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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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
唐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
(共项)
一、行政许可(共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合格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一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二、行政处罚(共项)
、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对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依法报告的处罚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医疗机构开具、使用、购销、调剂抗菌药物不符合规定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应用中有不正当经济关系的处罚
、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处罚
、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处罚
、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不配合监督检查、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或未经同意开展特殊免疫、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或注册、未建立落实相关制度或者保存相关材料等的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血浆行为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处罚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对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外国医师、医疗机构违反《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
、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处罚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购置使用不得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使用,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管理,未按规定履行对个人防护措施或者发生放射事故后的相关法定义务等的处罚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对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时因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身体不适宜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业、供水的处罚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过程中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处罚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或个人非法行医行为的处罚
、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未取得资质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或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精子采集与提供活动的处罚
、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紧急情况,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等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非法开展高度危险实验活动的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采集、运输、携带、使用菌(毒)种及检测标本的处罚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的或未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进行更新的处罚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处罚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采购、接种不规范的处罚
、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不规范的处罚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违反条例规定,购置具有坚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
.利用超声技术或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符合法定生育条例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违反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时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证明文件的
.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
.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
.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伪造、出售或骗取婚育证明的
.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三、行政强制(共项)
四、行政征收(共项)
.对政策外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行政给付(共项)
.对农村年满周岁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元的奖励扶助
.对女方年满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夫妻,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远、元特别扶助。
对一、二、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元、元、元的特别扶助
.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周岁止,给予夫妻每人每月不少于元的奖励
.对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照顾分录取
六、行政检查(共项)
七、行政确认(共项)
八、其他职权(共项)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医疗机构母婴技术服务注销登记
、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审查和竣工验收
、中医科研机构开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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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河县 卫生 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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