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docx
- 文档编号:4110302
- 上传时间:2022-11-27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1.75KB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docx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
车春林赵军红
内容提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
检察机关建立量刑建议权制度,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对于强化审判监督、促进量刑公开、提高公诉质量、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对量刑建议权的研究,推进公诉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制度。
关键词:
量刑建议、法理基础、可行性操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提出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量刑建议权从1999年首次试行便引起了广泛关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并指定11个单位开展试点。
虽然量刑建议制度还没有得到普遍的开展,试点检察机关在试行量刑建议权时也由于缺乏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内部认识上的不统一以及法院配合程度差等原因而阻力重重,但不可否认的是,量刑建议权的试点实践已为检察机关这项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量刑建议到底有没有法理依据,适用量刑建议权在实践中有哪些可行性,本文将做以下粗浅探讨。
一、量刑建议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1、量刑建议的概念。
所谓量刑建议(又名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意见的活动。
量刑建议属于公诉权的范畴,是公诉权的一个方面,如果将公诉机关享有的请求法院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并对其定罪的权力称为定罪建议权的话,那么起诉书有关请求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适用合理刑罚的权力可称为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同程度行使着这一权力。
指量刑建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范围的概念。
广义的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中,根据案件的部分情节,笼统地提出处罚建议,如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这种意见是模糊的,仅仅是一种倾向性的意识表达,属于一种宽泛化界定。
狭义的量刑建议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中,根据犯罪的构成要素,提出了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如法律规定本罪的处刑上限、下限、区间等,请求人民法院在某一范围幅度内量刑;另一种是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公诉书中直截提出宣告刑的量刑幅度,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种刑罚,在何种幅度内量刑等,这种具体的量刑建议,是一种相对较为明确的意见,已经有了一定的约束性和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对量刑建议和量刑建议权的探讨,应该适用狭义的概念解释,唯有适用狭义的概念解释,才使理论界的关注和争议成为必要,才有助于对这一改革的深层次思考。
2、量刑建议的法理基础
加拿大刑法学家杜蒙指出,量刑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是刑事正义的一半工程。
量刑建议权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人权,进而实现刑事诉讼的完整正义。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这一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法律依据:
首先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既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就有权履行其监督职能,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其目的是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防止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滥用量刑权。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应当行使的监督权。
二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160条规定: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等“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规定:
起诉书应当包括“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0条规定: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等规定来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定罪的问题,更主要的是考虑被告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即是否罪责相当。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公诉人在履行公诉职责时必然会涉及到量刑问题,对量刑要发表其看法或建议。
如果检察机关不拥有量刑建议权,就会对人民法院的量刑权失去监督。
三是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任务来看,检察机关对量刑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
公诉人在履行公诉职责时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属于审判监督的范畴。
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是量刑裁判,只是一种建议而已。
当然,作为监督者,应当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量刑建议权和审判权的关系。
二、提出量刑建议的意义
1、有利于分析把握案情,确保准确性。
对某个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就要全面掌握案情,熟悉法律和刑事政策,了解相关案例,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合理与否,对公诉人的信誉多少有一定的影响。
这就必然会加重了公诉人的责任,使责任具体化、明确化,从而促使公诉人尽快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激励办案人员更加全面地、具体地研究案件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各个方面的问题,尽其所能地保证办案质量。
2、有利于当庭辩论的深化,增加抗辩性。
对抗制庭审模式使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举证责任和定罪风险加大了,减少了庭审“走过场”的现象。
但法庭辩论仅围绕定罪展开,少有具体的量刑意见和明确系统的量刑理由,法庭辩论难以充分展开。
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的提出,辩护方就会有效地开展量刑答辩,并纠正控方不合理之处,自然地加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抗辩性。
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环节越提前,量刑辩护的机会就越多、效果就越好。
3、有利于量刑裁判透明度,体现公正性。
公诉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虽然不能直接监督和制约法院的裁判,但是,它有助于打破量刑的暗箱操作,实际上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
法庭如果要做出相反或不同的判决,就应当说明理由。
这从程序上有力地保障了量刑公正,增强了量刑裁判的说服力,有助于消除量刑裁判合理性的怀疑。
4、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时效性。
当前,法庭当庭宣判率很低,量刑建议调动了控辩双方参与量刑裁判意见的形成,共同探索量刑的合理界线。
辩护方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经综合考虑,提出从轻或减轻的异议,加强了辩论的充分性和针对性,有利于法庭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迅速审判,作出公正合理的量刑裁决,确认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便于在以后庭审改革中建立辩诉交易确认程序,从而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量刑建议制度将在如下两个方面加强检察职能:
一是刑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
检察机关对国家刑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都负有重大的责任。
量刑建议是反映和体现国家在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的重要途径之一,并借以对预防犯罪发挥积极的社会影响。
否定了量刑建议权实际上就几乎是否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政策方面的应有职能。
相反地,确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就等于确立和加强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政策方面的制定和执行职能。
二是法庭抗辩的强化。
一旦公诉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辩护方就能够有效地开展量刑答辩,纠正控方量刑建议的不合理之处,也就自然而然地加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抗辩性,特别是控方量刑建议能否被采纳的风险显著加强,这种责任设置必然会激发和强化公诉人的庭审应对意识和庭审效果意识。
自对抗制庭审模式确立以来,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举证责任和定罪风险都加大了,初步减少了庭审“走过场”的现象,但由于没有确认量刑建议权,法庭辩论仍然仅仅围绕着定罪展开,虽然也有量刑情节的陈述,但是,没有具体的量刑意见和明确而系统的量刑理由,法庭辩论不能充分展开,法庭当庭宣判率仍然很低,部分程序虚置的问题依然存在。
公诉人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在量刑问题上躲躲闪闪,实际上使辩护方没有明确的批驳靶子,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往往迫使他们通过幕后交易等不正当的途径来了解他们本来有权了解的量刑意见,扭曲了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导致各种类型的司法腐败。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在刑事诉讼方面,这种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主要体现在法庭上同公诉人或自诉人进行辩论的力度以及法院最后作出的定罪和量刑是否合理、合法。
实际上,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定罪问题没有什么争议,问题主要在于,在量刑情节和刑事政策的适用上发现公诉人的遗漏或错误,进行辩论,以争取法庭从宽处罚。
只有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以后,律师才有量刑辩护的机会,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环节越提前,律师量刑辩护的机会就越多、效果就可能越好。
虽然,在法官享有决定适用“特别简易程序”的权力之前(换言之,类似于辩诉交易确认程序的简易程序建立之前),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越准确,律师辩护的余地就越小,作用也就显得越小。
但是,只有在确认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之后,才可能建立类似于辩诉交易确认程序的简易程序。
一旦确立了类似于辩诉交易的简易程序,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就更加明显,律师的作用和地位就会大大地加强。
三、量刑建议的可行性操作
应该说,对推行量刑建议存在一些顾虑,有其一定的道理,但这些顾虑并不是不可排除和解决的。
有些可以通过更新观念来解决。
对此,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属于公诉方的职责,检察机关不应当回避,只要秉公办案,会得到法院的理解和支持。
那么,如何适用量刑建议才更有益呢)笔者具体构思如下:
(一)关于适宜提出量刑建议案件的范围
1.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可以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
此类案件对定罪没有争议,关键的问题就是量刑,故应当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点案件。
2.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也应提出量刑建议。
有人认为对定性有较大分歧的案件,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此类案件定罪才是主要问题。
笔者认为:
首先,作为控方既然已经对案件提起公诉了,就应当对定罪及定何罪有足够的信心。
其次,如果法院改变定性,量刑建议则对检方是否提出抗诉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第三,在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下,法院即使改变定性,也会更加慎重考虑量刑幅度,从而有可能使判决结果尽量不偏离我们的预期。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此类案件更能体现量刑建议的价值。
3.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目前可以暂时不提量刑建议。
主要基于此类案件,量刑幅度比较有限,量刑严重不当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如果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找量刑建议的依据,有悖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初衷。
(二)关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问题
量刑建议是在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还是在起诉时就提出%笔者倾向于前者,主要理由是:
1.起诉书主要作用是指控犯罪以求确定犯罪,而量刑则是在确定犯罪以后的事,故量刑建议应当在起诉以后另行阐述;
2.有些量刑情节要在法庭调查以后才能最终确定(如自首),检察院作为建议方,与其事先提出量刑建议,待遇到情况变化后再变更建议内容,不如根据当庭具体情况一次性明确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3.当庭提出量刑建议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
(三)关于如何掌握量刑建议幅度的问题
1.对自由刑建议幅度的掌握,目前主要有三种:
一是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这种建议实际无太大意义;二是明确提出具体的刑期,这样做的难度较大,也容易使建议方与被建议方矛盾尖锐化;三是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幅度。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罚的特点,同时参照国外的有关做法,应当以在法定刑之内再确定一个较小的量刑幅度,其跨度应掌握在3年(包括本数)以内较为合适。
主要理由是:
考虑到不同的人对量刑的认识客观上存在一定差异,这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3年的跨度既有一定的弹性,又容易找到平衡点(中间数),也有利于判断法院量刑是否适当。
2.对同一法律条款中并列出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的法定量刑情节以及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后果等酌定量刑要素来进行分析,明确提出建议。
3.同一罪名有几个刑种的,应当分析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明确提出适用建议。
4.数罪并罚的案件,应先对每一个罪名提出量刑建议,最后再提出合并执行的量刑建议。
5.对应当适用附加刑的建议,除无可选择的情形外,也宜有适当的弹性。
(四)关于量刑建议参照标准的问题
在目前的司法制度下,尚无明确的量刑标准可供参照,检察官和法官面临同样的问题。
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与法官一样,也是主要依赖于办案经验及对具体量刑情节的分析、对刑事政策的掌握等。
根据主诉检察官的选任条件,能够担任主诉检察官的一般都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这也是做好量刑建议工作的前提。
笔者认为,在同等的条件下,既然法官能依经验作出判决,那么检察官也应能够提出合理的建议。
此外,判例也是很好的参照系。
四、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设想
量刑建议权是一项与法院量刑裁量权并行不悖且相辅相成的权力,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不可缺少的环节。
⑧改革与完善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是庭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证量刑科学性、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因此,我们应当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在充分挖掘中国的本土资源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吸收国外先进的、优秀的和适合我国国情的东西,通过整合国外引进来的东西和本土好的东西,从而使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改革更趋完备和富有实际的司法效能。
在这种主张的基础上,我们就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提出以下具体设想:
(一)修改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法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我国应以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对《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进行修改,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并增设人民检察院关于量刑事实依据的查明义务,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奠定充分的证据与事实基础;同时也应赋予当事人和辩护人的量刑异议权,使法官能够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关于量刑的意见,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由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制定一个统一的量刑建议规则。
量刑建议制度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司法改革在全国范围都有不同程度的运用,但各地运用情况不一,在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形式、范围上均有不同,从而影响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总结试行量刑建议权多年积累的经验,同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磋商、加强研究,联合制定一个量刑建议规则,确立量刑建议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审级范围、提出的时间、种类及方式等,统一规范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行为。
然后两家联合发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产生相对确定的操作规程,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改革举措健康发展,使之在促进司法公正、增加审判公开的透明度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确立量刑建议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
在构建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时,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设立,这种制度的设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衡作用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将大打折扣,因此,我们认为必须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性和内在协调性这一宏观角度入手,对与量刑建议制度相关判决书对量刑建议的回应机制、量刑答辩机制、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明机制及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抗诉规格等配套机制一并进行确立以形成体系,保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具有切实可行性。
(四)设立量刑建议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并不是简单地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不是没有约束的行使量刑建议权,必须要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来制约。
首先,必须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量刑建议质量。
建立对量刑建议的绩效考评机制,由绩效考评部门联合办公室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考评监督,并将其作为考评检察官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
对于滥用量刑建议权的,要按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应通过人大监督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来加强、完善对量刑建议权的外部监督机制,将量刑建议情况列入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的专题报告中,邀请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观摩旁听公诉人的出庭公诉,收集其对量刑建议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提出 量刑 建议 有关 问题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