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离辐射作业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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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辐射作业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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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辐射作业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详解
游离辐射作业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一般通则
特定化学物质因物而异大致可使人体发生:
引局部腐蚀及刺激。
引起窒息。
引起尘肺症。
全身性中毒:
肝、肾、造血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
引起过敏及可能致癌。
从事特定化学物质作业时须注意:
特定化学作业人员须接受从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及有关急救、避难知识。
进入休息室应确实清除附着于鞋底之粉尘。
尽可能在上风位置工作,以避免吸入蒸气。
确实依法作业方法工作。
应避免皮肤直接接触。
确实使用有效防护器具,防止吸入或遭受污染。
使用特定化学物质后,应立即清洁干净。
作业中应随时保持通风措施良好。
如果发生劳工中毒时:
立即将中毒劳工移到空气流通的地方,让他面部向下俯躺,并保持他的体温。
通知医务人员现场负责人及卫生管理人员。
中毒劳工如果停止呼吸时,应立即替他实施人工呼吸。
定期测定厂区内各项有害气体之浓度并作成记录。
操作部门尽量防止不必要之泄漏,一有泄漏即刻紧急处理。
对浓度较高的地区使用局部排气,用抽气或新鲜空气稀释。
使用适当之个人安全卫生防护具、面罩、手套、防护衣、滤罐式防毒面具、防尘口罩各式空气呼吸器等。
供输原料、材料予特定化学设备或自该设备取出制品等时,使用之阀或旋塞等之操作。
冷装装置、加热装置、搅拌装置或压缩装置等之操作。
计测装置、控制装置等之监视及调整。
安全阀、紧急遮断装置与其它安全装置及其运转中断或再行运转时之紧急措施。
检点盖板、凸缘、阀或旋塞等之接合部分有否泄漏丙类第一种物资或丁类物质。
试料之采取。
特定管理设备,其运转暂时或部分中断时,于其运转中断或在行运转时之紧急措施。
发生异常时之紧急措施。
槽车装卸料作业
有下列情况时,不得装卸作业。
有雷雨、台风等恶劣气候后或遇地震时。
附近发生火灾时。
发现异常气体泄漏时。
发现异常压力时。
槽车设备发生故障或其它因素有引致灾害发生之可能时。
装卸料作业
槽车经收料员引导停放在卸料站指定位子、车停稳后应拉上手煞车,引擎熄火停止运转,轮胎前后应置放防止移动垫块。
联接消除静电之接地线。
装卸原料时,司机及配合作业人员均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应随时注意卸料状况。
作业完后,应确认各出入料阀是否确实关闭,或附近地面无滞留气体,始可引导槽车离开现场。
作业人员应着适当防护具及使用防火花型手工具。
制程区作业
入料于制造或处置有关特化物质设备时,或自此设备卸料,流体流向应予标示,阀之操作开或关动作时,应徐徐动作,不可急速开关,以免产生水锤作用,造成相关设备的损害。
各种蒸发设备,加热时应避免造成局部过热现象。
阀或旋塞之操作应以适当或规定之工具,切勿以其它不适之工具操作。
拆卸管线、法兰、阀或其它设备时,如有喷溅之虞,应着适当之防护具。
拆卸管线,如为防卸漏时,以盲板盲封。
新安装之管线或设备,要启用时,其下方或附近不可有非相关人员靠近。
附近有酸或酸垢存在之法兰,切勿用冲击板手松开最后的螺丝,以免因用力过猛而将酸或酸垢喷溅甩出。
各种计测装置(如液位指示计、重量指示计、流量指示计等)及控制装置(PIC、TIC、PDC、FIC、AIA等),应定期校正保养,如有异常即通知保养人员维修,盘面控制人员应随时监视各制程区控制装置是否正常。
气体外泄侦测系统应定期作校正,记录并送工安人员存档备查。
安全阀及紧急遮断阀每年作动测试,但开车中无法测试者,在停车时应予测试。
开车前应确认有关特定化学物质操作系统是否正常运转,现场人员详细检查相关设备,始可通入特化物质,进行生产作业。
生产作业中应随时留意并记录各操作条件如(温度、压力、流量等),如有异常应依照操作标准自行调整。
停车时,控制室应慢慢降低物质入料量,现场人员应随时注意废气吸收系统操作是否正常,管线或设备中残存的特化物质是否完全排除至废气吸引塔。
紧急停车时,相关操作人员应确认紧急停车控制系统操作是否正常。
操作人员对于盖板、凸缘、阀或旋塞应每日进行目示检点,检查是否有泄漏或锈蚀之情形,如有异常应即处理或回报主管。
试料之采取,应于规定的取样点使用标准之取样器取样,取样时,阀之操作应缓缓开启,并速送化验室检验,取样人员应着适当防护具。
储槽之清洗及修护须由了解安全作业及安全防护人员指导下进行工作,非经工安人员检查确可,不可认意进入槽内,进入槽内须佩带安全防护具及救身索。
在槽内工作须有二人,以便相互照应并置一人在槽外随时观察,并保持连系。
人员进入槽内作业前应先原特化物质排放干净,在以盲板盲封各通道管路,在以蒸汽或水注入槽内,浸满后排放,重复一、二次,再以注入槽内,空气,经确认安全吴虞后,始可允许作业人员进入。
处置特化物质之泵浦、管线及凡而需拆除或拆修时,须先以水彻底冲洗后再松开螺丝,再以水冲洗,此工作人员应佩带安全防护具,以免身体沾到或溅到而造成危害,溢流物质应立即以清水冲洗。
进入槽内工作应继续测定气体爆炸范围或有害物质浓度,并以通风设备继续吹入新鲜空气。
此抽气通风设备之电动机必须为防爆,且经常维护良好。
停止工作后再开始进行作业时,槽内空气需重新测再定、爆炸范围无问题后方能开始工作,以策安全。
异常泄漏时,应在泄漏点下风处以水雾喷溅,通知下风处人员紧急疏散。
各厂处制造、使用各项特定化学物质,应按规定制订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并依照各作业员之实际需要项目分发、教导。
工作场所之噪音不得超过「噪音管制标准值」。
易发生噪音之设备,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后始得操作。
工作场所噪音超过90分贝时,应使员工使用噪音防护具如:
耳塞、耳罩等噪音防护具。
在噪音作业区员工,应定期实施听力检查,可及早发现听力是否受影响。
应控制劳工于高噪音作业场所暴露之时间。
传动马达、球磨、空气钻及易发出声音之机械应予隔离。
工作场所噪音超过85分贝时,应定期量测噪音值并设法加以改善,量测记录应妥为保存。
工厂中遇有高噪音、高振动之机械时,应参考下列方案设法改善之:
设置吸音板等吸音设备,减低反射音波。
变更制程、设备,采用低噪音设备或材质。
装隔音罩、隔音墙等隔离噪音。
消除机械松动现象。
减少物料之磨擦、冲击。
降低流体流速。
减少对振动面之作用力,并减少振动面积。
设计机器之隔音地基或重新安排机器的摆放位置。
营建工程应使用低噪音、低振动之机械,以免影响员工及附近居民。
对每台机械应订定其振动容许值,作为监测的界限值。
员工应接受作业前教育训练,并遵照安全作业标准执行作业。
噪音超过90分贝之工作场所,应标示并公告「噪音危害之预防事项」,使劳工周知。
曝露量限制
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依规定需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申请执照。
本公司凡有关输入、转让、废弃、生产、储存、停用及恢复使用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亦应依规定向原子能委员会申请核准,发给证明书。
本公司从业人员在进行辐射物质作业时,其个人每年累计接受之辐射剂量不可超过设定之限值。
因此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应采取适当之防护措施,使所受到之一般职业曝露剂量尽量低于年度最高许可剂量值。
人员全身及器官之一般职业年个人等效剂量限度最高许可剂量,如下表:
器官或组织
年等效剂量
全身
50毫西弗( 5仑目)
眼球水晶体
150毫西弗(15仑目)
其它个别器官或组织
500毫西弗(50仑目)
辐射作业人员可能接受之曝露程度可区分为
甲种状况:
作业人员一年之曝露量可能超过年个人剂量限度十分之三者。
乙种状况:
作业人员一年之曝露量不可能超过年个人剂量限度十分之三者。
妇女经认定受孕者,仅限于乙种状况下工作。
胎儿因母亲之工作所接受之曝露累计等效剂量,自认定受孕之日起至出生止,不得超过5毫西弗(0.5仑目)。
一般人之年有效剂量限度为5毫西弗(0.5仑目),个别器官或组织之年有效剂量限度为50毫西弗(5仑目)。
辐射作业场所外围空气中与水中之放射性核种不超过原子能委员会公告之参考浓度,且一小时内之剂量不超过0.02毫西弗(0.002仑目),一年内之剂量不超过0.5毫西弗(0.05仑目),该场所之作业视为符合对一般人之剂量限度。
工作人员参与计划特别曝露,得接受超过所定之剂量限度。
工作人员一年内由计划特别曝露所接受个人辐射之剂量,不得超过年个人量限度。
其一生中因参与计划特别曝露所累积之体外有效等效剂量,不得超过年个人剂量限度之五倍。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计划特别曝露:
曾因紧急曝露、意外曝露或计划特别曝露接受超过年剂量限度五倍者。
具有生育能力之妇女。
紧急曝露,于抢救人员或防止更多人员曝露时,始得为之。
工作人员参与紧急曝露所接受个人之剂量,不受上表之限制。
紧急曝露所接受之剂量,应加载个人之剂量纪录,并应与一般曝露及计划特别曝露之剂量分别纪录。
工作人员一次曝露所接受之剂量超过上表之年个人剂量限度两倍时,应由有关主管及医务专家就工作人员之曝露历史,健康状况,年龄与特殊技能,检讨该工作人员是否适于继续从事辐射有关工作。
辐射防护管理
本公司各厂区应设立辐射防护管理组织,统筹规划、督导,推行及定期检讨辐射防护计划。
本公司各厂区辐射作业场所,设置主管一人由驻厂经(副)理担任,其职责如下:
负责游离辐射作业场所之游离辐射防护。
指派人员需接受游离辐射防护专业训练并取得合格证照,督导游离辐射防护之实施。
制、修定游离辐射防护措施计划,并报经原子能委员会核准后,据以执行。
有关游离辐射安全防护事项,须与辐射防护专业人员谘商。
防护专业人员职责
本公司主管应指派合格之辐射防护专业人员(曾受辐射防护专业训练,并经原子能委员会认可测试合格,领有证书者),且报经原子能委员会同意后,负责执行各项游离辐射防护作业,其职责如下:
制定与执行各种游离辐射防护措施计划及安全作业程序。
各项记录之审核、整理与申报。
拟定游离辐射操作人员与非游离辐射操作人员在职训练计划,并负责执行。
放射性物质与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之运送、储存、检查之管制。
人员剂量计及游离辐射侦测仪器之管制及检验。
各类申请案件之审核。
处理所发生之意外事件。
发现有违反辐射防护作业规定或危害工作人员之作业时,应即采取必要之措施,并报告主管处理。
负责辐射作业场所之辐射作业人员体外剂量评定作业标准。
各厂区应成立辐射安全小组,其成员约五至七人,以设备部门厂长为小组长,辐射防护专业人员为副小组长,辐射作业人员代表为组员,定期(至少每三个月一次)及不定期召开安全小组会议,以检讨、稽查、管制及处理有关辐射安全事宜。
人员体外剂量评定作业
为能分析辐射工作人员之体外剂量,确保其辐射安全。
确定辐射工作人员之体外剂量是否超过「游离辐射安全防护标准」所规定之剂量限度及评估作业场所之安全性与防护作业之有效性。
工作人员体外剂量应评定人员之深部等效剂量与浅部等效剂量。
肢端之浅部等效剂量如可能大于五毫西弗及二倍躯干浅部剂量时,应监测肢端之浅部等效剂量。
眼球等效剂量之年度剂量为深部等效剂量年剂量之三倍,如眼球等效剂量不大于深部等效剂量之三倍,得不监测眼球等效剂量。
上述之可能性,由辐射防护人员评估,经主管核准。
例行人员监测应评定等效剂量,其单位为西弗、毫西弗、或微西弗。
意外事故或紧急曝露所接受之剂量,如有发生非机率效应之虞时,应评定吸收剂量,其单位为戈雷。
获中华民国实验室认证体系认可,并经原子能委员会核可之机关或机构,始得提供人员剂量佩章从事人员体外剂量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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