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县市需报请省林业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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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县市需报请省林业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清单
试点县(市)需报请省林业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1
权限内森林资源转让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由转让人报经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对转让森林资源的申请进行审核或者审批:
(一)面积五百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二)面积五百公顷以上一千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三)面积一千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2
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植物资源的采伐和采集许可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3
省级湿地公园审批(核报省政府)
无
行政许可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请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4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合并、分立、撤销或改变地域范围审批(核报省政府)
无
行政许可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二条:
“设立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设立后,需要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改变地域范围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5
重要湿地征占用审批
无
行政许可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湿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重要湿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6
猎捕、驯养繁殖、运输、携带、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发布,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第五条:
“……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7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588号修订)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8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9
采集、出售、收购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出售、收购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10
猎捕、驯养繁殖、收购、加工、销售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申请人所在地和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
(二)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加工、销售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11
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许可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七条:
“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
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林权所有单位(或公民)
12
权限内主要林木品种审定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第十七条第二款: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13
临时增加采伐限额计划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采伐限额,并报林业局核定,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采伐限额必须分解落实到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
……”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1〕12号):
“……对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需要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可在预留的限额指标内解决。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14
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十五条: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
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二)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62项将“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6号)附件2
(一)下放至省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0项:
“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
”衔接机关: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民
15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54号):
“四、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队伍建设……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考核工作。
”
事业单位、企业
16
权限内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第二款: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第十九条第三款: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外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查。
”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17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11〕25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保护区
18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无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3〕218号)第八条:
“……其他申请林木引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时,应当向隔离试种地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林木引种检疫申请;引进不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时,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林木引种检疫申请。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19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一、委托事项
(一)“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中,委托范围如下:
出售、收购、利用人工驯养繁殖所获的梅花鹿、鸵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物种)、尼罗鳄、湾鳄、暹罗鳄或其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委托时间委托时间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1日。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20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及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一、委托事项……
(二)“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和“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中,委托范围如下:
1.在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限额内出口实验用猕猴、食蟹猴活体或其血清等实验材料的行政许可事项。
2.出口人工驯养繁殖来源的梅花鹿、马鹿、鸵鸟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
3.进口鳄类、鹿类皮张原料进行加工并再出口其加工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
4.出口加载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野生动物产品(熊类产品及象牙工艺品除外)。
5.进口列入“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野生动物皮具(限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的皮张加工制作的皮包、皮鞋、皮带、皮表带)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委托时间委托时间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1日。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21
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发布,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第五条: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一、委托事项……(三)“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事项中,委托范围如下:
申报梅花鹿、鸵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委托时间委托时间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1日。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22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
……”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一、委托事项……(四)“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事项中,委托范围如下:
1.进口、再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
2.出口蝴蝶兰、大花蕙兰、卡特兰、文心兰、大戟科大戟属肉质植物、夹竹桃科棒锤树属植物、仙客来、猪笼草、瓶子草、扑蝇草等种(类)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
3.出口云木香、百合科芦荟属、仙人掌科、夹竹桃科火地亚属植物、天麻、西洋参及其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
4.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所列松茸及红松籽(仁)。
二、委托时间委托时间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1日。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23
跨设区市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审批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第五条:
“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
从事营利治沙活动的单位和公民
24
在湿地区域引入林业生物新品种的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向湿地引入生物新品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以上事项如有变动,以省委、省政府正式下发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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