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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案例讲稿
零售不良贷款催收保全案例解析(讲稿)
零售贷款催收保全工作是贷后管理的重要一环,是一个与“欠款客户”进行真诚协商、战略妥协的过程,因为客户与银行是一个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客户欠款除了少部分由于在外地、忘记或不重视还款而产生逾期外,极大部分的逾期是由于财政困难或存在经济纠纷造成的,要使客户愿意继续供款就必须有一定的技巧和毅力,否则可能导致客户的反感并拒绝合作,直接影响我行资产质量的改善。
因此催收工作需非常注重“手段”,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催收策略,具体归纳以下几点:
1、无论是电话催收还是上门催收,在与欠款客户交谈时,必须以关心客户角度入手,文明有礼,有理有力,有张有弛,随机应变,站在客户的立场上献计献策,设法助其理顺债务关系;分别对待逾期的几种情况:
1、经济出现困难;2、疏忽大意;3、家庭出现大的变故。
2、对于逾期1-2期的客户主要采取电话催收的方式,进行加强性提示,并向客户重申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重要性;
3、对于逾期2期以上的客户,因人分别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发催收函和律师函等多种催收方式,增加电话催收频度和密度,反复催收并同时通知发展商、保险公司等担保方协助催收,对欠款户寄发催收律师函,同时对借款人尽力进行约谈。
对已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的购车贷款在逾期3期确认催收无果后及时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交索赔通知书;
4、对于逾期6期以上和部分未超过6期的客户,虽然对其可按规定依法起诉或仲裁,但由于起诉收回债权的时间较长,以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只要有一线希望仍尽可能不用诉讼手段,但可准备起诉资料,并诚恳地告诉欠款客户,若近期仍不偿还拖欠贷款本息,我行将按规定依法起诉或仲裁进行清收,以挫其锐气。
若经该种手段仍无果,方以诉讼手段强制清收。
我们在日常的催收工作中积累了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下面做一下归纳总结:
案例一:
想方设法上门催收邹某欠款
借款人邹某2003年7月31日以其名下位于布吉某村一幢7层高的“村屋”作抵押,在我行借款人民币90万元,放款后,发现“抵押声明”上邹某妻子无签名,于是我行经办曾多次与邹某联系并按原地址上门希望完善此事,但均无结果,后查明借款人已不在原地址居住并将抵押房子全部出租,时到2006年10月,借款人还连续拖欠3期供款(欠款金额达人民币15000元),情况比较严重,若再联系不上借款人及时催收,我行将要采取法律行动。
但由于贷前工作的疏忽该笔贷款资料仍未完善,按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必须要双方共同签字同意,否则无效,存在法律风险。
为此,2006年10月12日下午,我部催收保全人员亲自到布吉某村(抵押物所在地)对借款人邹某进行重点催收。
这次催收,我保全人员吸收了以前的经验,到了目的地后,为减轻借款人的压力,达到与其见面沟通的目的,假装租户要交房租打电话约见邹某,但邹某称收租事历来是其妻子处理,说完便收了线。
这正中了我们的下怀,与其妻子见面正是这次行动的目的主要之一,但由于我行保全人员没有其妻子电话,再拔电话给邹某,他的语气及其不耐烦,于是我们又假称是新来租客,一时忘记了其妻子电话,邹才消除不安的情绪告知了电话号码。
我们又用上述方法打电话约其妻子,半个小时后,邹某的妻子终于在出租房所在地出现了,我们马上上前向其讲明来意,并耐心说服其在《抵押声明》上补签了姓名并面交了我行《催款通知书》,使借款人明白拖欠供款对自己和银行都不利,其妻承诺日后准时供款。
由于上门与借款人面对面地进行了沟通,催收效果比较理想,目前该笔贷款帐户状态已恢复正常。
引申出的问题:
贷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为弥补贷前工作的疏忽,大大增加了贷后管理部门工作压力和难度。
案例二:
本着银行与客户双赢的目的,妥善处理“陶某、林某”一案
1999年1月28日,香港人陶某、林某与我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130万元,用于购买百仕达花园某栋的房产,贷款期限为20年,由某公司提供全程担保。
但陶某、林某借款后,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经我行多次以各种形式催收仍严重拖欠贷款,截止2005年12月26日已连续拖欠借款本息7期,为此,我行委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陶某、林某依法提起诉讼,于2006年01月25日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院于2006年07月31日开庭审理。
由于案件庭审时,各被告均未到庭参加庭审。
2006年12初,该案的判决书已经送达各当事人,但判决尚未生效,判决生效时间为2006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的期限至迟为2007年12月16日),此时,被告陶英某、林某突然出现向我行提出申请,称其下经营公司由于经营困难,资金暂时紧张,加上全家人现均住在抵押物物业内,请求我行给其一年的时间分批还款,先将逾期的本息以及诉讼费用还清,并向我行承诺,2006度12月25日之前还清人民币50万元整,其余的在2007年度分季度还清,最后一次还款期限为2007年11月10日,据此向我行提出办理执行前和解,要求我行暂缓申请执行拍卖其抵押房产。
我们考虑到目前楼市向好,且借款人已经还清了拖欠部分,降低了贷款风险,我们同意了其申请,于2006年12月18日陶某、林某到我部签订了《还款承诺书》,完成了“陶某、林某”一案执行前和解事宜,目前借款人履行承诺,还款状况良好。
本案充分体现了催收是在盘活存量资产的同时又能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的不良资产管理理念。
案例三:
两全其美协调处理“邱某某案”执行和解
2003年7月,出于营销考虑,我行向客户邱某某发放担保贷款人民币贷款120万元,由四个自然人担保,借款期限为12个月,每月付息,到期还本。
但该借款人于2004年4月开始拖欠贷款本息。
经催收无效,我行于2005年8月对上述债务人依法起诉催收,委托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9月27日在本市仲裁委申请仲裁,2006年5月29日于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1:
出现逾期后,按借款人邱某某及其他四个保证人的原贷款时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引申出的问题:
信贷客服经理工作疏忽,或应查实借款人、保证人实际生活住址及状况。
问题2:
借款人及保证人均未出庭,无论在仲裁审理阶段、执行阶段均未出现。
信用贷款没有抵押物,银行面临无法得到清偿的状态。
引申出的问题:
信用贷款的催收难题。
本案例最终只查到一保证人财产,而其余保证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要求加强信贷前期的审核工作,尤其对于信用借款,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个人财产资料外,还应该要求其提供配偶的财产资料。
可最大限度保证银行权益。
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无法查实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财产情况下,可处理其配偶财产。
我行查明,借款人邱某某现长年居住澳大利亚外,其它保证人均居住于本市,其中一位保证人为借款人邱某某的姐姐,就职于深圳市某医院,但在案件审理阶段上述被告人均未参加仲裁庭审。
案件经裁决生效后,我行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因案件为担保贷款,借款人并未提供可供抵押处置财产,因此执行非常困难。
为了尽快有效迫使债务人与我行合作履行还款责任,我们敦促律师通过有关资源调查了解保证人名下有位于福田区某套的房产后,马上向福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在执行阶段保证人终于主动出现,向我部及承办律师说明情况,称借款人邱某某公司存在资金运转困难问题,故无法按时支付贷款本息,之后该保证人于同年6月17日向福田区法院汇款人民币10万元、11月17日还款人民币30万元,后经承办律师敦促,又于11月21日还款人民币16万元,并保证于年内全部归还借款人所欠我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并据此向我行提出办理执行和解,要求我行暂缓强制拍卖其所有的房产。
保证人该套房产虽然被我行查封,但经查已抵押给深圳市另外一家商业银行,如我行申请强制拍卖,可能存在不足额清偿的情况。
因此我部同意给予办理执行和解,暂时中止案件的执行,给予借款人6个月时间(截止07年6月30日)分批归还欠款及相关费用。
问题3:
办理和解、执行和解的注意事项。
和解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客户关系的同时,保障银行的权益。
和解的优点在于,能够通过双方和解的方式,处理借贷纠纷,保存客户,树立银行的形象,同时减少诉讼费用的支出,更合理快捷的解决不良状况。
和解形成的条件:
客户经济条件允许和外在的压力的存在(法院、仲裁、拍卖等国家强制措施的压力)。
引申出的问题:
避免和解尔不“解”,借款方利用和解拖延时间,延缓强制措施的实施。
引申出的问题:
和解的期限问题。
已判决、未生效的案件,有公司、开发商为保证人的,原则上半年以内;完全是自然人的,原则上一年以内。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超过期限的,则丧失主张执行的权利。
已在执行阶段的,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两年。
该套房产依然保持查封状态,在该笔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予办理解除查封手续,以敦促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目前,上述债务人已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还清了我行全部欠款本息。
该案例的处理,即维护了我行权益,又缓解了与借款人之间的矛盾,是我们在催收过程中常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案例四:
、借力打力成功催收肖某某不良车贷
借款人肖某某,2003年1月14日由某保险公司作履约保证保险在我行贷款人民币19万元用于购车,期限36个月。
借款人贷款后不久,就开始不正常供款,从2004年12月14日起,开始停止供款并失去联系,2006年1月14日贷款到期,当时,借款人合共拖欠15期欠款达人民币8.7万元。
期间我行曾向某保险公司催收索赔,但该保险公司称该借款人涉疑诈骗正在调查,要待问题了解清楚后才能答复,一直无结果。
为尽快收回上述贷款,2006年10月,我行保全人员通过有关资源取得了借款人妻子电话,并就借款人的情况与借款人妻子进行了电话沟通与协商(据其妻反映,借款人好赌成性,的确有欠款,且经常为他还款,但没想到借款人竟然拖欠我行借款人民币达8.7万元之多,心里非常难过),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了某保险公司清收人员并请求尽快上门催收。
经过多方努力,2006年11月6日,借款人肖某某在其妻子的伴同下,终于携带现金到我行偿还了该笔贷款本息。
这是利用借款人亲情成功催收的典型案例,在今后的催收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加强与借款人的直系亲人联系,从亲情出发,催促借款人还款。
案例五:
妥善处理某外籍人诉讼一案
2004年1月13日,某外籍人与我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借款人民币4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百仕达花园第三期某套房产,贷款期限为20年。
由于某种原因,截止2005年7月6日已连续拖欠借款本息12期,为此,我行外聘律师对该借款人依法提起诉讼,并于2005年8月12日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同年3月26日开庭审理。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因无法联系到借款人,且经6个月法定公告期后开庭,被告仍未到庭参加庭审。
2006年4月3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我行胜诉且该裁决书于当日生效,但被执行人由于不知情未遵照执行,同年5月9日我行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法拍卖其抵押物偿还我行贷款。
12月5日,被告及其代理人突然出现来到我行,称其现又无欠款,质问我行为何在其房子门上贴公告准备拍卖其房子,要求我行马上撤诉。
经了解,原来该借款人一直在国外居住,房子交中介出租管理,且定期从境外汇入外币到我行还款存折上供款,其还款帐户一直有钱,由于其在汇款时未注明汇入为丙种钞户(我行代号为21),导致汇款入其存折后我行无法在其存折上扣款从而产生欠款,为此,05年9月20日他曾到深圳将存折上的钱转为现钞付清了15期欠款,现其贷款帐户状态正常。
借款人得知被我行起诉后,对我行意见很大,将不负担相关费用,当日在我部讨价还价到晚上8:
00多还不愿离开,为了妥善处理此事,我部经请示相关领导同意,最后作出部份费用减免并马上撤诉,事情才得以解决。
次日借款人还清了我行全部欠款及部分费用。
此事发生后,我们对该类问题引起了强烈关注,并对逾期外汇贷款进行了一一清查,同时在消贷月刊上提醒前台发起业务的客户经理在发起外汇贷款时向客户解释我行相关规定,正确回入还贷项,防止“案件重演”。
案例六:
、通过发展商迅速收回郭某贷款
深圳市某发展商担保的郭某按揭贷款经福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所得拍卖款中抵扣执行费、评估费用后,于2006年2月10日划归我行的执行款计人民币18.49元,在扣除仲裁费后,将剩余款项用于冲抵贷款本息,冲抵后尚有不足部分人民币41.78万元(冲抵后已停息)。
我行在2006年3月曾已向该发展商发函要求其承担上述不足部分,并多次电话协商此事,但该公司一直没有给我行答复。
2006年11月29日,经办律师得知该公司保证金帐户有一笔资金到帐,于是我们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以及与该司有关保证金的协议,从该公司保证金帐户上扣划了上述金额,并上门将我行《关于郭某拖欠按揭贷款以保证金冲抵不足清偿部份的函》送交该公司,当面向该公司责任人解释此事。
这次行动终于收回了郭某案余款人民币417875.88元。
此案的成功处理,既得益于发展商及律师的协助,也得益于我们跟踪得力。
案例七、扣划保证人工资迫其设法令借款人清偿我行欠款
借款人史某(由李某、阎某担保)在我行借款美元1.2万元,因严重欠款,05年7月被我行起诉催收,同年12月在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当时借款人史某向法院宣誓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下落不明,法院找到担保人之一的阎某,要求其代偿,但无结果,
问题1:
信用贷款中特殊群体的信贷状况
公务员信用贷款问题,公安人员信用贷款的难以催收。
用数据说明公安人员信用的实际情况。
我部截止至2007年4月24日,不良公务员担保贷款共17笔,金额为326万元,占本部不良零售贷款总余额10836万元的2.8%,均已起诉催收,在17笔已诉贷款中,有9笔债务人是公安人员,有11笔保证人是公安人员。
引申出的问题:
如何对于特殊群体信用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建议在办理公务员担保贷款时,要特别关注公、检、法人员的申请,在申请时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些不动产线索和配偶财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
07年初我行向法院请求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工资,3月20日法院裁定从07年4月起每月扣划担保人阎某的工资收入人民币3000元,并向其所在单位深圳市龙岗某发展与改革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局领导向法院提出阎某家庭严重贫困请暂缓扣划阎澍的工资,
问题2:
执行难问题
在我国,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难题。
社会各界人氏均向政府强烈反应。
银行原来发放的贷款,以抵押贷款为多,问题并不明显。
现在为了业务的发展,大力开拓信用贷款,因为信用贷款的无抵押财产,执行难问题更加显著。
引申出的问题:
公检法之间的特殊关系,社会上俗称公检法是一家。
导致法院处理公安人员贷款案件,为不得罪人,并不尽力,极少采取强制措施。
同时,阎某为化解本身风险,向法院供出宝安区29区弘雅花园某栋205室的房产属史州所有的重要线索,后经法院调查,该房属未房改的房无法拍卖或变卖,但确属史州财产。
问题3:
财产的认定问题
可流通房产和非可流通房产的关系,非可流通房产是否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用于发放借款。
借款人史某向法院宣誓“无财产实属虚假宣誓”,
引申出的问题:
如何制造情势,让法院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保障银行权益。
本案因借款人事先向法院宣誓无财产,而事后发现其非可流通房产的情况。
在法院方面,即可认定借款人欺骗人民法院。
银行再采取措施,对法院方面施加压力,迫使法院放弃个人情面,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
基于该案件已诉近3年尚无成效,仍拖欠本息美元14700多元,为了强迫其履行还款责任,减少我行损失,4月中旬,我行设法就借款人“无财产实属虚假宣誓”请求法院对史某采取更强制的措施,“关押”其在罗湖看守所。
史某的父亲得知情况后,很快与我行协商请求释放史某和还款事宜,并于5月8日、9日为其小孩偿了我行欠款共美元12436.21元,余款美元2354.78元在5月28日结清,至此,成功清收“史某担保案”欠款美元14790.78元。
案例八:
软泡硬磨清收逾期贷款
“百仕达三期”楼盘借款人黄某,于2003年10月在我行申请按揭贷款港币39万元,每期还款金额为4500元。
但借款人从第32期起便开始欠款,到2007年3月17日连续拖欠10期港币43400元,成为“百仕达”楼盘尚未起诉欠款最多的不良户。
经了解,借款人是商人,原来一直居住北京,房子出租,并经常出国,因此联系很困难(经常机关并换号),但我行保全人员仍想方设法与他保持联系并进行多次催收协商(包括发函、电话沟通),借款人也因此多次承诺还款,但无兑现,并以各种理由(经济困难、家庭纠纷、在异地、工作忘等)要求我行给予宽限,为加大催收力度,压缩不良贷款,近日(3月19日)我行保全人员打电话诚恳地告诉借款人,若7日内不清偿欠款,我行将马上起诉催收,届时除要清偿欠款还要归还全部贷款,同时还要承担诉讼费等费用,挫其锐气。
在我行强大的催收压力下,终于,借款人在再后限期内(3月26日)内将港币44000元从北京以实时支付方式划到我行偿还了10期欠款43000多元,目前,该笔贷款状态已由逾期转为正常。
案例九:
关心客户,献计设法,盘活不良资金
“知本大厦”楼盘借款人林××于2003年9月在我行申请按揭贷款120万元,每期还款金额为7946元。
该借款人于2004年4月开始拖欠我行贷款本息。
为此,我行保全人员不断通过电话、上门、发催收函和寄律师函形式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展商)进行催收,但并无收效。
在此情形之下,我行经过与借款人多次真诚交谈,了解到借款人是知本大厦门窗工程承包商,由于发展商拖欠工程款,致使其已无力按期偿还按揭款。
当时发展商因欠交国土局部份地价款,暂无法办出房地产证,为了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减低贷款风险,我行一方面敦促发展商尽快向国土局补交拖欠款项并办出房地产证,另一方面向借款人建议先找买家让其入住并与之协商由其还款,待办出房产证之后由借款人林××负责到我行进行转按过户,以此减小各方损失。
经我行上下积极协调,借款人最终找到了买家,并按我行的建议达成了“买卖协议”,买家于2005年4月1日以现金代借款人偿还了12期的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98278.85元,而发展商也很快补交了拖欠款项,并为借款人办出了房地产证,新买家在我行办理了二手楼按揭业务后,原借款人于9月2日到我行将房产证权利过户到买家名下,我行贷款风险完全释放。
案例十:
软泡硬磨,穷追不舍,定有效果
“幸福海岸”楼盘借款人杨××于2005年4月在我行申请按揭贷款60万元,每期还款金额为25529元。
但借款人从第一期起便开始欠款,到2005年7月连续拖欠79566元,成为“幸福海岸”楼盘当时欠款最多的不良户。
为此,我行保全人员于7月19日分别到楼盘发展商和借款人住处---宝安48区广信花园了解情况,并发送了催款通知书。
经了解,借款人由于所经营的工厂被海关查封,正为工厂解封准备一大笔赎金,资金周转非常困难,暂无力还款。
为加大催收力度,我行于7月26日再次到借款人住处进行协商,并详细地了解到借款人目前需要解封赎金30多万元,现其手上只有10万元左右,一时无法解决工厂解封的问题。
于是,我行向他诚恳建议应两害相权取其轻,先用现有资金偿还我行欠款,既可保持与我行的正常借贷关系,又可避免因我行起诉催收产生新的麻烦。
7月27日,借款人终于按我行建议还请了上述全部欠款。
案例十一:
真真假假,加大声势,迫其还款
2003年3月,客户孙××以圆龙圆×栋×号的房产作抵押向我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每月付息,到期还本。
我行经各级审批后,于2003年3月27日发放了该笔贷款。
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因生意经营不善无法还清贷款。
经我行不断与借款人协商,截止2004年11月末仍拖欠96万元,我行于2004年12月提起诉讼。
但05年3月法院开庭时,法院称该案抵押物一半属于借款人不满18岁的女儿,因此面临法律风险,
问题1:
关于未成年人的权利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一般无法成为借款人的身份。
因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能力人,只能为其民事能力范围内的行为。
我国法律一般认为,限制民事能力处分小金额的(几百元以下)金钱属于可以认定有效的民事行为。
超出范围的,必须得到其监护人(一般是父母)的追认,该行为才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与未成年人签订借款合同,很可能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合同。
问题2:
关于抵押财产的权益问题
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财产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而本案例却出现借款人以非自己的财产做了抵押(抵押物一半权益属于其女儿),事实上是对于非借款人一方的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很可能面临另外的法律诉讼。
引申出的问题:
银行抵押程序的认真审核。
问题3:
如何处理本案例的复杂法律关系
本案例明显存在法律上的无权代理问题,即女儿的监护人孙XX超出监护权的范围,以女儿所有的份额做抵押担保。
其女儿完全可以无权代理,向法院提出不得处置其份额,并取消抵押登记的请求。
则银行就面临无法得到抵押物的完全处置权,必然可能导致损失的情况。
为了避免法院判决对我行不利,我行与被告达成和解。
由被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偿还我行全部贷款本息及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我行撤诉。
之后,我行多次催促借款人按《承诺书》还款,由于借款人认为这次银行之所以与其达成和解是因为抵押物一半属于不满18岁的女儿,银行无法处分其抵押物,所以借款人从4月4日撤诉当日至7月1日止,仅仅偿还了贷款本金人民币95000元。
根据借款人《承诺书》的相关条款,若借款人撤诉后未在5月1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我行有权再次起诉,并依法处置抵押物。
为此,我行与代理律师协商后再次对孙××依法起诉催收,诉前我行约见并明确地通知借款人,这次起诉目的是要处置抵押物,我行将通过先另外租房子给借款人居住,然后将抵押物中属于孙红娣的50%部分进行拍卖。
由于我行很好地运用扩大声势的战术,挫败了借款人的锐气,借款人最终在再次开庭的前一日通过向好友借款将拖欠我行一年多的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案例十二:
讲清利弊说服保证人履行责任清偿逾期赎楼贷款
客户“石淑清”,2006年1月18日由深圳市中兰德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保证并全权委托保证人在我行借款人民币33.6万元,办理为期3个月的赎楼业务(贷款到期日为2006年4月18日),由于多种原因,保证人无按期偿还贷款,直到2006年8月1日才还款,但当时仍有罚息5854.95无结清,于时我行向借款人催收,初期借款人表示会尽快还款,但迟迟无行动,在我行的不断催收下,借款人在今年6月明确表示不会偿还上述余款,原因她的赎楼借款是全权委托保证人办理,产生罚息是由于保证人无按期还款,理应由担保人偿付,如果保证人不付,请我行起诉,为此,我马上与二团队沟通,请求协助与深圳市中兰德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协商此事,当时担保人称该笔贷款已结案(手上有我行解保书),为什么还有欠款,认为我行内部操作存在问题,应负部份责任,也不愿意偿付,后与对方多次开会协商,讲清利弊,对方才于在07年7月23日偿付了5854.95元。
至此成功清收“石淑清赎楼贷款”逾期一年多余款,化解了一场面临诉讼深圳市中兰德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危机。
案例十三:
有的放矢上门清收公务员逾期担保贷款
阳群才、张剑、郭伟生三人均是公安人员,2002年12月2日,欧阳群才由张剑、郭伟生作担保在我行保证借款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为24个月,用于购车,贷款后,借款人曾出现多次欠款,2004年12月2日贷款到期,但当时仍拖欠70000多元,由于多种原因加上没有抵押财产,我行一直无起诉催收。
由于该笔贷款到目前已逾期3年并仍拖欠人民币6万多元,为加大催收力度,本周星期三(7月11日)上午,我会同律师一起上门借款人单位----罗湖公安分局予审大队,发《催收函》、并约见其单位责任人,明确告诉借款人若近日仍不还清欠款,我行将于下星期起诉催收。
在我行的强势催收下,借款人终于在当日下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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