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沪车辆通行证申领指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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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沪车辆通行证申领指引doc
《进沪车辆通行证》申领指引
附件1:
《进沪车辆通行证》申请书
佛山市公安局:
上海世博会期间,本单位因业务需要共有辆机动车需进入上海陆路市境。
特申请《进沪车辆通行证》张,经我单位自审,现提交辆车辆信息和名驾驶员身份信息,请予以审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特此申请。
附:
相关车辆和人员信息
单位(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进沪车辆通行证》车辆审核表(单位)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号牌颜色
是否ETC车辆
(即是否安装电子不停车系统)
车辆用途及申领理由:
预计进入沪月份(在空格中打勾)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经常出入
(贴车辆行驶证正证复印件)
(贴车辆行驶证副证复印件)
本单位自审意见:
签章
日期
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签章
日期
附件3:
《进沪车辆通行证》驾驶员审核表(单位)
驾驶员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居住证号码
驾驶证号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工作部门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手机
驾驶证复印件
正证
副证
本单位自审意见:
签章
日期
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签章
日期
附件4:
单位车辆信息汇总表
序号
车辆类型
号牌号码
号牌颜色
单位驾驶员信息汇总表
序号
身份证号
居住证号
驾驶证号
附件5:
责任书(单位)
为配合做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进沪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本单位承诺如下:
一、保证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初审,保证递交公安机关审核的车辆及驾驶员信息真实。
二、加强驾驶员管理,保证不安排公安机关告知的不得驾驶粘贴《进沪车辆通行证》车辆出入上海市境的驾驶员承担进沪驾驶任务;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保证进沪车辆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发布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三、本单位车辆进沪时,保证随车不携带爆炸物、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不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不携带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
四、本单位所有长途货运、客运车保证不违规在客运站外搭载、卸载货物和上、下客。
(本条仅涉及长途客运单位)
五、保证所申领的《进沪车辆通行证》与申请车辆信息一致,妥善保管,不转让或伪造、变造、倒卖《进沪车辆通行证》。
一旦遗失或被盗,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如违反上述事项,本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为正面)
责任单位:
责任人:
日期: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反面)
附件6:
《进沪车辆通行证》申领表(个人)
申领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居住证号码
驾驶证号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邮寄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手机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发动机号
号牌颜色
品牌型号
是否ECT车辆
(即是否安装电子不停车系统)
预计入沪时间(在空格中打勾)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经常出入
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签章
审核时间
附件7:
授权驾驶委托书(个人)
佛山市公安局:
本人委托长期驾驶牌号为的车辆在上海世博会期间持《进沪车辆通行证》进入上海市境。
委托人:
(签章)
年月日
附:
被委托人基本信息
被委托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居住证号码
驾驶证编号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邮寄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手机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附件8:
承诺书(个人)
为配合做好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进沪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本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保证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发布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二、本人使用的车辆进沪时,保证随车不携带爆炸物、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不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不携带法律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
三、保证所申领的《进沪车辆通行证》与申请车辆信息一致,并按要求粘贴于申领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位置,不转让或伪造、变造、倒卖《进沪车辆通行证》,一般情况下,不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一旦遗失被盗,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如违反上述事项,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
日期:
(以上为正面)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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