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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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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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国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国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一、国家的科技拨款制度
世界各国科技拨款制度同国家的科技体制、经济体制乃至政治体制密切相关,没有统一的、最优的模式。
但从总体看,多数国家政府科研经费实行预算拨款制度。
在制定科研预算之前,首先制定国家的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由主管部门指导所属各司局、科研院所按国家大政方针和部门的年度政策制定相应的科研项目和预算。
一旦预算得到批准,就要严格执行。
美国:
国立科研机构每年要提交预算,由主管部门,如国防部、能源部、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国家科学基金会、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分别综合汇总,编制部门预算报总统预算办公室,经总统同意后,交国会审议和批准后方能执行。
法国:
政府科研经费的管理主要由科研部负责。
科研部接收和登记所有民用科研经费预算的申请,在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拨款进行调整。
日本:
预算采取年度拨款制度,每年分4次,即每3个月拨一次款给研究所。
科技厅是日本制定科技政策的宏观管理部门,但对各省厅的科技预算不直接管理,由各省厅根据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的大政方针自主制定本省厅的科技预算报大藏省审定。
俄罗斯:
政府采用年度预算拨款制度,联邦议会根据前一年全国整体经费情况确定第二年的科技经费预算比例。
俄科学院各研究所按照其所需经费,于前一年秋季向研究所所在学部提出第二年经费预算申请报告。
科学院主席团根据政府年度经费拨款总额核定各学部的经费申请并通过院财经局按比例切块下拨。
各研究所必须按其预算草案各科目严格执行下拨经费,基本上没有使用下拨经费的自主权和机动权。
以上可以看出,上述国家科研经费预算拨款制度的共同点为:
一是采用政府和议会两级预算审批制度;二是科技资助计划、预算分配渠道及管理按大行业划分,实行部门代理制度;三是严格执行预算。
二、国立科研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科研经费的分类和构成。
各国政府科研经费通常可分为事业费和项目费两大类。
事业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大型仪器和公共服务设备的购置和运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机构运行经费和少量的间接成本(主要是管理费)。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的直接成本(流动人员的工资和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等)。
前者主要是预算拨款,后者则是通过竞争获得。
日本:
科研经费包括“一般会计”项下的文教及科学振兴费和“特别会计”项中的科学技术经费以及总理大臣科学技术特殊经费两部分。
德国:
政府对国立科研机构的经费投入分为按单位拨款和按项目资助两种。
前者由议会用核定编制的办法确定人员工资额、运行费、仪器设备费和基建费等。
后者由政府委托给项目负责单位,研究机构和企业均可按项目招标要求提出申请。
一般来说,国立科研机构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譬如德国的分子医学中心,政府拨款占总经费的83%。
法国:
国立科研机构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拨款和资助,政府根据每个科研机构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情况决定拨款比例,通常占机构总经费的80%左右。
此外,科研机构还可以通过承担国家的大型科研计划、与企业签订研究开发合同获得科研经费。
应用研究机构除政府拨款外,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商贸活动,收取设计费、鉴定费和试验费等,用于支付部分人员的工资或提高全体员工的待遇。
俄罗斯:
科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和项目合同经费,从政府预算得到的科技事业费拨款占其经费总额的55%(只能维持工资和一些公共支出),通过项目竞争得到的基金、重大项目经费及其它收入占45%。
波兰:
科学院的经费来源中,国家预算拨款和政府科研项目合同经费占总经费的65%。
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职工的工资、基础设施建设、行政事业费(水、电、暖气、办公费)和图书资料等费用。
研究经费主要靠向国家申请科研项目,这部分经费的多少,完全取决于科研实力,不同单位相差十分悬殊。
捷克:
科学院除继续保留为数不多的国家预算拨款外,用于科研的大部分经费需要向国家科学基金会申请或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整体而言,来自政府预算的拨款占捷克科学院总经费的55%,各类基金项目经费占20%,其它经费来源占25%。
(二)严格规定各类经费的使用范围。
各国政府对各类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均有严格规定,对项目经费管理也有严格规定和一套完整的程序,通行的做法如下:
1.科研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后,项目负责人应向主管部门提交实施步骤和各项预算的详细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执行合同。
2.项目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汇到承担项目的课题组,由负责人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凭负责人签字支出。
项目负责人单位不得从项目费中提取任何费用。
但项目费的利息收入可由负责人单位支配。
3.项目经费严格按申请项目时的计划使用。
其主要开支为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开支,约占总开支的80%。
项目主要由临时聘用人员在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其中有一部分为正在做博士论文的学生。
项目负责人和在编人员不得从项目费中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有的国家规定,若项目经费数额较大,资金往来的发生量也较大时,负责人单位财务人员的工资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支付。
4.项目费通常根据进展分2-3次拨放到项目负责人单位。
5.项目负责人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但最重要的是项目总结报告。
项目结果对项目负责人的后续项目有影响。
如果项目结果不符合指标要求,其负责人今后就很难申请到项目,如果项目执行得好,则今后申请项目就会更加容易。
(三)按预算计划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各国都要求科研机构严格执行预算,原则上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每一项开支(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事先批准和审核。
日本政府规定,预算的20%可以机动使用,但决算表应报告国会,如与预算相差太远,将受到国会的批评。
德国联邦政府从1999年起对研究机构实行拨款包干使用、每年按5%增加经费投入的做法。
研究所可将不超过经费预算总额10%的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也可在本年度提前使用不超过下一年度经费总额的10%。
(四)加强监督评估。
为确保预算的顺利执行和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监督评估制度。
日本实行四级监督制度,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有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严格管理和评价外,国家行政机关还设有专门的国家审计员制度,同时还要受到广大国民和媒体的监督。
印度科研机构采用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其主要国立研究机构——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CSIR),在最高管理层设有财务理事一职,行使政府有关CSIR财政事务的所有职权,并有权将与总干事意见不一致的财务议案提交财政部主管部长。
在CSIR总部,为总干事配备专职内部财务顾问。
在所属研究所和实验室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并监督执行。
法国为防止不适当开支,在经费使用方面,实行双重财务监督制度。
同时,各国政府加强对各种资助方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英国大学拨款委员会从1985年起开始对国内大学定量评价,90年代以后,评价结果同下一年度的政府事业费拨款挂钩。
捷克科学院组织院内专家对各研究机构的工作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来年的经费数额:
获得A级者增加10%的经费,B级增加5%,C级减少5%,D级减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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