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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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
第三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项目经理管理,进行统一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对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市建管局汇总。
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经理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应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四)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
(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审查进场工人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工人进行教育;
(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
(十一)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
(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
(十三)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积极创建标准化工地;
(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十五)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十七)其它相关职责。
第三章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项目经理资格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八条项目经理必须在其资格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工程项目管理。
第九条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经所在企业聘用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实行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制度。
项目经理必须每二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继续教育纳入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内容。
项目经理必须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制度。
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质复查,未参加复查的项目经理资质一律无效,并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经理押证制度。
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暂时存放在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工程主体验收结束后,施工企业持有关验收资料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领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须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并到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无正当理由,一年内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变更不得超过一次,四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提供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上的施工企业名称与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名称必须相符。
第十五条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相符。
项目经理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专人代理项目经理职责。
第四章项目经理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的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
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所在企业招投标、资质复查、评优联动。
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处理决定及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三级及以上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弄虚作假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不得再行承接建筑工程任务,报请项目经理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本市项目经理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外地入青项目经理,清出青岛建筑市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项目经理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并暂停一年至两年执业资格:
(一)同时挂靠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加投标、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出卖、出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超越项目经理资质承接施工任务的;
(三)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
(四)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五)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六)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四级质量安全事故或瞒报、谎报、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1分: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三)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检员、安全员的;
(五)塔吊、深基坑、脚手架、大型模板工程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因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七)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八)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九)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违反强制性标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十一)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0.5分: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对结构工程进行抽样检验的;
(三)违反强制性标准,发生一般性质量事故或瞒报、谎报及迟报质量事故的;
(四)接到质量投诉后不积极处理解决的;
(五)被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七)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八)施工现场未实行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的;
(九)工程开工前,未进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十)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十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经随机抽查有4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十二)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20%的;
(十三)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每次投标时扣0.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
(二)因存在工程质量隐患,被质监部门停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材料抽检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五)施工现场临边及“四口”安全防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六)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的;
(八)施工现场安全员未穿统一服装的;
(九)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的;
(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摄像监控系统和施工现场信息管理系统的;
(十一)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开办职工夜校的;
(十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80%,但存在未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
(十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50%,但存在不按规定持证上岗问题的;
(十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用具的;
(十五)不及时贯彻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的。
第二十四条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项目经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及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及区(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三)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15分,二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加1分。
(四)获得国家、省、市、区(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
(五)本市项目经理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2分;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1分;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
每超出5分,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
项目经理年度累计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属外地入青项目经理年度考核低于80分的,清出青岛建筑市场。
属本市项目经理考核得分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执)业;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项目经理”名单,向社会通报公布,建议项目经理资质审批部门给予停接工程任务直至注销资质处罚。
第五章 考核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项目经理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单签发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
争议无法解决的,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二十八条违规扣分与对项目经理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市政、园林等专业项目经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青建管工字[2003]3号)、《在青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质量不良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青建质字[2005]16号)、《关于实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计分考核制度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5]14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城乡建设建筑管理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2005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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