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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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
福建省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
建设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范围与分类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
第四章装备配置
第五章人员配备
第六章执勤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化企业消防力量建设,提升石化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置指南》(GB/T29178)、《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SY/T6670)、《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JB152)、《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石化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石化企业是指石油化工企业,即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石化企业建设、管理、使用的,主要从事本单位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的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站是为专职消防队员提供工作执勤、学习生活的场所,是保护石化企业消防安全的设施,应当与企业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验收、使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石化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专职消防队的建设。
装卸、储运石油化工产品的港口经营人专职消防队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规定了专职消防队总则、范围与分类、选址与建设、装备配置、人员配备、执勤管理。
第六条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按照依法建队、科学建队的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机制。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的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章范围与分类
第一节范围
第八条下列石化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生产、储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石化企业;
(二)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规范标准应建立消防站的其他石化企业;
(三)根据《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试行)》〔(88)交公安字170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等规定应建立消防站的装卸、储运石油化工产品的港口经营人。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的主要任务:
(一)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业务训练大纲的要求,加强灭火战术、技术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
(二)对本单位的重点保卫部位,制定灭火救援预案,进行实地演练;
(三)做好日常管理教育工作,强化纪律观念,养成良好的作风,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四)随时做好灭火战斗准备,对本单位可能发生泄漏、起火、爆炸等危险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护,一旦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立即施救,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
当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外出灭火调令时,迅速出动,听从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五)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并负责训练本单位的志愿消防队;
(六)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并向本单位领导或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任务。
第二节分类
第十条大中型石化企业应设消防站。
消防站的建设类别按照表1进行分类。
表1福建省石化企业消防站建设分类表
消防站类别
单位类型
特勤专职消防站
一级专职消防站
二级专职消防站
生产、储运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石化企业
生产、储运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为主的大型石化企业
生产、储运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为主的中型石化企业
生产、储运丙类危险品的石化企业
生产、储运丙类危险品为主的大型石化企业
生产、储运丙类危险品为主的中型石化企业
装卸、储运石油化工产品的港口经营人
.
石油化学危险品码头及其库区集中区
5万吨以上石油、化学危险品码头、大型货、油轮锚泊集中水域
5万吨以下石油、化学危险品码头等大中型港口的码头区
备注:
1、表中大中型石化企业划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见表2)。
消防站类别参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消防站类别进行确定。
其中,表1中的特勤\一级\二级专职消防站分别对应该规范中加强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一级站\二级站和三级站。
2、表中装卸、储运石油化工产品的港口经营人消防站类别按照《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试行)》〔(88)交公安字170号〕确定。
5万吨以上石油、化学危险品码头、大型货、油轮锚泊集中水域应建的水上甲级消防站对应表1的一级消防站;5万吨以下石油、化学危险品码头和易燃可燃货物等大中型港口的码头区应建的水上乙级消防站对应表1的二级消防站。
表2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节选)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大型
中型
工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100≤X<2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能达到责任区边缘或最大行车距离不超过3km为原则确定。
当超出此范围时,应增设专职消防站。
保护对象为覆土油罐的,可延长至10min。
第十二条当需要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站时,生产、储运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至少应设置1个特勤专职消防站且特勤专职消防站比例不得低于20%;生产、储运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中型石化企业和生产、储运丙类危险品的大型石化企业至少应设置1个一级专职消防站且一级专职消防站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三条生产、储运丙类危险品的中型石化企业,距所在地区的公共消防站的车程不超过5min时,且公共消防站配备的车辆、灭火剂储量及特性符合企业的消防要求,可不单独设置专职消防站。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根据建设规模可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
(一)单独设置或专职消防支(大)队下属的专职消防队称为专职消防中队;
(二)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
(三)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大队或者5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
第一节选址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站与油气站场的甲、乙类储罐区的距离应大于200m;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应大于100m;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站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及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道路,从车库大门墙基至城镇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特勤专职消防站不应小于30m,一、二级专职消防站不应小于15m。
第二节建设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站的建设应有利于工作执勤、学习训练、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站一般由车库、通信室、办公室、执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培训学习室、训练场等必要的训练、生活设施组成,其他场室可与企业共用,场室的具体要求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JB152)。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站的执勤宿舍宜设置于三层以下。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站通信室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2处同时报警的专用录音接警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站可设置气瓶充气室和器材维修室等场室。
有条件的专职消防站可独立设置精密仪器储存室。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站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附设在其它建筑物中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站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相关场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站内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
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高度宜为150mm~160mm,宽度宜为280mm~300mm,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
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站尚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并宜配置泡沫液运输车,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消防车库
(一)消防车库应保证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执勤训练的需要;
(二)消防车库宜设修理间及检修地沟。
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三)消防车库应有车辆充气、充电和废气排除的设施;
(四)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
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消火栓;
(五)消防车位数应达到表3的要求。
表3车位数
专职消防队类别
特勤专职消防站
一级专职消防站
二级专职消防站
车位数(个)
≥9
≥6
≥4
备注:
本表消防车位数均含1个备用车位。
第四章装备配置
第一节防护装备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员防护装备包括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防护装备配备不应低于表4的规定。
防护装备应符合防火、防爆和防静电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4专职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表
类别
序号
名称,单位
配备数量
备份数量
特勤专职消防站
一级专职消防站
二级专职消防站
特勤专职消防站
一级专职消防站
二级专职消防站
基本防护装备
基
本
防
护
装
备
1
消防头盔,顶/人
2
2
2
2:
1
4:
1
4:
1
2
消防手套,付/人
4
4
4
1:
1
1:
1
1:
1
3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套/人
2
2
2
1:
1
1:
1
1:
1
4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双/人
2
2
2
1:
1
1:
1
1:
1
5
消防安全腰带,根/人
1
1
1
4:
1
4:
1
4:
1
6
消防护目镜,个/人
1
1
1
4:
1
4:
1
4:
1
7
灭火防护头套,个/人
2
2
2
4:
1
4:
1
4:
1
8
消防腰斧,把/人
1
1
1
5:
1
5:
1
5:
1
9
轻型安全绳,根/人
1
1
1
4:
1
4:
1
4:
1
10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具/人
1
1
1
4:
1
5:
1
5:
1
11
消防呼救器,个/人
1
1
1
4:
1
4:
1
4:
1
12
方位灯,个/人
1
1
1
5:
1
5:
1
5:
1
13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个/人
1
1
1
5:
1
5:
1
5:
1
14
防静电内衣,套/人
3
2
2
—
—
—
15
抢险救援头盔,顶/人
1
1
1
4:
1
4:
1
4:
1
16
抢险救援手套,副/人
2
2
2
4:
1
4:
1
4:
1
17
抢险救援服,套/人
2
2
2
4:
1
4:
1
4:
1
18
抢险救援靴,双/人
2
2
2
2:
1
4:
1
4:
1
特种防护装备
19
隔热防护服,套/班
4
4
4
2:
1
4:
1
4:
1
20
避火防护服,套/站
3
2
2
—
—
—
21
二级化学防护服,套/站
6
4
1
—
—
—
22
一级化学防护服,套/站
6
2
2
—
—
—
23
特级化学防护服,套/站
2
△
△
—
—
—
24
核沾染防护服,套/站
△
△
△
—
—
—
25
防爆服,套
△
—
—
—
—
—
26
电绝缘装具,套/站
3
2
2
—
—
—
27
内置纯棉手套,副/站
12
6
4
—
—
—
28
通用安全绳,根/班
4
2
2
2:
1
2:
1
2:
1
29
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套/2人
1
—
—
4:
1
—
—
30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具/班
3
3
3
2:
1
2:
1
2:
1
31
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套
△
△
△
—
—
—
32
消防员降温背心,件/站
4(件/班)
4
4
—
—
—
33
头骨振动式通信装置,个/站
8
4
4
—
—
—
34
防坠落辅助部件,套/班
2
2
2
3:
1
3:
1
3:
1
35
防化手套,副/站
6
4
4
—
—
—
36
防高温手套,副/站
6
4
4
—
—
—
37
移动供气源,套/站
1
1
2
—
—
—
38
防爆手持电台,个/站
8
4
4
—
—
—
39
消防员单兵定位装置,套
△
△
△
—
—
—
备注:
表中带“△”为选配。
1、配备具有方位灯功能的消防员呼救器,可不配方位灯。
2、专职消防站保护对象内有核放射物质的应优先配备核沾染防护服。
3、“备份比”系指消防员防护装备使用数量与备用数量之比。
第二节消防车辆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站车辆的配备,应根据被保护对象,选择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化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通信指挥车和泡沫液运输车。
具体配备不应低于表5的规定。
表5消防车辆配备表
专职消防站类别
种类
特勤专职消防站
一级专职消防站
二级专职消防站
车辆配备数,辆
≥8
≥5
≥3
灭火消防车
重型泡沫车
1
1
△
中型泡沫车
△
△
1
重型水罐车
1
1
△
中型水罐车
△
△
1
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
1
1
—
举高消防车
登高平台消防车
△
△
△
18米-25米举高喷射消防车
△
△
△
26米-56米举高喷射消防车
△
—
—
≥56米举高喷射消防车
△
—
—
专勤消防车
抢险救援消防车
1
1
△
排烟消防车
△
△
△
化学事故抢险救援
△
△
△
防化洗消消防车
△
△
△
核生化侦检消防车
△
—
—
通信指挥消防车
1
—
—
涡喷车
△
—
—
泡沫液运输车
1
△
△
备注:
1、本表消防车辆配备主要针对生产、储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石化企业的专职消防站。
2、装卸和储运石油化工产品的主要港口的专职消防站车辆配备类型参照本表,消防车数量按照《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试行)》〔(88)交公安字170号〕执行。
3、表中带“△”车型根据企业火灾危险性的特点选配。
除必配车辆外,特勤专职消防站应至少选配一辆举高消防车和一辆专勤消防车;一级、二级专职消防站应至少选配一辆消防车,选配车型不得与必配车型重复。
4、石化企业已建专职消防队车辆配备可参照本表调配。
第三十条石化企业可与临近企业协商组成联防,临近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作为石化企业的消防车辆,共享资源,相应企业的车辆可优化配置。
(一)协作单位提供的消防车应能适用于扑救石油化工火灾;
(二)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能对着火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三)在接到火灾报警后10min内能对相邻储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四)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0min内能对着火储罐提供泡沫的消防车辆。
第三十一条专职消防站的主要消防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重型消防车应为大功率、远射程炮车,消防车的比功率、流量和射程应满足本单位发生火灾时最不利点的灭火要求;
(二)消防车应采用双动式取力器,重型消防车应带自保系统;
(三)泡沫比例混合器应为1%、3%、6%三档,或无级可调;
(四)泡沫罐应有防止泡沫液沉降装置。
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站兼有水上责任区的,应加配消防艇或轻便实用的小型消防船、卸载式消防舟,并有供其停泊、卸载的专用码头。
第三节器材装备
第三十三条器材装备包括灭火器材和抢险救援器材。
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水带等消耗性器材应按照不低于1:
1的比例保持储备量。
抢险救援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7的规定。
器材装备应符合防火、防爆和防静电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6灭火器材配备表
序号
器材名称,单位
特勤专职消防站
一级专职消防站
二级专职消防站
1
手抬泵(浮艇泵),台△
3
1
1
2
风力灭火机,个△
10
10
5
3
多功能水枪,支
4
4
4
4
带架水枪(含遥控式),支△
2
2
1
5
泡沫管枪,支/车
2
2
2
6
泡沫钩管,具△
2
2
1
7
移动式水、泡沫消防炮,个
3
1
1
8
泡沫管枪吸液管,根/枪
1
1
1
9
泡沫比例器吸液管,根/车炮
1
1
1
10
泡沫比例器闷盖扳手,副/车炮
1
1
1
11
高倍压泡沫产生器,个△
2
2
1
12
水带,米/车
240—360
240—360
240—360
13
消防水幕器,个/车
1
1
1
14
水带包布,块/车
4
4
4
15
水带挂钩,个/车
4
4
4
16
水带护桥,副/车
1
1
1
17
水带异形接口,个/车
2
2
2
18
集水器,个/车
1
1
1
19
分水器,个/车
1
1
1
20
滤水器,个/车
1
1
1
21
吸水管,m/车
8
8
8
22
同型接口,个
1
1
1
23
二节拉梯,部/车△
1
1
1
24
9m拉梯,部△
2
1
1
25
15m金属拉梯,部△
2
2
1
26
挂钩梯,部△
6
4
2
27
单杆梯,部△
6
4
2
28
消防钩,个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29
消防斧,把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30
铁铤,个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31
铁锹,把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32
管钳,把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33
断电工具,套
1
1
1
34
消火栓扳手,把/车
1
1
1
备注:
1、表中带“△”为选配。
2、石化企业已建专职消防队灭火器材可参照表6调配。
表7抢险器材配备表
器材类别
序号
器材名称,单位
特勤专职消防站
一级专职消防队
二级专职消防站
侦检器材
1
化学侦检器材,套
1
√
1
△
—
—
2
有毒气体探测仪,个
1
√
1
√
—
—
3
可燃气体检测仪,个
1
√
1
√
1
√
4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台
1
√
1
△
—
—
5
核放射探测仪,台
1
△
1
△
1
△
6
测温仪,个
1
√
1
√
1
√
7
电子气象仪,个
1
√
1
√
1
√
8
便携危险化学品检测片,套
1
√
—
—
—
—
9
漏电测试仪,具
1
√
1
△
—
—
10
生命探测仪,套
2
√
—
—
—
—
11
火焰探测仪,具
1
√
1
△
1
△
12
热敏成像仪,台
2
√
1
△
1
△
13
风向风速仪,具
1
√
1
△
—
—
输转器材
14
手动隔膜抽吸泵,台
1
√
1
△
1
△
15
防爆输转泵,台
1
√
1
△
1
△
16
有毒物质密封桶,个
1
√
1
△
1
△
17
吸附垫,箱
2
√
1
△
1
△
18
排污泵,台
1
√
1
△
1
△
救生器材
19
抛缆枪,套
1
√
1
△
—
—
20
救生带,条
1
√
—
—
—
—
21
救生气垫,个
1
△
1
△
—
—
22
起重气垫,套
1
√
1
△
—
—
23
便携式防爆强光照明灯具,具
15
√
8
√
6
√
24
警戒标识,套
1
√
1
√
1
△
25
担架,副
1
△
1
△
—
—
堵漏器材
26
木质堵漏楔,套
1
√
1
√
1
√
27
粘贴式堵漏工具,组
1
√
1
√
1
√
28
注入式堵漏工具,组
1
√
1
√
1
√
29
电磁式堵漏工具,套
1
√
1
△
1
△
30
捆绑式堵漏袋,套
1
√
1
△
1
△
31
金属堵漏套管,套
1
√
1
△
1
△
32
阀门堵漏套具,套
1
√
1
△
1
△
33
堵漏枪(4 种),套
1
√
1
△
1
△
34
无火花工具,套
1
√
1
△
1
△
破拆器材
35
扩张器,台
2
√
1
√
1
√
36
剪切器,台
2
√
1
√
1
√
37
无齿锯,台
2
√
1
√
1
√
38
开门器,台
2
√
1
√
1
△
洗消器材
39
化学洗消器材(含药剂),套
1
√
1
√
—
—
其它器材
40
移动发电机,台
1
√
1
△
1
△
41
火场影像摄录器材,套
1
√
1
△
1
△
备注:
1、表中带“√”为必配,“△”为选配。
2、石化企业已建专职消防队抢险器材器材可参照表7调配。
第三十四条专职消防站一次车载灭火药剂最低总量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一次车载灭火药剂最低总量
专职消防站类别
灭火剂(吨)
特勤专职消防站
一级专职消防站
二级专职消防站
水
32
32
26
泡沫灭火剂
12
7
2
干粉灭火剂
4
2
2
第三十五条专职消防站灭火剂储备量应按照一次车载灭火剂总量1:
1的比例保持储备,若临近协作力量不能在30 min内到达,储备量应增加一倍。
第三十六条专职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的规定。
支队级指挥中心可按Ⅰ类标准配备;大队级消防指挥中心按Ⅱ类标准配备;其他消防站,可参照Ⅲ类标准,根据实际增、减配置。
第三十七条专职消防站的训练设施除满足体能训练外,有条件的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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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石化 企业 专职 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