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查手册图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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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查手册图文
附件:
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
现场安全检查手册
(2016年版)
编制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二0一六年五月
前言
为适应国内煤电环保改造和节能改造的形势,满足改造项目安全管理的需要,做到全面、有效、规范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推进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便于开展安全督查工作,特制定《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查手册》(以下称《手册》)。
《手册》的内容以增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企业安全管理、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整体水平、防止事故发生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国内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
《手册》作为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的检查依据,可结合当地的规定、工程实际情况细化执行。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派出机构根据职责,督导、抽查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相关单位是否按《手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在施工现场采用《手册》进行督查时,应对存在问题做好详细记录,并提出整改建议。
需要时,填写“现场督查问题汇总清单”并反馈。
编制说明
1.《手册》按照国家能源局的总体部署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请做好2016年电力安全监管有关编制工作和研究性计划的函》的文件要求,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的指导下编制。
2.《手册》内容分为综合和专项二个部分。
编制过程中,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外,综合部分的内容还结合了2016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专项部分的内容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6〕29号)和《关于做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座谈会议纪要》(国能综安全〔2016〕40号)文件精神。
3.《手册》综合部分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为主,主要检查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共为分以下9个方面的内容:
开工条件;安全机构与组织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责任制;法律法规、标准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费用及“三同时”;资质(承包、分包)、合同与安全协议;隐患排查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与事故报告。
4.《手册》专项部分以施工现场涉及到的危险作业内容为主,主要检查施工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所涉及的日常管理情况,分为以下13方面内容:
施工总体布局;起重作业与起重设备管理;施工用电;高边坡与基坑作业;交叉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防腐、防火、防爆;脚手架及承重平台;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高处作业;拆除作业;受限空间作业。
5.《手册》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起草,起草人包括:
尤京、陈渤、陈景山、王光、郭俊峰、龙先明、周晓飞、王学、宋杰、董景霖、方绍曾、郎德彬、李计东。
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查表
综合部分
序号
项目
主要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材料
1
开工条件
1.开工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按所在地能源局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及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及信息;参建单位或者其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施工合同、工程工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建设单位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参建单位安全保证机构和监督机构建立完成,各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3.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具备相应资格要求;
4.施工组织总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投入计划、应急综合预案编制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5.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依法招标选定,参建单位之间签订完成“工程承发包合同”、“安全施工管理协议”等;
6.施工监理单位已招标选定,监理合同已签订;
7.项目场地(含预加工场地、材料设备堆场)具备施工使用条件,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相关协议;
8.设计图纸、设备材料能保证连续施工的要求;
9.现场办公、生活、生产临建设施完善,已具备使用条件。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2.《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3.《关于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座谈会纪要》(国能综安全〔2016〕40号);
4.《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等。
1.建设单位
2.总承包单位
3.监理单位
4.施工单位
1.开工报告,安全管理情况备案文件或备案变更文件;
2.参建单位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制度;
3.总承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总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投入计划、应急综合预案及其审查文件;
5.工程承发包合同及其相关安全管理协议;
6.监理合同;
7.其他外部安全协议文件;
8.设计计划和设备供应计划及验证;
9.现场检查场地、办公、生活、临建设施情况等。
2
安全机构与组织体系
1.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应成立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2.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度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分析本项目及现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等;
3.各参建单位应将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纳入其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要求;
4.各参建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保证机构和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监督网络,并定期开展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最新修正本);
2.《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
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
1.建设单位
2.总承包单位
3.监理单位
4.施工单位
1.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文件;
2.正式文件下发的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4.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安全生产保证机构、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监理、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5.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活动(含保证机构、监督机构)会议纪要等。
3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责任制
1.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际,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目标应包含人员、机械、设备、交通、火灾、环境等方面的各项指标,安全生产目标应经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布;
2.各参建单位或相关部门应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相应的分级目标;
3.建设单位应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施分级控制;
4.参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分级目标及《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规定的责任,制定实现安全目标、落实施工安全责任的可操作的措施,明确责任人,落实到部门,并严格实施;
5.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环境的变化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安全目标保证措施进行动态调整。
1.《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
2.《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等。
1.建设单位
2.总承包单位
3.监理单位
4.施工单位
1.各参建单位项目安全生产总目标;分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主要负责人审批文件;
2.参建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施分级控制情况;
3.各级实现安全目标、落实施工安全责任的可操作的措施;
4.工程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后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动态调整;
5.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等。
4
法律法规、标准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各参建单位收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并进行合规性评价。
2.施工现场应建立以下制度:
1)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2)安全责任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5)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制度;
7)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
8)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9)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0)脚手架搭拆、使用管理制度;
11)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12)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3)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4)安全检查制度;
15)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6)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
17)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18)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9)现场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0)应急管理制度;
2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3)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24)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估制度;
25)监理安全审查备案制度;
26)监理安全检查、巡视、旁站工作制度。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等。
1.建设单位
2.总承包单位
3.监理单位
4.施工单位
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等。
5
安全培训教育
1.参建单位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责任人,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发布、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有相应的资源保证;
2.参建单位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台帐,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评估和改进;
3.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通过国家行业安全考核管理部门的安全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4.参建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技能、应急处置知识等,并经考试验证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5.参建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公布并备案;
6.施工单位新入场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必须包含有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特点的内容,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7.施工单位作业人员重新上岗、调整工作岗位,应对其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培训;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装备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9.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进行资格审查;
10.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和每天的“站班会(班前会)”应纳入安全教育培训,并结合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11.参建单位应组织或监督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12.参建单位对参观、学习、实习等外来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并做好相关监护工作。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
2.《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3.《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修订);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修订)等。
1.建设单位
2.总承包单位
3.监理单位
4.施工单位
5.施工分包单位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3.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总结;
4.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案;
5.安全教育考试卷;三级安全教育卡;
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7.班前会及专项安全交底记录等。
6
安全生产费用及“三同时”
1.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项目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项目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不得删减;
2.安全生产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应按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3.参建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程序、使用范围、职责及权限;
4.参建单位应制定满足各施工项目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审批后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实施,做到专款专用;
5.参建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实施需要,经审批后严格实施;
6.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依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范围,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如期投入满足需求,并接受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监督;
7.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帐,台帐应做到月度统计、年度汇总;
8.总承包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按工程进展情况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
2.《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5.《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
1.建设单位
2.总承包单位
3.监理单位
4.施工单位
随机抽查:
1.施工合同内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拨付台账和证实材料;
3.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和证实材料;
4.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管理规定;
5.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7
资质(承包、分包)、合同与安全协议
1.参建单位应确认分包单位(含供应商)资质条件,确保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电力行业有关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2.应按管理权限对工程投标的分包(供)单位进行投标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内容至少包括:
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三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等(上述证件需提供原件验证和扫描件备查),确认资质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行业有关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3.分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4.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含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业绩等文件应报监理单位备案。
1.《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
2.《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60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
1.建设单位
2.总承包单位
3.监理单位
4.施工单位
1.发(承)包合同;
2.分包合同;
3.资格审查备案文件;
4.安全协议等。
8
隐患排查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1.参建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范围、方法等内容;
2.在安全职责中,逐级明确全体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3.参建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并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形成闭环管理流程;
4.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更新,以及施工条件或工艺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5.隐患排查前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时间、人员,结合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组织隐患排查工作;
6.参建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7.参建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8.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排除;
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10.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
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11.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地域特点及自然环境情况,建立自然灾害及事故隐患预测预警管理办法;
12.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
13.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评估,确定重大风险及重大危险源;
14.参建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
15.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项目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16.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7.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18.重大危险源物品运输、储存、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19.必须设置专用危险品库房,并设置醒目标识。
对危险品及危险废品,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废品处理工作,尤其对于γ射源存放库房,必须确保安全可靠,严防丢失或被盗。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7月);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5.《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6.《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
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
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通报的通知》(安委办〔2012〕23号);
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12.《关于贯彻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6〕29号)等。
1.建设单位
2.总承包单位
3.监理单位
4.施工单位
1.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
2.隐患排查实施方案,隐患排查的力度和范围;
3.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4.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情况;
5.一般隐患治理的闭环管理情况;
6.隐患未治理前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隐患治理的物质和经费的保障情况;
8.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与评估;
9.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采取的预防措施;
10.各参建单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评估管理制度;
11.建设、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评估;
12.建设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要危险源的管控措施;
13.重大危险源备案的执行情况;
14.重大危险源、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5.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的措施;
16.重大危险源物品运输、储存的管控措施等。
9
应急与事故报告
1.参建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应急突发事件管理规定;
2.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的阶段性特征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组织评审。
对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无法抗拒的灾害进行预防控制,并根据应急预案的专业特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3.应急预案应向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4.按应急预案要求配置的,车辆、材料、工具、人员、资金、通讯设施等应急管理要始终处于备用状态。
应急物资及装备应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5.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建设工程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6.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7.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9.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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