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规模危大工程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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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规模危大工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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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规模危大工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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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名称:
实施阶段:
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工程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xxxxxxxx有限公司
年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项目概况及特点
1.1工程概况:
织里镇文体中心工程位于湖州市织里镇,项目用地被四条主要城市道路围绕:
东至大港路,南至规划路,西至规划路,北至吴兴大道。
基地南侧为新建住宅小区,北侧为织里镇政府。
拟建为文化体育综合体,包括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展览馆、办公、配套商业及地下车库。
总体分为1#2#3#4#楼及地下车库。
总用地65000.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9216.0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5092.3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4123.7平方米。
本工程±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3.80米(85高程),主入口室内外高差0.300米。
建筑设计使用年限50年,抗震设防烈度6度;地基基础桩基设计等级乙级,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乙级,抗浮设防水位绝对高程为3.000m,相当于设计标高-0.800m。
1.2本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其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且必须经专家论证的是:
深基坑工程(本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高大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2、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
2.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令【2018】第37号
2.7本工程监理规划
2.8已审批的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2.9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10国家及省市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程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3.1监理部严格按照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监理;
3.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全权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3.3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方案,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上报监理单位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程序由企业相关部门审核、专家进行论证,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上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3.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进行监测监控的,建议委托第三方实施;
3.5项目监理部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6施工单位在专项方案实施前,由编制人员或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理实施见证;
3.7施工单位应上报应急预案,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应急演习预案进行完善和改进;
3.8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和旁站,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由建设单位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9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危险性较大的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环节进行巡查,签发整改通知书,直至下发停工令。
4、监理工作流程
否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
是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符合
审查、核验施工单位
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
证、项目经理证等资料
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档案、
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成立项目监理部
项目监理部职责分配
收集工程相关资料
对巡视、检查、平行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及停工要求
检查、复查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继续施工、检查验收
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
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批案
施工单位是否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
整改是否符合要求
整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资料,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不同意进场施工
向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继续整改
施工单位修改、补充技术文件、资料,并重新报审
超过一定规模的经专家论证、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
5、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5.1前期阶段
5.1.1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组织网络和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提供组织保障;
5.1.2资料收集和现场勘察。
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收集现场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资料,对业主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向施工单位提出管线保护措施或防护要求,并由施工单位上报管线保护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收集现场有关雨雪、雷电的气象资料,为脚手架搭设做好准备;对现场实施实地勘察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和其它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5.1.3督促施工单位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由施工单位上报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的专项方案,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5.1.4督促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5.1.5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做好民工教育培训工作;
5.1.6开工前,设计图纸应由建设单位办理设计文件审查,并在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办理报监和施工许可相关手续;
5.1.7图纸会审。
对设计图纸认真审核,弄清设计意图,对图纸不明确的地方及时请教设计单位,予以澄清;
5.1.8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
①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②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③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④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⑤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⑥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⑦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2)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3)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5.1.9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企业负责人审批,上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参加专家论证会成员包括:
①专家组成员(5人以上单数);
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③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④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⑤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⑥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①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②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③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5.1.10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将严格执行监理旁站制度;
5.1.11对测绘单位移交的桩,认真复测无误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使用;
5.1.12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程质量预防措施,消除施工过程中潜在的不合格因素,消除质量通病;
5.1.13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和安全的技术交底,监理单位进行见证。
5.2施工阶段
5.2.1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施工技术部门重新按程序审核,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重新签字,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签字;
5.2.2坚持技术交底制度。
对设计方法、技术标准、功能作用、施工参数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使所有人员做到心中有数;
5.2.3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5.2.4对于连续施工工序,交班质检人员就本班施工质量情况以及需要注意事项向接班人员作详细说明,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5.2.5坚持三检制度。
技术员、质检员、实验人员必须跟班作业,要强化工序间的检查验收,凡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关键部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5.2.6加强对所有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检验,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订货、采购、运输、保管和供应,对所有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坚持严格的检验制度,认真把关,一切以试验指标为准,不合格材料不能入场,同时要保证检验方法的正确性和检验工具、检验仪器设备的准确性;
5.2.7采用先进的检测试验设备,选派责任心强的检测人员,加强对整个施工工程的施工控制,坚持一切经过试验检测,一切以数据说话的原则;
5.2.8服从业主、设计单位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虚心接受提出的改进意见,积极与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搞好配合工作,严格按评审后的意见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监理人员进行跟踪检查;
5.2.9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5.2.10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5.3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值:
确保安全无死亡事故。
6、监理工作控制的方法及措施
6.1深基坑工程
6.1.1土石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1)土石方开挖施工方案审核
开挖深度≥5m的基坑、须经专家组论证,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已有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资料以及根据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的要求,确定开挖方案;方案内容应符合有关规程及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篇)有关条文的要求。
土方开挖方案审核内容主要有如下方面:
土方开挖行走路线、出土口的设计布置;土方开挖区域的划分、前后顺序,以及分层开挖的深度;土方开挖机械的选择及群机作业的布置和相互间的操作安全;对周围的环境、设施和建筑、构筑物的影响;
土方开挖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核主要有如下方面:
周边地下管网的摸底、了解、确认,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开挖时的保护措施;降排水及避免基坑漏水、渗水措施;根据设计确定边坡放坡坡度及控制(预防)坍塌的安全措施;临边防护及坑边荷载要求;上下通道的设置;施工运输道路的布置;机械化联合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土方开挖变形监测措施;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
6.1.2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审核
(1)基坑支护是基坑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基坑深度超过5m(含5m)时,须经专家组论证,施工单位应在专家论证意见及专项支护设计的基础上完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
(2)专项施工方案在审核时,应对该方案中的各施工工艺(或工序)过程中,是如何采取措施来保证其实现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的设计方案作重要审核。
支撑安装必须按设计位置进行,施工过程严禁随意变更,并应切实使围檩与档土桩墙结合紧密。
档土板或板桩与坑壁间的回填土应分层回填夯实。
(3)支撑的安装和拆除顺序必须与设计工况相符合,并与土方开挖和主体工程的施工顺序相配合。
分层开挖时,应先支撑后开挖;同层开挖时,应边开挖边支撑。
支撑拆除前,应采取换撑措施,并报设计方认可,防止边坡卸载过快。
(4)钢筋混凝土支撑其强度必须达设计要求(或达75%)后,方可开挖支撑面以下土方;钢结构支撑必须严格材料检验和保证节点的施工质量,严禁在负荷状态下进行焊接。
(5)应合理布置锚杆的间距与倾角,锚杆上下间距不宜小于2.0m,水平间距不宜小于1.5m;锚杆倾角宜为15°~25°,且不应大于45°.最上一道锚杆覆土厚不得小于4m 。
(6)锚杆的实际抗拔力除经计算外,还应按规定方法进行现场试验后确定。
可采取提高锚杆抗力的二次压力灌浆工艺。
(7)采用逆做法施工时,要求其外围结构必须有自防水功能。
基坑上部机械挖土的深度,应按地下墙悬臂结构的应力值确定;基坑下部封闭施工,应采取通风措施;当采用电梯间作为垂直运输的井道时,对洞口楼板的加固方法应由工程设计确定。
(8)逆做法施工时,应合理的解决支撑上部结构的单柱单桩与工程结构的梁柱交叉处的节点构造并在方案中预先设计(该设计是否设计方设计还是施工方在方案中设计,如是施工方设计,应视为施工安全临时措施)。
当采用坑内排水时必须保证封井质量。
(9)基坑支护与降排水措施:
坑底面以上土层对基坑边坡的稳定性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实验室土样试验指标,并结合当地经验,综合考虑,须对基坑井进行支护加固处理。
为确保基础施工能正常进行,必须采取降水措施。
为防止地表水及雨水流入基坑,坑顶地表水采用明沟排水,沿坑口周围设300×400砖砌排水沟,经沉淀后引至附近下水道排放。
在基坑土方开挖期间,安排专人用经纬仪、水准仪、目测等方法观测护壁的沉降、裂缝、位移情况,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反映,以便采取加固措施。
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核主要有如下方面:
坑壁支护方法及控制坍塌的安全措施;基坑周边环境及防护措施;基坑临边防护及坑边载荷安全要求;上下通道设置;排水措施;支护变形监测措施;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
6.2土石方开挖及基坑支护现场安全检查内容
6.2.1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擅自修改。
6.2.2土石方工程施工前应已作了必要的调查和勘察工作;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视挖掘深度,作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现场施工区域应有安全标志和围护设施。
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6.2.3基坑周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6.2.4栏杆柱的固定及其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6.2.5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
板与笆下边距离地面的孔隙不应大于10mm。
6.2.6边坡坡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放坡。
挖掘基坑、井坑时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架。
6.2.7作业中应由上而下分层开挖,并应做好排水措施;遵循先放坡,先支护,后开挖的原则。
(1)机械挖土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使用机械挖土前,应先发出信号;挖土的时候,在挖土机挺杆旋动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作;装土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装土车上;一切爆炸物的运输,应指定专人负责;雷管和炸药不得放在同一舟车或者同一容器内运输,运送时应妥为包装捆扎,不能散装、改装,也不能震动、冲击、转倒、坠落和摩擦等;运输时不得抽烟。
(2)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进行土方施工。
(3)当采用机械挖土时,机械旋转半径内不得有人,采用人工挖土时,人与人之间的操作间距不得小于2m。
(4)作业人员必须沿斜桥道上下基坑,严禁施工人员采踏边坡上下坑槽。
(5)基坑现场排水措施应落实,防止基坑内积水而使基坑土体恶化影响支护结构稳定。
(6)基坑施工期间应设专人巡查其周围地面变化情况,发现裂缝或塌陷应及时分析处理。
(7)对于土质疏松或者较宽、较深的沟坑,不得使用一般的支撑方法,应按照特定的设计进行支撑。
对基坑边坡和固壁支架应随时检查,发现边坡有裂痕、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动,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8)挖方不得堆于基坑外侧,以免地面荷载超标。
基坑外侧1.2m以内不准堆放料具。
(9)机械运土及铲土时,应遵守现场交通标志和指令,严禁在基坑周边行走运载车辆。
(10)大中型施工机具距坑槽边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支护及土质情况计算确定。
(11)拆除固壁支架时应按基坑回填顺序自下而上拆除,随拆随填,防止边坡塌方或相邻建(构)筑物破坏。
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更换支撑时,应该先装上新的,再拆下旧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撑的时候,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12)基坑施工要设置有效排水措施,雨天要防止地表水冲刷土壁边坡,造成土方坍塌。
发现坑壁渗、漏水应及时排除,防止因长期渗漏而使土体破坏,造成挡土结构受损。
(13)基坑抽水用潜水泵和电源电线应绝缘良好,接线正确,符合三相五线制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要求,抽水时坑内作业人员应返回地面,不得有人在坑内边抽水边作业。
(14)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照明,基坑内应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6.3土方开挖及支护变形监控检查内容
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变形的监测措施是指在基础施工过程中,应有对挡土结构位移、支撑锚固系统应力、支护系统的变形及位移、边坡的稳定、基坑周围建筑的变化等进行严密监测的措施,主要包括:
监测点的设置和保护,监测的方式、内容及时间,监测的记录,监测记录的分析、处理等内容。
6.3.1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
6.3.2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的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6.3.3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
6.3.4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
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
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6.3.5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严格控制其发展变化动态,并将监测结果定期通报有关部门。
6.3.6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报告。
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
6.3高大模板工程
6.3.1模板及其支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均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对于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的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的,以及施工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荷载大于20kN/㎡的模板支撑系统尚须经专家组予以论证。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完善施工方案。
在向监理提交施工方案时,应将专家论证意见附于其后。
监理方应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现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中的要求,监管落实高大模板工程施工。
方案中的设计计算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并应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对缺少安全技术措施或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提出监理审核意见,要求重新编制或补充完善。
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混凝土自重、侧压力和施工中产生的动荷载及风荷载。
各种材料模板的制作,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模板支架材料宜采用钢管、门型架、型钢、塔身标准节等。
模板支架材质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模板支架底部的建筑物结构或地基,必须具有支撑上层荷载的能力。
当底部支撑楼板的设计荷载不足时,可采取保留两层或多层支架立杆(经计算确定)加强;当支撑在地基上时,应验算地基的承载力。
模板支架立杆底部应设置垫板,不得使用砖及脆性材料铺垫,严禁在未经处理的回填土层上搭设模板支撑。
各种模板的支架应自成体系,严禁与脚手架进行连接。
并应在支架的两端和中间部分与建筑结构进行有效可靠的连接。
模板支架立杆在安装的同时,应加设扫地杆、水平支撑,立杆高度大于2m时,应设两道水平支撑,每增高1.5-2m时,再增设一道水平支撑。
满堂模板立杆除必须在四周及中间设置纵、横双向水平支撑外,当立杆高度超过4m以上时,尚应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当采用多层支模时,上下各层立杆应保持在同一垂直线上。
需进行二次支撑的模板,当安装二次支撑时,模板上不得有施工荷载。
模板支架的安装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完毕浇筑混凝土前,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应严格控制模板上堆料及设备荷载,当采用小推车运输时,应搭设小车运输通道,将荷载传给建筑结构。
模板支架拆除必须有工程负责人的批准手续及混凝土的强度报告。
模板拆除顺序应按设计方案进行。
当无规定时,应按照先支的后拆,先拆主承重模板后拆次承重模板。
拆除较大跨度梁下支柱时,应先从跨中开始,分别向两端拆除。
拆除多层楼板支柱时,应确认上部施工荷载不需要传递的情况下方可拆除下部支柱。
当水平支撑超过二道以上时,应先拆除二道以上水平支撑,最下一道大横杆与立杆应同时拆除。
模板拆除应按规定逐次进行,不得采用大面积撬落方法。
拆除的模板、支撑、连接件应用槽滑下或用绳系下。
不得留有悬空模板。
6.3.2模板及其支撑工程搭、拆安全检查内容
(1)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严禁任意变动。
(2)操作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交底。
(3)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应边安装边支撑固定。
特别是在安装预组装成片模板时,应边就位、边校正和安设连接件,并加设临时支撑稳固。
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以防倾覆。
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持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4)对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的通道口,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5)模板的支柱、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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