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docx
- 文档编号:4121261
- 上传时间:2022-11-28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22.18KB
惠州市惠阳区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docx
《惠州市惠阳区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惠州市惠阳区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惠州市惠阳区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
惠州市惠阳区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
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在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移交接收、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全链条环节提供相关政策支撑,进一步明晰配套设施的配建面积、配建要求、主管部门及产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及《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区内新建、改建的居住区(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居住区)的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居住区配套设施分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的属业主共有的设施、移交给政府的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移交的配套设施”)、建设单位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的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经营性配套设施”)三大类。
第四条为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居民对各类设施的使用频率要求和设施运营的合理规模,配套设施分为四级,包括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三个生活圈居住区层级的配套设施和居住街坊层级的配套设施。
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下表。
距离与规模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居住街坊
步行距离(m)
800-1000
500
300
-
居住人口(人)
50000-100000
15000-25000
5000-12000
1000-3000
住宅数量(套)
17000-32000
5000-8000
1500-4000
300-1000
第五条配套设施布局应符合地区的人口分布特点,并根据人口规模、用地条件、环境条件及设施的服务半径、功能要求等综合协调、统一安排。
第六条配套设施应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
非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宜组合设置,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需求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在水平或垂直层面的集中、混合布置,形成所在区域的公共服务中心。
移交的配套设施应集中对外设置,主入口应临靠市政道路。
第七条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建的移交的配套设施及幼儿园宜纳入首期建设。
第八条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定
8.1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属于城市级设施)应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移交的配套设施
设施名称
建设规模(㎡)
设置规定
(生活圈)
服务内容及配建要求
是否计容
主管部门
确权登记
十五分钟
十分钟
学校*
-
-
-
(1)应独立占地;
(2)应符合《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
区教育局
区人民政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000
▲
-
(1)原则上每3-10万人或每个街道(镇)设置1个;
(2)应独立占地,布置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主入口须沿街对外设置,宜与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相邻。
否
区卫生健康局
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
≥1500
▲
-
(1)宜独立占地,应与党群服务中心相邻,主入口须沿街对外设置;
(2)社区服务中心含便民服务大厅、社区警务室、社区居委会、综合信访维稳工作站等。
(3)应安排在建筑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如设置于连续楼层时,首层面积不应少于300平方米,且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否
区民政局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1100-1600
-
▲
(1)宜独立占地,主入口须沿街对外设置;
(2)宜临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综合门诊部,须满足日照要求;
(3)应安排在建筑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如设置于连续楼层时,首层面积不应少于200平方米,且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否
区民政局
文化活动中心(含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
3000-6000
▲
-
(1)宜独立占地,宜结合或靠近绿地、活动场地设置,主入口须沿街对外设置;
(2)应集中安排在沿街建筑内并应有专用出入口;
(3)应安排在建筑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如设置于连续楼层时,首层面积不应少于1000平方米,且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否
区文广旅体局
垃圾转运站*
建筑面积≥400
▲
△
依规划确定,独立占地,与相邻建筑间隔宜不少10米,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宜不少于10米。
符合区环卫事务中心提供的行业专业设计图要求
否
区环卫事务中心
消防站
-
△
-
宜独立占地,根据专业规划设置
-
-
公交首末站*
-
-
-
依规划确定,可联合建设,根据专业规划设置
否
交通运输局
经营性配套设施
设施名称
建设规模(㎡)
设置规定
(生活圈)
服务内容及配建要求
是否计容
主管部门
确权登记
十五分钟
十分钟
肉菜市场
≥4000
▲
-
可联合建设,应设置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应保证全部或1/2以上的建筑面积设在首层,且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是
-
建设单位
≥2000
-
▲
是
-
邮政所
≥100
-
▲
可联合建设,宜与商业服务设施结合或临近设置
是
-
居民运动馆
用地面积1200-6000,建筑面积2000-5000
△
-
(1)宜结合公共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
(2)应具备大空间球类活动、乒乓球、羽毛球及篮球场地。
是
-
业主共有的设施
设施名称
建设规模(㎡)
设置规定
(生活圈)
服务内容及配建要求
是否计容
主管部门
确权登记
十五分钟
十分钟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或全民健身中心
用地面积3000-6000或建筑面积2000-5000
▲
-
(1)宜结合公共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宜集中设置篮球、排球、7人足球场。
-
区文广旅体局
-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用地面积1300-2500
-
▲
(1)宜结合公共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3)宜集中设置篮球、排球、5人足球场。
-
区文广旅体局
-
注:
(1)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和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表中“△”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3)未尽事宜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执行。
8.2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属于社区服务设施)应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移交的配套设施
设置名称
建设规模(㎡)
服务内容及配建要求
是否计容
主管部门
确权登记
幼儿园*
(托儿所)
参照惠标
(1)应独立占地,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3h的标准;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3)宜设9班以上。
(4)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
-
社区卫生服务站*
≥500
(1)可联合建设,主入口须沿街对外设置;
(2)应安排在建筑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如设置于连续楼层时,首层面积不应少于200平方米,且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否
区卫生健康局
区人民政府
社区服务站
600-1000
(1)可联合建设,主入口须沿街对外设置;
(2)社区服务站含便民服务大厅、社区警务室、社区居委会、综合信访维稳工作站等。
(2)应安排在建筑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如设置于连续楼层时,首层面积不应少于200-300平方米,且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否
民政局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选配)
200-500
(1)可联合建设,一般应≥200㎡,2000-3000户的社区应≥300㎡,3000户以上的社区应≥500㎡;
(2)主入口须沿街对外设置;
(3)应安排在建筑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如设置于连续楼层时,首层面积不应少于200平方米,且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否
各镇政府(街道办)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750
(1)应临近社区卫生服务站或门诊部;
(2)应安排在建筑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如设置于连续楼层时,首层面积不应少于300平方米,且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3)须满足日照要求。
否
区民政局
经营性配套设施
设置名称
建设规模(㎡)
服务内容及配建要求
是否计容
主管部门
确权登记
门诊部
200-400
(1)可联合建设,宜设置于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的地段;
(2)应设置在首层或带有首层的二层,设置于二层时首层面积不应小于200㎡。
(3)临近大型医院的居住区内可不单独设置门诊部。
是
-
建设单位
业主共有的设施
设置名称
建设规模(㎡)
服务内容及配建要求
是否计容
主管部门
确权登记
社区室外活动场地
用地面积770-1300
(1)沿街设置作为对外开放空间或“开放式公园”;宜临近公共厕所;
(2)应配建篮球场1个、小广场1处、小舞台1个;
(3)宜配建乒乓球场地、5人制足球场、羽毛球场及儿童活动场地。
-
区文广旅体局
-
环卫工人作息站
≥60
可联合建设,宜靠近垃圾收集站。
是
-
全体业主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30
可联合建设,宜与垃圾收集站组合设置。
是
-
配电网开关站
≥60
宜独立设置,条件受限时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但不应设置在建筑物负楼层。
是
-
注:
(1)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和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未尽事宜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执行。
8.3居住街坊(组团级)配套设施应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业主共有的设施
设置名称
建设规模(㎡)
服务内容及配建要求
是否计容
主管部门
产权归属
文化活动站
≥400-600
可联合建设。
宜结合或靠近绿地、社区室外活动场所设置。
是
社区居委会
全体业主
垃圾收集站
≥80
宜独立占地,条件不具备时可联合建设
是
-
公共厕所*
≥60
可联合建设,宜设置于人流集中处,宜结合配套设施及活动场地设置。
是
-
配电网配电站
≥70
宜独立设置,条件受限时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但不应设置在建筑物负楼层。
是
-
物业管理用房
≥3‰且≤300
-
是
-
消防控制室*
≥30
须符合相关规范
是
-
小区活动场地
用地面积200-500㎡/处
(1)每个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按户数划分为若干个居住街坊,每个居住街坊配建1个小区活动场地,总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000㎡。
(2)宜结合集中绿地或架空层设置户外健身设施场地或游泳池或儿童活动场所等。
-
-
-
邮件和快件送达设施
-
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可接收邮件和快件的设施或场所;宜设置于小区入口旁或住宅架空层
-
-
-
生活垃圾收集点
-
居民生活垃圾投放。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应采用分类收集,宜采用密闭的方式;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的方式;采用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采用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
-
-
-
注:
(1)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和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未尽事宜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执行。
第九条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类别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
居住区公园
备注
最小规模
(h㎡)
最小宽度
(m)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2
5
80
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及以下级居住区的公共绿地指标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
1
50
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及以下级居住区的公共绿地指标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
0.4
30
不含居住街坊的绿地指标
注:
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第十条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社区服务站为政府可调配设施,可作为便民服务大厅、社区警务室、社区居委会、综合信访维稳工作站等功能,在实际使用时可根据政府需求进行调配。
第十一条所有居住区配套设施应集中配建公共停车区域,控制指标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45个车位;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配建停车位应不低于2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适用于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
配建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新建公共停车场项目)。
第十二条配套设施应布置在交通便利、可见性强的位置,通风、采光良好;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或夹层(由于场地高差位于半地下层、地下层但满足直接对外服务的情况除外)。
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结构规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3米,室内简单装修,配备独立供水、供电、通信、卫生及排污等基本设施。
第十三条各层级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设置为非包含关系。
上层级配套设施不能覆盖下层级居住区配建的配套设施,即当居住区规划建设人口规模达到某级生活圈居住区规模时,其配套设施除需配置本层级的配套设施外,还需要对应配置本层级以下各层级的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居住人口规模处于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十五分钟生活圈之间的居住区,在规划配套设施时,如出现居住人口规模与服务人口规模不匹配时,应根据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套设施项目进行总体统筹。
以人口规模处于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之间为例,配套设施应优先保障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配置完整,同时对居住区所在周边地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配置的情况进行校核,然后按需补充必要的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
如规划用地周围已有相关配套设施可满足本居住区使用要求时,新建配套设施项目及其建设规模可酌情减少;当周围相关配套设施不足或规划用地内的配建设施需兼顾为附近居民服务时,该配建设施及其建设规模应随之增加以满足实际需求。
第十五条移交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区人民政府,产权属于区人民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验收后,产权移交给区国资事务中心作为非经营性物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建设单位土地出让容积率;
经营性配套设施(肉菜市场、邮政所、门诊部)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其建筑面积计入商业和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肉菜市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限整体转让,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业主共有的设施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其中文化活动站、物业管理用房、配电站、消防控制室建筑面积须计入居住建筑面积,垃圾收集站、环卫工人作息站、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配电网开关站宜计入商业和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居住区新建幼儿园配建要求如下:
1.2015年12月31日前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出让合同未约定幼儿园的配建及移交,但达到相关规划及规定配建要求的,应按要求增配幼儿园。
幼儿园建成后不移交区教育主管部门的,须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计容建筑面积须计入原土地出让容积率(可计入商业和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幼儿园建成后整体无偿移交给区教育主管部门的,应独立占地,沿街设置,其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入原土地出让容积率。
2.2015年12月31日后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出让合同未约定幼儿园的配建及移交,但达到相关规划及规定配建要求的,应按要求增配幼儿园。
幼儿园建成后整体无偿移交给区教育主管部门,应独立占地,沿街设置,其计容建筑面积计入原土地出让容积率(可计入商业和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3.新出让居住用地,其配建的幼儿园须移交政府办成公办幼儿园,其计容建筑面积计入原土地出让容积率(可计入商业和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以上三类情形中涉及配建的幼儿园须无偿移交政府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须与区教育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幼儿园建设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区自然资源局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名称、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新出让居住用地(含公开挂牌出让、村企合作、三旧改造),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下称“规划条件”)及土地公开出让公告应当明确项目应配置的配套设施的名称、建设规模、配建要求、产权归属、是否移交及是否计容等要求。
与受让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移交的配套设施清单。
区自然资源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就须移交的配套设施的功能、建设规模、配建要求、移交标准等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名称、规模、建设时序及是否移交等不得随意变更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区自然资源局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对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配建要求、是否计容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在方案批复明确其建设时序。
同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应详细核对移交的配套设施的种类、名称、面积大小、空间位置、使用功能等配建要求。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方案批复后,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移交的配套设施的相关图纸进行备案。
相关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就移交标准、建设规模及装修标准等要求签订监管协议。
区国资事务中心根据签订的监管协议与建设单位、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三方签订《移交的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并将移交的配套设施逐一登记造册。
第二十条区自然资源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核查《移交的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并将批准的所有配套设施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移交的配套设施的种类、名称、面积大小、空间位置、使用功能等要求经区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移交的配套设施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使用功能的,应在不降低标准的原则下进行功能调整,并报区人民政府统一调配。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图上应清晰标注所有配套设施的名称、位置和规模,以及项目的不利因素(如围墙/栏杆、变电站、高压走廊、垃圾转运站位置、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位置等)。
第二十二条进行规划验收时,区自然资源局应会同移交的配套设施的各主管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居住区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实;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办理项目规划验收。
第二十三条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居住区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需要无偿移交配套设施;在建设单位移交配套设施后,由区国资事务中心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将移交的配套设施登记在区国资事务中心名下,并在产权证附记中明确产权归区政府所有。
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统一以区国资事务中心的名义向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申办变更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实施前已出让未开发建设用地须重新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完善手续的,新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依据本细则执行;已出让且已按原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的项目,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关于配套设施的要求可直接按本细则要执行;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的项目,按原批准方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于年月起试行,试行有效期年。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或有关政策调整,将按上级政策予以调整完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惠州市 惠阳 居住区 配套 设施 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