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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保安协会章程模板
无锡市保安协会章程
(2020年4月22日无锡市保安协会第三届第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5月25日无锡市民政局核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是无锡市保安协会。
英文译名为WuXiSecurityAssociation,缩写为WXS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装、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单位,以及与保安服务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信守职业道德,为全市保安服务业提供指导与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公安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588号金安大厦1401、1402、1403、1404、1405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保安行业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评估,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推进保安服务业改革,探讨发展保安服务业的对策,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行业改革与发展呼声和诉求,提出立法建议;
(二)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制定、实施行业规范标准建议,推动保安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规范行业与会员行为的机制,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管理;根据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实施保安服务企业信誉度星级评定、资质认证等工作,指导保安服务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三)加强从业人员教育,提高保安人员素质,组织会员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协调会员间的联系协作,组织协调保安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运用,组织开展保安技术、产品展览展销活动;
(五)根据委托协助公安监管部门加强保安装备、服装服饰、安全技术防范等监管工作,规范保安员着装行为和装备配备;
(六)加强对外保安业务联络,开展国内外保安服务行业的交流,促进保安服务输出,增进行业之间友谊协作;
(七)组织开展保安理论与技术研讨、推广保安服务经验、提供业务咨询服务等活动;
(八)开展行业宣传,加强舆论导向,发布境内外行业信息,促进保安服务市场的发展,引导推动新型保安服务和技术创新;
(九)制定行规行约及行业争议处理规则,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依据章程和规则进行处理;
(十)维护行业、会员单位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除第一项必须具备外,其他符合一项即可):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依法设立的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依法从事的保安培训单位;
(三)保安服装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等单位;
(四)其他与保安服务业相关的单位;
(五)保安从业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六)有关专家学者;
(七)与保安服务业有关的各界人士。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有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监事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十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二分之一;选举负责人,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本协会理事除具备本协会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或个人必须先获得本会会员资格一年以上的;
(二)具有一定规模保安公司,或在保安行业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
(三)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保安服务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
(四)保安协会、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及涉及保安行业相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协会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经协会会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除具备本协会会员、理事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或个人必须先获得本会会员资格二年以上,理事资格一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保安公司,或在保安行业中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经会长或者3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会长的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协会内部重要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受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可以代行上述职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确认;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设监事一名。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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