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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披露相关规定汇总
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1
财政部会计司讲解Chapter37--关联方披露4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16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
财会[2006]3号
颁布时间:
2006-2-15发文单位:
财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四章披露
第九条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第十条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第十一条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财政部会计司讲解Chapter37--关联方披露
第三十七章关联方披露
第一节关联方披露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日益迫切。
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国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关联方披露准则),对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加强证券市场和税务监管、促进与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的实质趋同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方披露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
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因此,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
关联方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
关联方关系是有关联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例如,一个企业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是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
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
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
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控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规定相同。
关于构成控制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介绍。
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相同。
关于构成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介绍。
关联方披露准则着重解决了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信息披露应包含的内容等问题。
第二节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尤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关联方披露准则第三条是判断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准,界定了构成企业关联方关系的有关方面。
根据关联方披露准则的规定,关联方关系存在于: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例如,母公司控制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则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即为关联方关系。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例如,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表明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子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
3.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例如,母公司对某一企业的投资虽然没有达到控股的程度,但由于其子公司也拥有该企业的股份或权益,如果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对该企业的投资之和达到拥有该企业一半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母公司直接和间接地控制该企业,表明母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单位、信托基金等。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相同的母公司,对它们都具有控制能力,即两个或多个企业如果有相同的母公司,它们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都由相同的母公司决定,各个被投资企业之间由于受相同母公司的控制,可能为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交易受到某种限制。
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例如,该企业与受其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这里的共同控制包括直接的共同控制和间接的共同控制。
需要强调的是,对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但这些投资方之间并不能仅仅因为共同控制了同一家企业而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例如,A、B、C三个企业共同控制D企业,从而A和D、B和D以及C和D成为关联方关系。
如果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A和B、A和C以及B和C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这里的重大影响包括直接的重大影响和间接的重大影响。
对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但这些投资方之间并不能仅仅因为对同一家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而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例如,A企业和C企业均能够对B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如果A和C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则A和C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指按照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合营企业的主要特点在于投资各方均不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单独作出决策,必须由投资各方共同作出决策。
因此,合营企业是以共同控制为前提的,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某一企业时,该企业则为投资者的合营企业。
例如,A、B、C、D企业各占F企业表决权资本的25%,按照合同规定,投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控制F企业,由于出资比例相同,F企业由A、B、C、D企业共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A和F、B和F、C和F以及D和F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指投资方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联营企业和重大影响是相联系的,如果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1.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
例如,张三是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则A企业与张三构成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张三的儿子张小三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通常情况下,企业关键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且负责制定经营计划、战略目标、指挥调度生产经营活动等,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
1.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例如,A企业的总经理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例如,A企业的总经理张三的儿子张小三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
判断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为一个企业的关联方,应当视他们在处理与企业交易时的互相影响程度而定。
对于这类关联方,应当根据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两家企业的实际影响力具体分析判断。
1.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H拥有B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B存在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Y的妻子拥有B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B存在关联方关系。
3.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例如,A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H控制了B企业,则A和B存在关联方关系。
4.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例如,A企业的财务总监Y的妻子是B企业的董事长,则A和B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关联方关系界定的例外情况
如上所述,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是判断关联方关系的基本标准,因此,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排除在外。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因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往往与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的供应商、代理商、购买者等往来比较密切,特别是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和机构也有较多的联系,如果他们之间不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共同控制和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和被施加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因为,如果两个企业按照合同分享一个合营企业的控制权,某个企业单方面无法做出合营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的决策,而合营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合营方各自对合营企业有重大影响,但各合营者无法影响其他合营者。
在没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仅因为某一合营企业的共同合营者,不能认定各合营者之间是关联方。
(三)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因为,在我国,国有经济规模大,国有企业仍然占有相当的比重,包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数量往往占重要部分。
如果我们把这一部分国有企业都视为关联方,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都作为关联交易来处理,在现实当中是无法操作的。
特别是我们的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涉及的面更加广,如果把它们都作为关联方,就扭曲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本质,掩盖了真正的关联方及其交易。
所以,如果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视为关联方,在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则所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其拥有共同的所有者而都成为关联方,这就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对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予以披露,既无必要,又增加了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
第三节关联方交易
一、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这一定义的要点有:
(一)按照关联方定义,构成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即通常是在关联方关系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关联各方之间的交易。
(二)资源或义务的转移是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通常情况下,在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同时,风险和报酬也相应地转移。
(三)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
二、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关联方披露准则举例说明了关联方交易的例子,这些例子只是各种交易形式的一部分。
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应以交易是否发生为依据,而不是以是否收取价款为前提。
关联方的交易类型主要有: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较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互相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交易。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例如,A企业是B企业的联营企业,A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B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A企业负责维修,B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300万元。
(四)担保。
担保包括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实行的担保等。
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一方往往为另一方提僻为取得借款、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所需要的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资金,或权益性资金在关联方之间的增减变动等。
(六)租赁。
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七)代理。
代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
例如,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对某一新产品的研究和试制,并将B公司研究的现有成果转给A公司最近购买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超过B公司的C公司继续研制,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
(九)许可协议。
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某项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商标等,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企业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也是一项主要的关联方交易。
第四节关联方的披露
大多数关联方交易是在真实公允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某种目的,也存在通过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允交易达到粉饰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
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要求,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一、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披露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企业集团内对该企业享有最终控制权的企业(或主体)的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关联方关系的性质,是指关联方与该企业的关系,即关联方是该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交易类型通常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等;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应当披露两年期的比较数据。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不具有重要性的,类型相似的非重大交易可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重要,不应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三、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务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合并财务报表是将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与其有关的财务信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企业集团内的交易已不属于交易,并且已经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抵销。
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并已抵销的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第五节新旧比较与衔接
关联方披露准则是在对1997年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新旧比较
(一)取消了有关个别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豁免原准则,不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新准则规定,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二)拓宽了关联方的外延
原准则规定,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方。
新准则规定,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也属于关联方。
(三)增加了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原准则没有对有关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未结算项目的条款条件以及坏账准备等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的规定。
新准则增加了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的要求。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之后,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作相关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10.1.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
(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前条第
(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
(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本所备案。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10.2.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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