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项目管理及建设监理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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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项目管理及建设监理合同范本
工程项目管理及建设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工程项目管理及建设监理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与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工程的项目管理及工程监理。
第二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建筑层数:
结构形式:
基础形式:
第三条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及建设监理工作。
乙方认真研究工程项目,提出科学、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严格履行监理的职责,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控制
第四条 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相应资料;提供工作、生活的基本条件;按约定支付报酬,根据工作业绩给予约定的奖励.
第五条 本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三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专用条件;
本协议标准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本协议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结束。
本协议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
(签章)
受托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签订地:
******************************************************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内容为:
本工程项目的土建、设备、装饰以及环境等工程的全部内容。
1.协助业主组织方案审核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批文,听取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聘请有关专家,与设计单位一同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完善优化设计方案。
2.协助业主起草设计合同,参与业主与设计单位的合同谈判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起草设计合同,提交业主补充、修改并确认;参与业主与设计单位的合同谈判,协助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以利于对设计工作的跟踪与服务。
3.协助业主组织初步设计审核
根据项目基础资料以及业主的有关要求,聘请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论证与审核,编制初步设计审核要点建议报告,提交业主审查、补充、确认;根据专家意见,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与设计单位一同对初步设计行讨论与完善。
4.协助业主组织施工图审核
根据项目基础资料,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图进行审核,编制初步设计审核要点建议报告,提交业主审查、补充、确认;负责向设计单位反馈对施工图审核意见。
5.参与设计过程的协调工作以及后期的跟踪服务
在设计过程中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工作进行跟踪服务与协调,与设计单位一起,对设计不断修改与完善。
6.工作分解结构分析的分析与研究
在本项目总目标和总任务确定后,在对项目进行认真研究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详细、周密的项目工作分解结构(WBS)分析,系统地剖析整个工程项目。
按系统工作的程序,在本项目实施前,将它分解为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项目单元,并把这些项目单元作为以后进行组织、计划、指挥、协调、控制的对象,在实现对各个项目单元进行成功管理的基础上,利于本项目总目标和总任务的顺利实现。
7.工程招标策划研究
在完成本工程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工程技术服务相关招标方案;提出项目总包的招标方案,提出项目分包策划方案、甲供材料、甲控乙供材料的建议计划,提交业主讨论研究确定。
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何时应组织何种形式的招标工作,从而保证本工程的有序、正常进行。
8.协助业主优选标底编制单位以及招标代理公司
根据招标代理公司的资质与业绩,协助业主优选招标代理公司。
9.对招标代理公司的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服务
审核代理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协助业主和代理公司,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把好入围关,从而保证各项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10.协助业主商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合同分析、合同谈判的基础上,协助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1.起草与工程相关的各种招标文件
对于项目中业主分包、甲供材料、甲控乙供材料、场地绿化等,按分标策划结果由乙方负责起草招标文件,并提交给业主进行修改、补充、确认。
12.协助业主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践经验,运用合同风险控制的手段,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乙方和业主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修改、完善相关合同条款,首先从合同的角度协助业主加强对中标人的管理。
13.协助业主商签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以及各种技术服务合同
在合同分析、合同谈判的基础上,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相关的各类合同。
14.编制项目建设的计划体系与建议报告
在本项目正式开始实施前,编制项目建设的计划体系建议报告,对本项目实施的总体规划进行构想,确立总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投资目标),并向业主以《项目管理实施纲要》形式提交项目管理实施建议。
15.施工进度计划与控制
为实现本工程的总目标,在施工过程中,编制、审查各方的施工进度计划,不断收集、整理施工现场的实际信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进度计划进行分级管理,通过不断的检查、控制、调整、预测,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力求实现工期目标。
16.施工质量计划与控制
在本工程实施前,提交工程施工质量计划,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与业主一起参加施工各方的协调会议,采取科学合理技术与经济措施,实现对本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
17.项目成本控制
在进行质量、进度、合同控制的同时,同步进行成本控制工作,在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协助业主及其所选的编标控制单位优化成本开支,系统地考虑本工程的成本控制工作,并对可能发生的成本进行预测,通过合理支付,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对本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财务管理实行科学、系统、动态的管理。
18.项目合同管理
在本工程的实施战略确定后,协助业主确定对整个项目、整个合同实施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本工程将分解为几个独立的合同、每个合同的实际工程范围,采用的合同形式和合同条件,合同中一些重要条款的确定,各个合同在内容、时间、组织、技术、价格等因素上的协调等,合理确定合同界面,提出合同分析报告,规范各方的行为,以减少工程索赔事件带给建设单位的损失。
对索赔事件,向业主提交《索赔事件处置建议报告》。
19.项目信息与文档资料控制
在本工程实施前,制定信息与文档管理的流程和各项制度,以及信息管理的各项要求,由业主完善、审批后下发给各有关单位。
从而,实现有效、有序、有节地管理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繁杂的文档资料,并在实施中,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从而,为本项目的决策、指令、通知等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后期的竣工验收和资料整理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20.项目收尾与核实
乙方参加项目的收尾与核实工作,对各个合同的完成情况和完成的质量进行评价和范围核实。
21.参与项目竣工验收与项目交接
乙方参加由业主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协助业主进行各项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准备工作,协助业主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并审核有关条款,为本项目的顺利验收提供帮助,参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进行的项目交接工作,提醒业主注意在交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等。
22.参与项目结算
在项目结算过程中,协助业主及其所选的编标单位进行项目结算。
23.项目管理数字化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文件、纪要、资料数字化,使项目的信息流数字化,信息的处理、加工和存储数字化。
24.工程项目管理总结报告文件
项目实施完成后,向业主提交工程项目管理总结报告,业主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25.工程监理全过程的实施与管理
根据国家现行的监理规范及操作文本,切实加强现场监控、旁站,搞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工作,提高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水平,为工程顺畅、有序的进展提供基本保障。
26.附加工作、额外工作以及报酬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结束,后的服务与报酬双方另行协商。
本合同外的附加工作、额外工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报酬
1.服务费用:
费用=工程总造价×费率
为考虑与业主的长期合作,最终总费用确定为人民币壹佰肆拾捌万元。
为便于分期支付,合同价格为:
万元,直至工程结束,价格不再调整。
2.支付方式为:
第八条办公设施及人力资源的配备
委托人免费向受托人提供如下设施:
1.必要的办公用房以及相应的工作设施。
乙方在合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有5-8人在现场办公,需伍套办公桌椅,一部电话;
2.生活用房。
必要的生活用房以及床具。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
本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为,全面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管理与监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一十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总监代表为;在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换;确需调整时,必须经委托人同意;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现场必须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省级监理工程师一人。
第一十一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
本工程项目的常驻代表为。
第一十二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服务日)
1.经业主安排的额外工程项目其费用为该额外工程项目结算价的1%,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当工期超过总包合同工期六个月时,超出部分另行支付,另行支付金额=合同金额/总包合同工期×超出的月数
第一十三条奖励办法
充分调动乙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建筑的舒适性和适用性,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一十四条工程进度款在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进度款,由设计变更带来的工程量及费用增减,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再由业主审核后支付。
第一十五条答复
甲方应在日内,对乙方书面提交的报告做出书面答复。
第一十六条外部条件
1.委托人负责办理开工审批手续、项目管理及监理实施过程中的外部关系协调;
2.委托人负责以书面形式告之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及建设监理机构在该工程的被授权范围。
第一十七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工程勘察与设计文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提供;
2.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文件应随时提供;
3.为完成项目管理及监理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及信息。
第一十八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江苏省及徐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条例、规定;
4.国家有关其他规范、规程、标准等。
5.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
第一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徐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二十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及工程监理的工程。
2.“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与实践事务及工程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乙方”是指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研究与实践事务及工程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承包人”是指除乙方以外,甲方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5.“项目管理及监理机构”是指受托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项目管理及工程监理业务的组织。
6.“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派到项目管理及监理机构的履行本合同工作中工程监理工作的负责人。
7.“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及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及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受托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及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及监理业务的工作。
10.乙方“协助”甲方事项是指乙方有预见地及时而有效地向甲方提供工程各阶段所需的咨询服务,完成甲方因工程需要临时交办的本协议“专用条件”第一条的任务。
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乙方义务
第一条乙方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进度要求,认真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各项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与监理事务。
第二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工程进度要求,定期向甲方预见性地提供主动、及时的咨询服务,当甲方急需咨询服务时,乙方应在五日内提供,做到有求必应。
第三条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甲方的财产。
在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移交给甲方。
第四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五条 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六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及监理工作,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甲方义务
第一条 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预费用。
第二条 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及信息。
第三条 甲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四条 甲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乙方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乙方。
第五条 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权利,以及乙方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乙方权利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由甲方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二条 乙方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但此项变更由甲方实施。
在工程项目管理与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乙方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三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甲方权利
第一条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条当甲方发现乙方不按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甲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得甲方同意。
第五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乙方责任
第一条乙方的责任期即为本协议有效期。
在有效期内乙方应提供有效的咨询服务。
第二条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乙方监理行为的过失而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
此部分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甲方支付乙方的监理业务工作的费用(除去税金)。
乙方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责任
第一条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时支付费用,给乙方提供约定的工作条件,保证乙方咨询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 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乙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甲方要求补偿损失。
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一条由于甲方或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
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有权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本协议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条变更或解除协议的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进一步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
第五条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他
第一条在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乙方聘用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乙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三条 乙方在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条 乙方驻地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本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条 乙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甲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但不可应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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