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培训教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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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培训教程
《合同法》法律茶座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汪运现
本次有关《合同法》的培训时间为半天,重点讲解一下《合同法》总则,如时间宽裕,再讲解一下《合同法》分则中常见的几类合同(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中间我会穿插讲解一些案例,并留出一定时间与大家进行交流,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一、培训的目的——“个人而言:
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我之前给一些企业作过法律培训,今天为我们企业作法律培训,所以感到非常荣幸。
培训的目的不必要掌握太多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法律意识的提高,对自己、家庭、单位都有利。
举例:
1、民间借贷。
近两年,国家紧缩银根,民间借贷非常多,利率月息3分、4分、5分、甚至1毛(年息36%、24%、60%、120%),企业利润显然达不到,属于饮鸩止渴。
去年、今年是民间借贷纠纷爆发期。
很多企业老总跑路、自焚、跳楼,放高利贷的散户有的连本钱都收不回。
有的个人为放高利贷的作担保,借款人跑了,担保人被执行(妻子共同被告)。
A、长清大学毕业小伙为好朋友做担保,因担保自杀。
B、电厂的一职工因老公担保工资被冻结,每月只发700元,婚前约定分别财产制(如告知、协议写明,离婚了)。
方法:
增强法律意识,坚持原则、不轻易担保(回家商量一下,自己、家庭)、不贪图小利。
2、诈骗类:
如今各种新型诈骗案件花样百出。
(1)刑事案件,福建一男子铜粉当金粉。
(利用贪心)
(2)废旧物资20万元卖废铁,存折名字(调换)。
(利用粗心)
(3)电话猜猜看朋友,谎称发生事故。
(利用友情)
(4)同学妻子,财产查清,电话110,转移100万元(利用恐惧)
方法:
不贪心,细心,核实,思考,钱财时小心,多与家人沟通。
二、对企业而言:
加强合同管理,“靠人”,更要“靠制度”,核心在于“事先防范”,避免亡羊补牢。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公司、企业”更应该重视法律。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有三类:
自然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公司法人、国家法人、社团法人等等)、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私营企业)。
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一种虚拟的法律主体,他具体通过内部的工作人员来行使的。
因此,员工法律意识强了,则会更好的贯彻单位的意志,维护单位的利益,并避免因违法、违约造成单位经济损失。
(这就体现了“个体与集体”的统一)
作为企业而言,仅靠个人的自觉、自发是不够的,因为作为每一个个体而言精力、能力有限,因此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更多的要“靠制度”。
制度的核心在于“事先防范”,避免“亡羊补牢”。
打个形象的比喻:
羊就好比企业的财产,一方面通过不断扩大生产(自然生产、购买)增加羊群的数量,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保护措施,避免羊群丢失或被狼叼走。
通过层层保护措施,让狼无机可乘;即便被狼叼走羊,通过应急机制和补救措施,把羊救回来;羊救不会来,就从狼嘴了尽量把羊肉更多的夺回了,实在不行就让狼绳之以法。
(举例说明)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可以看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三、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管理:
动态、全方位管理,事先——事中——事后
1、事先:
与合同对方洽谈、了解阶段(调查摸清对方当前的情况,主体是否吊销,履约能力)
2、事中:
合同签订,条款经过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部门把关,最后签字盖章。
3、事后:
合同履行阶段,业务部门跟进,财务监督(审计、对账),法律监督,档案管理。
下面讲些法律知识,其中个别是比较枯燥的,中间穿插讲些案例。
我国现行《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它是由三部法律合为一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共分三编:
总则、分则、附则,共428条,并直接规定了15个有名合同(即法律直接规定了合同的名称,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一、合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说到合同问题,那么什么是合同?
合同也称为契约、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当事人合意的体现。
《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怎样理解这个概念?
1、主体是平等主体(是横向的),行政合同(纵向的)则不在此列,如上级机关与企业签订的《保稳定合同》,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的《征收合同》、《征用合同》,主体是不平等的,不属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即哪些单位和个人能订立民事合同。
(1)自然人好理解,它是指有生命的个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是依法成立,有财产、名称、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
有企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且在有效期限内,经过年检)。
目前,有些人难以分清“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的区别所在。
例如:
一名片,上面写的是×××厂长、法人,将个人与团体划等号。
法人不同于法定代表人,法人指的是单位、团体。
法定代表人,即法律规定的不经授权就可以代表单位的人,基于法定的授权。
法人代表既包含法定代表人,又包含委托代理人。
一般而言,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也可以不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也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键是看公司章程是怎么规定的。
再譬如未成年人(18周岁,如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16周岁)的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定的授权,基于他人授权的则是委托代理人。
(3)其他组织。
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他们没有法人资格,但必须依法成立。
即要有“营业执照”,而法人颁发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举例:
今年初,有一起雇佣纠纷案,我作为被告之一山东黄台电厂的代理律师。
当第一眼看到起诉状时,我就发现“原告”签名不是受害人,而是受害人的“父亲”自己签的自己的名字,显然原告主体不合格,在开庭时我予以指出,法院法官以前也没有注意到(不予受理或直接驳回),原告的代理律师也没有注意到。
举例:
一家公司发生一起工伤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作为公司代理人与死者家属进行谈判,死者家属七大姑八大姨的一下来了近百人,怎么谈判?
可能谈了半天的人,并非死者直系亲属,又并未获得死者全体继承人的授权。
谈可以,但必须有死者全体近亲属(继承人)的授权,且需进行公证授权。
在达成赔偿协议时,即便有个别直系亲属因各种原因没有来,只要有公证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就对其产生约束力。
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故是债权合同。
而一些身份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不属此范围。
婚姻依国外一些法律也是一种契约,在财产方面有债权关系。
新婚姻法规定,婚前没有约定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合同获得物所享有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则为物权。
合同的成立,不等于物权的转移,如为动产(移动的物),则交付即转移,如喝水的杯子、电视机。
不动产(不能移动的物体),如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则以到房管局、土地局登记产生物权转移。
譬如:
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而言,合同经双方签订(即签字或盖章)后就生效,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一般为无效协议,如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则有效。
协议生效,不等于房屋的产权转移,产权转移以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为准。
购房合同如网签了,则产生准物权的效力。
举例:
济南经十东路拓宽改造,房价上涨1000元/平方米,有的开发商就存在毁约,不愿交房,宁愿承担违约责任。
能履行,法院还会依法判决履行,如产生开发商一房两卖,还会承担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举例:
前段时间,我的一家顾问单位黄金集团金斯顿公司在烟台龙口的抵账抵了一栋别墅,办理了房产证,十余年都没有居住或变卖,每年过去查看一次,今天春天再次去看房时,却发现房屋被人侵占了,正在被装修。
我陪同企业人员去交涉,先到房管局查查房产档案,发现仍是金斯顿公司,我就放心了。
直接与侵权人进行交涉,侵权人说是合法买来的,有购房协议。
报警。
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6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
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根据上述规定,价格明显低于周边价格不是以合理价格转让,不动产没有登记,故构不成善意取得。
关于机动车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以前争议比较大,现在意见基本一致“动产”。
新买车辆要办理车辆登记,但是根据公安部给最高人员法院政策研究室的答复称:
机动车登记办理的《行驶证》,是准许车辆上路的凭证,而并非所有权证明。
因此,机动车的产权转移也应以交付为准。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即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必经阶段。
举例:
《买卖合同》,客户看好一辆奥迪汽车,提出愿意50万元购买。
汽车销售商工作人员表示同意销售,则汽车买卖合同即成立,如改变数量或单价,则为新要约。
1、要约的含义及相关内容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内心的意思通过一定形式表示出来)。
要约的成立有两个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不能含混不清,应当明明白白。
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般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条规定只起合同示范条款的作用,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什么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呢?
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按61条仍不能确定的,则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则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价格不明确,按市场价格,如有政府定价、指导价,从其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履行期限不明确,可随时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上述规定说明,要约只要注明了“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即可,没有这三个内容,合同无法成立并履行。
但实际上,示范条款最好都具备。
没有这些条款将会有许多争议,不利于合同履行。
举例:
“民间借贷”:
借条“今借张三现金人民币5万元。
借款人:
李四2012年1月1日”。
当事人名称:
张三、李四。
标的:
现金人民币
数量:
5万元。
(2)表明经对方承诺,本人即接受要约的约束。
一般来说,你提出一个要约,上面不会写“如果你承诺,合同就成立”的字眼,但要注意,如果寄给或交给他人一张要货的函件或文件,内容又比较详细,有标的、数量、价格等,应视为对方一承诺,你就愿意受约束。
有一种行为,如电视上打广告,宣传一种健身器材如何如何好,并说在某家商店可卖,这是不是要约呢?
在一般情况下不是,它叫做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要约是自己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第二,内容不同,要约须包括合同的必备条款,并表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
比如没有当事人的名称;第三,方式不同。
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
由于两者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区分,为此,合同法第15条规定: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比如悬赏广告,应视为是要约,如遗失了重要文件、财物、拾到者送来给予重奖的广告为要约。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规定:
商品房广告的内容对合同的成立有重大影响的,为要约。
2、承诺的含义及相关内容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一致的含义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
什么叫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为实质性变更。
在企业采购过程中,经常会就价格、付款等进行谈判或修改,形成新的要约。
就要约、承诺问题,一般而言不会产生多大争议,对于涉外合同,尤其国际贸易领域产生争议的较多。
在国内,大部分经济合同,双方谈好合同条款,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也就成立了。
承诺的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通知的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
二是默示,默示有条件,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方能作为承诺的方式:
(1)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如某客户向公司发函要求购买一辆汽车起重机,价格为30万,并声称如在一个月内将汽车起重机送至该客户所在地,则无需公司再回函确认。
(2)按交易习惯确定。
如旅客运输合同,公共汽车行驶在固定的线路上,在停车站停车时即为要约,旅客上车时即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承诺,关系到合同是否成立问题,更关系到责任承担问题。
案例:
有一老年人想公交车。
车停了,车门也开了,老人正欲上车,被一骑摩托车的撞伤了,则运输合同尚未成立,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
2、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三种情形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就合同的一般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一定要写全称,不要写简称,名称要准确,从而具有区别性,特指,达到一一对应。
如我公司“淄博中材庞贝捷金晶玻纤有限公司”(和公章一样)。
不能简称如“中材/中材庞贝捷/庞贝捷金晶公司”是不规范的,因为带“中材”、“金晶”两字的可能有多个公司,不具有一一对应。
另外:
建议留一份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起诉有的法院要求原告提供。
(2)标的:
名称,型号,规格,尺寸要等具体、明确。
(3)数量:
具体、明确,有的写明具体数量以购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4)质量:
企业标准(卖),部级标准或国家标准(买)。
房屋:
综合验收合格。
(5)价款或报酬:
支付方式(现金或汇票、分期、银行按揭、首付款多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明确,关系到违约、运输成本,风险的转移。
交付日期(最好写明日期**年**月**日前交付)有的如交付早了,还会涉及仓储费用,这时就会涉及具体时间。
交付地点:
乙方住所地。
(7)违约责任:
写明确,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每日万分2.1(3)(4)支付违约金。
”“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几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标的的30%,超过法律不支持,如违约金过高法院也会调低,违约方也有权要求法院调低。
违约金具有惩罚和填补损失双重作用,如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如双方产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约定由甲方/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约定管辖的目的,节约诉讼成本,争取法院有利判决(非判例法法国家,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争取地利与人和。
但是,对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而言,产生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举例:
我一家顾问单位A公司2000年与南京一家B公司拟投资设立一家C公司,因各种原因C公司没有设立,但A公司的投资款1800万元留存在了B公司,B公司每年支付一定资金占用费,一直支付到2008年4月份,之后就没有支付。
A公司拟起诉B公司要求返还180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
我分析后,提出:
三个问题:
一是时效问题,二是管辖问题,三是财产执行问题。
进而建议:
先到南京进行调查,摸清B公司的财产及投资状况;其次,鉴于投资协议中没有约定管辖问题,以及可能面临超过2年诉讼时效问题,故进而建议,在诉前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一次洽谈。
设计好谈话提供,会议纪要,从而不但确认了欠款事实,挽回了诉讼时效,还约定了如产生争议由A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9)写明对方的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单位帐户时我方不要写,对方的一定要写,便于查封、起诉。
(10)合同一定要存档,保存证据,且统一保管。
避免公司经办人员调动或辞职后,无法找到合同、单据等原始证据。
举例:
(合同样本)
要求:
合同下发尽量不要留空白,如有应写明(以下无正文)。
最后签字或盖章上边有要正文(如无写明“本页为签署页”)
举例: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人咬狗事件”
张三、李四是好朋友,合伙在一小区内开饭店,一开始生意还可以,后来入不敷出。
张三对李四说散伙吧,把股份转让给张三,由张三单方“手写”并起草了一份协议,由张三支付李四5万元股份转让款。
张三、李四签字。
协议只有一份,李四没有。
可没几天,李四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和张三诉状,称李四欠张三5万元。
一看协议,协议下方“空白处”,张三又添加了一句“李四前期尚欠张三借款10万元”。
由于原来协议就是张三手写。
李四辩驳法院没有采纳。
生气。
张三生意也火了,还卖了一只名贵的狗。
放鞭炮,发生狗咬邻居事件,张三赔付。
李四被咬,把狗咬死了,李四起诉张三。
张三调录像,反诉,赔偿狗款、前期垫付款。
解决:
正文打印,一式两份,签字按手印。
三、关于合同的两个重要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依其自愿而确定,法律不再强制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也就是说:
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最优先(只要你认为对你有利的,都可以写上去)。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帝王法则)
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
合同前“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缔约过失、保密义务)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依循诚信原则:
附随义务履行(设备配件)、不可抗力告知。
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
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从合同订立前、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以及合同解除后的任何阶段,合同双方都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合同的形式
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一般出现在现金交易或数额较小的交易。
如到商场买日用品,到饭店吃饭。
如你要求签书面合同,售货员会说你有精神病,它的优点是简单、方便、迅速。
缺点是发生争议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是非责任。
公司之间的业务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形式。
(小票、发票、打的车票可作为证据使用)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为什么要签订书面合同?
A、签订书面合同有利于明确责任,互相监督。
有的人法律意识不强,或者处于好面子,不好将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在纸上。
我觉得这很不好。
一旦产生争议,任一方都可能反悔,造成损失。
(先小人后君子)
举例:
朋友之间借款,不好意思打借条。
最后可能连朋友也做不成了,助长了对方违约的概率,例子很多。
(另:
通过银行转账)
B、签订合同,如产生争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都会导致败诉。
(例5)
C、有的合同在履行中可能变更合同条款,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备忘录),有利于体现合同的变化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6)
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维修备忘录》、《欠款对账单》。
举例:
万利达DVD山东经销商与三联欠款纠纷案。
(济南欠款,泰安、菏泽、淄博)物流配送。
没有对账单。
3、关于格式合同问题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
生活中的格式合同非常多,如买飞机票,航空运送旅客的合同条款预先印在飞机票上,这些合同都不允许协商。
银行《借款合同》、电信合同、开发商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等。
这些格式合同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格式合同最大的问题是剥夺了对方的合同自由,为此,合同法制定了一套规则来管制格式合同。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这就是提示义务。
企业销售产品,一般都会有免责条款。
怎样提示呢?
可将免责条款用大的字体、黑体字印在合同中比较显眼的地方,或者是用显眼的文字要对方注意合同中第几条的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
例如:
农业银行《借款合同》就有提示条款:
贷款方已提请借款方注意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及解释。
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不存在异议。
第二、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已直接违反了公平原则,当然无效,因为对方的主要权利都没有了,加重对方责任,这样权利义务不对等,也违反了公平原则,也应无效,免除其责任,应理解是免除其全部责任,而不是一般的免责条款。
第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比如手写添加的内容。
格式合同与“合同示范文本”不同,示范文本完备,可协商。
但当事人没有义务必须使用示范合同文本订立合同,只是参照,如建设部制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有些机关要求必须按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这是违法的。
五、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合同生效的时间
(1)合同成立时生效,这是原则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资契约》要经过政府部分批准。
这里的法律、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
过去有关政府部门规定《房屋租赁协议》要办理登记手续,这样的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附条件成就时生效,有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4)附期限界至时合同生效,即附期限的合同,有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2、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无效与合同没有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所谓无效合同,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5种:
(1)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欺诈是一方故意欺骗对方,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胁迫是一方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欺诈、胁迫须为损害国家利益,如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如损害集体、对方利益则为可撤销的合同。
)
(欺诈与胁迫有时举证比较难,可采取报警记录)
(2)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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