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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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第三条:
担保业务流程主要包括:
• 客户申请
• 担保立项
• 项目初审
• 机构审核
• 会议评审
• 担保审批
• 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 跟踪监督
• 解除担保(代偿追偿)
第三章客户申请与担保立项
第四条:
客户咨询和申请由业务部受理,程序是:
1、业务人员与来访客户交谈,根据客户口述的情况,公司决定是否立项。
2、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和解释有关内容,提出忠告和有关承诺;
3、按照立项条件预审借款主体资格、会计报表或有关填报数据以及与借款、反担保有关的证明材料。
4、初步评价立项条件,必要时,进行预审资信测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通知客户填报《申请担保立项书》,并附报初审有关资料,同时交付不低于1000元的初审费;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告部门经理同意后,回复申保单位;重要项目报告总经理后回复申保单位。
第五条:
立项条件
•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连续正常生产经营在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盈利,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能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 有效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 能够提供足额的反担保;
• 符合行业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
注:
有效净资产指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扣除存货中的残损霉变及盘亏毁损损失、库存成本高于市价的潜亏和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中的呆坏帐,待摊费用,本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以后的净额。
对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项目一般应予立项;对不具备上述1、3、6项的不予立项;其他条件可综合考虑。
第六条:
申保单位在报送《晋中市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时应附报的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等)以及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贷款证、贷款卡及贷款卡密码
7、资信证明;
8、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任命书;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个人简历;
10、注册和变更时的验资报告;
11、公司章程;
12、主要客户名单及产品销售合同、订单;
13、本次担保期内现金流量预计;
14、项目实施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5、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16、可以说明经营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列入政府各类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产品获奖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用户订单等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17、与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有关的参考资料(如能反映企业管理水平、信誉程度、行业地位、区域经济位置的获奖证书,能反映企业主要负责人人品道德、敬业精神、开拓能力的各种奖励及证书);
注:
1、上述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第七条:
对确认属于科技型、潜力产品型中小企业并符合我公司立项条件的申保单位,应将其按重点项目给予对待,适当调整评审力量,加快评审工作进度,优先进行评审。
第四章项目初审
第八条:
已立项的项目,由专人负责,进行专项考察。
第九条:
初评考察一般在申保单位报送申报资料并交付初审费后进行。
第十条:
初审过程必须由负责人对申保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与申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人面谈;就重要问题向申保单位内部的不同部门或人士访谈;就采购、销售及其他生产经营问题向有关方面调查落实;对申保单位所报财务资料和有关数据进行核查。
初审过程中要作出详细记录,索取资料要保存完整。
第十一条:
初审工作从立项开始一般应在5-10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负责人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初审过程中若申保单位不予配合,或者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或出具虚假资料、所做陈述与事实出入较大、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等,经初审予以否决或暂缓的,应报告公司领导。
第十三条:
《担保初审报告》应揭示以下主要内容:
• 基本情况
• 申保单位发展过程或背景、组织性质、资本实力、股权结构等情况;
• 法定代表人、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人员的经历、素质、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
• 主要经营范围及生产经营规模,主要销售渠道;
• 主要业绩标志。
• 申保理由及相关筹资计划
• 借款背景、期望条件、与贷款银行的沟通情况;
• 资金需求以及与该项借款相关的整体资金运作计划分析。
• 财务状况
• 对财务管理状况,特别是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评价;
• 表格列示经核实调整或汇总后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对重要数据核实、调整、汇总过程加以说明;
• 对存货状况、往来帐项构成及帐龄、对外投资确认及收益等重要项目加以说明;
表列银行借款、承兑汇票及对外担保情况:
贷款银行或被担保人
贷款额或担保额;
贷款或担保起止日期;
贷款担保人及担保式;
到期转贷/先还后贷/终止借款。
• 主要财务比率分析: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存货周转率;
应收帐款周转率;
流动资产周转率;
资产负债率;
销售利润率(分别按毛利、净利);
净资产收益率等。
• 主要产品供产销情况、市场预测,担保期的销售计划,整体发展前景以及相关外围调查研究、咨询情况;
• 现金流量及还贷可靠性分析
• 上年度及当年现金流量分析;
• 担保期内现金流量预测及还款可靠性评价。
6、风险测评(由管理部按铜陵软件测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
7、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以及对实施担保的影响程度;
8、与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协调、联系情况;
9、初审结论(包括基本风险度评估,对企业总体评价,支持理由等);
10、收费测评情况;
第十四条:
初审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申保单位情况,不能出具虚假报告和遗漏重大问题的报告。
第十五条:
当最终意见有分歧时,由业务部经理决定是否提交机构审核。
第五章机构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初审合格后,负责人将初审报告及有关资料报公司领导后进行机构审核,并提出机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机构审核参加人员:
• 由公司领导指定项目主审;
• 公司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
机构审核由项目主审和法律顾问分别对初审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查证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主审意见包括:
• 初审过程的合规性;
• 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证据的充分性、结论的客观性、方案的可行性;
• 复核风险度测评结果,评价反担保强度的适当性;
• 主要风险及重要信息提示;
• 对担保方案的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主审对担保方案的意见按以下四种类型发表:
• 同意拟定方案,提请会议评审;
• 建议调整方案,提请会议评审;
• 建议补充资料或进一步调查
• 提请会议否决项目。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意见主要包括:
• 借款的合法性;
• 担保的合法性;
• 反担保的法律效力及可操作性;
• 法律风险、障碍和问题的提示。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审和法律顾问提出的审核意见经公司领导签字后,签发评审会议通知后,并将评审资料退业务部项目经理。
第六章会议评审及担保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
主任委员由一名副总经理担任,管理部为评委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 评委会全体成员;
• 管理部负责该项目的主审人员;
• 公司法律顾问;
• 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议程:
1、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2、项目主审及法律顾问陈述审核意见;
3、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和初审报告提出问题;
4、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5、各评委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担保项目评审表》中并由本人签名;
6、经五分之三以上评委同意的项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按审批权限
7、对虽未否决但评委有不同调整意见的项目,由主任委员综合意见后提交审批人审批;
8、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会对项目部分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署书面通知,业务部按通知要求加以落实。
业务部安排项目经理在会后落实并由管理部核实后报评委会主任。
第二十六条:
将《担保项目评审表》及有关资料提交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以下称审批人)审批;不足五分之三评委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报告审批人;
第二十七条:
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执行董事审批;
第二十八条:
经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会议评审、专家评议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二十九条:
评审会议的其它规定
1、会议召开前一天,由管理部发出会议通知并向评委提供有关资料。
2、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评委会主任请假,但会后应提出书面意见。
若参加人数未超过评委的2/3,则会议改期举行。
3、会议由评委会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每位与会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及会议最后综合的意见。
会后一天内整理出会议纪要,全体参会人员在纪要上签名。
4、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由记录人草拟董事会决议,经公司全体董事签字后,送项目经理以便对外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请专家进行咨询和评议的项目,由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评议,管理部负责提前三天将评议材料交有关专家,专家评议完成后须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1、公司评委会建议否决但审批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项目;
2、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3、项目复议从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并向评审会议提交《项目复议报告》。
第七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二条:
项目获准后,由负责人通知被担保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担保通知书》),同时向贷款银行出具公司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申保单位按通知要求交费后,办理合同签订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签订合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律师根据议定的担保方案确定需签订的合同,填写《待签合同清单》连同合同文本一并交负责人。
2、负责人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签约须知》。
3、负责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填写《合同主体情况登记表》,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我方已有的可不再提供)。
4、专门负责人填写各合同文本一份,交由主管领导和律师审阅,并在《审阅单》(格式见附件14)上签署意见;需修改的,由律师在一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
5、专门负责人至迟在签约前一日将各合同文本按使用份数准备齐全,并按签约方的不同分别置备。
6、专门负责人通知对方当事人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如无特殊情况,应在本公司的办公场所签约。
对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场签章,即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自然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对方当事人不能当场签章的,应当办理签章真实性公证。
无法办理公证的,应用折角法和叠影法与我方留存的其真实签章核对。
我方签署时,负责人应向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合同《审阅单》,新的文本,应提前交签字人审阅。
合同文本为散页的,应由双方骑边盖章。
7、合同签订后,负责人及时在合同台帐登记,合同正本归档保管,副本(或复印件)由负责人和公司律师各留存一份。
第三十四条:
合同文本签署和送达的顺序如下:
1、双方签署《委托保证合同》,文本送达对方;
2、对方签署反担保合同,文本保留;
3、对方签署《〈保证合同〉之特别约定条款》,文本保留;
4、我方签署《保证合同》,文本送达对方;
5、对方签署《保证合同》,文本送达我方;
6、我方签署《〈保证合同〉之特别约定条款》,文本送达对方;
7、我方签署反担保合同,文本送达对方。
银行或其他当事人不同意遵守上述顺序的,我方应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在办理反担保的登记、公证等手续必需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同时签署反担保合同。
第三十五条在签订合同的前后,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签约前
1、对方出具董事会决议
对方为单位,且与我公司签订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反)担保合同的,应出具董事会决议。
对方的公司章程已明确授权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可以不经董事会同意。
2、对方提供股东会决议
对方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于我公司的,应提供股份所在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出质股权的股东会决议。
3、抵(质)押物评审
对方以抵押或质押方式向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应委托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评审,并提供评审报告。
我公司认为不需委托评估的,由公司业务部根据会计资料反映的抵(质)押物帐面净值和抵(质)押率确定抵押价值。
4、抵(质)物投保财产险
对方以抵押或质押方式向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应将抵(质)押物投保财产险。
(二)签约后
1、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同意
与我公司签订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反担保合同的对方为个人,有配偶的,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2、登记
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以机器设备抵押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以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应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份所在公司无股东名册的,由我公司根据其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和股权变动情况协助建立。
股东名册正本交股份所在公司置备,复印件注明“本复印件与我公司唯一置备的股东名册正本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由我公司留存。
以股票质押的,应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
以存单质押的,应到帐户所在的金融机构登记,并取得存单止付的回执。
上述登记程序无法办理的,应取得相关证据或由有关方面出具情况说明,抵(质)押物的权利证书移交我方,并由抵押人签署阻碍登记的原因消除后即补办登记的《承诺书》。
3、移交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凭证
以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证书移交我公司保管。
以机器设备抵押的,他项权证由我公司取得。
以股票质押的,股票(或股权证)移交我公司保管。
以存单质押的,存单正本移交我公司保管。
以动产质押的,质物移交我公司保管。
4、公证:
股权质押和动产抵押,应办理公证。
5、其他:
以债权质押的,可开立我公司与质押人共同监管的帐户。
第三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十七条:
签约手续办理完毕后,有关监管资料物品移交管理部,进行监管。
第八章反担保
第三十八条:
对于获准担保的项目,由专门负责人按照议定的方案办理反担保。
反担保的方式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单位或个人的保证、保证金等。
第三十九条:
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用房产及其他不动产抵押的,抵押率不高于(净值的)70%;用车辆及其他动产抵押或质押的,抵、质押率不高于(净值的)50%;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净资产额的)70%;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市值的)70%;以存单或债券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面值的)80%。
应用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保证反担保时,反担保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担保能力;
2、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额的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额的二倍;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连续两年盈利;
5、已投保财产保险,且保险期超出保证期间至少六个月。
反担保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住所在本地或在本地有经常居所;
3、有一定的个人(或家庭)财产,收入稳定;
4、已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且保险期超出保证期间至少六个月。
第四十一条:
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反担保的,一般应同时附加保证金。
保证金按照担保额的5%至30%交纳,具体数额在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
(反担保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同第六条)
第九章担保收费
第四十二条:
担保收费包括评审费和担保费。
对进行担保初审的项目均收取评审费;对正式承保的项目同时收取担保费。
第四十三条:
费用收取标准:
1、评审费按担保申请额的2-4‰收取。
凡我公司立项的申保单位,在实地考察前,均应先收取1000元的初审费,由业务部通知财务部门收款并开具发票。
决定承保后,再补收相应的评审费。
2、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月率)计算收取。
担保费=担保金额×月担保费率×担保时间(月)
第四十四条:
评审费、担保费原则上于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时收取,担保额度超过1000万元并且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担保费可以分年度收取。
第四十五条:
担保费由专门负责人测算,会议评审确定,由专门负责人通知申保单位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
保证合同签订时,由负责人向签字人出示收款证明。
第十章担保项目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已担保项目由专门负责人负责日常跟踪,分司领导负责监督及风险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风险管理系统测评的事中控制强度,定期实地调查和详细记录被保单位的情况,并于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跟踪报告》,报送至公司领导和管理部。
第四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于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与银行联系,随时掌握被担保单位资金动态,并提醒被担保单位在贷款到期前筹集还贷资金。
第四十九条:
《跟踪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
• 企业遵守协定、有关承诺的情况;
• 供、产、销实现情况,以及与评审预测数、历史数的差异分析;
•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主要与担保前预测数据对比;
• 现金流量分析,主要评价销售帐款资金的收回状况、与评审预测数的差异、对还贷的保证程度等;
• 担保以后从其他渠道融资及其他渠道贷款的偿还情况;
• 市场状况及对该企业的影响;
• 反担保人、反担保标的物及有关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
·企业管理、运行状况的综合评价。
特别是主要股东、经营班子及主要岗位人员的变化;经营战略调整;主要客户的变化等情况;
·意见、建议及重要说明。
第五十条:
管理部实施监督及风险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 项目经理执行跟踪制度的情况;
• 就在保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度测评和对比分析,以复核《跟踪报告》反映情况、问题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
• 根据领导指示就个别项目和项目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分析;
• 搜集、调查核实有关信息动态,及时向领导进行预警性报告;
• 就续保、扩保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 对担保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价与控制;
• 对逾期代偿项目实施特别程序监管;
第五十一条:
管理部实施监管所需企业会计报表等资料,如业务部项目经理已有的,由项目经理提供,应避免重复向企业索取资料。
第五十二条:
管理部到企业调查应派出两人以上。
第五十三条:
管理部负责被担保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对按期还贷、逾期后还贷、经公司代偿后全部或部分归还以及导致担保损失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作为信息资源加以管理。
第十一章项目的延期
第五十四条:
需要延期的项目,借款人要在该项目到期前20天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
项目经理应提前就延期问题与银行磋商并向公司及时汇报。
第五十五条:
延期包括借新还旧和展期。
借款人需要对原贷款项目办理借新还旧(或展期)手续时,该项目的担保按新项目处理程序和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
延期项目的跟踪由项目经理负责,管理部应将延期项目作为监督重点。
第五十七条:
逾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延期处理按原审批程序办理;逾期超过三个月(含)的延期处理程序为:
由业务部提出初审意见,管理部根据监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然后进入原决策审批程序。
管理部对逾期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1、签订补充条款以增加抵押物数量或选择更为可靠的反担保单位。
2、拟列入预警项目。
3、建议撤保。
第五十八条:
延期和逾期项目不宜继续担保时或者项目没有到期而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风险时,应由业务部或管理部申请列入预警项目。
预警项目的确定及撤消权限为总经理办公会。
预警项目的后期管理,由管理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并会同业务部与项目承担企业及贷款银行协商,以寻求解决办法。
第十二章项目的撤保
第五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1、资金实际使用未按贷款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2、公司认定借款人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风险;
3、项目或企业技术竞争水平下降;
4、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5、连续二年,该项目未能达到初审预测目标。
第六十条:
撤保由负责该项目的负责人提出,所有的撤保必须通过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章担保项目的终止
第六十一条:
对于已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项目,由项目经理向银行索取解除担保通知函(或按合同约定自动解除责任)。
对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经业务部、管理部和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所抵押、质押的有关财产和权利凭证等资料退还被保企业,项目经理牵头,管理部及公司财务签章提交《解除担保报告书》
第十四章代偿与追偿
第六十二条:
被担保的企业,即主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由我公司代为履行后,我公司应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
如债务人仍不履行,应按下列方式追偿:
1、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与我公司订立《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押反担保合同》的,应以抵押物、质押物或质权标的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2、如其他单位或个人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反担保的,应向该保证人追索;
3、如主债务人向我公司交纳了保证金的,优先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外,直接与债务抵销。
4、未设立反担保,或反担保权实现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继续向主债务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证强制执行和支付令等方式。
第六十三条:
代偿后的追偿以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管理部负责,项目经理配合。
第六十四条:
债务人破产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我公司应告知主债权人申报债权。
主债权人不申报的,我公司应作为保证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应通知主债权人解除保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我公司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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