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场物业服务合同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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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场物业服务合同通用版
卖场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卖场物业服务事宜,兹签订合同如下,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地点:
2、物业类型及范围:
3、建筑面积:
第二条委托事项
1、委托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甲方要求提前中止本协议需以书面知会乙方,则本协议自双方协商确认之日起终止。
2、服务人员配置详见《卖场物业服务人员配置方案及需求确认单》(附件1),服务人员的进场时间根据甲方工作进展的实际需求确定,甲方应在确定进场日期前的三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便于乙方进行人员的调配、招聘和培训。
3、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卖场物业服务方案及服务标准》(附件2)。
(各地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业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1)乙方派驻甲方的物业人员须经过岗前培训,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能自觉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维护社区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秩序,不得有违法乱纪的行为。
派驻卖场的乙方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安排及全面督导每日的综合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巡检、日常登记等,与甲方指定代表保持日常的工作联系,及时协调处理各种投诉;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提交《卖场物业服务方案及服务标准》供甲方确认,《卖场物业服务方案及服务标准》中应当准确写明甲方所需服务的具体区域、服务内容、特约服务委托事项等,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标准、服务频率等相关情况。
5、委托要求
甲乙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之约定及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附件进行项目实施,并将上述约定和附件作为甲方接收委托事项和支付的标准。
第三条交付、验收
1、验收标准:
双方同意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内容作为衡量乙方是否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之义务的标准;
2、验收内容应当满足《卖场物业服务方案及服务标准》的标准;
3、甲方对乙方服务之项目没有异议、合格通过的,乙方填报《卖场物业服务人员费用结算明细表》(附件4),经甲方确认后作为付款依据。
第四条质量保证及安全责任
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卖场物业服务方案及服务标准》内容,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进行月度服务质量考核评定,若乙方未达服务标准,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卖场如需要集中大卖的人员支持、零星开盘/展会/营销推广活动的额外人员(除卖场日常服务人员外)支持或延时加班等,乙方应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人工成本与物料费用,均需双方书面确认实报实销,填报《临时用工结算明细表》(附件7),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支付依据;
3、卖场由乙方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的专项服务,或甲方自行招标第三方服务单位,乙方应给与招标流程和实际工作上的任何配合;
4、乙方应审慎尽责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物业服务工作,如出现合同期间因乙方管理不善或因乙方提供之设备质量出现的问题而导致人身、财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上级单位给予处罚的情况,乙方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如造成不利影响,乙方应当全权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
第五条人力资源需求与提供
1、卖场服务人员的进场时间根据甲方营销工作进展的实际需求确定,甲方应至少提前____工作日与乙方进行书面确认,乙方应提前做好相应的人员调配、招聘及培训工作。
合同期内,因营销工作安排需要减少卖场服务人员或提前撤场时,甲方应至少提前四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对人员进行合理安排。
2、对使用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的临时性用工需求,甲方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与乙方书面确认;对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单次用工人数在人以上的临时用工需求,甲方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与乙方书面确认;对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单次用工人数在人以下的用人需求,甲方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与乙方书面确认。
第六条费用构成及结算
甲乙双方应在销售卖场开放至少一个月前填写确认《卖场物业服务人员配置方案及需求确认单》(附件1)。
本合同约定项目销售及卖场管理与服务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根据以下不同服务内容每月进行一次结算。
1、卖场服务人员人工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日常卖场服务人员费用采用以下第种模式进行结算:
(1)顾问管理模式:
卖场服务人员由甲方直接签订用工合同并直接支付人工费用,乙方负责提供卖场顾问管理服务。
卖场人工成本由乙方代为核算,次月5日前提供给甲方,由甲方于次月10前直接支付发放给应聘人员,支付发放日期不得晚于次月15日。
同时甲方按月度人工成本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管理酬金,该费用为含税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乙方提供驻场顾问管理人员,则甲方每月按照驻场管理人员的人工成本报价元/月与管理酬金一并支付乙方。
(2)全委托管理模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直接招聘服务人员,用工合同由乙方和应聘人员直接签订,所有人工成本由乙方直接支付,甲方按月度人工成本总额、加%(不低于6%)的酬金作为不含税价款,再加6%的增值税作为月度结算额支付给乙方,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前述人工成本包含:
工资(固定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保险、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节日费等)、招聘培训费、劳保费用等,具体岗位成本如下:
类别
类别岗位
人工成本
备注
管理人员类
卖场经理
0.00元/人·月
管理人员
0.00元/人·月
安管人员类
安管员
0.00元/人·月
维修人员类
维修工
0.00元/人·月
礼宾人员类
礼宾员
0.00元/人·月
清洁服务人员类
保洁员
0.00元/人·月
其他
2、服务人员食宿及装备
卖场服务人员(除外包人员)工作期间的食宿及服装、工具装备等,采用以下第种模式进行结算:
(3)由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采买提供;
(4)由甲方按标准以人工成本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进行采买,计入当期合同结算额,乙方并按%计取管理酬金及相应税金;
3、卖场日常物料及消耗品
卖场日常物料及消耗品采用以下第种模式进行结算:
(5)由甲方自行采买提供配置,乙方应每月根据实际需求向甲方提出采购配置申请;
(6)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采购,采购成本(包含采购物料成本和采购交通成本)由甲方实报实销;
(7)由乙方直接采买,采买金额计入合同结算额,乙方并按%计取酬金及相应税金。
卖场日常物料与消耗品包括但不限于:
维修工具与备品备件(如灯具备料等)、清洁工具与用品(如清洁工具、洗手间卫生纸、抹手纸、洗手液、空气清新剂、垃圾袋等)、水吧接待物料用品(如茶水饮料、水果、糕点、杯具等)、其他物品(如户外遮阳伞、地毯、伞架、雨伞、伞套机、伞套等)。
4、营销配合单项服务
卖场如需集中大卖、零星开盘、展会/营销推广活动的额外人员(除卖场日常服务人员外,如其他项目的临时抽调)的支持或延时加班,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营销需求通过《临时用工需求联系单》(附件5)、《临时用工现场确认单》(附件6)书面确认,由此产生的临时用工成本与物料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以增加合同额的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加计%管理酬金及相应税金,随同正常结算期费用进行结算。
实际发生费用时甲乙双方应逐次填写《临时用工结算明细表》(附件7)。
5、卖场专项服务
卖场日常管理中,如甲方需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提供卖场专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卖场新样板间开放展示前的精开荒费用、卖场日常保洁、大理石保养、地毯清洗、绿化租摆养护等),采用以下第种模式进行结算:
(8)由甲方自行组织第三方服务单位的招标工作,并与第三方直接签订协议,由甲方负责专项服务的监督、管理及验收,按约支付第三方费用;
(9)由甲方委托乙方组织第三方服务单位的招标工作,但由甲方与第三方直接签订协议,甲方按约支付第三方费用,由乙方负责专项服务的监督、管理;
(10)由乙方组织第三方服务单位的招标工作,由乙方与第三方直接签订协议,乙方按约支付第三方费用,负责专项服务的监督、管理及验收,计入当期合同结算额,乙方并按%计取管理酬金及相应税金;
6、其他说明
(11)合同签订后,若后期卖场服务需要增加或减少人员数量时,甲乙双方应填写《卖场增加/减少物业服务人员工作联系单》(附件3)进行书面确认,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月的费用结算中进行相应的增加或减扣。
(12)卖场实际使用的水电费由甲方承担,不包含在本合同费用总额中。
(13)合同有效期限内因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调整造成的人工成本增加,双方应即时沟通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1、本合同费用总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RMB),此金额为含税金额,其中增值税率%,乙方按照此增值税率提供(专用/普通)发票,最终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结算期对卖场实际发生费用(含人工及物料等)进行确认,并在到期次月日前结算支付卖场服务费用。
甲方无故不结算支付费用达到两期的,乙方有权减少、撤离服务人员,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3、本合同款项,乙方同意甲方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4、甲方支付每期款项前,乙方均须向甲方开具等额正式有效发票,发票统一开具甲方单位名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增减、更换人员或服务内容的,甲方有权拒收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6、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时间提前通知乙方后取消、调整服务人员及服务方案,若因甲方原因变更部分服务内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前已进行或完成部分服务项目,则甲方应按实际情况支付相应费用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及审定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并有权对上述事项及工作成果进行检验,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纠正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
2、甲方有权向社会各界宣布甲、乙双方合作之事实,有权有选择地播放、展示发布乙方有关物业服务资讯、信息(如录相、图片、文字说明)、广告等;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和团队组织进行有计划的检查与考核,卖场整体服务效果不达标的,有权对卖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乙方应当严格依据甲方要求完成委托之事项;
4、甲方有权考核和评估项目服务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有权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根据评估情况,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乙方调整服务团队人员构成。
如服务团队成员存在明显不胜任之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工作人员,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5、甲方应当保证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及不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及金额;
6、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交完成本合同服务之项目必需的资料;
7、甲方应当协调各相关工作,及时处理由甲方原因引起的各种纠纷;
8、甲方应当就乙方发起的需书面确认的文件及时做出响应和审核;
9、甲方应当指派专人配合本合同的执行工作,甲方委托人权限如下:
(1)负责乙方提交方案、建议的报批,及时跟踪审批过程,并反馈乙方结果;
(2)负责与乙方费用结算的审核及付款过程的跟踪;
(3)负责对乙方卖场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与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乙方执行与落实;
10、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
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卖场各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与甲方共同细化岗位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及考核指标并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卖场培训,要求培训覆盖率达100%;
2、乙方针对卖场物业服务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
卖场岗位职责、服务流程及标准、考核指标、质量检查制度等;
3、乙方卖场服务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制度纪律,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接受甲方的监督与考核,持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4、乙方负责处理因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并协助甲方处理因甲方相关原因而产生的纠纷;
5、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乙方可将相关成果用于公司宣传、业内评奖;
6、乙方保证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不向第三方透露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和金额;
7、乙方承诺并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法定资格、资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乙方应当严守安全作业规定,由乙方员工违章操作或从事违法活动等原因,给甲方及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损失甲方公共设施及设备的,须照价赔偿;
9、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项;
10、如乙方因故需撤销、变更本合同约定之事项,应在拟撤销、变更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并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甲方应予配合;如造成不利影响或费用超支,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
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擅自撤销、变更任何相关工作内容、工作计划;
1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之工作流程开展工作;
12、乙方应当确保本项目服务团队的专业性和稳定性,不可随意更换项目服务团队主要负责人员,如因故主要人员发生变动、流失,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补救,如造成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扣发乙方月结合同费用的10%的违约金;
13、乙方应当指派专人配合本合同的执行工作,乙方委托人相关信息如下:
(1)负责卖场物料的管理、人员管理及考核、班前班后会的召开、与乙方及甲方职能部门的沟通及信息反馈工作;
(2)负责卖场服务品质的监督、整改,充分协调和调动现有管理处资源,做好服务工作;
(3)负责解答客户提出的关于后期物业服务的相关咨询;
(4)卖场责任人的招聘、任命由乙方负责,对其工作的考核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
14、乙方对本合同条款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签约前均已详细审阅,确认合同内容、价格及相关资料等准确、完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要求补偿。
若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可随时终止本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一十条保密条款
1、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一切相关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用作本合同以外的用途或向第三方泄露。
乙方应对双方本合同合作事宜以及合作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2、保密条款为永久性生效条款,不因合同终止而失效;
3、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一切相关资料,同时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资料给予删除或销毁。
第一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为违约,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予以及时纠正;如违约方未能及时纠正,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2、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项,如出现安全事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形,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或其他甲方认可的解决办法,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如上述情形造成不良影响且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甲方有权撤销、变更或指定第三方履行的权利,且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3、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未达服务标准,甲方有权要求其修正、改善,若(三)个工作日内仍未达到服务标准与要求,甲方有权扣发乙方月结合同费用的(10)%或终止合同;
4、若乙方未严格遵守双方约定之工作流程,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主要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乙方未能及时响应甲方发起的流程或事项做出及时响应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执行相关流程和事项的;
(3)流程和事项审批没有书面文件证明的;
5、若乙方在合同期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遭受处罚或者引起其他不利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与甲方协商;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且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委托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委托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费用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若甲方未能及时响应乙方发起的需甲方审核的事项,或未能按期提交相关资料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合同期内,因甲方营销工作安排需要减少卖场服务人员或提前撤场时,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第五条款规定提前四十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按照被撤场员工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乙方违约金。
9、如甲方原因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但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10、如乙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但无权要求支付已提供服务的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一十二条不可抗力
1、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甲乙双方无法预见或控制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按照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据实结算相关费用。
第一十三条通知联系
1、双方合作过程中的资料交接、计划执行、通知的送达等均采用书面形式(选择专人送达、邮寄送达、传真书面签署的扫描件送达或电子文档发布至指定接收邮箱送达)。
2、任何一方变更上述信息,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
如上述信息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一方送达信息发生变更未按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该方自行全部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
第一十四条合同文件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与说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组成和解释如下:
1、本合同条款;
2、签约双方主体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文件;
3、附件:
附件1:
《卖场物业服务人员配置方案及需求确认单》
附件2:
《卖场物业服务方案及服务标准》
附件3:
《卖场增加/减少物业服务人员工作联系单》
附件4:
《卖场物业服务人员费用结算明细表》
附件5:
《临时用工需求联系单》
附件6:
《临时用工现场确认单》
附件7:
《临时用工结算明细表》
注:
本合同、合同附件、过程文件、确认单以及任何书面文件都需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一十五条争议解决
1、如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产生争执或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2、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日内,双方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或者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第一十六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者补充,须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双方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经结清;
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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