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压技术监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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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技术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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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唐国际那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大唐国际那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兰公司)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提高电压质量,保证发电机组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制,对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其原则是:
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
第三条电网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所有并网的与电压质量有关的发电设备都应接受当地电网公司的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并网运行的基层发电企业与主管电力公司签订并网协议时,应包括电压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电压质量技术监督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电压质量技术监督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那兰公司那兰水电厂。
第二章电压质量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七条凡由调度下达电压曲线的发电厂母线电压,均应按下达的电压曲线进行监测、考核和调整。
第八条对于未给出曲线的各级母线电压,应按照国家标准及电力企业达标标准控制。
即按下列指标进行控制:
(一)500kV(330)母线:
正常运行方式下,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标称系统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二)220kV母线:
正常运行方式下,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0~+10%;事故运行方式时为标称系统电压的-5%~+10%。
(三)110~35kV母线:
正常运行方式时,为相应标称系统电压-3%~+7%;事故后为标称系统电压的±10%。
(四)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
(五)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10%~+7%。
(六)特殊用户的电压允许偏差,按供电合同商定的数值确定。
(七)电压质量技术监督范围的划分:
原则上与电力设备的管辖范围的划分相一致。
监督的设备一般为:
发电机、变压器分接头、电压测量记录仪表等。
对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第三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那兰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云南电力公司,第二级为各云南省调度中心,第三级为那兰电厂。
第十条那兰公司建立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网络,明确职责和分工,保证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人员组织落实,保证按照无功电压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电压质量技术监督领导机构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和云南电网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行使对各级电压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职能。
(二)负责制定那兰公司的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
制定、修订那兰公司电压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
(三)监督和指导各级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协调各级监督部门的关系。
(四)组织对因电压质量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五)组织交流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先进技术。
第十二条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责
(一)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作为当地的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电力主管部门、那兰公司有关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和规定;依据有关技术规程、规定对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电压质量技术监督执行机构的工作。
(二)定期通报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情况。
定期向云南电力公司和那兰公司技术监督领导机构汇报监督工作。
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和要求。
(三)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对发电设备、励磁设备、无功补偿设备、调压设备及装置、电压测量记录等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电网有否决权。
同时,对上述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负责发电机进相运行试验、进相运行规程、规定的审定和落实行使监督权。
(四)参加接入系统设计、初步设计、改扩建工程的审查,对电压方面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五)定期组织召开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有关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那兰水电厂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责
(一)那兰水电厂是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的执行机构。
各企业应成立以副厂长负责的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网,负责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贯彻执行上级电压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指示、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措施。
(二)对涉及电压质量的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测。
对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
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三)将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并做好协调工作。
(四)建立严格的检查及考核制度,建立有关技术监督档案。
(五)监督本企业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压曲线及主变分头运行位置的制定。
监督各种无功设备运行方式编制和现场运行规程的编制、修改。
监督本单位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调度部门下发的电压曲线。
(六)定期组织召开本企业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本企业在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计划,提高本单位的电压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第四章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将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运行各值和岗位。
第十五条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和验收签字制度。
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电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第十七条凡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任单位一级告警或二级告警。
第十八条建立和健全电力生产全过程电压技术档案。
(一)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实际相符;
(二)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设备主管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五章规划、设计、基建与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和调压手段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改善和提高电压质量必须抓住无功补偿及其管理这些基础工作。
第二十条规划、设计和基建的监督管理
(一)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电压、无功电力等有关条例、导则的要求和网局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无功补偿设备和调压装置的容量、选型及配置地点,同步落实相应的无功电力补偿设施。
电压测量记录仪表一般应选用统计型电压监测表。
凡未取得国家、部或网局鉴定合格的无功补偿设备和调压装置及电压测量记录仪表,不得列入工程选型范围。
(二)在规划设计中,对于发电机、母线、变压器各侧均宜配备齐全准确的无功电压表计。
以便于无功电压的监测和管理。
(三)对于新接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具备进相力率0.97的运行能力,并配备相应的无功计量仪表。
对已运行的发电机组,应满足当地调度部门对发电机进相深度的要求。
(四)各级变压器的额定变压比、调压方式、调压范围及每档调压值,应满足发电厂的电压质量的要求,并考虑电力系统10~15年发展的需要及电力系统发展的阶段性要求。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遵照原电力部“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及有关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并将设计单位、制造厂家和供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试验纪录等有关资料列出清册,全部移交生产单位。
第二十一条生产运行的监督管理
(一)电压质量、无功电力管理工作实行分区、分级管理负责制。
按调度管辖范围归口管理,对所属地域的无功电力平衡、电压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云南省调度中心下达的电压曲线和调压要求开展调压工作,220kV及以下电网电压调整宜实行逆调压方案。
要积极落实调度部门根据系统实际情况提出调压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三)各单位应保持发电机组的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具有强励限制、低励限制等环节,并投入运行。
失磁保护应投入运行。
强励顶值倍数应符合国家规定,其运行规程中应包括进相运行的实施细则和反措措施,并按照调度部门下达的电压曲线和调压要求编制实施计划,确保按照逆调压的原则控制发电厂高压母线电压在合格范围之内。
第六章电压质量监测与统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压质量监测、计量装置要加强维护、定期进行校验并将结果上报电压质量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二十三条完善无功电压监测分析手段,要加强对各类发电厂发电力率的监测管理,有重点地安装、完善双向计量仪表来监测变压器受进送出的无功电力,进一步完善电压管理的基础技术设施。
第二十四条电压质量统计
电压质量监督实行月报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那兰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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