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昆山市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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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昆山市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昆山市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昆山市现代化发展进程,进一步提升昆山形象,加快建立和完善昆山市农贸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水平提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昆山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一)本规范规定了农(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建设的规模指标、配套工程设施、场内经营设施等要求。
(二)本规范所指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为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副产品和南北货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室内场所。
(三)农贸市场建设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为保持市场的公益性,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四)新建农贸市场必须是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的室内市场。
二、规划布局
(一)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节约用地、卫生美观、科学实用”的原则。
(二)农贸市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昆山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凡已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市场布点应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址在交通方便的地方,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
市场建筑外观和门面设计要美观。
(四)市场可采取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的形式。
连体式农贸市场的设置要处理好同连体公共服务建筑物的关系。
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功能,要保证市场有足够的自然采光及通风条件。
三、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适用对象为昆山市农贸市场。
新建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改扩建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停车场面积原则上应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为节约土地空间,鼓励新建市场设地下停车场,改扩建市场停车场面积可根据实际适当减少。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必须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1、室内布局要求:
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牌应当清晰,商位设计体现个性化、人性化。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要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禽畜、肉类、水产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距离不少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经营餐饮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禽畜。
设置独立的抽风系统,配备冲洗设施。
市场内应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区域标志明显。
应设有农产品分拣整理区(净菜处理室)、临时仓储区等综合配套服务设施。
农产品分拣整理区(净菜处理室)应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冷藏室,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市场必须在明显位置处设立公秤处,在市场营业时间提供免费复秤服务,方便消费者复秤。
新建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
摊位面积60%,通道面积30%,辅助面积10%。
2、出入口要求:
符合消防规范各项规定,新建市场建筑层高不低于4.5米,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的门宽不小于4米,通道两侧均设摊位的,通道宽度不小于2.8米;通道只有一侧设摊位的,通道宽度不小于2.2米。
分设主、辅通道的,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
市场通道应设有明显的消防疏散标志、购物导向标志和商铺分类标志,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3、室内墙体、地面要求:
市场内外墙面、房顶应涂刷具备较好防潮、防污性能的涂料,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陶瓷砖,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立柱阳角处做圆角、护角。
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并由通道中央向两边排水沟倾斜,通道坡度比为1-3%。
水产品、海鲜经营区前的地面倾斜坡度应略大于场内其他区域地面,不得积水。
场内房顶应采用防霉涂料,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4、供水、供电设施要求:
室内供水设施应按各行业交易区的用水要求设置,配足容量,场内水产经营区应供水到摊位,熟食经营区应供水到专间,其他摊位供水到经营区;室内供电设施应符合用电要求,安全可靠,集中管理。
电线铺设应按照建筑安装规范,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市场应充分采用自然采光,同时配备足够的灯光设施,确保市场营业时场内明亮。
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摊位要安装三线防水插座,同时,应保证计量器具的电源使用。
柜台上方可根据经营需求,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统一配置照明灯具。
5、排水设施要求:
原则采用地漏暗管代替明沟式排水,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暗管排水系统。
柜台内地面沿柜边设宽度0.06-0.1米、弧底深度0.03-0.05米的淌水槽,柜台内淌水槽应保持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垃圾。
污水排放系统应统一按环保要求设置三级过滤处理设施后才能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然后才能排入三级过滤处理设施。
6、环境卫生设施要求:
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每个经营户应统一配置加盖的垃圾桶。
市场室内应按国家商业建筑相关规范设置公厕,建设标准不低于二级标准(市场周边50米范围内有公厕的除外)。
公厕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要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持清洁卫生,无明显异味。
应在市场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垃圾收集房,垃圾收集房应容量充足,密闭管理,并有冲洗及上下水设施。
市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米以下的应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设置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市场内活禽销售区必须设置排风设施。
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排风机、排风口的设置除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外,四周要设有若干气窗,保持室内自然通风良好。
新建市场的绿化率应在10%以上。
7、消防和安全设施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和GB50222的要求;市场应按照GB/T17110规定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置灭火器材,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严禁在市场交易场地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应按治安管理要求,配置电子监控等治安设施,电子监控应同时起到蔬菜及鲜(冷鲜)猪肉可溯源监控的作用。
8、检测设施要求:
应严格执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在场内明显位置设置农副产品检测室,检测室应采取封闭透明的玻璃封面设计,独立设置并有明显标识,设立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室内待检区、操作区和留样区三区合理分隔,做到区域分明,有条件的可设更衣室。
应配备专兼职检验人员和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冰箱、电脑和打印机等。
应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开通不低于2M的宽带网络,实现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测联网,提高食品安全检测与监管效能。
9、公共设施要求:
市场可以设有便民服务窗口、代征代收点、经营户之家等服务设施,必须设置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消费纠纷投诉调解室)、广播设施、储藏室、宣传公示栏、投诉箱(意见箱)、监督电话及顾客休息服务设施,配备价格行情显示屏、入场须知及摊位示意图。
也可设便民服务台,整合相应服务设施。
经营户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市场内可设置免费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并应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设施。
10、摊位设施要求:
柜台设计可采用岛状式或条状式排列。
面积宽敞、人流量大的市场宜采用岛状式设计。
普通柜台高度宜为0.7—0.9米、宽度0.8—1.2米、长度不少于1.5米,柜台内外应铺设墙面砖,柜台内应铺设高于地面的地砖,便于存放货物。
所有摊位台平面要整齐划一,摊位台面通道外侧一面设高度不低于0.1米的挡水凸边,并在凸边内设置淌水槽。
应在柜台上或高于柜台20-25厘米的统一位置按规定摆放使用由市场统一提供的并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衡器,不得摆放使用自带衡器,并在统一位置设置摊位亮照设施、商品标价卡及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
水产、肉类柜台位上应加装多孔不锈钢板或木制板、TPR板,台面装设材料不得高于台面的外缘挡水凸边或飘出台面。
特色商品区可统一设置移动柜台。
各经营摊(店)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活禽摊(店)要求:
应在市场独立设置活禽售卖、宰杀间,有独立的出入口,达到“四分开”要求(即“水禽与旱禽分开、活禽存放区与宰杀区分开、活禽交易区与其他经营区分开、光禽销售区与宰杀区分开”),配有独立的抽风系统和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设施。
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设立上述设施。
家禽销售区域可在通道出入口、营业用房位置设置风幕、自动感应门等隔断。
售卖活体禽类要使用不锈钢笼,笼底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水冲式活动设施,两层及两层以上不锈钢笼中间连接处应安装接载禽类粪便的可活动设施。
底层水冲式活动设施应有一定排水坡度。
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执行。
(2)水产摊(店)要求:
水产品销售点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合理,通风良好。
内墙面瓷砖高度不小于2.2米,水产品区摊位台面外侧设高度不低于0.2米的档水板。
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
必须设置操作台、排污槽和固定污物桶,严禁在地面上进行操作,污物桶应置于操作台下方。
冰鲜水产品零售点,陈列柜台用不锈钢结构或用砖砼结构,设挡水沿口,外贴浅色面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明槽。
所销售水产品应放在不锈钢盘中,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活水鱼交易区宜设计为0.3米-0.5米高度的柜台,上面摆放市场统一设置的蓄养容器或直接砌成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隔蓄养池,柜台外沿不低于0.2米的挡水板,水池内设有直径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
每个商位内设置统一的杀鱼操作台面、水龙头与排水口,台面留排污孔。
活鲜水产品陈列柜台内侧地面要设排水明沟,沟中有水产品废弃物收集篮,以利清洗。
外侧地面设置排水系统。
应装置排气风扇,以降低环境的湿度。
该处必须使用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
有条件的市场鼓励将活水鱼交易区设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
(3)南北货摊(店)要求:
实行集中设摊,需统一商家货架样式、材质。
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卷闸门。
(4)熟食店要求:
熟食不得露空售卖,须有专间(店)。
熟食品营业房采用统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设计,悬挂造形美观、照明度好的灯光设施,设置专用售货柜、空调和双门售卖窗,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加热或冷藏设施,配备洗手池、消毒池、紫外线灯等设施。
熟食品加工的需设置制作专间及更衣专间。
熟食品销售的需设置更衣专间。
(5)半成品摊(店)要求:
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净菜、肉菜制品、豆制品、冷冻食品等)应配有密闭、保鲜、防尘、防蝇设施。
豆制品柜台上采用玻璃半封闭式与外界隔离的设施,不得露空售卖。
(6)肉类摊(店)要求:
应设置动物检疫证、交易确认单公示牌,配备封闭的垃圾桶,统一使用配发并经强制检定合格的电子秤,配置冷藏保鲜设施。
肉类柜台靠购物通道一侧台面上安装多孔不锈钢板或木制板、TPR板(可后期软装增加),靠柜内一侧铺设聚丙烯塑料板用于切割,柜台内安装独立砧板用于砍剁,砧板架应统一固定设计。
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的设施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悬挂。
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保鲜温控设备。
(7)蔬菜、水果类摊(店)要求:
蔬菜柜台鼓励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45米-0.6米,以0.1米-0.15米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2个宽度为0.7米的出入口。
水果商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柜台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柜台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8)清真食品摊(店)要求: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
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9)其他摊(店)要求:
其他商品类的摊位设置,应本着便于管理、便于交易的原则,设置相应的封闭式垃圾桶,配置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等设施。
11、价格和收费要求:
市场明码标价率达到95%以上,品名、产地、规格、单价等要素齐全,价格牌(表)醒目、整洁、美观。
市场摊位租金按物价部门要求进行备案,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
设立价格监督服务台,配备专(兼)职价格监督员。
定期采集上报市场价格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利用电子显示屏,实时滚动播放市场商品价格行情。
12、信息化系统建设要求:
同步实施农贸市场信息化系统建设工程。
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对主要通道、出入口、停车场、各经营区域实施24小时视频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留不低于1个月,能够支持实现环境动态、食品安全、商品动态、移动监管远程视频监控需求。
建立多媒体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对外发布通知公告、食品安全、卫生防疫、便民措施、公益广告等信息。
有条件的市场可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安全智能电子秤,通过市场无线网络实时记载交易信息,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管理和发布。
有条件的市场可实施电子结算系统,通过电子交易卡结付实现消费溯源的信息化。
有条件的市场可建立市场信息服务网站,提供网上订菜、投诉处理、意见征询等在线服务。
四、商品管理
(一)进货管理
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
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
鲜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未实行定点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
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食品经营许可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
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食品卫生合格证明。
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二)入市检测
农贸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
(三)劣品清退
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
(四)禁营项目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定的禁营商品;
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及其制成品;
禁止场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销售;
场内不得销售现场制作的炒货食品。
(五)零售加工
散装蔬菜上柜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需保鲜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
熟食卤品的整理加工,肉类统货的分割剔骨,鲜活、冰鲜水产品的现场去头、去内脏、去鳞等加工服务,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等并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进行。
农贸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六)商品陈列
1、蔬菜类
蔬菜上柜销售前应加工整理,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2、鲜冻肉类
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
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和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3、水产品类
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4、豆制品类
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5、熟食卤品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
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6、酱腌菜类
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
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7、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
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七)包装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不应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
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
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肉、鱼、豆制品、腌制品及熟食卤品应采用食品袋包装。
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五、卫生管理
(一)环境卫生
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农贸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
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回收,统一处理。
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
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有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二)设施卫生要求
鲜肉类、水产品、熟食类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应每天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
活水鱼蓄养池应用消毒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其他蓄养用具应定期清洗。
农贸市场应设有收集副食品废弃物的垃圾箱(桶)。
(三)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农贸市场应设有专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熟食销售及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
加工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白大衣、白帽、白口罩操作,操作前应在消毒水盆中清洗双手:
收钱和找钱应使用专用盛盘和夹具,不得直接接触钱币。
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六、市场管理规范
(一)制度规范
1、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2、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二)证照管理
1、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证、确定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三)价格管理
1、销售各类商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2、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计量管理
1、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
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人员培训
1、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
2、农贸市场应建立经营者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
(六)公共服务
1、农贸市场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广播设施、顾客休息、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公平秤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2、农贸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制度化,尽量现场解决,农贸市场应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3、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消费者对农贸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
(七)信用管理
1、农贸市场应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
2、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培育良好的社会信誉,自觉抵制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的发生。
3、市场举办者应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表彰活动。
对信誉差的经营者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退出场。
七、附则
(一)本规范适用于昆山市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农贸市场。
(二)昆山市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卫生、环保、物价和城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施行后,国家、省、市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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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昆山市 农贸市场 建设 管理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