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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主导下的参与式治理
精英主导下的参与式治理
——权威与民主关系视角下的村治模式探索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方位解决三农问题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是远远不够的,主要通过村庄内部的自我努力去实现。
在村庄内部的自我治理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法律上赋予了村庄自我发展的空间,村治精英和村民获得了法律赋予的治理村庄的政治资源,他们是决定农村治理成败的重要因素,在农村治理中发挥不同作用。
村治精英是村民选举产生的带头人,是决定村庄发展方向的关键力量,在村庄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村民是实施村庄治理的主要力量,在实现村庄治理目标中发挥主体作用。
本文试图通过对村庄治理的动态研究,从精英权威和民主参与关系的视角,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模式。
一、精英与村治精英
“精英”(Elite)一词的原意是“年收获中的最佳部分”,其转意是“经过挑选的合格者”。
帕累托从个体在所属群体中的能力角度,把精英定义为最强有力、最生气勃勃和最精明能干的人。
[1]莫斯卡从“统治阶级”和“非统治阶级”的二元社会结构角度把精英定义为少数行使所有社会职能、垄断权力并且享受权力带来的利益的统治阶级。
[2]拉斯韦尔从个体渴望获取的价值角度把精英定义为在可望获取的价值中包括尊重、收入、安全等各方面可以取得最多的人。
[3]他们分别从能力、权力和价值追求等方面对精英进行不同界定,但都承认精英具有特殊才能,是单位群体中的“佼佼者”。
随着社会各界对农村问题的关注,国内研究农村问题的学者早已把西方的精英理论运用到中国乡村治理的研究中,并从各自的研究视角出发界定了农村精英的概念。
徐勇、卢福营等人把在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中具有超凡能力,取得显着成就,并进入社区政治生活的“能人”称为精英;仝志辉把在小群体的交往实践中,那些比其他成员更能调动更多社会资源获得更多的权威性价值分配的人称为精英。
此外还有许多学者界定了农村精英的定义,其共同点都承认精英是在农村社区中有特殊才能、对农村社会有特殊贡献、对农村发展有较大影响力的人。
农村精英一般被分为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社会精英三类,经济精英是在农村中先富起来,并对当地经济发展有着一定影响力的人,如为村庄经济发展寻找市场机遇,带领村民共同致富,为村庄公益事业出钱出物等。
社会精英主要是指因为个人的品德和知识、经验等在社会的公共领域有着一定影响力的人,如主持村民各家的红白喜事,调解民事纠纷,充当民间交流的中间人等。
政治精英是指掌握村庄公共权力,在农村社区生活中发挥领导、管理、决策、整合功能的人,如党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等。
本文所说的精英特指村治精英,村治精英是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基础好、管理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掌握村庄公共权力的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尤其是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他们掌握村级公共权力且在村级治理中发挥重要的领导和管理功能,对村庄社会的全面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个在某方面拥有资源优势的村民,如果未能使其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对村庄生产生活的相应领域产生影响,不属于村治精英;一个拥有制度赋予的政治资源的村干部,如果在村庄建设和政治生活中碌碌无为,也不属于村治精英。
在当代中国农村,村治精英应该具备经济精英、社会精英和政治精英三位一体的特征,这些人首先有先进的思想观念和超前的市场意识,有适应市场经济的魄力和能力,是村庄内部的先富群体;其次有高尚的道德水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农村社会中发挥作用,如为农村经济发展出谋划策,为村庄公益事业建设出钱出物,为贫困村民提供救济,在村民中有一定的号召力,在农村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和人格魅力;第三需要政治舞台实现更高的人生价值追求,而且他们也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对农村政治生活表现出了很大兴趣,积极参与村级公共权力的竞选,愿意发挥自己的才能带领全体村民实现共同富裕。
二、村治中的精英主导
毛泽东曾经指出:
“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4]邓小平也曾经说过:
“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关键在人。
”[5]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要有人才。
许多研究表明:
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村治精英的责任心和工作水平,能人治村是中国农村社会全面发展的关键因素。
如今中国农村每一个发展起来的明星村,都有一个村治精英从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江苏华西村有吴仁宝,河南南街村有王洪斌,广东柏桥村有何增光,山西常平村有陈忠孝。
从许多已经成功的明星村,我们惊奇地发现,尽管他们的成功路径各有不同,但有一个相同的内在规律,那就是有一个品德高尚、能力出色的村治精英,带出一个团结稳定的“两委”班子,培养出综合素质高、合作能力强的村民大众,从而奠定了村庄成功的基础和力量,这些村庄的村干部班子能够保持寻乎异常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村民有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无数事实表明:
村治精英是村庄发展的设计者、推动者,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主导着村庄发展的方向,他们的道德品质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国家对农村基层管理的效果,关系到农村社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
实践证明:
哪些村的村治精英素质高,两委班子战斗力强,村民的合作能力就越强,村庄各项事业的发展就很快。
反之,干群矛盾激化,村民的合作能力就很差。
一方面,农村发展需要村治精英的主导。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支农惠农政策,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是,由于农民作为主体地位的缺失,以及政府、社会等各种力量在参与过程中的参与方式的不合理和目标取向的不明确,致使“三农”问题至今仍然是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瓶颈。
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要靠政府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为农村“输血”,更需要通过农民自身的努力去“造血”。
村治精英有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能够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场的需要,发展能够获利的项目,能够在组织生产、筹集资金、传授技术、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为村民提供优质服务。
而且,村治精英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在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一些村民不能理解或不能接受的项目,通过龙头带动和示范引导作用,激发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另一方面精英主导要求精英具备较高的个体素质,精英个体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素质,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懂得用自己高尚的道德感化村民,教育村民,并由此成为村民心目中的魅力性领袖。
其次必须具备发展经济的能力,要有适应市场经济的的魄力和能力,在经济发展中尊重市场规律、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
尊重市场规律就是要根据市场的变化,不断对企业进行改革、改制,灵活机动地调整策略,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保证企业良性运转和快速发展;尊重自然规律要求经济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需求,而是要尊重自然,平等地对待自然,达到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实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尊重社会规律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避免出现社会不公和两极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矛盾和暴力冲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文明成果,达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协调发展。
第三必须有民主管理的意识和理念,懂得发挥大家的力量,在自己周围形成一支团结战斗的村干部班子,有组织村民团结协作的能力,畅通村民参与村务的渠道和途径,让村民自主参与到村务的决策中,与村民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最终把村务决策变成村民的自觉行为,形成实现治村目标的合力。
三、精英主导下的村民参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村治精英在村庄治理尤其是在以后长期而艰巨的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的主导作用。
然而,“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主导村庄发展方向的精英的权力如果得不到限制和约束,又往往很容易转化为精英专制,给村民利益造成极大损失。
所以,精英主导的前提是要求精英按照民主程序主导村庄发展方向,必须利用自己手中合法性的权力进一步推动和扩大民主,保障村民群众对村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注重村庄内部各种制度的建立与各种关系的协调,愿意与全体村民共同分享发展成果,使经济效益在村民之间合理分配,与村民群众建立了牢固的信任关系,在村民群众中树立权威,为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由此,村治中的精英主导必须有村庄内部的民主制度来保障,而民主制度的实行,不仅对掌握公共权力的精英有个体素质的要求,而且对参与村务的村民有客体素质的要求。
在村民自治背景下,尤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时期,村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是保证村庄精英主导方向正确的主要力量,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条件。
首先,村民必须对村集体有认同感和责任感,认识到自己是村民自治的一员,能够感受到村集体的发展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其次,村民要有参与村务的民主意识,有参与村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努力做贡献,并懂得分享经济发展的利益。
第三,村民要具备参与村务的能力,要懂得通过合法途径监督村干部行为,维护自身利益。
要有把握自己命运的能力,对村务的管理和决策要有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不会轻易把自己命运交给村庄精英。
对于村庄精英提出的决策建议不是盲目顺从,而是深思熟虑后的理性支持和拥护。
那么,村民如何才能具备以上要求的客体素质呢?
首先,要使村民对村集体有认同感和责任感,与村干部之间建立一种牢固的信任关系,就必须让村民经常性参与村务,与村干部进行互动,在互动中拉近与村干部之间的距离。
如果村民参与缺失,村治精英就不会听到村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自身的利益需求决策村务,给村民利益造成损失。
当村民的利益遭受损失而没有渠道做出反映时,村民就会采取上访或暴力抵抗的途径达到目的,在村庄内部就形成了干群的矛盾和对立,村庄发展也就失去了最起码的稳定环境,最终的结果必然是村庄衰败。
其次,要使村民有参与村务的民主意识,就必须使村民不断从参与村务中获得利益,因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6]影响政治发展的深刻动因是利益,政治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直接掌握权力资源者对社会利益的调整和分配过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不同的人、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具体利益,并可能产生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
人们为了维护和争取利益,希望更多地参与政治,影响政治过程。
而决策者也希望通过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倾听不同人群的呼声和要求,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最大限度反映各个人群的利益要求。
[7]政治参与和政治效能感密切相关,人们如果不断从政治参与中获得利益,就会有更高的参与热情和更强的参与意识。
反之,如果人们的参与满足不了他们的利益需求,就会对参与失去兴趣。
第三,要提高村民的民主参与能力,同样要让村民经常性地参与村务。
村民在参与村务的过程中,可以不断增强自己的民主意识,学习民主知识和民主程序,提高政治参与能力。
正如托克维尔所说:
“用什么办法能使人们养成权利观念,并使这种观念能被人们所牢记。
结果发现,只有让所有的人都和平地行使一定的权利。
”[8]
总之,在精英主导的村级治理中,村民参与居于核心的地位,这里的参与不仅仅是一次又一次的活动,而是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全过程。
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村民直接地广泛地参与村庄治理的整个过程之中,通过参与使村民增强参与意识、懂得参与程序、掌握参与技巧、提高民主能力,通过参与使村民自治组织存在并得以发展,通过村民参与所形成的各种协商活动,能够提高村民的民主能力,发展村民的人格和合作精神,促进农民在知识、品德、实践活动和效率等方面的精神进步。
通过参与明确村民个人在村庄共同体中的地位,增进干群之间、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庄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村民自治的理想目标。
四、建立精英主导与村民参与的长效机制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农村村级治理离不开村治精英的主导作用,精英主导又离不开村民通过参与发挥主体作用。
如何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权威与民主的平衡,则是村级治理的艺术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建立一种精英主导和村民参与的长效机制,以法建制,以制治村。
(一)村治精英的培育机制与产生机制
1、村治精英的培育机制
在我国农村社会,精英主导是农村社会的关键因素,然而由于经济的落后和农民素质不高,村级治理中村治精英的短缺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因此村治精英如何产生?
如何保证精英主导作用的持续性发挥?
是当前村民自治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为此,本文试图构建一种村治精英的培育机制。
培育就是通过文化教育和能力培训,提高培育对象的思想素质和能力,使其变为社会所需要的能人。
在我国农村社会,培育就是通过使被吸纳精英进行村民自治知识、法律知识、民主工作方法及人生观、价值观等的培训,提高这些精英的思想认识水平和民主工作能力,使其由一般精英变成村治精英,为我国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后备力量。
由于村治精英的培养是与农村的发展问题息息相关的,所以这项培育机制的运作应该发挥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合力。
由党支部与村委会联合成立一个专门培养村治精英的服务组织,即:
精英培养小组。
这个组织成员由村委会成员和党支部成员组成,其功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精英吸纳、精英培育、精英输出。
精英吸纳功能是精英培养小组的首要功能,它主要是指通过建立一套激励机制包括吸收其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给予其比较高的物质待遇和荣誉奖励等方法,把农村社会中的各种精英包括经济精英、社会精英等吸收到精英培养小组中,调动其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使这些精英把个人利益与村集体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增强其对村集体的认同感。
精英培育功能是精英培养小组最重要的功能,它主要是指通过鼓励被吸纳的精英当村民代表或让其到村办企业担任一定的职务等形式加强精英与村民之间的联系,使精英被村民了解和认识,并通过良好的工作业绩,建立精英与村民之间的信任关系。
此外,在对精英工作能力进行培育的过程中,精英培养小组还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定期对精英进行思想、价值观的教育和村民自治章程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民主意识,锻炼其民主能力,使其在培训期间养成民主的习惯以及规则意识。
只有这样,当这些精英成为村治精英之后,才能真正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并带领村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政治民主、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之路。
精英输出功能是精英培养小组的最关键的一个功能,它决定着精英培养小组的运作效果。
这一功能主要是指当被吸纳的精英经过三年的培训之后,通过一套村治精英的考核机制,由精英培养小组推选出合适的候选人,参与竞选,由村民进行最后的选择。
2、村治精英的产生机制
村治精英的产生机制是指村民自治范围内的民主选举机制,即通过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自主投票,选出代表村民利益的村治精英,并使村治精英的治理获得合法性的一种规范性的程序。
通过这种程序的运作,能够使掌握村级公共权力的村治精英处于村民的严格控制下,不敢滥用权力,并注意公共形象,从而逐渐树立权威并得到村民的肯定。
具体程序有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参选
在我国农村社会,由于缺乏职业化的农村公务员队伍,当新旧精英进行换届时,村委会工作的连续性成为村民自治中的重要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村治精英的培育机制,通过刻意的培训使新旧精英之间实现有序的更替,保证村委会工作的连续性。
但经过培育的精英能否胜任村委会的工作,还必须接受村民的选择和评价,因此,经过培育的精英必须参与村委会的换届选举,通过公开、公正、平等的选举程序实现村治精英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获得全体村民的支持。
另外,作为村治精英培养机构的精英培养小组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应至少推出2-3名候选人,并张榜公布,在选举过程中鼓励竞争型选举。
第二,发表竞选演说
竞选是候选人与选民之间订立社会契约的过程,没有竞选,就没有契约,没有契约,就无从监督和制约,也就无从选择。
就选举的整体而言,竞选是选举过程的核心,没有竞选过程的选举,不是完整意义上的选举,甚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
在我国,尽管竞选原则至今还没有被法律确认为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在村委会选举的实践中,精英(竞选者)动员是将农民从选举的消极参与者转换成积极的一致行动者的重要力量,竞选者公开承诺的竞选活动早已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民主形式,更是我国基层民主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
因此,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应鼓励合乎法律规定的竞争性选举,杜绝贿选及其他不正当的竞争形式,让被培育的精英与其他精英进行公平的竞争,在由选举委员会召开的全体选民大会上,使参与选举的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并当场接受村民的质询,使村民喜欢的能人脱颖而出。
第三,接受村民质询
当精英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发表竞选演说时,应接受村民的质询,在质询过程中,村民可以向候选人提出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并且候选人必须如实地予以回答,从而使精英与村民之间形成一种互动,增强精英的责任感和村民的参与能力。
第四,村治精英的产生
经过发表竞选演说、接受村民质询的阶段后,决定村治精英产生的最后一步就是投票,即全体选民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选择自己认为最佳的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投票结束后,通过选举委员会宣布投票结果,产生村治精英。
(二)村民的参与治理机制与法律保障
早在古希腊时期,着名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就针对各种政体的弊端,提出了混合政体的形式,认为混合政体可以扬长避短,避免各种政体可能出现的弊端。
同样,在乡村治理中,如果只强调精英的主导作用,必然会导致专制主义和村霸现象的出现,相反,如果一味地追求单一形式的民主化管理,又必然会导致行政效率的低下,这对于急需要求发展的中国农村社会来说,将会导致各种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发生和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在村级治理中,精英治理应该与民主治理相结合,实行混合治理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精英与民众的合力,共同为村集体的发展而奋斗。
然而,在现实的乡村治理中,由于后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建设滞后,当选的村委会权力受不到村民的监督,村民自治退化成了“村委会自治”;村级重大事务决策仍然是由少数村干部说了算,村民的自治权力被虚置、漠视和侵犯;村级治理中的矛盾没有减少,村干部和村民的关系仍然紧张。
农民的主体地位长期得不到重视和尊重,农民参与村级治理的积极性不高,村干部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抑制和监督,民主成为一种形式。
为此,在我国农村社会,应建立一种使村民能有效参与村级治理的机制,从而使村民主动积极地参与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增强其对村集体的认同感和主人翁意识。
因此,村级治理须,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民主机制
参与式方法把发展的主体人和社会作为发展的目标,使政治经济权利向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方向进行调整,让弱势群体在决策参与中反映自己的利益需求,使他们的利益得到实现,愿望得到满足。
参与的本质是赋权,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参与意味着向社会赋权,以约束国家权力侵犯私人领域。
在强势和弱势人群的关系上,是向弱势人群赋权,以约束强势人群滥用国家资源,侵犯弱势人群利益。
一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文明程度,不只是表现在经济发展的指标上,而是需要由社会、人文、环境发展的指标来衡量。
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弱势人群是否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参谋于政策制定,社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聆听并采纳他们的主张。
参与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政府在保证照相权利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众参与的好处:
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使公共权力者以法立制,以制治村,有利于反映各种利益,保证社会公正,有利于增强民主意识,提高民主能力。
但也有消极影响:
追求个人利益的非理性参与,损害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增加运行成本。
参与式治理有利于推动民主政治健康发展,
在当代民主生活中,少数精英的参与才是关键的,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冷漠的普通大众的不参与,被看作社会稳定的重要屏障。
为什么在政治冷漠与低度的政治效能感的社会经济地位之间存在正相关。
尤其村民的参与是决定农村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后三个民主落不到实处,
形式的村务公开,村务公开栏,公开程序,如何监督等,关键要落实到实践中,政府一定要下大力气做这件事,就象搞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那样,搞好后三个民主的落实。
还要为后三个民主的落实提供法律救济,不执行法律的必须收到惩罚。
政府必须做好监督和督促工作。
为后三个民主的落实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救济。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历史任务。
要顺利完成这一重大的战略任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的实际入手,广泛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还分析了“精英治理”的制度化问题,认为民主的制度化程度越高,精英治理蜕变成强人专断的可能性越小;而民主的制度建设是渐进积累的,累积式的制度化促使了从“能人治理”向“制度治理”的过渡。
[1][意]维尔弗雷多·帕累托:
《精英的兴衰》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2][意]加塔诺·莫斯卡:
《统治阶级(政治科学原理)》,贾鹤鹏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97页。
[3]张小劲、景跃进:
《比较政治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8页。
[4]《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6页。
[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0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7]徐勇:
《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6页。
[8]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72页。
[9][1][美]罗伯特·达尔:
《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
[2][美]熊彼特: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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