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法律法规培训班上的讲稿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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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法律法规培训班上的讲稿提纲
在土地法律法规培训班上的讲稿提纲
尊敬的美女、帅哥们,大家上午好:
今天参加培训的同志,多数是来自于美丽的乡村一线从事着农业生产活动的同志,我看都是大美女,小美女,更多的是漂亮的美女,也是才女。
前几天参加培训的同志,多数都能认真听讲,认真做笔记,有的人作业答的很好,字写的与人一样漂亮,我看个个都是上得了厅堂,下得了厨房,我敢说,相信在家都是财政部长吧。
大家知道,我们都是农民出身,在种地方面应该是行家能手。
所以,我很荣幸的能给这些美女、帅哥们讲课交流,感到非常高兴,因为这样能把我攒得更美。
好了,我做个自我介绍,我叫常玉秋,目前在县国土部门工作,主管全县的土地法律法规方面的政策咨询、土地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工作。
今天,我要讲的内容主要是与大家有密切相关的土地法律法规知识(算不上讲课,只能算是与大家共同交流),下面呢,说我班门弄斧也好,抛砖引玉也好,今天,根据整个培训课程的安排,有河北商贸学院搭建这个平台,并受魏邦创业基地的委托,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和交流:
1、概述(培训的目的和意义)
2、法学基础知识
3、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
4、如何利用土地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概述,为什么要进行土地法律法规培训(也就是培训的目的和意义)
一说到土地,大家并不陌生,但谁能告诉我,什么叫土地,土地的概念是什么?
如何正确表述?
土地是地球表层的陆地部分及其以上下一定幅度空间范围内的全部环境要素,以及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活动作用于空间的某些结果所组成的自然—经济综合体。
这就是土地的概念。
土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土地,仅指陆地部分。
较有代表性的是土地规划和自然地理学家的观点。
广义的土地,不仅包括陆地部分,而且还包括光、热、空气、海洋等等。
这都是比较专业的问题了,我们没有必要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只是了解一下就行了,但从学习的角度来说,我个人认为,觉得一个人多学习一点法律知识,无论对于自己的生活,还是个人的工作以及今后的发展都是大有好处的。
尤其是当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更是凸显。
法律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这一点我想大家都会深有感触的。
一个不懂法律的人,常常会负出惨重的代价,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
所以说,违法是一种因果,守法是一种选择,遵纪守法是知识指导珍惜出来的,违法是无知盲目忽视出来的,一个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社会。
在当今法治的国家里,无论是做一名执法人员,还是做一名普通的百姓,了解并掌握一些基本法律知识,都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现在国际上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也就是说“培训是最大的收获,也是最大的福利”。
发一点奖金,很快就会花光了;但经过培训,使人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和技能,对于一个人来说,将是终生受益,你所学的知识,在你脑海里,谁也偷不去拿不走。
并且学习能增强自己的道德修养,提高个人的文化素养,也能看得出一个人的品质涵养。
一个人如果能坚持学习,学到老活到老,活到老学到老,并能记得住,这样的人生才充实,才有意义。
有人说:
学习就是被洗脑,而我可以这样说,凡是学习的场所,门口停的是奔驰、宝马、路虎、劳斯莱斯等等!
而在网吧、游戏厅、麻将馆门口,停的大多都是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
这就是为什么富人越来越富,而穷人越来越穷!
学习才有希望,不学就会跟不上!
要想改变口袋,首先要改变自己的脑袋!
再好的手机都要充电,再好的电脑系统也要更新!
如果一个人的思维认知不改变,你很有可能将会被这个社会所淘汰。
(说到这儿,我还想起了小时候流传的顺口溜:
别看俺小孩小,俺也知道上学好,上学有文化,本领能提高,能看书能看报,国家啥事都有知道,不上学真不好,瞪着两眼瞎胡跑,有人找你算个帐,摇头摆尾不知道)。
所以,从这些角度来说,咱们魏邦创业孵化基地不仅免费举办这次培训班,我看很有必要,很有意义,也很有战略眼光。
我相信大家都能够深刻地领悟到河北商贸学院给咱们提供这个学习平台,魏邦创业基地免费举办这个培训班的良苦用心,我也相信大家会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
好了,我想问下,有谁参加过培训班?
参加过什么样的培训班?
我本人曾经参加过不少的培训班,有新闻写作培训、文学创作培训、公文信息培训、网络安全培训、规范性文件及法制培训等等。
早在1995年、1996年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安排,我给全县农村支部书记就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培训讲课,说实在的,时过境迁,一晃二十多年过去了。
今天,我能再一次在台上与同志们一起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感到很荣幸。
大家知道,这个法律法规培训课比较枯燥、呆板,不太好讲,很容易让人听了昏昏欲睡。
其实啊,这不怨听课的人,责任全在讲课的人身上。
而我这个人又不善于言表,不爱张扬,不会花言巧语,本人又笨口结舌,说的有不妥之处,敬请大家包涵,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很枯燥乏味的,他需要用严谨有限的文字、来约束和概括丰富多彩的、繁琐复杂的、现实生活。
所以说,难免有些抽像。
那么今天,我试着引用一些与咱们农民朋友身边的案例,努力使内容生动一些,通俗一些,尽量贴近我们实际生活当中,有些内容属个人理解,如果有不妥之处,欢迎大家能提出指正,以便与大家共同探讨,共同提高。
讲完课后,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互动一下,谁有土地方面的难事、大事,需要我帮忙的,事后可以联系。
下面讲第二个问题。
二、法学基础知识
1、法的概念
法字的解析:
先说一下中国文字很有意思,有会意字,有形体字,还有的捂住半边念半边,而这个“法”字,古代汉字为“灋”,是会意字,是由“氵、廌、去”三个部分组成(其中:
廌,zhì,据古代传说中是一种独角兽,也是异兽,生性正直,能辩是非曲直。
古代公堂上遇到不好查清的案子,就把这个动物请出来,用它来辨别罪犯,它会用独角顶那个罪犯,它会攻击无理者使其离去。
也就是说如果谁没有理,只要一看到这个廌,就会害怕的,法官不言自明。
常言说不做愧心事不怕鬼叫门,若“廌”用独角触某个人,则某人为不直者,即为败诉,也是利用人们的心理战术)。
那么,“廌”到底是什么动物?
“廌”究竟是什么样子呢?
在中国古代,从史记记载,关于“廌”的说法就有四种。
第一种说法为“似牛”,一角,毛青,四足似熊,见人斗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不正,名曰解豸”;第二种说法是“似羊”“獬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也”;第三种说法是“似鹿”;第四种说法是“似麟”。
由此可见,廌是一种形如牛、羊、鹿、麟之类的动物,其特点是独角,其秉性是正直公正。
正是缘于廌的这种特性,古代御史等执法官吏,都要专门戴一种叫“獬豸冠”的帽子,现代很多地方的法院门口立有獬豸石雕,同样是寓意执法要公正严明。
众所周知,古人造字是讲究义理的。
从“法”字的构成不难看出,“法”字的本义就是立法公平、执法公正,明辨是非,扬善除恶……。
从训诂学的角度来讲,“法”即刑也,“法”与“刑”字通义,春秋时期以前,一般都称法为刑。
春秋时期以后,“法”与“刑”才划分开来,表示不同的意思。
可见,“法”有水,表示公平的意思;“廌”表示正直的意思,“去”,则表示惩罚,也就是把不平、不直、不正之事去掉。
这些意思,也是现代法律的精髓。
再比如丑陋的丑字,繁体写做“酉鬼”,大家想像一下,人喝醉了酒之后,就会丑态百出。
再比如“臭”字,上面是个自己“自”字,下面是个“大”字,大字右上角有一点,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要你自大一点就是变臭了。
扯远了,拉回来。
所以说,我们的老祖先是非常聪明的,中国传统文化之博大精深,在此可略见一斑。
那么,演变到现代,法的概念就是: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这就是法的概念。
那么,现实生活中,道德与法又有什么关系呢?
道德与法的关系,就是道德与法都是关于人的行为规范,即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是相互联系:
法在本质上含有道德因素,同道德严重对立的法是恶法。
法在内容上与道德也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中国古代,盛行“以礼入刑”就是把儒家的道德学说,引入法律。
如成语“十恶不赦”其实就是中国《唐律》中的十种罪名,主要有: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十种罪在今天看来,有的依然属于罪的范畴,有些只是道德范畴。
这就是说有些道德范畴内的规定,由于统治阶段的需要,就可以上升为法的范畴。
当然这是有条件的。
可以说,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人内心深处的法律。
二是相互区别:
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道德是凭借人的内心自我约束实施的,而且解决方式也不同,违法是可诉的,违反道德,是不可诉的。
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比如,夫妻在自己家看一些不易在公开场合看的伦理故事片等。
2、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讲的就是法的来源。
在不同国家,法的渊源是不同的。
世界上虽然国家众多,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
这两大法系主要区别是,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为主,法官判案时,不是找法条,而找案例,看以前类似的案子是怎样判的,就照着办就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小。
那么,大陆法系是以制定法为主,法官断案要依据法律条文,而不是案例,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两大法系的不同,法学的学生学习方式也不一样,英美法系的学生,天天像看小说一样捧着一本厚厚的案例书看,比较轻松;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学生重点要背法律条文,学的很苦。
我国是受大陆法系深刻影响的国家,所以不承认判例,案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有可能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也是允许的,但是,现在新的法律规定,法官实行判案终身制,也就说谁办案、谁负责,如果办错了,就要对法官进行追究的,因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如破坏耕地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拘留,严重的可以判刑3-7年等。
我国当代法律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层次)
一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其它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他抵触,否则无效。
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宪法是清光绪帝时期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但这只是迫于当时形势而作的表面文章,清政府并不真想实施宪政。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过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现行宪法自1982年公布施行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这次是第五次修改,这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是法律。
法律有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据统计中国现行法律大约有300多部。
三是行政法规,也叫国务令。
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一般都称之为“条例”“规定”“办法”等。
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大约有1000多部。
四是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人大、直辖市人大、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只在地方有效。
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一般也是称之为“条例”“规定”“办法”等。
如《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五是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国土资源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六是政府规章。
指省、直辖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邯郸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规定》。
七是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那么有的人会问,县级人民政府能制定是什么?
上述几种都无权制定,市委、市政府、市人大也只能制定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并向社会公开,否则无效,而且还要定期清理。
在这里为什么要讲法的渊源呢?
这涉及到法的效力等级问题。
具体工作中经常涉及到,所以我们要知道一些这方面的知识。
所谓效力等级,说的是不同的法律,其效力等级是不同的。
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同一效力等级的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的规定优于一般法的规定。
在办理某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时,特别是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选择那个法律呢?
就应该根据这种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不矛盾的情况下,一般选择下位法,因为其更具体,更符合当地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在这里不要着重强调一下《行政诉讼法》,这部法是民告官的法,是1990年制定实施的,2015年对该法重新进行修正,这是25年来首次修正,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老大难问题,这次行政诉讼法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
条款增加,由原来的57条,增加到103条,在立案上,扩大受案范围,延长起诉时限,强制立案登记等;在审理上,增加调解制度,强制应诉制度等;在执行上,增加拘留行政相关负责人等。
在现实中,有一些行政机关为了不当被告,干预法院受理案件,拒绝出庭或拒不履行裁判。
这些情形导致行政诉讼机制处于半失灵状态,老百姓转而去信访,出现了宁可“信访不信法”的情形。
为改变这现状,树立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新《行诉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法院审理案件。
那么新《行诉诉讼法》新在哪?
一是立案新。
扩大行诉案件受理范围,有12种“民告官”的理由,法院要受理。
二是审理新。
民告官,“官”应出庭应诉。
三是执行新。
不执行判决可拘留直接责任人。
同时有十大焦点,不在这里细讲了。
四是实行登记立案。
法院实行登记立案制度,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五是期限新。
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旧法规定是三个月);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其他案件是五年。
三、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土地承包法》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这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赋予了农民自主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在70年代末期,农村改革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
1980年,中央召开会议,就家庭联产承包问题印发会议纪要,明确提出贫困地区可以搞包产到户。
从此,包产到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在全国开展起来。
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发包给农户,到1983年底,全国99%以上的生产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同时这年,国家决定在农户原有的承包期到期后可再延长30年,在承包期内,农户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可以在不改变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实行自愿、有偿转让。
这种承包经营方式一直稳定至今。
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
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规定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
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七规定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确实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例如,在一个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
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关于林地能否继承的问题,法律规定: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允许林地继承,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1、农村土地忘记确权怎么办?
虽然数据显示,今年是农村土地确权的最后一年,但是有很多农民反映并没有开展土地确权,还有一些反应土地确权队伍已经入村,但是没有给自己确权,问能否补救?
如果不予确权,农民能否去法院起诉当地政府不作为?
要求法院判决地方政府给自己的土地进行确权呢?
农民应该怎么办?
一是向土地确权的法定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二是如果登记机关接受申请,则需要去补办登记;
三是如果登记机关不接受申请,农民则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四是如果行政复议结果还是不予接受,那么农民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维权。
2、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主要有哪些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0年1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
(2)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等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3)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和农业厅等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在中央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印发了相关文件,来推动和落实这些工作。
3、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是否是地方政府行政机关该主动办的份内事儿吗?
通过上面的文件可见,农地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都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国土、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的范畴,均不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处分的法律效果。
农地土地确权登记目前所有的通知意见,都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均是意见和通知,这些文件都是政府内部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传达方式。
无论确权与否,都不对农民是否占有土地产生改变。
4、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
土地纠纷一般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纠纷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对于不同的纠纷类型,有不同的解决方式。
一般农村土地纠纷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1、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
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
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3、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4、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
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5、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6、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7、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8、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9、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二)《土地管理法》有关于农民切身利益问题
四、如何利用土地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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