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分包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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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分包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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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分包合同1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总承包方:
分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动力、照明系统:
分包方负责自行实施并完成合同图纸中标明的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规定的全部动力、照明及防雷与接地系统的安装、测试、联动调试、维修等工作。
2.弱电系统:
包括电话及网络系统、有线及卫星电视系统、安全防范管理系统、楼宇自动控制系统、公用移动通信系统。
分包方负责自行实施并完成图纸设计的全部预留预埋管、管内穿带线、接线盒、预埋弱电设备箱体、桥架、线槽以及预留洞(包括安装就位所需的洞口)、出墙套管、补洞、堵洞等工作。
3.给排水系统:
分包方负责自行实施并完成合同图纸中标明的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规定的全部给排水系统的安装、试验、维修等工作。
并负责将排水管道做至出户第一个排水检查井,其他各系统管线做至建筑物外墙皮1.5米处封堵。
4.采暖系统:
分包方负责自行实施并完成合同图纸中标明的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规定的采暖工程的全部采暖工程的预留预埋工作。
5.通风系统:
分包方负责自行实施并完成合同图纸中标明的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规定的通负工程的全部预留预埋工作。
6.空调系统:
分包方负责自行实施并完成合同图纸中标明的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规定的空调系统的全部预留预埋工作。
7.消防工程:
包括消防水和消防电(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系统)工程。
分包方负责自行实施并完成合同图纸中标明的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规定的消防工程的全部预留预埋工作。
8.燃气工程:
分包方负责自行实施并完成合同图纸中标明的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规定的燃气工程的预留预埋工作、留洞等工作。
9.临水临电(仅劳务):
分包方负责生活区、办公区的临水临电工作,并负责完成施工现场的临水临电工作(临电负责从电源到二级分配的安装工作,临水按现场规划的临水方案安装至所需的每个给水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9月01日。
竣工日期:
2012年10月3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日数 305 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北京市建筑长城杯要求。
五、合同价款
按工程投标报价总价1863913.49元优惠5%。
优惠后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壹佰柒拾柒万元人民币(¥:
17700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工程施工界面划分;
4.工程投标报价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一、图纸
1.总承包方应当向分包方提供图纸套数:
两套。
2.补充:
总承包方所提供的合同图纸套数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由分包方向总承包方提出需求,通过总承包方向设计单位另行购买,购买费用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3.任何施工图纸必须经总承包方确认,未经总承包方确认的图纸无效。
二、总承包方
总承包方义务:
总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包括以下内容:
1.允许分包方使用总承包方在现场已有的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脚手架;
2.免费为分包方提供工人宿舍用房;
3.组织分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三、分包方
1.分包方义务
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
(1)未经总承包方事先书面同意,分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2)分包方必须全面服从总承包方、监理方、建设单位的施工、安全、劳动力管理,并需要做好与其它专业分包的协调、配合工作。
(3)分包方应负责装卸、清点、验收、保管总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4)按总承包方的要求按时报进度计划,由总承包方确认后按计划施工。
(5)分包方应确保施工质量,并应采取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
(6)分包方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分包方负责现场所需的临水临电工作。
(8)分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9)分包方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总承包方的要求如期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乙方无故拖延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的,由分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能作为分包方违反相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
2.分包方代表【项目经理】姓名:
,每月现场工作日不少于25日历天。
本条增加下款内容:
(1)未经总承包方及监理人代表同意,分包方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所明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如需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总承包方,经总承包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分包方违反本条款的约定被视为严重违约,分包方应当自违约事件发生起,按照100000元/人次的标准向总承包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分包方停止违约行为。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因故离开现场需经总承包方代表同意,未经总承包方同意擅自离开现场的,分包方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人民币10000元的标准向总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3)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4小时向总承包方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另派人参加。
如分包方违约,应当按照5000元/人次的标准向总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四、工期延误
误期违约金额度:
工期每延误一天,分包方应当向总承包方赔偿人民币壹万元/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经总承包方、分包方最终确定的结算价款的3%,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总承包方损失的,分包方应继续赔偿总承包方损失。
五、工程质量
达到北京市建筑长城杯要求
六、材料设备
1.除暂估价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外,工程所需的其它主要材料和设备均属分包方采购的范围。
暂估价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包括:
序号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计量单位
备注
一
给排水专业
1
给水无负压供水机组
V=6m³/H,H=26MH2O,带定压罐功率2.2KW,重量1000KG
组
含气压罐及附属阀部件及控制箱
2
蹲便器(感应式)
套
含感应阀及附属配件
3
小便斗(感应式)
套
含感应阀及附属配件
4
洗脸盆(感应式)
套
含龙头及配件的供货及安装
5
洗脸盆
套
含龙头及配件的供货及安装
6
座便器
套
含附属配件
7
淋浴器
套
含淋浴房、龙头及附属配件
8
浴盆
套
含龙头及附属配件
9
洗涤盆
套
含龙头及附属配件
二
电气专业
1
配电柜BGM2~3
台
2
配电柜BGM1、4
台
3
配电柜BGM1-1
台
4
配电柜BGM2(3)-1
台
5
配电柜BGL1
台
6
配电柜BGL2、BGL2-1
台
7
配电箱AP-B1-1/-2、AP-B1-FM
台
8
配电箱APEB1-J
台
9
配电箱1
(2)-AL-C(平面图中为1
(2)-AP-C)
台
只含目前图纸显示的元器件
10
配电箱AL-B1
台
11
配电箱ALE-B1-PD、ALE-B1、ALE-B1-RD
台
12
配电箱1
(2)-AL-1~-5
台
13
配电箱1
(2)ALE-1~-5
台
14
A号楼配电箱AL0
台
15
A号楼配电箱AL1~AL2/3
台
16
A号楼配电箱ALK
台
17
A号楼配电箱ALJ1/J2
台
18
电视监控(安防)接线箱体、电视(前端箱体)分配箱体、无线通信配线箱体、楼宇自控接线箱体、消防模块接线箱体、户弱电箱体
台
所有弱电预留接线箱体
19
地插
套
20
金卤灯
套
21
吊花灯
套
22
空调温控开关
套
2.由分包方提供的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总承包方审批,并需在进场前3天通知总承包方,经总承包方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即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未经总承包方同意,分承包方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
未经总承包方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方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分包方的中期付款中。
3.由总承包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总承包方供应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分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分包方妥善保管。
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总承包方不再另行支付。
因分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分包方负责赔偿。
总承包方供应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前,由分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总承包方无须另行支付。
分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向总承包方提交供货的进场计划,并负责材料、设备及成品、半成品的现场存放、保管,以及可能发生的二次搬运,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由分包方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和设备:
分包方选择的供货商资质和履约能力必须提前获得总承包方的确认,并需要至少提前15日向总承包方申报,方可供货及进场施工。
如果分包方的材料供应商在进场前未经总承包方的确认,总承包方有权判定该材料供应商为不合格,分包方必须重新选择材料供应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分包方并应承担由于错误选择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本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遵守材料、设备进场审查规定,未经总承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分包方将建筑材料或设备投入使用或更换原约定材料、设备时,总承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停止上述行为并拆除,因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此部分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款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计划中(按工程款支付条款的约定执行)。
5.根据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共同确认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工程量清单(含损耗),一旦现场实际材料的损耗量超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时,超额部分设备材料的供应和安装费将由分包方承担。
此部分费用经总承包方审定后,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特别说明:
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最终材料清点的情况,对于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执行较好的分包方,总承包方将按所节约部分材料的50%作为对分包方的奖励;对于材料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的分包方,总承包方将按照超额浪费部分材料价值的1.5倍,从工程款和结算款中扣除。
七、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
固定单价合同(含水电费)。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1)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
a.分包方在编制投标书时对合同文件、合同图纸的任何错误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忽而造成的错误或失误;
b.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费率等价格要素的波动,合同中约定可以调整的除外;
(2)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范围:
实际工程量及工作内容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及工作内容之间的差异以及变更对合同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形式或程度的改变,而引起的措施项目内容及费用的变化;以及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
(3)本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风险范围还包括以下内容:
a.分包方投标报价中的计算和价格错误,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不再调整。
b.进场后分包方申报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总承包方审核调整后所产生的差异费用不予调整。
c.发包人在招标阶段随招标文件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工程量与结算时按招标图纸重新计量的工程量之间出现差异时,差异在±2%(包括±2%)以内的,结算时工程量不予调整。
2.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约定予以调整:
(1)工程量清单中漏项、错项、新增部分的规费已包含在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中,固定包死,不得在组价过程中再另行计取和调整。
(2)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
(A)经总承包方和设计人确认的设计变更,以及非分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总承包方确认的工程洽商。
(B)总承包方在招标阶段随招标文件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除清单中明确说明“工程量为暂估工程量”)所提供的工程量与结算时按招标图纸重新计量的工程量之间出现差异时,差异在±2%(不包括±2%)以外的,结算时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予以调整。
(C)总承包方在招标阶段随招标文件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中明确说明“工程量为暂估工程量”的项目,其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
(D)合同价款调整部分除计取税金外不计其它任何费用。
八、工程进度款支付
1.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分包方按进度要求完成每月工程量并经验收合格,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相应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且初步结算工作完成后,支付分包方的全部价款至初步结算价款的85%;工程初步结算完毕并经总承包方确认后,支付分包方的全部价款达到工程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限:
总承包方完成工程进度款批复后14天内。
九、安全文明施工
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约定:
本分包合同总价的2%作为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分包方有“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则在发生“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的次月工程款中扣除;如分包方的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发生累计超过三次,则此文明施工专项基金将不予退回。
分包方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总承包方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同时满足交通、环保、民扰和扰民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免除业主和总承包方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
总承包方不承担任何与此有关的索赔。
十、竣工结算
1.分包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4日内向总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总承包方应当
在收到分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的60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2.本工程竣工结算时限以结算审核工作完成的时间为准,竣工结算价格需以总
承包方、分包方共同确认为准,分包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相关异议。
3.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24个月)期满后且分包方完全履行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后,无息退还分包方。
特别说明: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是在保证工程质量在质保期期间无重大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才予以无息返还。
十一、保修
1.分包方在收到总承包方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应当在24小时内自费开始进行修
补。
分包方每延迟修补的,应向总承包方支付违约金500元,超过48小时分包
方仍未到达现场的,总承包方有权委托其他人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包方
承担。
上述违约金和费用总承包方有权从应支付给分包方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直
接扣除。
2.分包方应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履行保修责任,由于分包方施工质量导
致的事故,分包方应当承担全部的抢修费用,如果因此给总承包方造成了其他损
失的,分包方还应当向总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分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
总承包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由分包方承担,总承包方有权就保修费
用向分包方追偿。
十二、争议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合同效力及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总承包方、分包方各执两份。
补充条款:
1.分包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或实际开工的,每迟延一天应向总承包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工程竣工期限不予顺延。
2.分包方不按照相关规范施工的,每被发现一次应向总承包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3.分包方未经总承包方许可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总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分包方返还全部工程款,并有权要求分包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4.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总承包方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竣工后,如因质量问题(不可抗力除外)造成总承包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分包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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