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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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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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
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
篇一:
申请律师执业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律师执业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与原件核对)
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材料(提交实习协议、律师协会备案登记意见、承担实习指导任务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律师协会(联络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实习登记表、培训证)。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以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6.调往国资所的需提供人事部门的调令;辞职人员需提交最后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档案代理合同;退休人员须提交退休证、单位批准退休的正式文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失业人员须提交失业证;无业人员需提交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7.申请人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罚的有效证明;失业、无业人员需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8.专职律师执业的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需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证明。
9.专职律师执业申请人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需提交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并由市州司法局出具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收回(注明执业证号)的证明;申请人为公证员的,需逐级报请注销公证员执业证,再根据律师执业许可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0.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需提交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保证书;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需提供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申请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需提交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调令或文件;申请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证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从事公职、公司律师执业的证明。
11.近期同底版免冠着律师袍正面二寸照片两张。
12.提交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或律师资格档案调到省司法厅司法考试中心的证明(此条仅限于在外省考取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
13.其它有关证件材料。
篇二:
律师执业证申领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
律师执业证申领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
(广州市司法局只在周一收材料、周三补材料。
“机构、人员证照组人员分工及电话:
詹蔚莹:
、李艳、郑蕾”正确性不作保证,呵呵)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审批表》一份、《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有签名的地方均须本人亲笔签名)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2、非本市户籍的,提交有效期为半年期以上的居住证复印件两份;
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两份。
4、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三张(其中两张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中,另一张的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所名并粘贴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的左上角);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两份;
(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1、实习证复印件两份(加盖律师协会核对章)
2、《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复印件两份(加盖律师协会核对章);
3、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两份;
4、《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两份:
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应提交原单位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2、其他从业人员,应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与申请人共同签订);
3、城镇无业人员,应提交失业证、待业证或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4、农村无业人员,应提交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乡镇以上政府出具);
5、离岗退养或退休人员,应提供离岗退养正式批文或退休证复印件;
6、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应提交转业证或自主择业证、复员证、退伍证。
以上1-4类人员从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的,还应提交就业报到证复印件,如果报到证是派遣到具体单位的,还必须提交与该单位解除合同的有关证明。
(七)新执业人员应将人事档案挂靠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人事代理部,并提交相应人事档案保管合同书及缴费凭证复印件两份。
(八)计划生育证明两份(60周岁以上男性或50周岁以上女性及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免交);
(九)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十)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须本人亲笔签名,聘用期为一年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十一)律师事务所购买社保的凭证(实习及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两份,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十二)调档查询网页复印件两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外省以及在外省有执业经历的,在本省申请执业前应按照调档的要求办理档案调入手续)。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申请人有执业经历的,可不提交第(五)项材料。
注意事项:
(一)申请执业许可时,受理单位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三)材料应分成A、B两沓按以上顺序排列,并分别用鱼尾夹固定(请勿用装订机装订材料,《律师执业登记表》、《实习考核登记表》及律师所聘用合同分别用胶水左侧粘贴成册),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分别放在A沓,呈报表及相关材料放在、B沓(原件均放入此沓)。
(注:
A、B两沓资料一样,只是一些原件(如无刑事犯罪记录、失业证、待业证等)就放在B沓。
)
办理程序及期限:
对申请人提出申领执业证的要求,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广州市司法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司法厅。
篇三:
律师执业资格证申请材料
律师执业资格证申请材料
来源:
网络作者:
一、为规范律师执业许可审核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申请颁发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学历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复印件;
2、《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及复印件;
3、《实习鉴定书》;
4、《实习人员登记表》。
(五)申请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及无不良品行记录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及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有无受到开除公职、辞退、治安、刑事处分证明(离退休人员除外);
2、申请前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辞职的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及复印件。
3、申请时无业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
4、失业人员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失业证。
5、退休人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休文件及原单位出具的品行证明(一年内辞职的人员除外)。
6、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近期辞职的可由原单位提供。
(六)申请人本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情况说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八)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红底,着律师袍或深色西装);
需要调查核实上述材料的,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到申请人所在人才交流中心查看个人档案,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规程第二条之
(一)、
(二)、(三)、(四)、(六)、(七)、(八);
(二)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申请人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五)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开除公职经历)证明及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的证明。
四、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一)本规程第二条
(二)、(三)、(五)、(六)、(七)及第三条均应提供3份材料(证明原件或证件复印件),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起分别存入省(原件)、市、县律师管理部门档案。
(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中的“简历”从高中或中专填起,经历单位要填写全称,所有从事过的工作要按年代顺序如实填写,年度不空缺。
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对申请人简历进行审查,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律师执业申请书栏,内容填写要讲清执业意图及执业方向,并保证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须用A4纸格式,双面打印或填写;所有材料复印件均用A4纸
司法部发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
中国新闻网作者:
中新网7月21日电据司法部网站消息,为配合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部正式对外发布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本文来自:
小草范文网:
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第十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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