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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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篇: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促进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和积极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xx】
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专利创业专项资金、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通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体系以及完善的工作机制,全方位促进示范园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第五条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办法》。
第六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构建示范园区专利技术产业化平台和社会服务体系;
(二)用于促进示范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
(三)用于促进示范园区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
(四)资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市场前景良好和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技术水平、实施规模等情况核定,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资助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有效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三性检索报告;(5)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6)专利实施可行性分析报告;
2(7)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预算;
(8)如实施他人专利的,应提供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公布资助名单。
(四)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与受资助企业签署相关协议。
(五)申请单位开具正式发票领取资助资金。
第八条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示范园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包括开展示范园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立专利创新检索机制、建立技术标准专利评价体系、建立自主知识产权评价体系等等;
(二)帮助示范园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
(三)开展知识产权理念传播活动,在示范园区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交流与培训活动,全面提升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四)资助示范园区具有一定专利战略研究基础的企业,开展行业领域内的企业专利战略研究;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情况核定,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3第九条企业专利战略研究申请资助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企业专利战略研究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3)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实施方案;(4)企业专利战略研究财务预算。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公布资助名单。
(四)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与受资助企业签署相关协议。
(五)申请单位开具正式发票领取资助资金。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并确保专款专用,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半年汇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将定期组织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将追回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助资金不足时,采取择优资助和先后顺序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资助。
4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专项资金的工作人员,在申请资助项目公告之前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三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将每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上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联合共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xx]50号),设立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示范园区企业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促进专利技术创业和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管。
第四条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是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示范园区企业建设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健全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
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情况核定,分为8万、10万、15万三个等级。
第七条
专利创业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示范园区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核定,分为8万、10万、15万三个等级。
第八条
专利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贴示范园区中小企业以发明专利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需的贷款利息,同时鼓励金融机构面向示范园区中小企业开展发明专利质押贷款业务。
贴息额度一般不高于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申报单位条件:
1、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
其中申报建设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1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
申报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2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
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
(二)项目必须由申报单位匹配相应资金,且配套资金占总预算的比例不低于50%;
(三)项目需于申报次年12月31日前执行且完成;
(四)申报专利战略资金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相关经验、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
2.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3.项目承担单位的专利数据以及相关软件资源等项目所需资源来源正当合法,有能力承担项目涉及的各项工作;
4.项目承担单位具备从事项目相关工作且经验丰富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以及相关软硬件设施,实施项目的技术力量雄厚;
5.项目承担单位具备较好的项目相关经验,具备5个以上同类项目的成功案例;
6.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申报专利创业专项资金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应包含一定数量有效授权发明专利;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具备较好产业化基础,已经开始商用化生产,可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规模化生产;
3、项目市场前景良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规模化生产后能够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
4、项目可以带动社会就业,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六)申报专利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于质押的专利需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2.申报项目已获得银行贷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每年公布当年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按照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仅限于专利战略资金和专利创业资金);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四)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
(六)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七)专利处于申请阶段的,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已获得授权的,提交专利权登记簿副本;
(八)银行贷款协议书(仅限于专利质押贷款贴息);
(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行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质量认证、环保证明等)。
第
(一)、
(二)项材料提交原件,其他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每年7月份受理下一年度的项目申请,企业根据本办法提交项目申报书以及其他材料;
(二)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包括:
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主体资格审查、申报项目内容审查等;
(三)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评审;
(四)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并对外公示两周时间;
(五)通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选择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与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协议书》。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一)专利战略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专利创业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
(三)专利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一次性划入项目申报单位在银行设立的贴息资金专管帐户,由银行予以暂时冻结。
申报单位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清偿贷款本息的、申报单位享有对专项贴息资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权;
申报单位不能如期足额清偿贷款本息,若与贷款银行约定有宽限期,并在宽限期内清偿贷款本息的,申报单位享有专项贴息资金的所有权,贷款银行享有专项贴息资金孳息的所有权;
申报单位未能还本付息的,专项贴息资金充抵贷款利息,贷款银行享有专项贴息资金孳息的所有权。
划拨专项资金后,若贷款利率调整的,贴息额度不作调整。
申报单位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资助协议的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二)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并提出项目执行情况意见;
(三)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报告;
(四)组织项目验收,并委托社会专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验收报告书,以及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对项目验收情况提出验收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合理地管理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我省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在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产业,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省属及中央在黔企事业单位以及省知识产权局认为需要资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各市、州、地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贵州省财政预算拨款。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用途包括:
(一)资助在申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资助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
(三)资助向国外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
(四)资助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或注册;
(五)资助发明专利实施及产业化;
(六)资助知识产权研究工作;
(七)用于专利行政执法建设和重大专利案件办理工作;
(八)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
(九)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十)其他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第五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资助的,省知识产权局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资助的,每年4月30日前受理立项申请。
第六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资助的项目,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列入省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可以提前予以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省知识产权
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相应的“贵州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和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相关费用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资助的,应在获得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申请第四条第
(四)项规定资助的,应在申请登记、受理或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九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
(五)项规定的发明专利,其法律状态应稳定,权属无争议,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并符合国家及我省的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和具有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具体资助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
(五)项规定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贵州省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属证明;
(二)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省知识产权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如有实施许可的,应到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未备案的,不受理资助申请。
第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以当年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为限,用完为止,如有节余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外,并终身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十七条省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助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如因此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黔知通[xx]75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xx‟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深发„xx‟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xx‟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xx‟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资助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包括资助和奖励。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项目,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为资助的重点。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内容: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市专利奖及配套奖励;
(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六)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
(七)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专项资金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三)pct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6个月内,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6,000元。
(四)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人民币,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及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30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地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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