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粉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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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粉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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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粉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面粉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食品产业网 (2006-11-29 8:
47:
22)
面粉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1 目的
本规范为面粉工厂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
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质量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
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
起污染或质量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
以确保面粉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质量。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或散装之面粉制造工厂。
3 专门用词定义
3.1 食品:
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3.1.1 面粉:
指以小麦为原料,经碾磨制成之粉状物质。
3.1.2 麸皮:
指面粉制造过程中,分离出之小麦皮层部分之物质。
3.1.3 胚芽:
指面粉制造过程中分离出之小麦胚芽。
3.2 原材料:
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2.1 原料:
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2.1.1 主原料:
指构成成品之主要材料,面粉之主原料为小麦。
3.2.1.2 配料:
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之构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3.2.1.3 食品添加物:
指面粉之制造、加工过程中用以安定质量,提高营养,
增加烘焙及二次加工适性,而利用加注机微量添加于面粉中之物质。
3.2.2 包装材料:
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材料。
3.2.2.1 内包装材料:
指与食品直接接触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
直接包裹或覆盖食品之包装材料,如箔、膜、纸、蜡纸等,其材质应符合卫生
法令规定。
面粉成品之内包装材料系以棉质、塑料或多层纸等材料,制成袋状,
用以装填面粉或其副产品,使其能有效与外界隔离,不受微生物及其它杂质污
染之材料。
3.2.2.2 外包装材料:
指未与食品直接接触之包装材料,包括标签、纸箱捆包
材料等。
3.3 产品:
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3.1 半成品:
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所得之产品,此产品经随后之制造过程,
可制成成品者。
3.3.2 最终半成品:
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3 成品:
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4 厂房:
指用于面粉之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全部或部分之建筑或
设施。
3.4.1 制造作业场所:
包括谷仓(散装仓库)、小麦精选、磨粉及包装等场所。
3.4.1.1 谷仓(散装仓库):
谓从事大宗农产品,如小麦等之接收处理、贮存
与装运之设备。
3.4.1.2 小麦精选场:
指小麦碾磨产制面粉前,进行精选、调质等作业之场所。
3.4.1.3 磨粉场:
小麦碾磨产制面粉之场所。
3.4.1.4 包装室:
指执行成品包装之场所。
3.4.1.4.1 面粉包装室:
指面粉包装场所。
3.4.1.4.2 麸皮包装室:
指麸皮包装场所。
3.4.1.4.3 内包装室:
指从事与产品(面粉)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内包装作业场
所。
3.4.1.4.4 外包装室:
指从事未与产品(面粉)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外包装作业
场所。
3.4.1.4 内包装材料之准备室:
指不必经任何清洗消毒程序即可直接使用之内
包装材料,进行拆除外包装或成型等之作业场所。
3.4.1.5 缓冲室:
指原材料或半成品未经过正常制造流程而直接进入管制作业
区时,为避免管制作业区直接与外界相通,于入口处所设置之缓冲场所。
3.4.2 成品仓库:
指面粉、麸皮等成品贮放之场所。
3.4.2.1 面粉散装仓库:
指面粉成品未装袋前之贮放场所。
3.4.2.2 面粉袋装仓库:
指面粉包装成袋后之贮放场所。
3.4.2.3 麸皮袋装仓库:
指麸皮包装成袋后之贮放场所。
3.4.3 管制作业区:
指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与原材料之进出及防止有害动
物侵入等,须有严密管制之作业区域,包括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
3.4.3.1 清洁作业区:
指零售用面粉包装室等清洁度要求最高之作业区域。
3.4.3.2 准清洁作业区:
指小麦精选场及磨粉场等清洁度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
之作业区域。
3.4.4 一般作业区:
指原料仓库、材料仓库、麸皮包装室及成品仓库等清洁度
要求次于管制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4.5 非食品处理区:
指品管(检验)室、办公室、更衣及洗手消毒室、厕所
等,非直接处理食品之区域。
3.5 清洗:
指去除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之不良物质之处理作
业。
3.6 消毒:
指以符合食品卫生之化学药剂及(或)物理方法,有效杀灭有害微
生物,但不影响食品质量或其安全之适当处理作业。
3.7 食品级清洁剂:
指直接使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器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且
不得危害食品之安全及卫生。
3.8 外来杂物:
指在制程中除原料之外,混入或附着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
包装材料之污物或令人厌恶,甚至致使食品失去其卫生及安全性之物质。
3.9 有害动物:
指会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传染疾病之小动物或昆虫,如老鼠、
蟑螂、蚊、蝇、臭虫、蚤、虱等。
3.10 有害微生物:
指造成食品腐败、质量劣化或危害公共卫生之微生物。
3.11 食品器具;指直接接触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3.12 食品接触面:
指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表面。
包括器具及与食品接触
之设备表面。
间接的食品接触面,系指在正常作业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体会
与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触面接触之表面。
3.13 适当的:
指在符合良好卫生作业下,为完成预定目的或效果所必须的
(措施等)。
3.14 安全水分基准:
指在预定之制造、贮存及运销条件下,足以防止有害微
生物生存之水分基准。
一种食品之最高安全水分基准系以水活性(aw)为依据。
若有足够数据证明在某一水活性下,不会助长有害微生物之生长,则此水活性
可认为对该食品是安全的。
面粉之最高安全水分基准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CNS550「面粉」之规定。
3.15 水活性:
系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为该食品之水蒸汽压除以在同温度
下纯水饱和水蒸汽压所得之商。
3.16 批号:
指表示「批」之特定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可据以追溯每批之经
历资料者,而「批」则以批号所表示在某一特定时段或某一特定场所,所生产
之特定数量之产品。
3.17 标示:
指标示于食品、食品添加物之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用以记载品
名或说明之文字、图画或记号。
3.18 精选:
指去除小麦原料中之尘土、夹杂物及格外品等物质之作业。
3.19 调质:
指将己精选过之小麦原料于磨制面粉前加水使小麦之物理性状变
成符合碾磨要求之处理。
3.20 熏蒸:
指小麦原料或面粉成品于存放过程中有虫、蛾等衍生现象发生时,
须以特定药剂在不影响食品安全卫生下作熏蒸杀虫之手续。
3.21 面粉化学成分:
面粉本身有关水分、蛋白质、灰分、粗纤维等含量之化
学成分。
3.22 面粉物理性质:
面粉本身对烘焙或二次加工适性,如吸水量、延展性、
搅拌弹性、烘焙弹性及糊化特性等物理性质。
3.23 隔离:
场所与场所之间以有形之手段予以隔开者。
3.24 区隔:
较隔离广义,包括有形及无形之区隔手段。
作业场所之区隔可以
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之方式予以达成者,如场所区隔、时间区隔、控制空气流
向、采用密闭系统或其它有效方法。
4 厂区环境
4.1 工厂不得设置于易遭受污染之区域,否则应有严格之食品污染防治措施。
4.2 厂区四周环境应容易随时保持清洁,地面不得有严重积水、泥泞、污秽等
有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以避免成为污染源。
厂区之空地应铺设混凝土、柏油
或绿化等,以防尘土飞扬并美化环境。
4.3 邻近及厂内道路,应铺设柏油等,以防灰尘造成污染。
4.4 厂区内不得有足以发生不良气味、有害(毒)气体、煤烟或其它有碍卫生
之设施。
4.5 厂区内禁止饲养禽、畜及其它宠物,惟警戒用犬除外,但应适当管理以避
免污染食品。
4.6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水道应有适当斜度,且不得有严重积水、渗
漏、淤泥、污秽、破损或孳长有害动物而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
4.7 厂区周界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侵入之设计与构筑。
若有设置围墙,其
距离地面至少 30 公分以下部分应采用密闭性材料构筑。
4.8 厂区如有员工宿舍及附设之餐厅,应与制造、调配、加工、贮存食品或食
品添加物之场所完全隔离。
5 厂房及设施
5.1 厂房配置与空间
5.1.1 面粉厂厂房建筑应合乎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订颁之『谷仓安全卫生指导要
点』及中国国家标准 CNS 3364『谷仓尘埃防爆安全规章』之规定。
5.1.2 厂房应依作业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整齐的配置,以避免交叉污
染。
5.1.3 厂房应具有足够空间,以利设备安置、卫生设施、物料贮存及人员作息
等,以确保食品之安全与卫生。
食品器具、器械等应有清洁卫生之贮放场所。
5.1.4 制造作业场所内设备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之通道或工作空间,
其宽度应足以容许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之接触而污染食品、
食品接触面或包装材料。
5.1.5 检验室应有足够空间,以安置试验台、仪器设备等,并进行物理、化学、
官能及微生物等试验工作。
微生物检查场所应与其它场所适当区隔,如未设置
无菌操作箱者须有效隔离。
如有设置病原菌操作场所应严格有效隔离。
5.2 厂房区隔
5.2.1 凡使用性质不同之场所(如谷仓、小麦精选场、磨粉场等),应个别设
置或加以有效区隔。
厂房设施(原则上依制程顺序排列)
清洁度区分
·原料仓库(谷仓)
·材料仓库
一般作业区
·小麦精选场
·磨粉场
·业务用面粉包装室
·内包装材料之准备室
·缓冲室
准清洁作业区
管
制
作
业
区
·零售用面粉包装室
清洁作业区
·麸皮包装室
·成品仓库
一般作业区
·品管(检验)室
·办公室(注)
·更衣及洗手消毒室
·厕所
·其它
非食品处理区
注:
办公室不得设置于管制作业区内(但生产管理与品管场所不在
此限,惟须有适当之管制措施)。
5.2.2 应分别设置小麦原料散装仓库(谷仓)、面粉散装仓库、面粉袋装仓库、
麸皮袋装仓库及物料仓库。
5.2.3 小麦精选场与磨粉场应加以区隔。
5.2.4 包装场所应分设面粉包装室和麸皮包装室并加以有效隔离。
5.2.5 凡清洁度区分(如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不同之场所,应加以有
效隔离(如表 1)。
5.3.1 厂房之各项建筑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维持干净,并应为能防止食品、
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有害动物之侵入栖息、繁殖等)之结构。
5.3.2 厂房以钢筋水泥结构之永久性建筑为佳。
5.4 安全设施
5.4.1 厂房内配电必须能防水。
5.4.2 电源必须有接地线与漏电断电系统。
5.4.3 高湿度作业场所之插座及电源开关宜采用具防水功能者。
5.4.4 不同电压之插座必须明显标示。
5.4.5 厂房应依消防法令规定安装火警警报系统。
5.4.6 在适当且明显之地点应设有急救器材和设备,惟必须加以严格管制,以
防污染食品。
5.5 地面与排水
5.5.1 地面应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消毒、不藏污纳垢之材料铺设,
且须平坦不滑,不得有侵蚀、裂缝及积水。
5.5.2 废水应排至适当之废水处理系统或经由其它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5.5.3 作业场所之排水系统应有适当的过滤或废弃物排除之装置。
5.5.4 排水沟应保持顺畅,且沟内不得设置其它管路。
排水沟之侧面和底面接
合处应有适当之弧度(曲率半径应在 3 公分以上)。
5.5.5 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之装置。
5.5.6 屋内排水沟之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且应有防止逆流之设
计。
5.6 屋顶及天花板
5.6.1 制造、包装、贮存等场所之室内屋顶应易于清扫,以防止灰尘蓄积,避
免结露、长霉或成片剥落等情形发生。
管制作业区及其它食品暴露场所(原料
处理场除外)屋顶若为力霸等易藏污纳垢之结构者,应加设平滑易清扫之天花
板。
若为钢筋混凝土构筑者,其室内屋顶应平坦无缝隙,而梁与梁及梁与屋顶
接合处宜有适当弧度。
5.6.2 平顶式屋顶或天花板应使用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构筑,若喷涂油漆应使
用可防霉、不易剥落且易清洗者。
5.6.3 蒸汽、水、电等配管不得设于食品暴露之直接上空,否则应有能防止尘
埃及凝结水等掉落之装置或措施。
空调风管等宜设于天花板之上方。
5.6.4 楼梯或横越生产线的跨道之设计构筑,应避免引起附近食品及食品接触
面遭受污染,并应有安全设施。
5.7 墙壁与门窗
5.7.1 管制作业区之壁面应采用非吸收性、平滑、易清洗、不透水之浅色材料
构筑。
清洁作业区之墙脚及柱脚(必要时墙壁与墙壁间、或墙壁与天花板间)
应具有适当之弧度(曲率半径应在 3 公分以上,如图 1),以利清洗及避免藏
污纳垢,惟干燥作业场所除外。
5.7.2 包装室于作业中需要打开之窗户应装设易拆卸清洗且具有防护食品污染
功能之不生锈纱网,应不积垢且保持良好维修。
零售用面粉包装室之室内窗台
如有 2 公分以上者,其台面与水平面之夹角应在 45°以上(如图 2),未满 2
公分者其棱角应以不透水材料填补消除死角。
5.7.3 管制作业区对外出入门户应装设能自动关闭之纱门(或空气帘),及鞋
底清洁设备或设置换鞋设施。
门扉应以平滑、易清洗、不透水之坚固材料制作,
并经常保持关闭。
5.8 照明设施
5.8.1 厂内各处应装设适当的采光及(或)照明设施,照明设备以不安装在食
品加工在线有食品暴露之直接上空为原则,否则应有防止照明设备破裂或掉落
而污染食品之措施。
5.8.2 测定散装原料或成品仓库之作业时使用之灯具应采用防爆灯,以防止尘
爆。
5.8.3 工厂应设置有停电时可自动启动之紧急照明设备。
5.8.4 依通则之一般作业区域之作业面应保持 110 米烛光以上之照度,包装作
业场所应保持 220 米烛光以上,检查作业台面则应保持 540 米烛光以上之光度,
而所使用之光源应不致于改变食品之颜色。
5.9 通风设施
5.9.1 制造、包装及贮存等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装设有效之换气设
施,以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蒸汽凝结或异味等发生,并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5.9.2 在有粉尘产生之处应有适当之排气或装置旋风式集尘器、滤粉机,以防
粉尘污染。
5.9.3 管制作业区换气设施之排气口,应装设防止有害动物侵入之装置,而进
气口应有空气过滤设备。
两者并应易于拆卸清洗或换新。
5.9.4 厂房内之空气调节、进排气或使用风扇时,其空气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
流向高清洁区,以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可能遭受污染。
5.10 供水设施
5.10.1 应能提供工厂各部所需之充足水量、适当压力及水质。
必要时,应有
储水设备及提供适当温度之热水。
5.10.2 储水槽(塔、池)应以无毒,不致污染水质之材料构筑,并应有防护
污染之措施。
5.10.3 食品制造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非使用自来水者,应设置净水
或消毒设备。
5.10.4 不与食品接触之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之管路系统与
食品制造用水之管路系统,应以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之管路输送,不
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5.10.5 地下水源应与污染源(化粪池、废弃物堆置场等)保持 15 公尺以上之
距离,以防污染。
5.11 洗手设施
5.11.1 应在适当且方便之地点(如在管制作业区入口处、厕所及加工调理场
等),设置足够数目之洗手及干手设备。
必要时应提供适当温度之温水或热水
及冷水并装设可调节冷热水之水龙头。
5.11.2 在洗手设备附近应备有液体清洁剂。
必要时(如其污染有危害食品卫
生之虞者)应设置手部消毒设备。
5.11.3 洗手台应以不锈钢或瓷材等不透水材料构筑,其设计和构造应不易藏
污纳垢且易于清洗消毒。
5.11.4 干手设备应采用烘手器或擦手纸巾。
如使用纸巾者,使用后之纸巾应
丢入易保持清洁的垃圾桶内(最好使用脚踏开盖式垃圾桶)。
若采用烘手器,
应定期清洗、消毒内部,避免污染。
5.11.5 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电眼式等开关方式,以防止已清洗或
消毒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
5.11.6 洗手设施之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之装置。
5.11.7 应有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标示,且应张贴或悬挂在洗手设施邻近明显
之位置。
5.12 洗手消毒室
5.12.1 管制作业区之入口处宜设置独立隔间之洗手消毒室。
5.12.2 室内除应具备 5.11 规定之设施外,并宜设置换鞋设施。
5.13 更衣室
5.13.1 应设于管制作业区附近适当而方便之地点,并独立隔间,男女更衣室
应分开。
室内应有适当的照明,且通风应良好。
5.13.2 应有足够大小之空间,以便员工更衣之用,并应备有可照全身之更衣
镜、洁尘设备及数量足够之个人用衣物柜及鞋柜等。
5.14 仓库
5.14.1 应有把原料、包装材料或成品等依性质不同分开保管的场所。
5.14.2 原材料仓库及成品仓库应隔离或分别设置,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
品时,亦应适当区隔。
5.14.3 仓库之构造应能使贮存保管中的原料、成品的质量劣化减低至最小程
度,并有防止污染之构造,且应以坚固的材料构筑,其大小应足供作业之顺畅
进行并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之装置。
5.14.4 仓库应设置数量足够之栈板,并使贮藏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 5 公分
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之搬运。
5.14.5 面粉散装仓内壁应无毒且有特殊处理,使内壁光滑、防潮,面粉易于
流动而不残留,防止虫、蛾等之衍生。
5.14.6 仓库应有温度纪录,必要时应记录湿度。
5.15 厕所
5.15.1 应设于适当而方便之地点,其数量应足供员工使用。
5.15.2 应采用冲水式,并采不透水、易清洗、不积垢且其表面可供消毒之材
料构筑。
5.15.3 厕所内之洗手设施,应符合本规范 5.11 之规定且宜设在出口邻近。
5.15.4 厕所之外门应能自动关闭,且不得正面开向制造作业场所,但如有隔
离设施及有效控制空气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5.15.5 厕所应排气良好并有适当之照明,门窗应设置不生锈之纱门及纱窗。
6 机器设备
6.1 设计
6.1.1 所有面粉制造用机器设备之设计和构造应能防止危害食品卫生且易于拆
卸、保养、清洗、擦拭,并容易检查。
应有使用时可避免润滑油、金属碎屑、
污水或其它可能引起污染之物质混入食品之构造。
6.1.2 食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面粉流程管路之设计应无死角,以
减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之聚积,使微生物之生长减至最低程度。
6.1.3 设计应简单,且为易于保持干燥之构造。
6.1.4 贮存、运送及制造系统(包括动力、气动、密闭及自动系统)之设计与
制造,应使其能维持适当之卫生状况。
6.1.5 在食品制造或处理区,不与食品接触之设备与用具,其构造亦应能易于
保持清洁状态。
6.1.6 未包装面粉成品之输送应以空气压送方式,以避免虫、蛾附生于斗式升
降机之内壁。
6.2 材质
6.2.1 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之食品设备与器具,应由不会产生
毒素、无臭味或异味、非吸收性、耐腐蚀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之材料制造,
同时应避免使用会发生接触腐蚀的不当材料。
6.2.2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可使用木质材料,除非其可证明不会成为污染源者
方可使用。
6.3 生产设备
6.3.1 生产设备之排列应有秩序,且有足够之空间,使生产作业顺畅进行,并
避免引起交叉污染,而各个设备之产能务须互相配合。
6.3.2 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之测量器或记录仪,应能适当发挥其功能且须准
确,并定期校正。
6.3.3 以机器导入食品或用于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设备之压缩空气或其它气体,
应予适当处理,以防止间接污染。
6.3.4 面粉工厂视需要应具备基本设备如下:
6.3.4.1 谷仓设备
6.3.4.1.1 升运机
6.3.4.1.2 链式或螺旋式输送机
6.3.4.1.3 中压风车
6.3.4.1.4 吸尘机
6.3.4.1.5 筛麦机
6.3.4.1.6 集尘器(粗滤)
6.3.4.1.7 滤尘机或其它同功能之细滤设备
6.3.4.1.8 磁铁分离机或其它同功能之设备
6.3.4.2 小麦精选设备
6.3.4.2.1 升运机
6.3.4.2.2 链式或螺旋式输送机
6.3.4.2.3 自动秤量器
6.3.4.2.4 中压风车
6.3.4.2.5 吸尘机
6.3.4.2.6 筛麦机
6.3.4.2.7 集尘器
6.3.4.2.8 除石机
6.3.4.2.9 除草籽机、圆盘分离机或其它同功能设备
6.3.4.2.10 加水机
6.3.4.2.11 打麦机
6.3.4.2.12 磁铁分离机
6.3.4.3 磨粉设备
6.3.4.3.1 自动秤量器
6.3.4.3.2 磁铁分离机
6.3.4.3.3 磨粉机
6.3.4.3.4 松粉机
6.3.4.3.5 平筛机
6.3.4.3.6 清粉机
6.3.4.3.7 清麸机
6.3.4.3.8 滤粉机
6.3.4.3.9 保险筛
6.3.4.3.10 杀虫机
6.3.4.3.11 空气输(压)送设备
6.3.4.4 面粉贮存设备
6.3.4.5 包装设备
6.3.4.5.1 面粉包装机(含自动秤量器)
6.3.4.5.2 麸皮包装机
6.4 品管设备
6.4.1 工厂应具有足够之检验设备,供例行之品管检验及判定原料、半成品及
成品之卫生质量。
必要时,可委托具公信力之研究或检验机构代为检验厂内无
法检测之项目。
6.4.2 品管化验之基本设备如下
6.4.2.1 化学成分测定设备
6.4.2.1.1 水分测定器
6.4.2.1.2 分析天秤(感度 0.1 毫克以下)
6.4.2.1.3 灰化炉
6.4.2.1.4 蛋白质分解及测定装置
6.4.2.1.5 面筋含量测定设备
6.4.2.1.6 烘箱
6.4.2.1.7 食品添加物残留量测定装置(视需要)
6.4.2.2 物理性质测定设备
6.4.2.2.1 面粉筋性测定装置,如 Farinograph、Mixograph 等
6.4.2.2.2 面团延展性测定装置,如 Extensograph 等
6.4.2.2.3 面粉糊化特性测定装置,如 Amylograph、Viscograph、Falling
Number 等
6.4.2.2.4 白度计或色差计
6.4.2.2.5 面粉粒径测定装置
6.4.2.3 烘焙及二次加工试验设备
6.4.2.4 微生物及虫体检查设备
7 组织与人事
7.1 组织与职掌
7.1.1 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劳工安全管理及其它各部门均应设置
负责人员,以督导或执行所负之任务。
7.1.2 生产制造负责人专门掌管原料处理、加工制造及成品包装工作。
质量管
理负责人专门掌管原材料、加工中及成品质量规格标准之制定与抽样、检验及
质量之追踪管理等工作。
卫生管理专责人员(如属食品卫生管理法第 22 条规
定之食品制造工厂,应设置卫生管理人员)掌管厂内外环境及厂房设施卫生、
人员卫生、制造及清洗等作业卫生及员工卫生教育训练等事项。
劳工安全管理
负责人则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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