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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论我国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摘要:
在21世纪的今天,经济的发展带动着人工生殖技术的进步,因而社会想法、生殖方法和法律体制的传统模式遭到了很大的挑衅。
异质人工授精是治疗男性不育症的重要手段,这一技术给无数家庭带来了希望,同时,它也引起了许多法律、伦理道德和一系列社会问题,冲击着传统的亲子观念。
因此,我们应健全法制体系,让人工授精技术施展对社会有利的作用。
对于如何确定AID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是我们必须重视和特别关注的问题。
深入研究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我国对于人工生殖技术领域的立法,使之与该技术相适应,而且也有利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
本文运用价值分析、比较研究、文献检索等方法研究我国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分析我国异质人工授精相关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并从以下三方面提出立法构想:
一是立法原则,二是立法形式,三是具体规则。
从而发展和完善我国关于异质人工授精技术的立法,切实保障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关键词:
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伦理问题
OnLegalStatusofChildrenofArtificialInseminationofHeterogeneity
Abstract:
Inrecentyears,therapiddevelopmentofartificialreproductivetechnology,thetraditionalhumanreproduction,socialconceptandlegalsystemhasbeenagreatchallenge.Artificialinseminationheterogeneityisanimportantmeansforthetreatmentofmaleinfertility,thistechnologyhasbroughthopetomillionsoffamilies,atthesametime,italsocausedalotoflegal,ethicalandaseriesofsocialproblems,theimpactofthetraditionalconceptoffamily.Therefore,weshouldestablishandimprovethelegalsystemtoregulatetheethicalboundaries,socialscale,theartificialinseminationtechnologyplayamoreactiverole,toavoiditsnegativeeffects.Forchildrenbornofartificialinseminationtoidentifyheterogeneouslegalstatus,howtoprotecttheir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isthefocusanddifficultproblemintheresearchoflifescience.Tostudythelegalstatusofchildrenofartificialinseminationofheterogeneity,isadvantageousinourcountryforthetechnicalfieldofartificialreproductivelaw,adaptingittothetechnology,butalsoconducivetotheimprovementanddevelopmentofChina'smarriagelawandinheritancelaw.Inthispaper,theuseofvalueanalysis,comparativestudy,literatureretrievalmethodresearchofChina'sheterogeneousartificialinseminationchildrenlegalstatus,analysisofChina'sheterogeneousartificialinseminationrelatedlegalandethicalissues,andputsforwardlegislativesuggestionsfromthefollowingthreeaspects:
oneistheprincipleoflegislation,thetwoisthelegislativeform,thethreeisthespecificrules.Inordertodevelopandperfectourcountry'slegislationonheterogeneousartificialinseminationtechnology,effectivelyprotecttheheterogeneityartificialinseminationchildren'slegalstatusandrightsandinterests.
KeyWords:
Artificialinseminationheterogeneity;Thelegalstatusofchildren;ethicalissues
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该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作为治疗男子不育症的技术被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了那些不孕不育夫妇希望,另一方面也冲击着传统的生育规律,打乱了传统的亲子观念和家庭观念。
因为没有了生育和性行为的结合,因此有了知道母亲不知道父亲的现象,这在给人们带来希望的同时,也挑战着人类的生活,引起许多的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和法律方面的问题。
在学术界,对于AID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AID子女与其母亲的丈夫是什么关系问题,都有许多争论,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国家对这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
人工生殖技术引起的系列问题的关键是要解决好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这一法律地位,那么其他涉及的夫妻、供精者、以及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迎刃而解了。
本文着重对AID子女的法律地位以及该技术引起的另一些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
二、异质人工授精的概述
(一)人工授精与异质人工授精概述
人工生殖技术,是指不用人类生殖的传统方式,而是依照基因工程原理,人工把精子或卵子取出,然后将其放入妇女子宫使妇女受孕的新技术。
至今已有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母亲三类。
其中人工把精液放入妇女身体内来代替性交让其受孕的方法是人工授精[1],它着重解决男性的不育症,该技术让不育夫妇有希望生养孩子。
依照精子由来的不一样,人工授精分为同质人工授精(简称AIH)和异质人工授精(简称AID),同质人工授精是用丈夫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一种方法[2]。
同质人工授精与自然生殖就是生殖方式有所区别,遭到的冲击也就少了,而异质人工授精是用丈夫之外的人供的精子对妻子实施人工授精的方法[3]。
在异质人工授精的情形下,由于使用的是供精者的精子,因而引起的社会、伦理道德、法律问题比较复杂,甚至挑战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
(二)AID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
在AID技术情形下,AID子女会有两个父亲,因而就会产生很多法律认定的困难,一直争论不休的就是如何确定AID子女在法律上的位置,着重表现在几点:
第一、AID子女被认为是母亲和母亲的丈夫的亲生子女,同亲生子女拥有同样的权益;第二、AID子女被认为是母亲和母亲的丈夫的养子女,运用我国有关规定解决;第三、AID子女被认为是母亲和母亲的丈夫的继子女;第四、AID子女视为另一种新的子女,法律另行规定。
由于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复杂性,以下分情况进行论述。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进行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丈夫同意进行的异质人工授精
进行AID技术出生的子女会有两个父亲,一个是血缘关系上的,一个是情感关系上的。
那么这个法律上的父亲怎样确定呢?
AID子女与法律上的父亲的关系又要怎样确定呢?
对这些问题每个国家法律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不一样的情形。
如1972年,美国的统一亲子法规定:
“在进行AID过程中,丈夫要书面同意,夫妻两个并签字,法律才将视丈夫为AID子女的亲生父亲,AID的供精者不被认为是AID子女的亲生父亲”[4]。
而英国的法律则把AID所生子女确定为非婚生子女[5]。
澳大利亚则规定,对于AID所生子女,受孕的人及其丈夫视为AID子女的亲生父母,与供精者无任何关系[6]。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51条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自己书面同意采取人工生殖方式的夫妻,应视在出生登记簿上登记的父母为子女的亲生父母”[7]。
立法中,应将夫妻双方共同同意作为异质人工授精的必要条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确定丈夫之同意为同意AID所生子女为亲生子女,享有同亲生子女一样的权利。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夫妻双方同意,妻子利用第三人精子进行AID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作出的复函中指出: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共同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这条司法解释确定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法律上的位置,是我国关于进行人工生殖子女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这项规定与人工生育的目的相适应,同时,在夫妻双方完全知情和同意的情形下,以第三者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结合进行人工授精,而获得的子女,本身就是夫妻的共同意愿。
因此,AID所生子女要确定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享受亲生子女的权益。
供精者虽然是血缘父亲,但没有生育、抚养子女的意愿,而且实施人工授精须遵循保密原则,供精者根本没有与子女接触的机会,他们之间也没有亲情,因此,供精者与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无任何关系,对该子女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使用供精者的精子与其卵子进行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这种情形比较少见,在夫妻未离婚期间,妻子进行AID所出生的子女在法律上处于何种位置,学术界有很多观点。
一般认为,如果子女受胎或出生时,夫妻关系依然存续,应当确定为亲生子女。
但是,因为未得到丈夫的允许,婚生否认制度丈夫可以适用,可在知晓子女出生后提起否认的诉讼,来否定父亲身份。
为了提高夫妻的幸福指数,丈夫在提否认权时要有期限的限制。
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
在违反婚生推定条件时,夫享有婚生否认权,否认之诉的提起期限为知晓子女出生时起1年以内,德国是2年,法国是6个月[8]。
我们的立法者在民法典草案中建议:
“对婚生子女提的否认之诉讼,仅仅可由该子女的母亲或母亲的丈夫本人才能提,应在子女出生或母亲的丈夫知道子女出生后1年内行使这个权利”[9]。
若丈夫在合理时间内未使用否认权,则没有了该权利。
本文认为,通说很合理,同时,使家庭更加和谐,能够稳定社会生活秩序。
若在夫妻未离婚期间,妻子私自进行人工生殖技术,丈夫没有同意也没有追认,那么进行人工生殖出生的子女和丈夫没有任何关系,丈夫对这个孩子可以提婚生否定权。
另外,以治疗疾病为由将第三人的精子注入妻子体内受孕的情况,本文认为也可参照上述原则认定,但也应考虑其他因素,最终都要以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进行认定。
2、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生的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婚姻关系终止后妻子进行AID子女的法律地位,该子女和丈夫之间是否确立亲子关系,亦应依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情形有两种:
第一,从夫妻结婚至离婚或丈夫离开人世期间,妻子怀了丈夫的小孩,该小孩在夫妻关系结束后从出生,有上文可知,这种情形下出生的孩子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地位,是夫妻的亲生子女。
第二,在离婚或丈夫去世后,妻子独自实施AID所生子女。
若此时妻子还没有再婚,是不允许进行AID技术的。
若在现实中有此类情形发生,因为无夫妻关系,又无丈夫允许,所以,该孩子不是丈夫的亲生小孩,而是母亲的,由母亲承担相关责任。
三、我国关于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
(一)我国关于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立法现状
人工生殖技术在我国开始较迟,可是进展速度非常快。
1983年,湖南医科大学用冷藏精子实施人工授精,取得成绩;1986年,山东青岛医学院设立了第一个精子库,在我国是首列;1988年,第一个试管婴儿在我国出世。
然而我国的立法与人工生殖技术的进展程度不相适应,当前我国的相关立法有以下几部:
《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规定》、《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和91复函。
从2001年起卫生部批准了一些机构进行人工授精,关于人工生殖技术领域的立法会逐步走向成熟。
(二)我国关于异质人工授精技术的相关法律和伦理问题
异质人工授精技术除了主要解决怎样认定子女法律地位的问题外,还需要关注引起的其他法律和伦理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家庭幸福感,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以下将从法律和伦理两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法律问题分析
(1)异质人工授精技术生育权主体问题
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AID技术不在是仅仅为了解决不育问题,它的范围不断在扩展,目前已经从已婚妇女扩大到了单身女性,主体的扩大又带来了更多的问题。
由上文可知,已婚妇女享有AID技术的生育权。
但是,对于单身女性是否享有AID技术的生育权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若享有,单身女性一个人能否给予AID子女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
若不享有,又要如何保护单身女性的合法权益?
2002年11月,吉林省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规定:
“对于达到结婚年龄确定不会结婚而且没有子女的妇女,允许采用合法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方式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一出,就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反应。
若单身女性使用AID技术,就等同于其享有生育权,对此,学术界有三大争议:
其一,生育权是一种身份权,只有结了婚的人才有这个权利;其二,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从民法上讲,生育权应为人格权,人格权是公民出生就享有的,不能随便丢弃的权利,是公民必有的权利[10]。
法无禁止则许可,所以,未婚女性允许进行AID技术,享有生育权;其三,生育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公民的人格权,不管未婚与否都应享有。
但是,这种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又有所区别,该人格权要以结婚为基础,有了配偶才拥有此权利,因此,应限制单身女性进行AID技术。
我赞同第二种观点,生育权从法律上看应该属于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民法上的人格权,每个女性都应平等享有,不因是否结婚而有所区别,而且,现在的女性越来越独立,相信单身女性也能为自己的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使其子女健康快乐的成长,所以,未婚女性享有AID技术生育权没什么不好。
(2)继承权的相关问题
继承权是作为子女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但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有多个父亲,那么,我们要如何认定AID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呢?
我国继承法只规定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享有继承权,而对于AID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未做任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做规定,从而无法保障AID子女的合法权益。
本文认为,切断供精者与AID子女的亲子关系,对于认定AID子女的继承权很关键,我国应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切实保护AID子女的权益。
(3)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
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一般进行AID技术的夫妻都不乐意将相关情况公开,但是,对于AID所生子女能否获知自己的身世?
提供精子一方能否知其精子的使用状况?
这引起了AID技术中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英国有一个法律这样规定的年满18周岁小孩可以打“人类生育办公室”电话查看自己是否为“基因子女”,然而政府相关部门只答“是”或“不是”[11]。
本文认为这项规定很合理,它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基础,充分保障AID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在很好的环境里健康成长。
因此,对于成年的AID所生子女应当有一定的知情权,但此权利要有所限制。
同时,供精者也应有一定的知情权,此权利仅仅限于非人身性的,比如:
供精者有权获知其精子有没有被使用、哪个时间被使用、AID技术是否成功等问题。
然而,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AID子女和供精者的知情权,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如何保护实施AID技术夫妻的隐私权,以及行使之条件。
健全我国法律法规,是我国立法者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
2、伦理问题分析
(1)乱伦引起的道德风险
由于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精子库也随之发展壮大,我国出现的“博士精子库”、“名人精子库”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反响,各家媒体对此也非常感兴趣,使其广泛传播,让一些人以牟利为目的出售精子,一些人盲目跟风,为了让自己子女有很好的基因而选择进行AID技术,这都有违AID技术是为了弥补不孕夫妻的初衷。
同时,精子库涉及范围之广,有医学、伦理、人文、法律等方面的问题。
如果精子库监管不健全,AID技术不标准的话,将导致很多的社会问题,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使5名妇女受孕,这会加大近亲生殖的情况,增加后面子女得遗传病的概率。
如果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提供给了多名妇女进行AID技术,在将来的某一时间,这些AID若相爱结婚,则一定会出现有悖伦常道德的亲兄弟姊妹结合的不好情况[12]。
(2)人伦关系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关系是伦理道德形成的基础,也是社会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AID技术的出现打乱了各个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还被认为是侵权。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思想,很多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接受AID所生子女的,人们无法理解生理上的父亲居然不是合法父亲,不能与AID子女有什么联系,这让人很难接受,以致于引起了伦理上的很多困惑。
然而,本文认为,AID技术并没有违法道德,它就像医疗输血一样,是一种治疗疾病的医疗手段,没有涉及什么不道德的行为。
AID技术满足了不育夫妇的愿望,实现这一愿望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睦,丰富夫妻爱情生活,使爱情永恒。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将来,人们对AID技术所生子女的态度会有很大的改变,单亲家庭和单亲儿童会有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生活、成长。
而且已将会有相应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
在AID技术发展过程中,我们要在考虑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个人的利益和要求,增加人民的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平稳发展。
四、国外关于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立法现况与启示
(一)国外关于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立法现况
18世纪、19世纪,英国、美国相继实施了人工授精,取得了成功。
20世纪,布朗路易斯,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降生。
最开始由于异质人工授精冲击着人类传统的伦理道德、社会观念,法律一直未涉及这一领域,到了上世纪中叶,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有了调整人工生殖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
如美国的《统一亲子法》、英国的《代孕协议法案》、《家庭法改革条例》、《人工授精和胚胎学法案》。
随后,瑞典、意大利、德国、法国、丹麦等国家对这一领域也进行立法规范。
同时,各国法院的判例也规定了人工生殖的一些基础情况,如在巴特诉贝尔案中,美国作出了国家能够掠夺弱能人生育权的判例;在婴儿考顿案中,英国确定了人工生殖过程中的基本原则,要以子女的利益为落脚点,子女应当跟着对自己有利的一方。
[13]
(二)、国外关于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立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现阶段我国对于AID技术的理论还不系统,我国的医学技术和公众的认知等等方面与外国相比,相差甚远,所以,我们不能单纯借鉴国外的技术经验,这样会有很多弊端,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具体情况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人工生殖技术方面的法律规范。
1、关于异质人工授精技术的立法形式
我国应当专门立法,即创设出一部《人工生殖技术法》,将有关AID技术立法的基本原则、实施AID技术的条件、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资格、AID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违法有关原则将受到怎样的惩罚以及措施、婚生子女否认制度及其提否认权的合理期限、子女的知情权、继承权问题等在这一部《人工生殖技术法》中予以规定,这样能够针对各个问题进行解决,又能够将AID技术领域的很多问题的解决统一到一起,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异质人工授精技术立法中确定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一部法律的灵魂和精神所在,我国在关于异质人工授精技术领域的法律必须规定基本原则。
本文认为,在进行AID技术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保密原则、不伤害原则、仁爱公益原则、非商业化原则、公平原则、安全原则、谨慎原则等原则,这些原则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并由有关部门监督其严格执行。
3、关于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具体规则
我国对于人工生殖技术方面的法律规范只有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而且比较模糊和抽象,在解决人工授精引起的法律问题过程中很难很好的运用,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
所以,我国应详细地规定AID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具体规则。
在大数据的时代,我国必须创立数据管理程序,以便AID子女进行查看必要的信息,而且,国家专门机构严格监管执行。
控制男子的供精数量;国家相关机构应保证精子的质量,实行严格的监测管理,否则承担相应责任;AID技术涉及到民政、户政、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多个行政部门,各部门应协调配合,确定各自职责,发挥各部门在AID技术中的应用,设立核准监督机构。
综上所述,怎样保证AID子女的法律地位,是需要国家、社会、个人的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去完成的艰巨任务。
国家要不断完善AID技术的相关立法,让AID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制度的保障,同时社会及个人也应改变对AID子女的看法,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视他们为正常生殖的子女,同婚生子女拥有完全一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相信在不久的将来,AID技术会得到大家的认可,得到很好的应用,给人类社会增加幸福和希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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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伟.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初探—兼议未来克隆人技术引起的法律难题.当代法学[J].2003(6).14.
[6]姜柏生.论人工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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