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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购销合同虚增收入
虚假购销合同虚增收入
篇一:
上市公司虚增收入案例分析
目录
摘要
一、引言·······································································································································1
二、虚增收入所涉及到的会计准侧和会计问题·······································································1
三、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2
四、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手段···································································································2
五、针对虚增收入的案例分析···································································································3
(一)银广夏案例分析···········································································································3
(二)引起银广夏事件的真正原因分析···············································································3
六、银广夏案例的启示和意义分析···························································································4参考文献及资料···················································································································5
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案例分析
摘要:
虚增收入是企业实现财务欺诈的惯用伎俩。
当今社会,因虚增收入引发的财务欺诈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的现象屡见不鲜。
资本市场中各种创新财务操作使今天的财务欺诈越来越难被及时发现,导致欺诈骗局重复出现。
本文将着重通过对银广夏的案例分析,阐述虚增收入的目的和方法,从而找出相关防范对策并提出相应建议,目的在于为广大投资者尽量避免落入财务陷阱提供参考。
关键词:
虚增收入财务欺诈防范
一、引言
企业作为整个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利润不只是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反映,也是企业外部环境条件的综合反映;其利润数据的真实程度不仅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影响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
近年来,企业会计报表造假问题一直是国内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
究其原因,除因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低下或失误造成企业盈亏核算不实外,还存在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特别是通过虚增销售收入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尤为突出。
本文通过对20XX年颁布的会计准侧有关收入的确认条件入手,从而揭露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及手段,并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找出其防范对策,从而达到净化资本市场的目的。
二、虚增收入所涉及到的会计准侧和会计问题
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对于能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商品销售,应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反之则不能予以确认。
在具体分析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
商品实施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分析可知,虚假捏造销售合同进而虚增销售收入的企
业显然违反了上述收入的确认条件。
这些上市公司无视会计法规以及会计准侧的存在,是对会计法规以及会计准侧的践踏。
相关部门必须予以严厉惩治,从而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
(一)保证上市融资或再融资。
对于未上市企业而言,初次上市必须有三年盈利,而一旦成功上市就能在一夜之间募集数以亿计的资金,这种巨大的诱惑使得不少未上市企业为了成功上市而不惜虚增业绩和资产。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为了符合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时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达到6%的再融资标准,他们往往需要通过虚增利润来实现。
(二)避免被摘牌。
为了便于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对部分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实行了ST等处理。
上市公司一旦被贴上ST等标签,就意味着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
同时也丧失了在股票市场上再融资的权利。
为了避免被退市,公司不得不求助于虚增收入的手段。
(三)企业为了获取银行信用达到贷款的指标标准而虚增收入和利润。
金融单位发放贷款必然会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考核一些主要财务指标,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而不愿向效益不好,资信状况差的企业提供贷款。
企业为了达到银行规定的指标就会粉饰财务报表,为获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而蓄意提高收入、虚增利润。
四、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手段
(一)虚开产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不惜付出真纳税的代价。
因为是虚构收入,所以货款是收不回来的,只能将货款挂在“应收账款”中,通过坏账准备的提取等方法处理。
(二)伪造购销合同、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金融票据,虚增收入。
形式上核算齐全,实际上根本没有业务发生,从而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
(三)企业为了虚构销售收入,将产品从此仓库发运至另一仓库或者公开仓库,凭出库单及运输单据作为销售收入入账,而实际上商品只是从此仓库移入另一仓库,销售根本没有发生,从而虚构收入虚增利润。
(四)关联方虚假交易,这是众多企业进行虚增收入的首选手段。
五、针对虚增收入的案例分析
(一)银广夏案例分析
银广夏自1998—20XX年虚构利润分别为1176万元、17782万元和5670万元,共计76262万元。
其中,1999年虚构的利润为亿元,20XX年虚构的利润为亿元。
根据银广夏以前财务报表披露,天津广夏1999年度和20XX年度向德国诚信公司出口产品亿元人民币和亿人民币。
1999年,银广夏利润的75%来自于天津广夏;到了20XX年,这个比例更大。
而根据天津海关有关方面证实:
天津广夏1999年度出口额为482万美元,20XX年度出口额仅为3万美元。
在天津广夏虚假行为暴光后,经初步自查,银广夏已承认了其全资子公司天津广夏确实存在产品、产量、出口数量、结汇金额及财务数据不实等严重问题。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事实与银广夏披露的信息存在巨大悬殊。
天津广夏这一虚假行为,致使银广夏1999年、20XX年共计虚构高额利润达亿元,创造了该行业的盈利奇迹。
事实上,扣除银广夏虚增的利润,该公司1999年和20XX年实际上已连续两年亏损。
据资料查证,银广夏的主要造假手段是通过伪造销售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出口报关单,伪造免税文件,伪造金融票据来虚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虚构巨额利润的目的。
(二)引起银广夏事件的真正原因分析
银广夏事件的发生对国内资本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对于本就不完善的中国资本市场更是雪上加霜。
频频出现的舞弊案件打击了投资信心,从而影响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
银广夏事件不是偶然因素引起的,该论文前部分阐述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只是浅层原因,所以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至关重要。
通过对银广夏事件的不断分析,以及就最近的万福生科造假案例的研究,从而总结出致使上市公司造假的真正原因如下:
1.公司股东对经营者的失控
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股东(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可能全部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股东对经营者失控是公司制国家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银广夏也不例外。
由于银广夏是上市公司,广大的中小股东不可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这就为控股股东和经营者滥用权利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可能。
银广夏控股股东和经营者正是利用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失控散布大量虚假信
息,虚增利润,达到为其牟利的目的。
在银广夏案件中,银广夏伪造会计信息之所以得逞,就是因为两权分离下股东和经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由于监督成本相对较高,信息严重匮乏,这是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条件,可以说只要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所产生出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存在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
2.银广夏违规作假使财务报告舞弊,其获得的违规收益大而遭受的处罚小,这也是其上市公司违规作假引发严重财务报告舞弊的根本原因。
六、银广夏案例的启示和意义分析
通过对银广夏事件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到如下解决对策:
(一)加大证监会处罚权限。
从案例分析来看,增加对财务报告舞弊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概率。
然而,由于现行法规和条例赋予证监会的处罚力度过低。
因此,建议通过相关法案的修改,使证监会对舞弊的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加大。
(二)设置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
根据以上资料可知,银广夏事件造假的真正动机是粉饰财务报表,从而避免经营状况恶化,致使不被证监会警告或勒令退市,从而继续保有在股市上“圈钱”的机会。
他们这样做,不仅是对法律的蔑视,更是对成千上万的中小股民的漠视。
其产生该行为的原因之一,是中小股民对已投资的上市公司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关注,从而给上市公司的经营层提供了造假的可能。
鉴于此,我们应该赋予独立第三方的审计机构监督上市公司的权利,且该机构不受上市公司的制约,直接对证监会负责。
这样,可以大大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
20XX年美国安然公司及以后的公司财务舞弊案件,引致了20XX年萨班斯法案公布实施,其中法案中第404条款要求在美国证监会备案的上市公司必须提交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作为向证监会(SEC)提交的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
为此,我国应该借鉴美国证监会(SEC)的做法,也制定一套相关法案,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
篇二:
以虚增销售收入方式虚增利润的现象和调整方法
以虚增销售收入方式虚增利润的现象和调整方法
企业为了不同的目的往往会做好几套报表,对财政的报表是穷账,以骗取财政补贴等多种优惠政策,对银行的报表是富账,以显示其良好的资产状况,骗取银行贷款;对税务的报表是亏账,以偷逃各种税款;对主管部门的报表是盈账,以显示其经营业绩,骗取奖励与荣誉等。
作为债权人,发现企业虚增利润时,应重点关注如何调整和还原,来正确判断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
在此,我们重点分析以虚增销售收入方式虚增利润的情况。
1、期末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大幅增加
在查阅企业账目时,若发现该企业报表期末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账户较以往各期发生额大,且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没有明显增加,则该企业存在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嫌疑,准备于下期初作销货退回处理。
检查方法:
可查阅库存商品和应收账款明细账,是否对以上业务作登记。
可查阅原始记账凭证,是否有发票、合同等证明真实交易背景的凭证;是否有发货单,库存商品是否真正发出,是否按规定结转了成本。
可查阅企业税单,是否缴纳增值税。
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
调整方法:
若发现以上不真实账务,应将虚增的销售收入及相关利润表科目还原后重新计算利润额、利润率等;同时将虚增的应收账款及相关的资产负债表科目还原后重新计算资产、负债、资产负债率等。
2、坏账损失不作处理或调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根据国家财会制度的规定,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对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以及因债务人逾期偿付超过3年(股份制企业5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查(或自行)作坏账处理。
但有的企业经济效益欠佳,为了确保完成利润指标,就对应处理的坏账损失不上报不处理,人为造成大量陈账、呆账长期挂账,以掩盖企业潜亏真相。
有些企业在不改变应收账款余额的情况下,采取人为提高或压低提取坏账准备百分比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以调节当期利润。
检查方法:
可审查应收账款明细账,了解每笔应收账款的账龄。
可审查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少提现象。
调整方法:
若存在账龄超过3年(股份制企业5年)的应收账款未作坏账损失处理的情况,应将此笔根本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冲销管理费用,调低利润;若存在违规调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情况,应按正常计提比例重新计提后重新计算资产、利润等。
3、利用预收账款科目提前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出商品,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
有些企业利用预收账款来调节商品销售收入,未发出商品时就提前虚作销售收入,调节利润。
检查方法:
若预收账款科目大幅减少,则应引起注意。
可查阅库存商品明细账,是否对以上业务作登记。
可查阅原始记账凭证,是否有发货单,库存商品是否真正发出,是否按规定结转了成本。
可查阅企业税单,是否缴纳增值税。
调整方法:
若发现确有利用预收账款科目提前确认销售收入情况,应将虚增的销售收入及相关利润表科目还原后重新计算利润额、利润率等;同时将减少的预收账款及相关的资产负债表科目还原后重新计算资产、负债、资产负债率等。
4、其他利用以上科目谋取渔利的情况
此类情况对审查工作的影响较小,但容易被发现,可从侧面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
比如应收账款从甲企业转移到乙企业:
若企业将收回的还款,直接转借给其他单位,则存在利用应收账款放贷的嫌疑;再如应收票据直接转入应收账款,则存在延期承兑应收票据,索取酬金的嫌疑。
5、有些被审计单位为了财报更好看,就会对报表做手脚,其中最普遍、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虚增收入。
财报的截止日期(资产负债表日)是12月31日,之前的收入算是当年的,但来年的1月1日就应该算是明年的收入了。
被审单位就会在日期上造假:
明明是下一年的1月份签订的销售合同,他们做账的时候却故意将日期提前,将其当做了今年签订的合同。
这样一来,今年的收入就增加了,报表就好看了。
作为注册会计师,应该具备应对、处理这种情形的能力,这也是注会在审计时最基本的工作。
篇三:
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的作假手法一般包括虚增资产和收入
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的作假手法一般包括虚增资产和收入、虚减负债和费用,其中虚增销售收入是公司业绩作假的主要手段之一。
查清上市公司虚增收入是税务稽查关注和贯彻“既不少收也不多收”的税收政策的重要方面。
一、作假的主要手段
(一)虚构客户,虚拟销售。
上市公司虚拟销售对象及交易,对并不存在的销售业务,按正常销售程序进行模拟运转,包括伪造顾客订单、伪造发运凭证、伪造销售合同、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销售发票等。
由于客户和交易是虚拟的,所以顾客订单、发运凭证、销售合同是虚假的,所用的客户印章是伪造的,但销售发票一般是真实的。
虽然开具发票会多缴纳税金,但是为了达到增加利润这一更高的目标,企业认为多缴纳一些税金也是值得的。
(二)以真实客户为基础,虚拟销售。
上市公司对某些客户有一定的销售业务,为了粉饰业绩,在原销售业务的基础上人为扩大销售数量,虚构销售业务,使得公司在该客户名下确认的收入远远大于实际销售收入。
(三)利用与某些公司的特殊关系制造销售收入。
例如上市公司将产品销售给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然后再由其子公司将产品从第三方购回,这样既可以增加销售收入,又可以避免公司内部销售收入的抵销。
该第三方与公司虽没有法律上的关联关系,但往往与公司存在一定的默契。
(四)对销售期间不恰当分割,调节销售收入。
由于会计期间假设的存在,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需要有合理的归属期,其中会涉及销售收入在哪个会计期间予以确认的问题,公司为了调节各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往往对销售期间进行不恰当的分割,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
(五)对有附加条件的发运产品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通常产品发运是确认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最直观的标志之一,但产品发出并不意味着收入能够确认。
例如上市公司将商品销售给购货方的同时,赋予其一定的销售退货权,此时,尽管商品已经发出,但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未必
能全部流入公司,只能将估计不能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为收入,但公司为了增加业绩却全额确认、收入。
(六)在资产控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确认收入。
一般而言,公司只有让渡资产的所有权,才有取得索取该项资产价款的可能,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将资产转移给购货方,却仍然保留与该资产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不能确认该项收入。
例如上市公司出售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交易中,如果相关资产未办理交接过户手续,则相关收入不能确认,但许多公司在相关资产控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确认了收入。
二、作假的主要途径
上市公司在业绩造假的过程中,往往会暴露出一些迹象,稽查人员应根据这些蛛丝马迹,于细微之处分析企业作假的可能性,以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关注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异常现象。
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一)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及能力分析。
管理当局肩负着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其得到合理有效执行的责任。
所以其品行、阅历、经验、能力及其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风格和对风险的认识与控制方法等都会影响公司运行的规范性。
税务稽查时应对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和能力进行评价,并关注其待遇是否与公司业绩挂钩、是否遭受异常的压力、关键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是否稳定等因素,以便从整体上把握企业业绩作假的可能性。
(二)公司股票市场形势分析。
上市公司业绩作假的目的多是迫于业绩压力。
往往是为了达到再融资指标、避免退市或配合股票市场的价格预期。
如果发现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并伴有需要再融资、处于亏损的边缘、面临被特别处理等异常现象出现,税务稽查时应予以特别注意,此时企业可能迫切需要虚构销售收入来粉饰其经营业绩。
(三)企业产品生产情况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产品生产情况的好坏,直接决定了销售情况的好坏,所以在税务稽查时应密切关注企业的主要生
产设备是否严重闲置、生产车间是否经常停产、存货数量是否大量增加等现象。
如果这些现象单独或同时存在,报告期经营业绩却没有相应下降,这时就应考虑企业业绩作假的可能性。
(四)市场销售形势分析。
上市公司产品适销对路,是实现较高利润水平的前提。
税务稽查时应当充分关注市场销售形势未得到改善情况下的销售增长.并对与其相关的成本变动趋势进行分析。
另外,若公司对某一产品或销售客户过分依赖,也应作为重点稽查领域予以关注。
三、税务稽查对策
随着电脑科技的发展和普及运用,目前上市公司作假的技术手段越来越高明,许多环节都能做到“天衣无缝”。
企业内部采购、生产、财务、销售等各个部门假戏真做、假账真算,给税务人员发现可能存在的虚构销售收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因此,税务人员在进行稽查时,除了查阅合同、发票、出库单等常规稽查程序外,应特别注意以下程序的实施检查,并真正执行到位,以发现是否存在虚假销售。
(一)进行分析性核。
通过资料之间的比率或趋势分析,发现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项目的意外波动。
在进行收入稽查时,可以选用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进行分析,并横向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资料进行比较,纵向将本公司不同时期的资料进行比较。
如果差异较大,应予以特别关注,并辅之以必要的其他稽查程序,进一步证实其变动是否合理。
(二)结合存货流转,测试生产与销售的相关性。
检查上市公司的销售收入是否可信,还应结合存货流转稽查程度,如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查阅生产任务通知单、收发料凭证及其汇总表、产量和工时记录、成本计算资料等,以确定经营过程中的购货量与消耗量、消耗量与产出量、产出量与销售量之间是否配比。
(三)结合应收账款函证,确定销售的真实性。
税务人员在进行应收账款函证时,既可以对其余额进行函证。
也可以对其发生额及销售条件等进行函证,前者
可以证实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后者可以发现销售行为是否真实。
在对收入的合理性进行稽查时,可以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确定销售收人的真实性。
并对未回函、询证函被退回、回函确认数与企业账面记录不一致等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必要时可考虑予以延伸稽查,了解相关客户的经营范围、规模和方式以及报告期购货情况等,以确认应收账款发生的真实性并进而推断销售收入的合理性。
(四)结合存货监盘,了解存货是否真实发出。
销售行为的发生,必然引起存货数量的变动。
上市公司虚构销售业务,可能根本不涉及存货的流动,所以可通过实施存货监盘程序了解企业存货的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
如果存货的实存数大于账面数,应查明有无已确认销售而未发出存货的情形存在,并进一步查明是否为虚假销售。
另外,对出售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行为,也应监盘产权是否已办理转移,以判断相关交易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五)关注日后退货、收款的相关记录。
有的上市公司为了提高报告年度的经营业绩,在年末集中实现“销售”.但这些销售只是“纸面富贵”,并未真正实现,往往在期后表现为销货退回。
在税务稽查时,应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有无大额或连续的退货,并查明这些退货是否为年末集中“销售”部分。
另外,可以通过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相关银行进账单等收款凭证以及应收账款收回记录,进一步证实报告期收入确认的合理性。
(六)通过其他项目的稽查结果予以佐证。
上市公司的销售行为并非孤立事项,销售的实现会引起相关事项的变化。
如销售的增加会引起包装材料、水电费的增加;由于销售的发生而需要计缴一定数额的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在企业自己承担运费的情况下,由于销售产品增加,发生的运费也会相应增加;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形势下,销售的增加往往伴随着营销费用的增加,包括营销人员工资、市场开拓费、差旅费等。
税务稽查时可以通过“包装物”、“生产成本”、“应交税金”、“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等项目获取的稽查证据.进一步佐证收入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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