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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内容摘要:
制定民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工作报告中都提出编纂民法典。
2002年10月,法工委民法室在现有民事法律和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形成了民法草案的初稿,共分九编。
从今年编纂民法典草案的工作看,争论最大,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有关民法草案体例的问题,争论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要不要编入民法草案;人格权和债法总则要不要在民法草案中独立成编。
关键词:
民法草案法治国家专家建议稿室内稿民法草案体例
国内外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于2002年12月1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草案。
本文着重介绍制定民法典的意义、起草民法草案的过程、民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以及争论的主要问题等,目的是让更多的人了解有关民法的起草情况,积极参与民法的制订工作。
一、关于制定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是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丰硕成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
我国分别在五十年代、六十年代、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起草过民法,但是都没有成功。
最大的原因就在于缺乏起草民法的社会条件,特别是民法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民法强调民事主体的平等和多元,强调民事活动的自愿和自负责任,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以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民法生不逢时,只有改革开放,才迎来民法的春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制定民事法律。
改革开放初期,就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
目前我国大约有60部民事法律和具有民事规范的法律。
但是,由于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还有一些重要内容或者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规定。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民法典,以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民法规范公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以及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等等。
老百姓怎样生活,企业怎样运作,都与民法密切相关。
民法的制定,对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科学的进步、文化的繁荣、社会的安定、人民的幸福生活,都具有重大意义。
制定民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和刑法、行政法等法律相比,民法涉及面宽,调整范围广,和人民的生活关系密切,对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运行起着基础性作用。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上建立的,建国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又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
民法是个权利法。
讲清楚民法的调整范围和民事主体的权利,规定清楚哪些是应该由老百姓和企业自己去办的事,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转变职能。
发挥民法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民法不仅是行为规范,同时也是裁判规则,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讲清这一点,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民法的宗旨,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李鹏委员长对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非常重视。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工作报告中都提出编纂民法典。
李鹏委员长今年以来,先后六次听取有关民法起草情况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抓紧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2002年1月1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专家座谈会,着重研究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并邀请六位专家分别起草民法典的各编内容。
社科院的梁慧星教授,牵头起草民法总则和债权法;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牵头起草人格权和侵权行为;社科院的郑成思教授,牵头起草知识产权;中国政法大学的巫昌桢教授,牵头起草婚姻家庭;原最高院副院长唐德华,牵头起草民事责任;原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费宗祎,牵头起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今年四月初,专家建议稿的工作基本完成。
4月16日到4月19日,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就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
起草专家建议稿的同时,法工委民法室着手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起草民法的室内稿。
整理了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有关民事的规定,收集了一些国家有关民法典的规定,包括最近有关修改民法典的资料。
四月底,形成法工委民法室的室内稿。
五月至八月,法工委民法室以室内稿为基础,对照专家建议稿,反复研究,到八月份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汇报稿。
法工委的顾昂然主任、胡康生副主任,从民法典的体例到各编的具体规定,都作出过重要指示,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是在两位委主任的指导下进行的。
9月16日到9月25日,法工委听取民法专家和实际部门的同志对民法汇报稿的意见。
今年10月,在现有民事法律和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形成了民法草案的初稿。
三、民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民法草案共分九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草案条文每编单独计算,累计有1209条。
民法草案中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的规定,采用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条文暂未做改动,需要完善的,以后再进一步研究修改补充。
其他五编的规定,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重新起草的。
第一编总则。
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草案主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以及诉讼时效的期间等作出修改补充。
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七周岁,将两年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并适当修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第二编物权法。
草案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等用益物权,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等担保物权。
和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相比较,草案的变动主要是,一是根据党的十六大的精神,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将国务院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修改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依法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二是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相应的规定。
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对保护生命健康、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权,已做出规定。
草案主要增加规定了信用权和隐私权。
有关侵权责任法。
草案除对侵权责任的原则、损害赔偿、抗辩事由等做出规定外,还对特殊的侵权责任做了规定,如机动车肇事、环境污染、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和物件致人损害等,并针对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情形,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应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时应当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草案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概括的规定,草案增加了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国际惯例的适用、互惠对等原则等一般规定,增加了物权、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对民事主体、合同、侵权、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具体化。
四、民法典编纂中争论的主要问题
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在每一编、每一章中都有许多需要反复研究的问题。
从今年编纂民法典草案的工作看,争论最大,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有关民法草案体例的问题。
争论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和涉外民事关
系的法律适用要不要编入民法草案;人格权和债法总则要不要在民法草案中独立成编。
1、关于知识产权能否进入民法典,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日益突出,现代民法典应当规定知识产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单独立法为好。
考虑到对知识产权是否进入民法典的一些基本问题还研究不够,如知识产权法能否搞成一个开放性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能否独立成编,关键是能否搞出一个普遍适用于各种知识产权种类的一般规定;以及如何处理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对这些问题,我们现在研究不够,把握不大。
对知识产权,我们要进一步研究,特别是知识产权和债权、物权有哪些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诉讼法上和别的一些民事权利的保护有什么不同,做进一步的比较研究后,再来考虑是否将其纳入民法草案。
2、涉外民事关系是否纳入民法草案。
有一部分学者倾向于不拿进来,希望起草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或者单行的国际私法。
在这个单行法中,除了法律适用外,还包括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司法协助。
法律适用的问题从民法的调整范围看,有其特殊性,可以搞单行法律。
但是,能否搞出一个三位一体的单行法?
问题主要不在于法律适用能否从民法中独立,而在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司法协助的内容能否从民事诉讼法中独立。
民法通则原来就有一章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随着对外开放和加入世贸的要求,涉外民事关系日趋复杂,这次草案根据一些专家的意见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
3、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
人格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起草中没有什么争议,人格权应该在民法典中规定,也没什么争论。
争论在于,人格权的内容是放在总则中,在讲民事主体的时候一并规定,还是独立于民法总则单编规定。
考虑到国内外有关人格权的保护近几十年来发展较快,变化较大,有的人格权已经赋予新的内容,一些新的人格权如隐私权、信用权等应运而生;人格权当然和民事主体的资格相关联,与生俱来、不可分离,但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民事主体的资格问题是两个问题,可以分别规定。
这次民法草案对人格权单编作出规定。
当然,这一做法科学性如何,还可以进一步研究。
4、债法总则要不要独立成编。
什么是债、债权、债务、债的发生原因、债的效力等,这些债的最基本概念、原理应当有。
如果搞债法总则,最大的问题是债法总则的内容有相当部分和合同法的一般规定重复。
草案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有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以后再进一步完善有关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规定。
这样,债的有关问题基本上就解决了。
这次没有把债法总则独立成编,但是债的最基本规定,包括债的发生原因、债的效力,先写在民法总则的民事权利一章中。
除以上争论的问题外,民法编纂中对其他一些重大问题也有不同意见。
如在物权法中,是否应当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一些学者认为不需要分别规定,对各种所有权都一体保护。
考虑到我国的物权法应当体现、反映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是相辅相成的;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可以进一步完善三者的财产法律制度。
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分章作出了规定。
当然,有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都是适用的。
从民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到草案的最终通过,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请专家学者、实际部门的同志以及关注这部草案的有识之士都积极参与。
目前,除六位专家的建议稿外,还有两个民法典的专家建议稿,分别是由梁慧星和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
厦门大学的徐国栋教授也组织起草了一个民法典的建议稿。
广西大学的孟勤国教授起草了物权法部分的建议稿。
西南政法大学的张玉敏教授起草了继承部分的建议稿。
这些专家建议稿,对民法的制订弥足珍贵。
我们非常欢迎有关法律院校、学者继续提出各自的民法建议稿或者民法中某一编甚至某一章的建议稿。
欢迎大家通过各种形式投入到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中。
这对把民法典起草得更好,更符合实际、更具有现代化,是有帮助的。
民法草案初稿已经提交常委会审议,民法草案共有九编,条文累计有1209条,对民法草案是统一审议还是分编审议,分编通过,要由常委会决定。
从工作安排上看,我个人倾向分编审议,分编通过。
如果这样,明年的工作重点有可能集中力量修改有关物权法的内容。
如国有企业财产权的问题,怎样做到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如集体所有权的"集体"含义,怎样保护成员利益;怎样从物权角度更好地规定采矿权、探矿权、渔业权、取水权;在物权法中怎样规定优先权等等,都需要下功夫认真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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