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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办法docx
*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劳动用工,维护集团及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集团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劳动用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集团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入职管理
第四条经集团审批录用的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办理入职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职手续且事先未向人力资源部说明情况的,视为自行放弃录用资格。
第五条新员工入职前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入职体检或提交三个月内体检证明,体检合格方可办理入职。
第六条新员工入职时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离职人员需提供前一工作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七条办理入职手续前,人力资源部需对新员工相关证件进行审核。
相关证件审核无误后,方可填写入职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新员工需在人力资源部办理完入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分配到相关部室工作。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干部人事档案转移、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办理,党群工作部负责党组织关系的转移。
具体程序如下:
(一)人力资源部根据入职沟通情况确定新员工入职日期,并发放《入职通知书》。
(二)新员工必须按入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到,办理入职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职手续且事先未向人力资源部说明情况的,视为自行放弃录用资格。
(三)新员工入职前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入职体检或提交近三个月内体检证明,体检合格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四)新员工入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非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前一工作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凡与集团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集团需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经集团招聘录用的新员工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集团与员工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依法明确集团和员工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劳动行为。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书》采用经劳动行政部门监制的统一文本。
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集团公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集团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若出现国家法律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员工在集团内部调动,原劳动关系解除。
新入职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劳动关系管理台账,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对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四章员工试用期管理
第十八条集团新招聘录用的人员均需要经过试用期考察,试用期自入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新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在员工入职当日与其进行工作沟通,告知部门工作职责、人员分工、目前工作重点、本年度工作计划等。
依据工作目标及工作职责,部署新员工试用期间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新入职员工均由其部门负责人指定一位骨干员工作为试用期导师,帮助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尽快熟悉集团环境及相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在员工试用期内必须与员工进行至少两次沟通面谈。
(一)第一次沟通面谈。
人力资源部应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其进行第一次沟通面谈,了解员工对于新环境、新工作安排的感受,为员工提供支持、帮助、引导,并做好面谈记录。
(二)第二次沟通面谈。
人力资源部应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与其就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沟通并做好面谈记录。
第二十二条员工试用期满后,必须通过考核才能转正。
员工试用期满考核参照《**关于新录用员工试用期满考核的通知》(**〔201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员工试用期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将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集团劳动纪律;
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
4、伪造或者虚报个人信息;
5、因个人原因给集团带来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
6、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于试用期内终止合同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和员工所在部室应在试用期终止前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面谈后转入离职流程。
第五章离职管理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第二十九条员工申请离职时,人力资源部应与离职人员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员工入职以来的工作业绩,询问员工离职原因,解答员工相关问题,征求对集团的评价及建议。
第三十条辞职流程:
1、申请人须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
2、申请人按照申请表上审核部门顺序依次上报审批。
3、相关部门审批完毕后,申请人持《员工辞职申请表》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人员调动审批表》。
4、按照《人员调动审批表》的内容,做好工作交接和物品移交等相关事宜。
5、全部工作移交完毕后,申请人持《人员调动审批表》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出具相关证明,并做好人事档案、社保关系转移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除名
1、员工因严重违反集团规章制度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其所在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关系表》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2、员工未经批准擅自连续旷工达15天或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视为自动离职,予以除名处理。
3、被集团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除名的人员要依照离职流程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十二条员工因工作需要调离集团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按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和物品移交。
第三十三条员工进行部门工作交接时,要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工作移交清单》由本部门根据工作交接内容自行制定,工作移交人、接交人在《工作移交清单》上签字,各留一份备案。
第三十四条员工离职必须办理手续,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擅自离职离岗的员工,集团将严肃追究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凡因严重违反集团纪律或违反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名的员工,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集团不支付任何补偿。
第三十六条在集团与员工正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员工必须照常上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或故意缺勤、未尽力执行工作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集团带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非正式员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除正式员工外,可以有条件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和临时用工。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合理选择用工形式。
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用工
1、劳务派遣用工必须符合“三性”岗位要求。
各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2、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量的10%。
3、劳务派遣合作单位必须具备劳务派遣资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4、用工单位要核对确认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不得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十九条临时用工
1、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单位可以有条件的使用临时用工,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单位兼职的非全日制用工除外)。
2、用人单位使用临时用工的必须签订临时用工协议。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和临时用工所适用的岗位范围,细化岗位层级,合理编制劳务派遣和临时用工计划,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劳务派遣和临时用工计划主要包括单位需求岗位、需求人数、工资费用等内容。
劳务派遣和临时用工计划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二条经营、管理、技术和关键技能等核心岗位和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和临时用工。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和临时用工,必须报请集团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办理录用手续。
第四十四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和临时用工协议的不能转为正式员工。
但可以参加单位组织的内部招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基本情况调查表
2、员工辞职申请表
3、人员调动审批表
附件1
基本情况调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政治面貌及入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职称及取得时间
执业资格及取得时间
第一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就读时间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就读时间
个
人
简
历
奖惩
情况
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情况
称谓姓名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
电话:
附件1
员工辞职申请表
姓名
部门
岗位
入职时间
申请离职时间
离职原因
部门经理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人力资源部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3
人员调动审批表
现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人员身份
身份证号码
配偶姓名
配偶工作单位
调往单位
拟任职务
本
人
工
作
简
历
调
动
理
由
综
合
办
公
室
意
见
年月日
计
划
财
务
部
意
见
年月日
人
力
资
源
部
意
见
年月日
集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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