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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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预防校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对自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委员会、各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防控的主体。
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各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学校职能部门、学校防火委员会和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分级监督管理机制。
各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校区内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全校性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全校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三章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及途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安全工作组织机制是否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消防通道是否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校园内电网、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四)有无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拉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是否有老化迹象;
(五)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到位;
(六)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区域是否安装了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七)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有缺失、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
(八)治安和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及其他安防设施是否完备;
(九)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和底层商铺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是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是否规范,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以及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质存放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十一)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十二)食堂、食品店、超市的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所销售的食品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变质产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并按规定着装;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各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严格落实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十三)校园周边治安、校内外道路的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十四)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能否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学校网络管理漏洞自动转发不法邮件或进行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
(十五)其他认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的部位或场所。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各单位(部门)自排自查,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委员会、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
第四章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完善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自查,排查本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管理,建立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整改。
单位(部门)自查每两周进行一次。
对排查出的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向所在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负有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九条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单位(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应及时通知隐患所在单位(部门)限期整改。
单位(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由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报告内容包括:
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条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学校防火委员会每季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梳理并确定整改目标,通知隐患所在单位(部门)限期整改,单位(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或学校防火委员会提交验收报告,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或防火委员会进行验收,同时将材料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
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委员会、各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隐患所在单位(部门)要根据各级排查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单位(部门)自查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安全隐患,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认定,并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确认后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见附件一)、《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橙色)通知书》(见附件二)和《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红色)通知书》(见附件三),实行“黄、橙、红”三级督查警告制。
第十四条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制度。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由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橙色)通知书》由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红色)通知书》由学校防火委员会或综合治理委员会挂牌督办。
挂牌方式可视情形采用发文公示、网上公示或宣传媒体公示等方式。
各隐患排查机构应及时验收其整改情况,直至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报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取消备案。
第十五条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六条各单位(部门)要规范台帐,科学管理。
要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第十七条各单位(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
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
2.《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橙色)通知书》
3.《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红色)通知书》
附件1: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存根)
浙大综治委【黄】字第号
签发人:
经办人:
:
经检查,你单位(部门)存在下列安全隐患:
为确保校园安全,请于年月日前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隐患,并填写《回执》报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电话:
88981480),学校综治委将在适当时间前来回访检查。
责任人(签名):
电话:
浙江大学综合治理委员会
年月日
附:
回访记录:
回访人:
回访日期: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
浙大综治委【黄】字第号
:
经检查,你单位(部门)存在下列安全隐患:
为确保校园安全,请于年月日前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隐患,并填写《回执》报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电话:
88981480),学校综治委将在适当时间前来回访检查。
浙江大学综合治理委员会
年月日
附:
回执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回执)
浙江大学综合治理委员会:
根据年月日发来的《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浙大综治委【黄】字第号)所列的安全隐患,我单位(部门)已采取下列措施加以整改(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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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 校园 安全隐患 排查 整改 实施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