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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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白山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白山市气象局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白山市气象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年1月1日
(二)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2003年5月1日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4年7月1日
3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
2002年5月1日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
序号
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4月4日
2
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5月17日
3
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建设部
2004年10月8日
4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
2004年2月1日
5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保护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
2004年10月1日
6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
2005年2月1日
7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
2005年2月1日
8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
2005年4月1日
9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2005年4月1日
10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
2006年3月1日
(四)地方性法规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吉林省气象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2005年1月1日
行政许可项目(共5项):
一、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审批、发证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号)第489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审批,下放至市县。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
第七条规定: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具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十条规定: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防雷安全技术设施的技术检测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办件条件:
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或委托书、介绍信。
资料审查:
1、防雷装置地点、场所及类别
2、防雷装置相关图纸和资料
审批:
经当地防雷检测机构实地检测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
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发给“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书”,并按照省物价局(吉省价收字[1998]28号)收费标准收费。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
第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二条规定:
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规定:
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刊播、转播、转载气象预报许可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公布省直部门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项目目录第325项:
刊播、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许可下放至市县。
吉政发[2005]33号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
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的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规定:
鼓励媒体积极刊播气象预报。
媒体刊播气象预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并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
气象预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制作和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并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
办件条件:
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或委托书、介绍信。
资料审查:
(1)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
(3)提供与当地气象台站签定的气象信息合同。
审批:
具备以上条件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在当日内发给“刊播、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许可”
五、从事施放充氢气飞行器服务的批准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公布省直部门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项目目录第324项:
从事施放充氢气飞行器服务的批准下放至市县。
吉政发[2005]33号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
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3、第十三条规定: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4、第十五条规定:
受理申请的许可结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许可结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处罚(共31项)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释放活动许可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释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七、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消〈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书》、《施放气球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未指定专人值守的;施放的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的要求的其他行为。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警告
3、法律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十三、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六、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3、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十九、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行政处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
1、实施机关:
省级以上
2、处罚种类: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警告、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3、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二十五、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1、实施机关:
省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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