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十大经管体系舞弊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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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十大经管体系舞弊案
上市公司十大经管舞弊案
一、上市公司十大经管舞弊案各显“神通”
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可以用“造假成风”形容。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泛滥是制度缺陷使然,如股权结构的分裂(流通股上市、非流通股不能上市)、公司冶理结构存在缺陷(一股独大)、独立会计师丧失独立性等。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笔者对近年来影响重大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只包括已查明案件)作了梳理,遴选出十大上市公司经管舞弊案[1]。
1、原野经管舞弊案(会计师——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
该公司自成立到上市两年时间内初始投资不实,频繁变动股东、虚增资本、对公司资产进行两次大幅度的调账升值并对升值部分进行不合理分配以及在资产评估中虚列资产工程。
1989—1991年该公司通过虚增销售收入、隐匿经管费用、炒卖本公司股票等手段虚增利润2.22亿元,1989—1991报表累计盈利为7742.5万元,实际累计亏损14457.5万元。
其中1、1991年11月原野公司与海南I公司和深圳L公司签署合作建造两座大厦的工程及承包利润的合同,合同规定,原野负责提供土地并办理开发经营许可证等有关事宜,I公司具体负责工程施工及房产经营,并承诺付给原野公司承包利润8500万元。
12月31日,原野公司在两座大厦王曙晖个没有动工、一个刚打地基的情况下,将所有承包利润8500万元作为本年实现的利润入帐,并倒算出销售收入2.76亿元,同时倒挤出销售成本和销售税金等数字。
2、1989年至1991年,原野公司共发生经管费用8300万元,其中1989年为1440万元,1990年为2730万元,1991年为4130万元。
原野公司将经管费用或列作开办费挂帐,或分摊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摊不了的作为待摊费用等挂帐。
3、原野公司上市后,由于市价远高于面值,1990年,原野公司将名义上为其子公司持有的原价股票按市价抛向社会,从中获利3400万元记入当期利润。
股票卖出后,原野公司在帐务上作了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股票的会计记录。
4、原野公司下属的福华公司自用厂房建成后,由原野公司决定按建造成本划转给另一下属物业公司,再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出售,按售价划转给福华公司,因此虚增利润2000多万元。
2、琼民源经管舞弊案(会计师——海南中华会计师事事务所务所)
该公司1996年度虚构了5.66亿元利润、虚编资本公积金6.57亿元。
虚增的利润主要来源于:
(1)将合作方香港冠联置业公司投入的股本及合作建房资金1.95亿元确认为收入;
(2)通过三次循环转帐手法,虚构收到转让北京民源大厦部分开发权和商场经营权的款项2.7亿元,从而确认收入3.2亿元;(3)将收到合作言的民源大厦的建设补偿费5100万元确认为收入。
该公司还将其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未有处置权的的民源大厦对外投资,并对土地使用权和民源大厦进行评估,评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金。
上述虚构的结果导致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都大幅度增加。
3、东方锅炉经管舞弊案(会计师——四川会计师事务所)
“东方锅炉”在上市之前,就通过调整财务报表而虚增净利润1.23亿元,上市后,又在“利润截期”问题上大做手脚,将1996年度的销售收入1.76亿元和销售利润3800万元,调整至1997年度。
1997年度又以同样的方法,将该年度的销售收入2.26亿元和销售利润4700万元转移到1998年,从而创造连续3年稳定盈利,净资产利润率增长平衡的假象。
4、红光实业经管舞弊案(会计师——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
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
5、郑百文经管舞弊案(会计师——郑州会计师事务所)
郑百文公司上市前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元,并据此制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后三年采取虚提返利、费用挂帐、无依据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14390万元。
此外,该公司股本金不实,上市公告书存在重大遗漏,年报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张家界经管舞弊案(会计师——湖南会计师事务所)
ST张家界1996-1998年间年报中共虚构收入累计12261万元,占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49%;虚构其他业务利润528万元,虚增税前利润4662万元,占三年税前利润总额的62%
(1)1995-1996年,张家界股份公司先后与张家界电业局、深圳全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达佳实业公司签订了364亩土地转让合同,转让金额合计7965.9万元,并约定土地使用权证在买方付款后移交。
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亦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7965.9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6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7965.9万元,税前利润虚增2165万元。
(2)1997年,张家界股份公司与张家界市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深圳市凯莱德实业公司、湖南兆华投资公司签订了150亩土地转让协议,转让金额合计4295万元。
协议约定,受让方需在半年内付清全部价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证。
如受让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转让方将收回土地或另行转让。
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土地使用权亦未转移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4295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7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4295万元。
(3)1998年8月,张家界股份公司以2160万元价款从香港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得张家界地区索张公路的权益。
按合同约定,该权益包括投资本金和投资利息补偿,且当年应收回591万元投资回收款。
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将591万元投资回收款全部计入了其他业务利润,在扣除了63万元的摊销费用后,差额528万元虚增了利润。
7、ST黎明经管舞弊案(会计师—华伦会计师事务所)
黎明股份是1999年为了粉饰其经营业绩,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负债1956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413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其中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两项分别占该公司对外披露数字的37%和166%。
经过检查组审定后,该公司利润总额由检查前对外披露的5231万元,变为-3448万元。
更为严重的是该企业出现的上述问题,除常规性的少提少转成本、费用挂账、缩小合并范围等违规行为外,有90%以上的数额是人为编造假账、虚假核算虚增出来的。
(1)对开增值税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
即通过与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的形式,虚拟购销业务,在回避增值税的情况下,虚增收入和利润。
比如,该公司所属的黎明毛纺织厂通过与11户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07亿元,虚转成本7812万元,虚增利润2902万元,虚增存货2961万元,巧妙地利用增值税抵扣制度,对开增值税发票,既达到了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又不增加税负。
(2)虚开产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
即为了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虚拟销售业务和销售对象,不惜付出真纳税的代价,虚开销售发票,虚增收入。
该公司所属的营销中心,1999年6月和12月份,虚拟了两个销售对象即沈阳红尊公司、宜昌盛泰服饰公司,虚开不能作进项抵扣的普通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2269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124万元,经管费用105万元,虚增利润1039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1748万元,坏账准备105万元,预提费用174万元,应交税金224万元,虚减内部往来206万元,表面上依法纳税,实质上却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
(3)利用有关出口货物优惠政策,虚增收入。
即利用出口货物企业可以自制销售发票的条件,虚拟外销业务,以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
例如,该公司所属的进出口公司1999年6月通过这种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82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519万元,虚增利润63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582万元,虚减存货519万元。
(4)人为扩大企业销售业务的核算范围,虚增收入。
即为了虚增收入,将不属于“销售”科目核算的业务,人为调整到“销售”科目核算。
例如黎明进出口公司擅自将其本应在“委托发出材料”科目核算的外委加工服装业务,通过与被委托方对开发票的形式,进行销售核算,虚增销售收入888万元。
8、大东海经管舞弊案(会计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
大东海股份公司为取得上市资格,1993年至1997年间,虚列收入及投资收益等共计2.4亿元。
其主要作法:
一是虚挂应收海南国际有限投资公司、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集团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在南中国大酒店、游乐公司、滨海渡假村的消费款,虚列营业收入21307万元;二是将其承包经营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海南港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虚假利润414万元并入本公司;三是以滨海大酒店装修收入为名,虚列其他业务收入,虚增利润1087万元。
四是大东海股份公司为虚增期末货币资金数,通过大东海集团公司向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9325万元,但只入“短期借款”帐8500万元,入“投资收益”825万元,虚增了投资收益。
五是将购买港澳信托股份中的应收股利375万元转作投资收益。
以上各项扣除已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1170万元,共虚增利润2.28亿元
9、银广夏经管舞弊案(会计师——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
银广夏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
10、麦科特经管舞弊案(会计师——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
麦科特公司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万港元,虚构成本20798万港元,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其中1997年虚构利润4164万港元,1998年虚构利润3825万港元,1999年虚构利润1331万港元;为达到上市规模,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元转为实收资本,以及倒制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隐慝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二、上市公司十大经管舞弊案分析
舞弊因从事者身份不同,而有所谓经管舞弊与非经管舞弊之分。
非经管舞弊又称为员工舞弊,经管舞弊一词中的“经管”泛指各中上经管阶层,所谓经管舞弊简单地说是指经管阶层所从事的各种舞弊。
员工舞弊,除非串通或经经管阶层的授意,均可借内部控制制度加以有效预防及检查;而经管舞弊的作弊者通常均于事前精心设计,事后并极力设法隐瞒,作弊者的经管层次愈高,注册会计师愈难加以有效检查。
1、上市公司经管舞弊动机
(1)融资(圈钱):
资金与企业,犹如血液与人体,赚钱的公司为扩充设备,需要更多的资金;亏本的公司为了营运周转,更需要资金。
资金不足,可能导致周转不灵,因而倒闭。
企业为了达到借款或增加资本的目的,可能虚报其财务报表,以便说服资金提供者,作出决策。
(1)初次发行阶段。
证监会要求公司有三年盈利,公司为了能上市,就进行财务包装。
这与发行体制有关系。
(2)配股阶段。
证券会要求上市公司净资产盈利率6%,才能配股。
为实现配股,上市公司也会进行财务包装。
(3)增发新股。
目前有6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总额为10个亿以上,定价由承销商与发生公司协商。
这也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包装行为。
东方锅炉、红光实业、麦科特、郑百文、大东海都是“包装”上市,虚构前三年利润,以达到IPO目的。
(2)二级市场炒作(操纵价格):
企业股票如果上市,为维持股价或为使股票价格能达到预期的波动,常利用不实的财务报表,以达到目的。
股票价格预期的波动也可能是蓄意地使股价作暂时性的下跌,以便操纵者得以廉价购进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权或待价而沽。
琼民源与银广夏造假案主要目的是配合庄家二级市级操纵价格
(3)其它考虑:
我国上市公司粉饰报表另外一个目的避免带帽(“ST”、“PT”)以及退市;如果已带帽了,“ST”不想沦为“PT”,“PT”不想最后退市,这些带帽公司一般都表现出强烈扭亏为盈的欲望以达到摘帽的目的。
此外,公司经管阶层为了达成预算目标,借以表现其为成功的经理人;或是为了贪得绩效奖金或分红,可能虚报财务报表。
前者可能为了表现自我或与工作职位安全有关;后者则是为了物质报酬。
有人称此类舞弊为“绩效舞弊”舞弊手段。
ST黎明及张家界舞弊动机目前还不是很清楚,但不外乎以上三种动机,他们造假首要目的是不亏损,以避免带帽并为以后圈钱作准备。
2、上市公司经管舞弊征兆
健全的内部控制有助于预防及检查员工舞弊,如经管阶层蓄意舞弊以虚报财务报表,则内部控制将被逾越,而失去功能。
因此,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预防及检查经管舞弊的作用不大。
审计人员于后事审计工作时,必须对可能导致经管舞弊的征兆提高警觉,这些征兆有人称之为红旗(RedFlag)或警讯(WarningSignal)。
l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Coopers&Lybrand列举了29个警号,提醒审计人员及公司监察人注意,并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警讯列举如下[2]:
1.现金短缺、负的现金流量、营运资金及/或信用短缺,影响营运周转。
2.融资能力(包括借款及增资)减低,营业扩充的资金来源只能依赖盈余。
3.为维持现有债务的需要必需获得额外的担保品。
4.订单显著减少,预示未来销售收入的下降。
5.成本增长超过收入或遭受低价进口品的竞争。
6.对遭受严重经济压力的顾客,收回欠帐有困难。
7.发展中或竞争产业对新资金的大量需求。
8.对单一或少数产品、顾客或交易的依赖。
9.夕阳工业或濒临倒闭的产业。
10.因经济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产能过剩。
11.现有借款合约对流动比率、额外借款及偿还时间的规定缺乏弹性。
12.经管阶层严格要求主管达成预算的倾向。
13.迫切需要维持有利的盈余记录以维持股价。
14.经管阶层不提供审计人员为澄清及了解财务报表所需的额外资料。
15.主管有不法前科记录。
16.存货大量增加超过销售所需,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的产品过时的严重风险。
17.盈余品质逐渐恶化,例如折旧由年数总和法改为直线法而欠正当理由。
l我国四类上市公司基本存在经管舞弊[3]
1、资本运作和关联交易频繁的上市公司,这类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背后是往往是证券欺诈,包括财务造假与二级市场操作,资本运作频繁本身说明其前面的资本运作是虚假的,后面的资本运作也难保真实的。
此外,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有较多关联交易,其业绩也不可信,因为目前关联交易非常不公允,实现的业绩往往不可持续,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2、业绩和股价波动厉害的上市公司,一般企业的业绩具有惯性,除非天灾人祸,但现在有些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很快,此类上市公司前期业绩基本不可信。
股价波动厉害的上市公司,此类上市公司已被恶庄控制,上市公司的业绩已完全沦为恶庄欺骗股民的慌言,上市公司利用业绩配合庄家炒作,此类上市公司业绩最不可信。
3、IPO及没有三分开的上市公司,IPO即首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由于经过大规模的上市改组,其前三年的业绩与实际业绩相差太远,特别是剥离劣质资产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前三年的业绩不是其真实业绩,而是人为的模拟业绩,其业绩水分很大,所以,首发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上的业绩基本都是假的。
没有三分开的上市公司。
其与大股东实际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会计核算非常随意,业绩在母子公司之间移来移去,没有任何的可比性及可靠性。
4、全行业亏损或行业过度竞争的上市公司,这类上市公司实际业绩都很差,但为了圈钱和炒作需要,或者利用会计手段调节业绩,或者直接虚构业绩,使之三年微利或保配然后一年大亏,这类企业业绩有太多粉饰,没有可信性。
l我国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点[4]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上市公司在以下状况或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面临较大风险:
1、关联方交易。
没有识别关联方交易是导致审计失败的常见例子。
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巨额亏损转移到不需审计的关联企业,从而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
有的上市公司则与其关联企业杜撰一些复杂交易,单从会计方法上看,其利润的确认过程完全合法,但它却永远不会实现。
已受处罚的琼民源公司,其5.4亿元的非常收益和6.57亿元的新增资本公积金就是通过关联交易取得的。
2、非常交易。
不少上市公司为避免三年亏损摘牌或为达到规定的配股条件,常常采用非常交易,如转让股权、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年末发生非常销售业务、收取政府补贴等,从而获取非常收益,以期公司业绩得到一次性改观。
3、非货币性交易。
有许多上市公司的交易业务是非货币性的,如转让土地、股权等巨额资产,没有现金流入,只是借记“应收款”,同时确认转让利润。
还有一些公司通过非法渠道将资金拆借出去,或者将资金投入子公司,这些资金或资本实际上已难以收回,也没有现金流入,却仍在以此确认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
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司的主要收入是非货币性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就应当受到怀疑。
4、资产重组。
近两年来,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越来越多,不可否认重组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改善资产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一些上市公司实施了“突击重组”的战略,或者说是“报表重组”,重组后上市公司业绩在短期内会大幅度改善,但实际上增加的只是“业绩幻觉”。
“琼民源”事件就是假借重组实现利润的转移,虚构业绩,这为注册会计师敲响了警钟。
另外,资产重组审计是一项复杂的业务,涉及许多问题,如股权变更的标志是什么?
如何确定重组购买日?
重组相关公司的优质资产、不良资产的计价规范是否一致?
资产置换、注入优质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和公允?
被购并方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
是否存在或有负债或损失?
对关联单位、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否准确?
对关联交易的计价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难度和风险。
5、会计方法与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应遵循一贯性原则,但并不是说绝对不能变更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只要有根据,会计变更是允许的。
但有时上市公司也会利用会计变更来操纵利润,较为普遍的作法是改变长期投资处理方法及合并报表范围,
6、期后事项与或有事项。
注册会计师应对上市公司期后事项及或有事项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不可轻易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这方面的问题包括:
上市公司期后投资决策出现较大失误,投资效益很差,连续出现巨额亏损或营运资本减损,使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受到怀疑;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如所得税减免无法估计、法律诉讼等;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诸如合并、清算等重大事件;存在应收票据贴现、应收账款抵押、通融票据和其他债务担保;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资料与审计附送资料不一致;等等。
此外,复杂的控股关系、跨地区交易、非法或非规范的融资行为、所审客户的股票在二级市场的异常波动都容易产生审计风险,应受到注册会计师的特别关注。
3、上市公司经管舞弊手法
经管舞弊手法一般有以下几种,主要目的是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虚减负债、费用。
1.多计存货价值:
对存货成本或评价故意计算错误以增加存货价值,从而降低销售成本,增加营业利益。
或虚列存货,以隐瞒存货减少的事实。
2.多计应收帐款:
由于虚列销售收入,导致应收帐款虚列;或应收帐款少提备抵坏帐,导致应收帐款净变现价值虚增。
3.多计固定资产:
例如少提折旧、收益性支出列为资本性支出、利息资本化不当、固定资产虚增等。
4.费用任意递延:
例如将研究发展支出列为递延资产;或将一般性广告费、修缮维护费用或试车失败损失等递延。
5.漏列负债:
例如漏列对外欠款或短估应付费用。
6.虚增销售收入:
会计期间划分不确实,或会计原则适用错误,致提前确认销售收入;或虚列销售收入交易事项,以增加利益。
7.虚减销售成本:
由于虚增期末存货价值,致销售成本随之虚减。
8.隐瞒重要事项的揭露:
例如重大讼案、补税、借款的限制条款、关系人交易、或有负债、会计方法改变等,未予适当揭露。
上市公司十大财务造假案造假手法
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应收帐款多计固定资产虚增销售收入虚减销售成本费用任意递延漏列负债隐瞒重要事项的揭露
原野经管舞弊案★★★★
琼民源经管舞弊案★★★
东方锅炉经管舞弊案★★
红光实业经管舞弊案★★★★
郑百文经管舞弊案★★
张家界经管舞弊案★
ST黎明经管舞弊案★★★★
大东海经管舞弊案★★
银广夏经管舞弊案★★★
麦科特经管舞弊案★★
三、会计师如何侦查上市公司经管舞弊
1、深入了解客户经营现状[5]
客户的经济状况不佳,可能影响经管阶层的诚信,进而影响到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评估客户的经济状况,有赖于审计人员对客户的经营及其产业的了解。
经济状况包括内在及外在两个因素,外在因素包括经济景气及竞争情况,内在因素包括财务结构及经营绩效。
外在经济景气及竞争情况可能说明客户经济活动及经营结果的变化或发现某些个别问题,例如经济衰退可能造成催收困难,科技改变可能导致存货呆滞陈旧,同行激烈竞争结果可能使营业额(市场占有率)减少或毛利率降低。
了解这些因素,有助于审计人员评估客户财务报表有无遭受重大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判断在审计过程可能遭遇的困难程度。
银广夏萃取产品神话之所以骗过会计师,是因为会计师对生物萃取一无所知,可见注册会计师对客户业务经营了解不够是导致审计失败的一个重要成因。
实务上,对客户业务经营了解不够主要表现在:
1.对客户的业务经营欠缺充分了解,尤其是一些特殊产业,
2.对于客户经营所处的环境未能掌握,以致于对经济及产业情况认识不够,以及对客户所面临的风险不能提高警觉。
3.对于客户的高级经管阶层过去的背景了解不够。
这些高阶主管过去可能犯案或有其他不良记录,容易故态复萌。
4.对客户的控制环境评估有瑕疵,尤其是对最高经管阶层的思想及作风未予正视或评判错误。
5.对于客户经营环境的了解不够。
例如,在权威领导的组织里,经营单位的经理可能为了达成公司最高经管当局所设定的目标而虚报其业绩;或故意隐藏其已达成的业绩,以减少未来业绩的压力。
6.对客户的产品、制造过程及设备了解不够。
7.对经管阶层的陈述及声明给予过分的信赖。
8.对客户其他人员、主管机关或供应商的某些报告未加以研究或重视,例如系统分析师的报告可能反映有问题存在,以及对这些问题未能及时加以解决;主管机关的检查报告可能显示信用已经亮起红灯,或投资组合的评价存有争议。
9.对于客户内部审计部门成立的宗旨及绩效,缺乏充分认识。
2、分析性复核
许多财务报表之不实表达,未能被发现,乃由于审计人员之经验不深,加上资深人员之督导不足所致。
通常助理人员可能太过于埋头苦干,因而只见树、不见林。
对于可疑的线索,常视为当然,而未能深入探求真相。
由于商业经营的复杂面及人性弱点,要想消除错误及舞弊是不可能的。
虽然如此,审计人员如能秉持专业怀疑,并熟悉各种可能的舞弊迹象,必然可以增进揭发财务报表虚饰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主审会计师首先应该是位财务分析师,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情况应从多角度进行分析,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行业分析
2、会计分析
3、财务分析
4、前景分析
主审会计师必须站在战略角度分析被审单位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及公司的前景。
笔者认为,当审计进入风险基础审计阶段,分析性复核成了最主要的审计方法和程序,笔者曾通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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