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改革制度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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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改革制度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农田水利改革制度承包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农田水利改革制度承包合同
锦江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小型水利工程保护工作,确保工程长期持续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江西省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赣水建管[2014]74号)、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江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余府办字[2014]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盛市、县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在全镇建立产权明晰、管理主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融资机制健全的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前,理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基本构建起管理顺畅的体制机制。
一是建立适合我镇经济社会发展、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二是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完善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管护长效机制。
三是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四是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五是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政府监督服务机制。
(三)基本原则
1、遵循安全第一原则。
在确保水利工程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2、坚持权责一致原则。
明确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重点解决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理经费等问题。
3、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原则。
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
4、坚持尊重历史,维护稳定原则。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镇域内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
我镇小
(一)型水库两座,即:
铁山水库、石港水库。
小
(二)型水库十七座,即:
鸭脚树水库、里坊水库、白皂水库、九亭二库、九亭一库、铁路源水库、潭源水库、丁家水库、灌田三库、灌田二库、灌田一库、霞山水库、南塘水库、黎壁坞水库、长湖坑水库、鱼崽塘水库、天官亭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堤防。
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沿岸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及沿堤涵闸。
1、堤防工程:
团湖圩堤、石港圩堤、沙溪圩堤及石港导托、书院导托。
2、河流:
黄庄河、七都坂河、团湖坪河、观音港、石港河、兰桥港、信江河锦江段。
3、涵闸:
友谊闸、兰桥闸、民-主闸、石港泄洪闸。
(三)小型水闸。
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秒-100立方米/秒(不含)的小
(一)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秒的小
(二)型水闸。
20立方/闸:
坞山堰闸、胡家闸、应风陈家闸、沙溪闸、徐家闸、书院档家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
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塘坝、堰闸、机井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中型灌区末级渠系,锦北渠道七都末级渠系,铁山末级渠系,黄庄沟高峰末级渠系,坞山西渠团湖末级渠系,完善末级渠系。
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农田水利工程:
坑口港、小坪畈港、观音港、石港港、七都畈港。
泵站:
团湖电排站、石港电排站、民-主电排站、兰桥电排站。
机井:
坑口机井、炭埠机井、桥头机井、毛家机井、余家机井、洲和全部电灌站。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集中供水:
锦江自来水厂及管网。
(六)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小型水利工程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三、主要内容
以《江西省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精神为指导,以明晰产权为核心,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改革;以组建农村用水协会为主要形式,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核发产权证书、签订合同为主要手段,落实各方责任。
使全镇小型水利工程基本实施"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责任落实、设施完好、功能完善",确保当地生产、生活用水和防汛抗旱需要。
(一)明晰工程产权归属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县水利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依法依规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须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产权归个人所有。
以个人投资为主国家补助兴建的塘坝、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以个人自用为主。
2、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
对于财政补助、个人或集体共同投资兴建、购买的小型水电站、供水、塘坝、堰闸和机井等工程,按照各方面投资比例的股份制确定产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部分产权归乡镇政府或集体所有。
3、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塘坝、堰闸、机井和联户供水等工程。
4、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小型水库、塘坝、堰闸、机井、小型灌区和村级集中供水等小型水利工程。
5、产权归国家。
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小型水闸、村镇集中供水和小型灌区等工程。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1、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日常维修、工程病险整洁和工程蓄水等工作。
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2、健全工程管护制度。
建立完善所有权主体履行工程,巡查安全隐患、处置制度、工程维修养护投资投劳制度中、防汛抗旱职责制度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体系。
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涉及公共安全的小水库、中小河流和农村饮水等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3、完善监管和技术指导制度。
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完善监管和技术指导制度,强化我镇水务站对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的督促,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1、建立镇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机制。
每年预算在80万元左右,实行收支两条线,工程水费等经营性收入水利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程管理人员和经费以及用于工程维修养护等开支纳入镇财政预算。
2、以镇为单位建立供水维修养护基金。
筹措供水基金,建立健全供水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专项用于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和扩大再生产。
我镇引进三川公司与我镇现有自来水公司重组扩大再生产。
3、探索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的"以奖代补"奖补机制。
镇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资金中提起一定比例资金,根据管护实效,采劝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助。
4、通过"民办公助"方向向上争资,扶持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及维修养护。
5、完善"一事一议"机制。
引导受益群众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管护资金,或每年由用水协会按受益田亩面积收取一定的管护经费。
6、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信贷投入机制。
培育所有权融资体系,通过水利工程抵押进行信贷融资。
(四)探索创新工程管理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探索建立专职管理机构,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农民用水协会社会化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物业专业化管理,村民自治管理、合同经营管理等多种形式的管护方式。
1、目标责任管理模式。
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水管单位改革,国有水利工程实行专职机构管理。
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成立管理所,饮水安全工程成立供水站,按照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选聘的专职管理人员与管理机构签订责任承包合同管理,主要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护、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实现区域内水资源科学有效配置。
2、委托管理模式。
由工程产权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物业专业化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3、用水户协会管理模式。
建立健全以农用水协会为主体的农村用水管理体系,对各类小型灌区工程,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联户供水工程要依法成立用水户协会并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中型灌区设置用水户协会分会,村级设置用水户小组,实现用水户协会直接参与灌区水利工程、村镇集中供水户工程管理。
也可聘用有一定技术知识、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管理工程,受聘者直接对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并受其监督。
4、村民自治管理模式。
对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塘坝、堰闸、机井、小型灌区和村级集中供水等小型水利工程以及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其配套建设物,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进行自主管理。
5、合同经营模式。
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将工程委托他人或机构管理,签订承包管理合同或租赁合同,明确"责、权、利"。
采取拍卖方式公开处理的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但必须接受村、组、镇和县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对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1、建立水权交易流转平台。
积极探索建立小型水利工程承包、租赁或拍卖等水权交易流转平台,实现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有效流转,规范水权交易流程,完善服从防汛指挥调度及其他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机制。
2、建立业务培训制度。
建立健全技术培训和制度,镇水务站要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协会等的管护能力。
3、加强行业监督。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充分发挥基层水务服务组织作用,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摸底调查,制定方案(2015年5月1日至6月1日)
1、摸底调查。
通过调查、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摸清小型水利工程状况。
2、制定方案。
结合我镇的实际,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
第二阶段:
宣传动员、搞好培训(2015年6月2日至7月1日)
宣传动员。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重,各村、组要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经验,推广经典、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1、专项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聘为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
第三阶段:
分类指导、组织实施(2015年7月2日至10月10日)
坚持"政策引导、试点先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推进改革。
采取试点探索,投石问路的方法,总结出可复制、能推广的改革经验,逐步推开、规范动作,全面实施。
1、明晰产权工作。
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登记,发证应先明晰产权,后注册登记,再核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第一步明晰权属。
一是做好工程丈量核实和资产评估、造表登记签证、图纸制作;二是公示;三是收集公示情况和相关利害关系权利人签名材料。
第二步造册登记。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余江县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权属登记表》,予以造册登记,并向复核机关县水利部门申报。
第三步核准发证。
经县水利部门复核,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发放《余江县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权属证书》。
2、公开实施,签订合同。
改革的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开实施。
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镇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跨乡、镇的工程由县水利部门主持改革。
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
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和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
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2年至20年,超期续约合同。
期满后,原使用或经济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
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县水利部门备案。
第四阶段:
检查验收、总结提高(2015年10月11日至11月30日)
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到县水利部门。
由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校核调整,对录取信息复核,并及时反溃总结改革经验,做好资料汇编迎接检查。
五、强化领导,落实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锦江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水务站。
(二)加强督查指导。
(三)强化考核激励。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专项考核,同时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与水利建设资金安排挂钩,优先安排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
(四)确保农村稳定。
在实施改革工作的过程中,要认真学习和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把握政策、讲究方法、注重实效,阳光操作,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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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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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固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钍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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