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勘局公文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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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勘局公文处理办法
省地勘局公文处理办法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公 文 处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xxXX年8月24日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XX〕23号)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0月2日批准发布的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范性文件,部署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部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及联系公务、记载工作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贯彻“党政分开”原则。
以行政名义行文,不得对下级党组织布置任务,作指示。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确保~安全。
第六条 局、队(公司)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队(公司)公文处理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部门)应确定一名兼管文书处理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处室(部门)文书处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局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应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适应于批转下级公文,转发上级不相隶属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大体分为4种。
第一种是印发、转发性通知。
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带有要求的正文部分,二是作为附件的被印发或转发的文件。
两者缺一不可。
第二种是布置工作、传达领导意图的指示性通知。
带有指示性和指导性,要求被通知机关贯彻执行。
第三种是传达事项、信息的一般性通知。
是一种周知性通知,如人事任免、成立机构等。
第四种是召开会议的通知。
如发布本机关的规章制度、领导讲话用“印发”,如发布领导机关或同级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用“转发”。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表彰和批评的通报,应选好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
写表彰通报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切忌夸张;写批评通报要求事实准确、简要,处理内容要明确具体,分析原因要抓住本质,提出要求要有针对性。
(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起草报告要求情况真实,内容简单扼要,即使是综合报告,也只着重写几个问题,其他从简,要有分析,写且出问题的实质,说明已做工作或拟采取的措施,还要注意反映新情况、新问题。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就内容和性质来分,请示可分为求准性请示、求示性请示和批转性请示。
求准性请示要明确具体,简明扼要,提出要求要切实可行,忌空话、大话、套话。
求示性请示写作时指导思想要明确,突出要点和疑虑点,语言表达准确。
批转性请示要经过认真调研,要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六)批复适用于答复下属单位请示事项。
批复下属单位的请示,要明确具体表示同意什么,批准什么,不同意什么,或什么暂不处理等。
一般事项,也可口头或电话通知,不做书面批复,但必须在文件上注明什么时间、以什么形式通知某单位某人,同意或不同意。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要求一事一函。
(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如下发执行,以“通知”发出。
由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局工作会、业务会、座谈会等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会议文件,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印发。
局领导在处室(部门)召开的工作和业务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不专门行文印发,可将讲话内容简要地概括到纪要中,有的可在局“地勘信息”上刊出。
第八条 局发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代字“晋地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版头,盖局章)。
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机关的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决定;向上级部门报告、请示工作;批转下属单位涉及重大的全局性问题的报告;其他必须以局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其中地质设计、报告审批意见等业务性文件,编有关处室字号。
(二)##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函(代字“晋地函”,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局章)。
主要适用于必须以局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
包括向省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与省有关部门及兄弟省(区、市)地勘局联系、商洽某些具体工作事宜;批复局属各单位诸如设置机构、兴办大中型企业等一些重要事项的请示。
(三)##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文件(代字“晋地办发”,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文件”版头,盖办公室章)。
适用于传达局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政策和决定;印发重要会议文件和局领导重要讲话;通知有关事项;转发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重要文件(附有重要贯彻执行要求或规定);转发局属单位就涉及面较大的重要工作问题的报告。
(四)##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函(代字“晋地办函”,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办公室章)。
主要适用于必须以局办公室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
包括批复局属单位就一般工作问题向局的请示;就某些具体工作事项向有关局属单位和处室(部门)下达通知;代表局联系、商洽、询问或答复某一具体问题;下达会议通知;办理办公室机关工作方面某些具体事务。
(五)##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处室发文(代字“晋地×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版头,盖处室章)。
主要适用于就处室职责范围以内的一般性业务问题发通知;印发一般性业务会议纪要;转发省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性文件;转发局属单位具有普遍意义的业务工作问题的报告。
(六)##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处室发函(代字“晋地×函,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处室章)。
主要适用于可以以处室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
包括批复局属单位就一般工作问题向处室的请示;下达一般性业务会议通知。
(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文件(代字“晋地党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文件”版头,盖党委章)。
主要适用于党委范围内发文。
(八)##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函(代字“晋地党字”,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版头,盖党委章)。
(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文件(代字“晋地党办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文件”版头,盖党委办公室章)。
主要适用于党委办公室按职责范围发文,主要有干部任免,工作安排和总结,工作汇报等。
(十)##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函(代字“晋地党办字”,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版头,盖党委办公室章):
主要适用于党委办公室宜用函发的公文。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局和局属各单位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条 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能越级行文。
第十一条 处室(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局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的机关应当是同级机关。
第十三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属单位。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十四条 机关各处室不得直接向局属各单位业务科室发文,应将文发送下属单位办公室。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拟以本办法所列公文形式发出的文稿,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该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了,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写出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标题,再于其后以括号注明发文字号。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人名要写全,地名一般不要简称,不要用时间概念不准确或过时的词来表述时间。
不能滥用缩写。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十七条 凡以局或办公室名义的发文,承办人拟稿后,先送本处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再送有关处室(部门)会签,最后送办公室复核。
并由承办人员送局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审签。
办公室在复核中发现问题作较大的修改时,应与办文处室(部门)协商研究修改;问题较多的文稿,退回办文处室(部门)重办。
修改较多或字迹潦草的,由办文处室(部门)誊清后再送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局内发文需要会签时,由承办处室(部门)送有关处室(部门)会签,因不同意见而有关处室(部门)之间又协调不成的,主办处室(部门)写明情况,由办公室协调处理;重要事项,办公室协调解决不了,即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协调、裁定。
我局送外单位会签的公文,需经局领导审定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送出;外单位送我局会签的公文,由办公室先送主管业务处室(部门)尽快提出意见,再送局领导会签。
第十九条 公文按发文形式分别由局和处室(部门)领导签发。
局和办公室发文,由主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处室(部门)发文,由处室(部门)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应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审批公文,审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的发文签发后,由办公室登记编号,确定缓急级别,递文印室打印,同时通知拟稿人。
文印室要根据公文的紧急程度和时间要求安排打印。
公文清样打好后,文印室要及时通知拟稿人校对,校对时使用统一的校对符号。
公文清样校对无误,必须由校对人签字才能制印。
对打印好的公文要及时到办公室盖章、存档,并由办文单位自行封发。
处室(部门)发文,由处室(部门)领导签发的,在签批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再把关、签字后,送文印室或自行打印。
二十二条 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
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或印发范围。
从机要室领取的文件、刊物,一般不得翻印复制。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文书负责局、办收文、信件启封、登记、分发。
收到上级或下级的公文后,办公室领导应根据文件内容和紧急程度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局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批示转有关处室(部门)办理;或直接批交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处室(部门)收到公文后,应视公文情况办理或送局办公室分批。
第二十五条 公文运转程序和办法。
送领导传阅的文件,按规定的阅读范围送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
公文都要经办公室直接传递,领导和领导,领导和处室(部门),处室(部门)和处室(部门)之间都不要横传公文。
局办公室要根据公文的具体内容,按下列办法做好公文运转工作。
(一)循序渐进运转:
即传阅文件按领导或处室(部门)排列的顺序从上到下传阅;需领导指示的文件,按顺序从最后一位领导开始阅批。
(二)按业务分管路线运转:
将文件送分管业务领导批示后,送业务处室(部门)办理,从业务处室(部门)返回后,再报领导批准或签发。
(三)一步到位运转:
办公室直接将文件分批到业务处室(部门),由处室(部门)直接处理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或拟好答复文稿,报领导批准或签发。
第二十六条 公文承办处室(部门)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对不属于本处室(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处室(部门)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办公室并说明情况,由几个承办处室(部门)共同办理的公文,主办处室(部门)要主动与协办处室(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七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的公文,局办公室要负责及时催办、查办。
对上级机关有时限要求办理的公文,要按时限要求办理;对需要几个处室(部门)阅知或办理的公文,要尽快传阅、办理,不得拖压。
对局属单位需要批复的公文,急事要急复,一般事项要在一周内批复。
局办公室和处室(部门)文书人员要认真记录,掌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催办、查办。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三十一条 公文立卷应以本机关形成的文件为重点。
应根据公文的特征、相互关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
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则上由主办单位和处室(部门)立卷,其他单位或处室(部门)可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三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利用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整理完备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五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
销毁涉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乡镇党政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 XX年度乡镇党政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x市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会议和xx市XX年上半年工作汇报会议精神,努力实现争创“广西经济发展十佳县(市)”的目标,根据《xx市XX年度党政主要领导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要求,为便于年度考评,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千分制)
(一)扶贫攻坚和小康建设(40分) 1、完成小额信贷资金历年资金累计回收率任务。
基础分为10分,没有小额信贷回收任务的乡镇计10分;有任务的乡镇,累计回收率达90%以上的加5分,回收率达不到90%的倒扣基础分2分。
2、抓好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人畜饮水工程、村屯道路、沼气池建设任务。
完成任务计15分,不完成任务扣2分。
没有贫困村的乡镇计10分。
3、完成劳务输出任务计10分,不完成任务扣2分。
由市扶贫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评。
(二)农业和农村工作(130分) 1、农林牧副渔业总产值比上年度增长12%。
完成任务计10分,不完成任务扣2分。
由市统计局考评。
2、完成“吨粮田”、“万元田”建设任务,以及优质稻和玉米单交种植推广任务计10分;每小项不完成任务扣1分。
由市农业局考评。
3、完成糖蔗种植面积、进厂产量、良种种植及“吨糖田”建设任务、示范片建设任务计10分。
每小项不完成任务扣1分。
由市糖业局考评。
4、完成桑园种植面积任务和示范面积任务以及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任务计10分;每小项不完成任务扣1分。
由市桑蚕办考评。
5、完成秋冬菜种植任务计10分;不完成任务扣2分。
由市农业局考评。
6、完成猪、牛品种改良任务,防疫密度达标,完成畜牧水产饲养任务计10分。
每小项不完成任务扣1分。
由市水产畜牧局考评。
7、完成面上造林、退耕还林、沼气池建设任务。
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1‰以内,完成任务计10分;每小项不完成任务扣1分。
由市林业局考评。
8、完成水果新种面积和水果年产量任务,以及“优果工程”建设、标准化基地建设、果实套装任务,计10分;每小项不完成任务扣1分。
由市水果局考评。
9、按质量完成水利建设、水费征收任务,防洪保安无重大事故。
完成任务计10分。
每小项不完成任务扣1分。
由市水利局考评。
10、各乡镇完成市下达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示范项目任务,宜柳公路沿线六个乡镇完成任务计25分,其他乡镇完成任务计20分;不完成任务扣1—2分。
由市农调办考评。
11、健全落实农民负责监督管理四项制度,计10分;不完成任务扣1分。
由市农经局考评。
12、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250元,计10分;不完成任务扣2分。
由市统计局考评。
(三)财源建设(120分) 完成市下达的财税收入任务,并做到无截流挪用税款现象;确保工资发放;及时足额收缴职工教育附加费及政府调控基金;完成“基金会”欠款催收及还款任务;无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完成任务计120分。
财政收入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每差1个百分点扣1分,加扣分不超过60分。
其他单项不完成扣10分。
由市财政局考评。
(四)非公有制经济(40分) 1、乡镇企业总产值、增加值均比上年增15%;实交税金比上年增14.5%;从业人员比上年增3%。
完成任务计30分,单项不完成扣2分。
由市中小企业局考评。
2、个体工商户增长8%。
完成任务计10分,不完成任务扣2分。
由市工商局考评。
(五)固定资产投资(40分) 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去年增长60%以上,完成任务计20分。
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每差1个百分点扣1分,加扣分不超过20分。
由市统计局考评。
2、完成争取xx市以上项目补助资金5万元以上。
完成任务计10分,不完成任务按比例记分。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考评。
3、建立乡镇项目库,储备项目10个以上。
完成任务计10分,不完成任务扣2分。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考评。
(六)交通道路(40分) 抓好村屯道路建设和养护,配合抓好县(市)乡(镇)道路管护和路改建设工作。
完成任务计40分,单项不完成扣分1—5分。
由市交通局考评。
(七)安全生产(90分)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所管辖的单位、岗位及个人,建立乡镇、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落实乡镇分管领导、专职安全员及村级安全员。
完成任务计5分,不完成任务扣1分,未签订责任状此项不得分。
2、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xx市、市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搞好各行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与上年持平或下降。
及时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
完成任务计15分,单项不完成扣1分。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有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完成任务计10分,每少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会议扣2分。
4、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有检查文件和大检查工作总结上报;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活动,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同时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改登记台帐。
完成任务计20分,每缺一项扣2分。
5、切实加强矿山整顿管理和乡村道路安全管理。
坚决制止非法开采(盗采)矿山现象,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无因非法开采(盗采)矿山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加强乡村道路管理,不出现乡村道路伤亡事故。
完成任务计20分,每出现一次盗采事故或乡村道路伤亡事故扣2分。
6、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完成任务计5分,出现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的,每次扣2分。
7、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完成任务计10分,不完成任务扣2分。
8、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组织做好全国第三次安全生产月活动,有活动方案和书面总结。
完成任务计5分,不完成任务扣2分。
由市安监局考评。
安全生产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如有“一票否决”情形,由市安委会讨论后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八)招商引资工作(40分)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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