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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案件防控管理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减少案件风险,规范案件管理,建立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防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防控管理报告制度旨在完善和规范案件防控各环节工作,夯实案件防控工作基础,加强机制、制度建设,落实管理责任,持续做好风险排查,着力加强案件风险预警系统建设,不断增强制度执行力,全面建立案件防控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案件防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要将案件防控管理工作贯穿于各项业务、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
(二)持续性原则。
要将案件防控管理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体系,确保在各项业务及其环节上层层相扣,实现案防工作持续化、常态化。
(三)系统性原则。
要将案件防控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统筹谋划,做到综合治理、整体推进,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把案防职责分解落实到每一级机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名员工。
(四)前瞻性原则。
案件防控要做到“预防为主、查纠结合”,提高敏感性,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并采取措施,努力将案件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案件防控管理报告内容
第一节案防基础建设
第四条建立严密的案防管理组织架构。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明确“三会一层”、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及各个岗位在案防管理中的职责及问责办法。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理)事长是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分管条线承担管理责任。
各业务条线对分管的领导负责,并负有上传下达的责任。
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和授权关系,做好案防工作。
第五条健全夯实案件防控制度基础。
(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形势需要,不断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确保充分地识别、监测、控制和处置案件风险,落实各操作流程的风险点控制。
(二)各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制定与本机构业务经营和管理要求相对应的案件防控管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根据案件防控规划和计划,制定详细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工作措施,明确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和目标,并建立监测和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并落实各项奖惩措施。
(四)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跟踪辖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情况,并纳入年度监管履职评价。
第六条坚持以业务条线控制案件的工作体系。
对适用条线控制的业务,要建立健全各个业务条线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科学细分业务种类,梳理业务条线,分解条线中的重要环节和控制点,实现对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的全覆盖控制。
对适用前、中、后台控制的业务,要明确各岗位职责范围和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离的操作流程和制度办法。
第七条推广完善技防控制框架。
各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责,建立和开发与自身经营业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科技信息系统,科学设定预警指标和阀值,实现对业务数据异常变动的实时监测、发现、控制和纠正。
要不断优化升级业务系统功能,提升防险技术手段,切实防范信息科技系统自身风险。
要充分利用好网点监控录像、影像资料在防控操作风险及案件中的作用,将监控录像与业务核算对照检查,及时发现和查纠业务漏洞。
第八条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
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确保将各项制度办法落到实处。
第二节案件排查
第九条建立案件定期排查制度。
每年2月底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结合各自案防实际和辖区重点,制定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按季度、分条线分别确定排查的内容、工作要求、报告内容等,报同级监管部门备案。
各级监管部门根据辖区日常监管发现的风险苗头或案件信息,有权指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全面或部分重点业务的风险排查工作。
第十条实施按季度排查。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确定的排查计划和内容,按季度扎实、认真地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并逐季报告排查结果。
第十一条案件风险排查的主要内容。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机构人员方面。
主要包括:
法人治理架构、职责边界、运行效能;部门设置,职责划分,岗位制约,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人员配备,落实四项制度,对9种异常行为人员排查,干部提拔、任用、监督,违法违规、行为失范员工处理,对协理员(信息员)的检查、考核,制约和报告关系以及尽职要求和标准等。
(二)管理行为方面。
主要包括:
案件防控治理领导机制,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职责、运转效能,与司法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运转效能,舆情监测,案件防控和查办责任制,责任分解覆盖面,案件防控工作总结报告以及从政策制度和工作措施两个层面的分析、调研和落实情况等。
(三)业务条线方面。
主要包括:
信贷、财务、大额款项划转、会计(对账)、柜台、综合业务系统、外部稽核、内部审计、信息科技、政策传导、安全保卫、行业管理等。
(四)前、中、后台业务方面。
主要包括:
业务操作前、中、后台分离制约以及及时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和阻止问题的履职情况等。
具体排查可参考《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银监鲁通〔2009〕46号 )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排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季度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应至少包括:
本季度排查组织情况、查出的问题、整改意见堵塞风险漏洞情况,上季度排查跟进整改落实情况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下季度排查措施及工作建议等。
风险排查报告实行董(理)事长和分管负责人手签制,落实第一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规范季度排查报告档案。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报告季度排查报告的同时,应逐项填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管理报告》(格式见附件)。
填制内容简明扼要,列出主要内容和关键要素,并将风险排查季度报告一并作为排查档案,按法人机构建立专夹保管。
第十四条报告路径及时间。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排查结果实行“双线报告”,于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的同时,报告行业管理部门。
省联社汇总全辖情况后于每季度末次月20日前报告山东银监局。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将风险排查报告报送属地监管部门。
各分局汇总辖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排查情况后,形成汇总排查报告于每季度末次月20日内报告山东银监局。
第十五条风险排查的要求。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风险排查过程中,要结合排查内容及易出现的风险环节,改进和创新排查方式、方法,注重实效,提高针对性,避免走过场。
注重对发现的问题从风险点及系统层面进行综合整治。
对重大风险问题,要预先制定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及案件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风险排查责任制。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明确各项风险排查的责任。
对于风险排查后出现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要在案件责任追究的同时,追究排查责任。
第三节案件风险的预警和化解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和落实风险预警信号的监测、分析、处置的部门和岗位,制订有效的程序,监测并报告预警情况。
第十八条信息科技预警。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和推广异常业务数据后台监控预警系统,确保每日营业中或营业终了,对所有业务数据进行异常变化监测预警,确保实时提示、拦截或中止可疑交易;提高系统风险技术控制手段,推广应用指纹识别系统,支付密码、电脑验印等先进支付凭证核验手段,充分发挥科技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岗位条线预警。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业务条线岗位职责,明确赋予各岗位相互监督并报告上下游岗位间异常风险信号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各级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对本业务条线辅导、培训、监督、检查职责,履行业务条线风险防控责任,汇集风险信号点,有效形成预警信息并指导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前、中、后台之间的预警。
对实行前、中、后台控制的业务,建立严密的业务流程制约防线,明确同一流程前后手岗位之间的监督和及时报告风险信号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建立区分预警信号级次及报告制度。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根据风险预警信息,合理设定预警级次并采取相应的报告处置措施。
对初级预警信号,监控人员要立即向经营管理层报告,经营管理层组织研判危害程度,采取针对性措施;对中级预警信号,经营管理层报告董(理)事会,董(理)事会组织研判风险危害程度,采取针对性措施;对高级预警信号,除按照中级信号进行处理的同时,还须在24小时内向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风险隐患的化解。
出现预警信号的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在预警信号处置过程中,要确保与相关内控制度进行比照,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确属案件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并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后续处置。
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风险危害程度,及时介入风险机构,跟进监管措施。
对普适性的风险信息,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指导全辖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第四节案件报告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确认案件(风险)发生后,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案件(风险)信息。
第二十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按照上述规定报告案件信息的同时,行业管理部门要按季汇总报告辖区总体案件情况,包括发生案件或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具体事实、案件报告情况、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责任人追究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对于辖区发生的百万元以上未结案件,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按月逐级向银监会报送案件处置进展情况报告。
第五节案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认真做好案件调查工作。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确认案件发生后,要成立专案组,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并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侦办案件;要认真查找内控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及时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
各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派出专案组,进驻现场进行案件调查与督办。
第二十七条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及时研判舆情信息,实时关注分析,及时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防止负面舆论扩大化。
要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正确引导社会公众舆论,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案件审结工作。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在案件发生后3个月内完成案件的内部结案工作,并积极争取公安机关尽早审结案件。
在内部结案和公安机关审结案件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结案报告。
第二十九条认真做好案件后续处置工作。
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后,应当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妥善做好案件处置后续各项工作。
第六节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案件责任追究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人员和管理责任人员严肃惩戒,充分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第三十二条实行区别对待的责任追究。
按照银监会确定的“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执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
第三十三条案件防控与监管部门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相结合的原则。
凡新发生百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依法取消董(理)事长、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暂停或停办有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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