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饲料工业协会章程讨论稿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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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饲料工业协会章程讨论稿模板
连云港市饲料工业协会章程讨论稿
连云港市饲料工业协会
连云港市饲料工业协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
连云港市饲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本协会的英文译名:
LianyungangFeed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
LF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饲料工业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饲料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局、办、委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和自律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沟通行业内部间、相关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行业内部企业间相互的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饲料工业科技进步,促进全市饲料工业的发展,提高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连云港市农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建设东路7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我市饲料工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研究提出发展饲料工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指导全市饲料行业单位实施规划布局,落实政策措施;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三)开展技术咨询,承办饲料工业行业较大投资改造项目的评估和论证,为饲料工业行业的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订和贯彻饲料工业技术标准,组织饲料工业行业评比;推广饲料工业行业高新科技成果;贯彻实施饲料工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负责饲料工业行业基本情况的统计与分析;
(五)开展行业宣传报道,编辑饲料工业有关书籍、报刊、资料;
(六)组织经济贸易合作与技术交流,提供行业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展览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七)开展行业培训和质量认证咨询工作;
(八)加强与省内外、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友好联系,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协助企业开展倾销、反倾销调查与应诉,协助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和省饲料工业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境内从事饲料工业生产、经营、科研、教育、宣传和管理等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四)在全市饲料工业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
(六)守法生产、经营,不制售和使用违禁药物;
(七)重诚信,守承诺。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侵害行业利益、损害本协会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其它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为本协会的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十二)表彰会员中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协会理事是所在理事单位参加理事会工作的代表。
理事所在单位在任期内有权向理事会申请更换理事代表。
理事因故离开理事单位,则自动失去理事资格,可由原理事单位重新向理事会推荐理事代表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参加理事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支、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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