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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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
津教发〔2010〕287号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学校教职工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教育管理中心、直属学校,区教委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管理,现将《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较高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江津区教委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教委直属单位在编在册的教职工。
第三条 区教委负责全区教职工队伍的宏观管理,重点加强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全区各中小学负责本校教职工的日常工作管理。
教职工党团组织等归口由区委教育工委管理。
第四条 建立教职工队伍管理责任制,校长是学校教职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未设副校长的学校为教导主任)是教职工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政治业务管理
第五条教职工要保持政治上的敏锐性和思想上的先进性。
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坚持教育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学校为人民服务、教职工为学生服务。
第六条要加强教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
学校要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政治学习,及时将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传达到教职工中去。
教职工要自觉加强政治学习,了解国情、市情、区情,加强思想政治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七条学校要把师德建设作为教职工队伍管理的核心工作常抓不懈。
要结合本校教师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师德教育活动。
第八条 教职工要自觉遵纪守法、依法执教、为人师表。
要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试行),严禁体罚学生,严禁以教谋私,用科学的理念塑造学生、用发展的眼光激励学生、用宽容的心态理解学生、用朋友的身份对待学生、用精湛的教艺培育学生。
第九条教职工要自觉地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把传授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结合起来。
了解学生身心特点,采取科学教育方法,促进学生品德和学业共同成长。
第十条学校要高度重视学习型组织建设。
通过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岗位竞赛等多种学习形式,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要建立教师业务学习和教育教学业绩档案,促进教师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服务期制度。
加强城乡教师交流,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边远地区任教,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教师教学水平的同步提高。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学校应当对教师经过批准的外出培训提供时间、工作和经费上的保障。
教师参加在职进修、脱产进修、学历提升等形式的学习,由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区教委审批。
第三章工作纪律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各学校要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坚持教职工日考勤记载制度。
对组织纪律涣散,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手续后逾期不到岗的,其离岗期间作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全年累计无故旷工5天及以内者,由所在学校进行批评教育,并按学校规定作相应的处理;全年累计无故旷工7天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者,报区教委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该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连续请病假达到15天的,应该有镇(街)中心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连续请病假达到30天的,应该有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病假一个月及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单位)审批;一个月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区教委审批。
第十七条 病假人员病休期间工资按下列标准发给: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2)病假超过两个月未满四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连续两个月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超过同类人员的90%。
(3)病假超过四个月未满六个月的,从第五个月起连续四个月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超过同类人员的70%。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连续6个月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当年(度)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事假,5天以内(含5天)由所在学校领导批准;5天以上由区教委批准;学校主要负责人3天以上由区教委批准。
第十九条 教职工事假时限如下:
工作年限五年以下者,全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全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
超过上述规定假期的部分,按每月天除月工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日工资进行扣发。
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次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个工作日的,次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第二十条 加强教职工集体外出考察、旅游、公务办事的管理。
组织教职工5—10人集体出区由学校报区教委法制安全科备案,10人以上的报区教委批准;学校和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区由区教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婚、丧、产假规定。
(1)教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婚假3天,结婚双方不在同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婚假15天。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由单位领导批准丧假1—3天,另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3)女教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可另增加产假15天;晚育(已婚女子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增加产假30天。
怀孕非人工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适当的产假,最高不得超过42天。
刮宫及人工流产的由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假期。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婚、丧、产假在规定的时限内,工资全额发放,超过时限不上班工作的,视情况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四章年度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对象为区教委管理的在编在册的公办教职工。
考核工作于每年7—9月份进行,当年9月下旬,各单位将考核相关材料上报区教委。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大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各单位要坚持考核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按规定确定等次,不得突破优秀比例指标,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述职。
被考核人写出个人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填写《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人员范围内述职。
(2)群众评议。
在个人总结述职的基础上,相互之间进行评议,按上级有关要求和单位量化考核标准确定量化评分结果。
(3)主管领导根据其个人总结、群众评议、考核测评结果、平时考核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确定等次,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5)反馈考核结果。
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在《考核登记表》上签署个人意见。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小组申请复核。
考核小组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被复核人。
若被复核人仍不服考核结果,可向区组织人事部门申诉,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仲裁。
(6)总结。
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将整个考核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报区教委考核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务评聘、晋级、晋职挂钩。
第五章 教师资格、聘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任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
全区各中小学不得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幼儿教师及以上学段教师资格和幼师及以上学段学历;小学教师应具有小学教师及以上学段教师资格和中师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具有初中教师及以上学段教师资格和专科及以上学历;高职中教师应具有高中教师及以上学段教师资格和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九条 男教师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女教师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教师资格及学历未达到规定要求者,应主动通过培训进修等途径达到规定要求,否则将逐步调整到与教师资格和学历相应的学段,或者调整到非教学岗位。
第三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春季和秋季),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区教委每年四月中下旬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三十一条新招聘的教师由区教委根据各学校编制及教师紧缺情况统筹安排岗位,一经派遣,必须按时到岗,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第三十二条新招聘的教师从派遣的当月计算参加工作时间,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满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转正,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或试聘期一年,期满仍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三十三条经专题请示区政府同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区教委会同用人单位共同考核,择优签约录用,同招考录用教师一样办理编制、工资等手续,由区教委分配到所需单位从事教学工作。
第六章 调配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调配包括教职工调动和教职工借调(用)两方面。
教职工调动是指经组织批准,将教职工从一单位调入另一单位并办理了人事、组织、工资等关系转移手续的人事变动;教职工借调(用)是指将教职工从一单位暂时安排到另一单位工作,但其人事、组织、工资等关系仍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借调期满仍回原单位工作的人事变动。
教职工调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工作需要,按编配备的原则;
2.专业对口,学历达标的原则;
3.整合资源、用其所长的原则;
4.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5.适当照顾夫妻分居、家庭困难教师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及合理调剂安排超编人员、专业富余人员等原因,区教委可在全区教育系统直接调配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教学、教研岗位须报市教委注销特级教师资格,并取消相关待遇。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调动、借调(用),按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队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津委办发〔2009〕4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借调一年及以上的教师将党团组织临时关系转到借方单位,参加借方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借调教师由原单位发给工资,享受借方学校的福利待遇;由借方单位提供业绩考核情况,参加原单位调资、晋级、评先、评职和年度考核。
第三十九条 从外地调入本区中小学的教职工,由区教委会同调入学校进行考核并报区编委批准后,由区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十条 教职工工作调配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因工作需要,上级组织决定调动教职工,其教职工所在的单位应服从统一调配,积极做好被调动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申请调动的教职工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前,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组织决定调动的教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工作,办理手续,到新单位上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不按时上班者,从无故愈期报到的第二天起,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调配的各个环节都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增强透明度。
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秉公办事,遵守纪律,坚决反对人事调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单位领导和人事干部给予纪律处分,对在人事调配工作中托人说情、请吃送礼、弄虚作假的教职工,除严肃批评教育外,三年内不准调动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调配工作一般在暑假办理。
第四十四条新聘用或调动的教职工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工作调动。
第七章 教职工编制管理
第四十五条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动态管理的体制。
第四十六条 依据市编委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统一规定,依据按标测算,核实基数,考虑发展,适度增减,动态管理的原则,统一核编到各中小学校。
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每二年统一核定一次。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不得停薪留职,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第四十八条 严格控制中小学进人。
超编单位不得新进人员,但对特别需要补充的专任教师和干部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九条 各中小学不得擅自安排编内人员从事教育教学以外的工作。
对未办理调动手续和未经组织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教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区教委书面报告情况,否则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并由学校负责追回多发工资,同时核减学校编制。
第五十条 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辞退不合格教师,压缩各类非教学人员;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及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第五十一条 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认真做好机构编制年检和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章 聘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全区中小学的教职工,在身份上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实行聘任管理。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聘任坚持按岗聘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以学校、部门、单位自主聘任的原则;坚持德、能、勤、绩全面评价,重在实绩的聘任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聘任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各中小学应根据按编设岗、因事设岗、分类设岗、科学设岗的原则设置各类岗位,制定岗位责任书,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竞争上岗。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可直接给予降聘。
1.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学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2.不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责任或技术事故,给单位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4.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试行),造成社会影响的;
5.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育教学质量达不到学校规定标准或学生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满意率达不到60%以上的;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
7.难以胜任聘任岗位要求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列入竞聘对象。
1.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果的;
2.被检察机关侦察、收审尚未结案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辞聘或学校(单位)依法解聘。
1.体罚学生,造成影响,屡教不改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15天不在岗工作(旷工)的。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人员必须一年考核后才能参加竞聘。
1.凡跨系列(专业)改变岗位、变更专业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区外、外系统调入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在同一聘任期间不得多校应聘。
第六十条 区教委宏观指导、管理全区教职工聘任工作,审核(批)全区中小学的岗位设置和竞聘方案。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聘任届期为三年,每届续(新)聘工作在每学年度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
第六十二条 对申请辞职或自动离职、组织辞退的人员按国家有关人事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 工资待遇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1.教职工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正常晋升一档薪级工资。
2.教职工因病、因公死亡后,(凭火化证)分别享受十个月、二十个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百分之十、教龄津贴、津贴奖金之和)的一次性抚恤金和1500元安葬费,其配偶、子女及直系供养的父母亲按规定享受遗属困难补助。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受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开除留用处分的或被判处拘役、缓刑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晋升或降低工资、变更各项津补贴及教职工死亡后注销工资和退休后减少工资等报批手续,由各中小学严格按规定的时间报区教委审核、区人社局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工龄、教龄和年龄是计发教职工工资福利的重要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教职工的工龄、教龄和年龄。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要求纠正工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书面报告区教委审核、区人社局审批。
第六十八条 区教委会同区人事、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依法对学校经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对违规自立项目发放各种津贴的现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 离退休管理
第六十九条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因病、因残不能工作,由本人申请,按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申报、区教委审核、区人社局批准,经区级及以上医疗部门鉴定,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七十条 凡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都应到龄即退,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单位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按规定办完手续。
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提前或推迟办理教职工退休手续。
各中小学要认真审查退休人员的工龄、教龄、职称、学历等材料,按程序向区教委规范、准确申报教职工退休手续,严禁弄虚作假。
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区教委宏观管理和指导、检查、考核全区教育系统离退休教职工工作,配合区委老干局管理全区学校的离休干部。
各中小学要安排专(兼)职人员管理离退休教职工。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好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使离退休教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档案,是在录用、培养、教育、考核教职工中形成的记载教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教职工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档案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教职工情况的材料构成。
其内容为:
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入党、入团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录用、任免、工资、退(离)休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七十六条 教职工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教职工姓名填写要规范,不准随便改换姓名,教职工参加工作和出生时间、学历等情况要填写准确,不得随意更改,更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十七条 各中小学要主动、及时地将形成的教职工档案材料送交区教委档案室归档。
第七十八条 教职工档案的保管、查阅、借用、转递等工作按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各中小学确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聘用人员,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发〔2007〕1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管理。
第八十条 各单位应在本《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的教职工管理办法。
第八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第八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教育教职工管理办法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8月23日印发
(共印5份)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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