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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丹东市劳动保障网
丹东市劳动保障网
【篇一: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丹东市事业单位招聘976名】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丹东市事业单位招聘97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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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高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没有特殊要求的,均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为1996年1月1日(含)至1979年1月1日(含)期间出生的;
(6)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招考岗位明确要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报考人员应为2014年7月31日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国家统一招生的2012、201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对待。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内人员不得报考。
三、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
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9日
每天上午8:
30至11:
30
下午13:
00至16:
30。
报名地点: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
(地址:
丹东市滨江西路6号)
(二)报名程序
1、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报考人员登录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认真阅读本次公开招聘公告、岗位信息表(见附件1)及报考指南(见附件5)等相关材料,填写并打印《2014年丹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表》,见附件
2)和《2014年丹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见附件3),照片要求为2寸电子版近期蓝底彩色证件照。
《报名表》和《准考证》的电子版照片须为同一底版。
报名人员填写《报名表》时要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真实、准确地填写各项内容。
填写《准考证》的内容为:
姓名、身份证号码、报考单位、报考岗位、岗位代码。
其余内容通过丹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后填写。
2、现场报名。
报名时,报考人员需携带填写完毕并打印(含照片)的《报名表》和《准考证》各1份(打印纸均为a4纸),到报名地点进行现场报名。
报名费为50元。
(三)注意事项
1、每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招考岗位。
2、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号必须一致。
3、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
报名时,报名人员要如实提交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或与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资格审查和聘用考察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或聘用资格,对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开考比例为1:
2)招考岗位予以取消,并将在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考生报考的岗位被取消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招考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
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5、填写《报名表》和《准考证》中的岗位代码、报考单位和报考岗位等内容时,要严格按照要求填写。
报考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岗位代码、报考单位、报考岗位,不得漏填或错填。
报考单位和报考岗位要填写全称。
岗位代码即为报考人员所报岗位的依据,如果报考人员填报的岗位代码与填报的报考单位、报考岗位不相符合的,按岗位代码认定。
6、报考人员查对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时,应依据《专业指导目录》(见附件4)。
招聘岗位有专业要求的,报考人员的专业名称须与所要求的条件相符。
7、报考人员在招聘期间,要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聘组织及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内容
本次考试根据岗位特点和专业性质,共设三类考试内容。
1、教师岗位的考试内容为教育基础知识;
2、卫生岗位的考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
3、其他岗位的考试内容为综合能力测验。
笔试试题均为客观性试题。
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均为100分。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报考人员于2014年9月10日以后登录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笔试时间、考试地点、准考证号等信息。
报考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笔试。
(三)笔试分数线的确定及笔试成绩查询
笔试阅卷结束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试成绩汇总分析,确定本次各类考试的最低合格分数线。
报考人员在笔试结束一周后通过丹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五、面试
(一)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
本次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划定后,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排序,按照招考计划与面试人数比例,确定各岗位拟参加面试人选。
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如出现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
面试人选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面试人选名单将在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统一发布。
(二)资格审查
面试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管理权限,对拟参加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内容为:
报考人员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户籍等证书原件,及招考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人员对需要提供的证件须提供原件,如没能提供证件原件即为不符合招考条件。
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开具原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可在体检和考核时提供。
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并从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招考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依次递补。
(三)面试的组织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全市面试工作。
面试具体方式按照与招聘岗位相匹配的原则确定。
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通过多种形式,重点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
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七、公示
拟聘用人选名单将在丹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内容为拟聘用人员姓名、准考证号、报考单位和岗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排名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八、聘用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举报但不影响聘用的人员,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
对举报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举报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新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12个月。
在招聘考试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考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放弃聘用。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附:
1.2014年丹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2.2014年丹东市事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信息登记表
3.2014年丹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准考证
4.2014年丹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
5.2014年丹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指南
2014辽宁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liaoning/zhaopin/
【篇二:
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城镇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属地管理。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和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个人(家庭)参保自愿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相互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制度实施、综合协调与业务管理工作。
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
健全和完善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项目。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参保及缴费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中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
公安、物价、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身份认定、组织参保缴费以及同级政府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方式
第六条丹东市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一、具有学籍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城市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限以一种身份参保,不得重复参保。
第八条在异地享受退休金或养老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第九条参保居民在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可转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居民(不含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的,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每3年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计算。
城镇居民参保时超过或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
第十条城镇居民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末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的意外伤害保险,可通过自愿参加商业保险的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办理手
续、代收保费及其它相关事宜。
其他城镇居民以社区为参保单位,由居民户籍所在社区统一组织参保、办理手续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缴费标准
一、参保人员个人(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70元;其他城镇居民按上年度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左右的比例缴纳,每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公布。
2008年缴费标准为300元。
第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须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
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2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0元。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政府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于每年9月15日之前,按缴费标准一次性全额代收代缴;其他城镇居民于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按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到指定的银行一次性预存下一年度全额医疗保险费,由银行代扣代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内,参保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第四章政府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
其中属于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补助63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每人每年补助52元。
二、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
其中
属于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1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25元。
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其中属于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6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50元。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其享受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依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实际参保缴费信息,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的比例筹集。
其中各级各类学校参保学生的补助资金,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其他参保居民的补助资金于次年1月31日之前,按规定由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到位。
补助资金具体发放工作,按照隶属和属地的原则由市、区分别组织落实。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享受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起止时间:
学生自参保缴费当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其他城镇居民自参保缴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一、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
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下调20%。
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800元。
二、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参保居民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按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65%、70%。
转外地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
三、其他参保居民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本人连续缴费年限挂钩:
按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连续缴费年限1至5年的分别为40%、45%、50%;连续缴费年限6至10年的分别为45%、50%、55%;连续缴费年限11年以上的分别为50%、55%、60%。
转外地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连续缴费年限1至5年的为40%;连续缴费年限6至10
年的为45%;连续缴费年限11年以上的为50%。
四、下列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恶性肿瘤放疗;
(二)尿毒症的血透、腹透;
(三)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
上述门诊规定病种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第二十一条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赔付,最高赔付限额为7万元。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停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政府不予缴费补助。
参保居民中断缴费后重新续保缴费的(不含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其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从1至5年的标准开始重新计算。
第六章就医、医疗服务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保险ic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儿童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费用结算等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全面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财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
【篇三:
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五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及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民(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审批管理机关做好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户籍在本市且常住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人口居民);
(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或户口虽不在一起,但实际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具体有:
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虽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二)家庭人均存款数额超过千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标准(建筑面积)明显超标的。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为明显超标,计算方法:
1人家庭按2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含3人)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计算。
如房屋产权或使用权不是家庭成员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契约》等房屋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家庭收入计算
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货币收入包括:
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灵活就业收入和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上述家庭收入前3个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一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独生子女费;丧葬费;其它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调查。
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家庭收入核查、家庭财产评估、跟踪消费、社区评估、民主评议等方法,确定保障对象家庭的实际收入。
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工商、劳动、物价、统计、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根据就业所在区域和本人年龄、性别、实际就业能力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统一制定评估标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家庭成员个人收入计算。
(一)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
从业人员(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其它经济组织及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从业人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从业人员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退休人员退休金标准:
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计算。
(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
(四)下岗失业人员收入计算标准:
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应首先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对重新正式就业的(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分制经济、其它经济组织及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按从业人员身份计算收入。
(五)灵活就业人员收入评估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指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按各县(市)区制定的城镇居民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国有企业职工收入计算方法:
资源枯竭型关闭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国有企业职工,从本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中,扣除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应得收入。
计算公式为:
(七)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国企职工的收入计算方法:
从本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经济补偿金依据月数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
计算公式为:
第十四条抚养费计算。
(一)法院判决和协议离婚有子女抚养费规定的,按规定计算;无子女抚养费规定的,按承担抚养费方本人总收入的25%计算,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按承担抚养费方本人总收入不超过50%计算。
(二)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的,按共同生活计算家庭收入。
(三)对自身无经济能力,却要求独自抚养子女,放弃对方支付抚养费而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低保的,按夫妻共同生活计算家庭收入。
第十七条分类救助。
对生活特殊困难的保障对象且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本人可在家庭月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差额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按标准增加一定数额的低保金(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现行分类救助政策执行)。
保障对象在享受分类救助时,同时符合两个(含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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