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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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和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
第三条镇农经站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本村留存档案,镇农经站同步监管(简称“四代管”)。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
第八条村级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的,亦须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村级年度收支决算,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
对照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村组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村组集体资金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及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
上述资金均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并全额解
缴到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付金限额制度。
村级备付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下,组级500元。
严禁坐收坐支,凡会计记账凭证上出现“借:
现金、贷:
各类收入,或借:
各类支出、贷:
各类收入”情况之一的,一律视为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争资金、各类项目补助资金等所有款项,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乡经济服务中心,实行经济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分村核算,严禁直接收取现金。
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行为,需要使用时履行相关的付款手续到经济服务中心付款。
凡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须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农村土地征用费分配应打卡到户。
第四章村组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村组一切收支,由村会计统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现金和票据。
第十四条村组一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省监制的《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据收款。
结算凭证实行到乡经服中心开具制度,已开的结算凭证在月度结报账时应进行核销,凡入账的需在结算凭证存根上加盖“已入账”印章,结算凭证月底未核销的,不得开具下张结算收据。
第十五条村组集体购买力的支出,不分数额大小,必须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严禁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直接支出,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包括日期、购买物品的名称、单价、
数量、金额等要素,大、小写金额相符,直接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的,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六条村组集体非购买力的支出,应尽量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可使用市委农工办统一印制的《现金支出证明单》,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且必须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续作为附件。
凡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的支出,必须由村民(代表)经办,详细注明支出原因、标准、数量及金额,并由2个以上知情村民(代表)签字证明,村委会主任审核,民主理财人员审定后履行审批手续。
仅由村干部经办、村干部证明、村干部审批的支出证明单不得入账。
第十七条所有票据必须确保经办人、证明人、民主理财组织和审核审批人签字(印章)俱全,否则,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八条村组一切收、支严格执行当月报结制度,报支隔月发票需书面说明事由,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否则,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五章村级办公费管理
第十九条报刊征订费。
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2000元标准,由经济服务中心直接从财政转移资金中划拨。
村级报刊征订费,原则上以党报党刊为主,严禁公费订阅娱乐性报刊、杂志。
第二十条电话费。
严禁村级集体用公款或变相补贴的方法安装个人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
村部办公室公费电话实行限额列支,每村每月不得超过150元,村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每月补助60元,超过标准的部分,村级不得报支。
第二十一条办公经费(含差旅费)。
实行限额到人,包干使用,限额以内按实报支,节约部分结转下年使用,超限额部分个人自行负担,具体执行标准:
村党总支书记每年600元,村主任、村会计每年400元,其他干部每年200元。
第六章村级招待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管理。
特殊情况可在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上年村级集体实际到账经营性收入的10%。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无经营性收入的,不得发生招待费。
第二十三条严禁通过虚列工程支出、“两工”支出等行为变相支出招待费,一经查实,按“谁经手,谁承担”的原则全额清退,并以违纪论处。
第二十四条用于上争资金、招引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村级集体实际到账资金的15%以内。
第七章困难户救济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困难户的救济,原则上在春节前按规定程序实施,平时不得支付困难
户的救济补助。
特殊情况发生救济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理财人员在救济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报乡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个时期涉及困难户救济的支出,必须由享受救济的困难户本人亲自签字(签章)领取,并附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否则不予入账。
第八章村干部报酬奖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干部报酬包括基础报酬和考核报酬两个部分。
基础报酬标准由乡政府统一确定,考核报酬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村级不得擅自变动核定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上级部门考核发放到村的奖金,须作村级其他收入全额入账核算,严禁不入账或少数人私分。
第二十九条由村级支付考核奖金的,须抄具奖金发放清单,另附责任制考核细则和考核结果,经村民主理财人员审核确认,报乡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列支。
当年集体经营性收入无结余的,严禁村级支出奖金。
第九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级债权实行台账管理,并明确有效债权清收工作责任,制定清收措施,对
有偿还能力的债权予以回收。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新的债权增加,严禁无偿占用集体资金,对擅自无偿借出集体资金的,在限期追回借款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承包合同原则上必须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限兑现到位,特殊情况造成的尾欠,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与讨论同意,并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还款承诺,经理财人员签字盖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后方可入账。
第三十三条村级范围内经营项目效益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确需借用村组资金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集体讨论确定,支付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并由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员担保,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借款本金和收益。
借款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经乡经济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报乡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三十四条村干部原则上不得借用村组集体资金,确因家庭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必须出具报告,说明原因,承诺归还时间,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同意,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并附讨论记录复印件,报乡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款,否则不予入账。
第三十五条规范村级债务管理,建立债务管理台帐,逐笔登记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债权人、借款利率和偿还时间。
第三十六条严控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村级确需举债的,应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经乡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方案。
由村党组织提出,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用途、举债对象形成书面意见。
2、代表讨论。
由村两委会将初步方案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听取代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3、公开公示。
由村委会将经代表讨论修改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注重收集群众意见。
4、申报审批。
由村委会将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的方案、讨论记录、申报审批表及责任书,上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后,报乡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5、实施跟踪。
经审批同意后,村级将举债资金全额解缴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
使用时,凭真实、合法、有效的、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到经济服务中心申报拨付资金。
6、公布结果。
项目实施结束审计验收后,将项目决算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布,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的,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原则,村级集体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章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用工原则上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执行。
年初编制方案,逐级履行报批程序后,按劳分解到户,并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
第三十九条一事一议筹劳实行“平时用工记载、按月汇总、按季公布、年终结算平摊”的程序进行。
平时用工记载:
以村或以组为单位,对平时出工情况按实记载,记载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出工日期、出工人员姓名、用工项目、标准工日数等。
按月汇总:
月度终了,对当月出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汇总登记。
按季公布:
对上季度各个月度各个农户出工情况,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分别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年终结算平摊:
对全年出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汇总,并搞好结算平摊。
第四十条一事一议筹劳工日平摊结算时,标准工日价值原则上控制在10元以内。
一事一议筹劳必须在年度内结算平摊,不得跨年度结算。
第四十一条对不搞一事一议筹劳的村(组),必须经村民代表讨论,确定用工的处置办法,讨论情况必须形成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凡以集体资金支付集体用工的,实行一事一报,严禁多项用工合并报支,严禁采用平时不支、年终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报账。
报支用工费用时,必须注明用工的时间、事因、地点、农户出工人姓名及出工工日、工价,由出工农户签字或盖章、民主理财人员核实签字并加盖理财专用章,村委会主任审核、支部书记审批。
第四十三条对用工不明细的公用工支出,乡经济服务中心应拒绝入账核算。
第十一章公共资源交易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条下列项目必须纳入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范围:
1、建设工程项目: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集体房屋(构筑物)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绿化、道路、桥梁、泵站的修建改造,河道疏浚、硬渠建设等】费用超过1万元的项目。
2、集体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承(发)包。
3、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
4、年租金5000元以上的集体房屋出租。
5、1万元以上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包括集体房屋、泵站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出售。
6、一事一议、上争资金、募捐资金实施的项目。
7、村组单件超过500元或批量超过5000元办公用品的添置。
、其他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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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中所涉限额以下项目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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