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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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南通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南通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通大〔2009〕116号为切实做好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的教职工队伍,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准则的分配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凝聚优秀人才,提高用人效益,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努力建设一支符合高等教育规律、适应高水平有特色地方性综合大学的教职工队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围绕由教学型大学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变的办学目标,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兼顾现实,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构建科学规范并能够体现现代大学制度特征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体系。
(四)分类管理,协调发展。
充分考虑我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水平,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岗位的特点和人才队伍的发展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学校人才队伍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聘用范围我校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以及人事代理、人才租赁人员。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我校根据省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现有正式教职工数和学校未来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岗位总量,并报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1.我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又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2.根据国家规定并报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我校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74%,其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61.4%(其中辅导员占学校岗位总量的4.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7%;管理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6%,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要求,今后将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1.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的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1)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岗位名称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学校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相对应。
(3)结构比例学校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控制目标为15:
30:
47:
8。
正高级岗位中,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
3.5:
5.5;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
4:
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4:
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岗位结构比例仅作为学校控制目标之用。
2.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1)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
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2)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其中三级和四级岗位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确定,五级和六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1:
2设置;七级和八级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九级和十级(初级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3)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要求,学校按照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原则,对确因需要兼任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
双肩挑岗位设在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双肩挑人数一般控制在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内。
3.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
4.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而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学校非常设岗位,其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首次岗位设置不设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五、组织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全校教职工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成立学校和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两级岗位设置与聘用组织机构。
(一)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党委常委、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组织部、工会和人事处等部门领导担任秘书。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方案、政策的制定及其他与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相关重要事项的决策。
2.组织实施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需要成立各类岗位的工作小组。
3.审核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方案。
4.评审并确定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拟聘人选。
5.评审并确定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拟聘人选。
6.审批各二级单位上报的人员聘用结果。
7.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二级单位成立各自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各学院(系、室、所)由党政负责人、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工作小组由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在学校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学校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单位队伍发展目标和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和岗位说明书,报送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负责组织本单位岗位聘用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教师二级、三级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和五级岗位的推荐工作;负责评审确定专业技术其他岗位拟聘人选;负责审核确定本单位党政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拟聘人选;制定拟聘方案,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3.讨论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受聘人员的聘期考核结果。
4.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投诉与申诉工作组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投诉与申诉工作组,由分管工会工作的学校领导、教代会执委会代表和工会、党办、组织部、校办、人事处等部门领导组成,该小组负责受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的投诉与申诉工作。
(四)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工作组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工作组,由分管纪委、监察工作的学校领导、纪委委员代表和纪委监察处、党办、校办、工会等部门领导组成。
该小组负责监督各二级单位在组织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要求,领导干部是否有违纪违规、徇私舞弊行为等。
六、岗位聘用
(一)各类岗位任职条件1.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聘用条件各类岗位的聘用条件见教师、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实施细则。
(附件1、2、3、4)
(二)基本程序1.岗位设置基本程序
(1)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研究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等,结合学校现有人员状况,制定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及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岗位设置实施总体方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通过。
(4)在广泛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基础上,修改并完善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及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5)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及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并发文颁布。
2.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公布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岗位聘用条件。
(2)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应聘申请表,并提供有关业绩和成果的证明材料。
(3)资格审查各二级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申报教授二级、三级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和五级岗位人员的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
(4)二级单位评审二级单位工作小组依据各级各类岗位任职条件,组织评审,确定推荐人选或拟聘人选,形成拟聘意见,并报送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5)学校评审或审批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教授二级、三级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二级、三级和副高五级岗位推荐人选的认定或评审,并对其他各类岗位拟聘人选进行审批。
(6)聘用结果公示学校对教授二级、三级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二级、三级、五级岗位拟聘人选,管理岗位五级、六级职员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各二级单位对其他各类岗位拟聘人选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诉或申诉。
(7)签订聘用合同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1)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2)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3)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二级单位和受聘人各执一份,人事处存档一份。
4)学校根据受聘人员不同情况,将聘用合同分为长期合同和定期合同。
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及以上,或管理岗位五级及以上,或工作年限已满25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可与学校签订聘用至退休的长期合同;聘用在其余岗位的人员,应与学校签订定期合同,一般每个聘期为三年。
聘用期限未满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5)人才租赁、人事代理制人员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执行。
七、聘用考核
(一)聘用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签订长期合同和定期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人员,其聘期考核每3年进行一次。
聘期考核以聘用合同书约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具体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完成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与工勤人员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管理人员应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考核。
经学校批准的双肩挑人员,按照两类岗位职责进行双重考核,以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考核为主,同时教学工作量标准不超过其相应标准的30%,科研业绩为其相应标准的70%。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和做出突出贡献者,可评定为优秀;未完成合同规定岗位任务者,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应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三)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续聘原岗位或应聘高一级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连续二次为基本合格者,应低聘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一次不合格者,应低聘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八、投诉、申诉与监督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应严格聘用程序,规范聘用工作,聘用工作中应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公正客观。
学校教职工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和考核有异议的,有权提出投诉与申诉。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投诉与申诉工作组对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的投诉与申诉,应进行调查取证,并予以答复。
遇有复杂情况或需要进行处理的,应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九、有关政策说明
(一)岗位数分解1.教师岗位教授二级、三级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二级、三级和五级由学校集中设置,不分解到各二级单位。
2.各二级单位教师副高级岗位中,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岗位占副高级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学校按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总数的10%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一级岗位。
3.各二级单位教师中级岗位中,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
4.各二级单位教师初级岗位中,助教一级、助教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其他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二)有关人员岗位聘用规定1.双肩挑人员双肩挑人员是指原为专任教师,评聘了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不含教育管理和学生思政系列),因工作需要目前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符合双肩挑条件,同时聘用在六级及以上职员管理岗位,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同时受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双肩挑人员参加所在学科的二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级,占二级单位相应的岗位数。
二级教学单位和图书馆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
2.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各学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职员职级。
首次聘用时,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
以后专职辅导员均应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3.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职务。
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而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不参加教师岗位分级(在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对于从相关行业直接调入我校相应专业担任教师的除外)。
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与本岗位相对应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的,进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最低岗位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4.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行政领导职务调整及变化的,按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后只能聘用到该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
5.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管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在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选择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一致的,只能聘用在管理岗位。
6.出国(境)人员、国内进修人员在学校批准期限内,参加学校岗位分级。
待聘人员、内退人员、长病假人员以及其他不参加岗位聘用人员,按现职务相应最低岗位等级执行。
7.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其具备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学术资历等因素,参照本办法中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条件,按学校确定的岗位直接聘任,聘期到学校规定的聘任周期结束为止。
8.新入校的教职工,按其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层次的等级岗位。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聘用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9.在职人员首次岗位聘用时所涉及到的项目起止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2009年11月30日(2009年度新立项的科研项目也计算在内)。
2006年7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涉及到的项目起止时间为退休前职务的任职起,至办理退休手续的前一个月底。
10.近三年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人员,只能聘用在相应岗位层级的最低档;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只能聘用在低一级岗位的相应层级。
(三)有关人员工资处理规定1.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退休人员对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至首次设岗聘用到位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参照学校同岗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其岗位等级(任职年限计算至退休时),不占学校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并从学校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之下月起重新计算退休费。
2.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管理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管理职级岗位工资。
这部分人员的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岗位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3.已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
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
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四)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中设定的各类各级岗位聘用条件仅适用首次聘用。
今后学校将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不低于首次聘用条件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十、附则
(一)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从学校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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