布局剖面图,建筑层数多、功能关系复杂时,应标明层数和各层在剖面图中重要功能关系。
第十三条构造基本平面图应按如下规定进行绘制:
(一)基本平面图应绘出定位轴线、基本构件(涉及承台、基本梁等)、砌体构造墙、柱位置与尺寸;
(二)采用桩基时,应绘出桩位平面位置、定位尺寸。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宁规字〔〕257号)同步废止。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提及某些,按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建筑制图原则》(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原则》(GB50001)、《总图制图原则》(GB/T50103)等规范和技术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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