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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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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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征求
成都市青白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总则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分类分级
.工作原则
.预案体系
.适用范围
组织机构与职责
.领导机构
.指挥机构
.工作机构
.乡镇(街道)机构
.村(社区)机构
.专家组
预测、预警
.信息监测与预测
.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处置
应急处置
.信息报告
.先期处置
.应急响应
.指挥与协调
.扩大应急
.应急结束
.区域联动
恢复与重建
.善后处置
.调查与评估
.恢复重建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
.舆情引导
应急保障
责任与奖惩
附则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
附件:
.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详表
.各专项指挥机构应急工作职责
.区级主要相关单位职责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总则
.编制目的
提高青白江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号)、《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关于实施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白江区实际,制定《成都市青白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各类暴力案(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详见附件)。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区、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本园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注重科学,依法规范。
更加注重科学应急,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严格依法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促进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抓好培训和宣传,完善联动协调机制,提升应急联动平台功能,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技术引领,坚持创新。
学习借鉴国内外应急管理工作经验,引进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技术及设施,充分运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水平和高效指挥能力。
.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区总体应急预案。
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由区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专项应急预案。
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办名义印发,抄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区级部门应急预案。
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领域、行业)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后印发,报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
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本园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
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根据和实施指南。
制定后报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项活动应急预案。
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的应急预案,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承办单位制定,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统一规划全区预案演练工作,会同区各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实施。
结合国内外典型事件,开展桌面推演及针对性演练。
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结合开展演练和专家评估的情况,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发生在青白江区行政区域内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组织机构与职责
.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在区长领导下,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或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区长按照分工和在专项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指挥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凡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在上级授权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处理。
区政府办(区政府总值班室)负责推进全区值班体系建设;负责收集、研判、报送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工作动态,传达省市区领导关于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并督促落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各职能部门配合区应急局组织编制、修订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项区级应急预案。
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急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联系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负责与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驻区武警部队的联系及协助周边地区应急救援工作的联系等。
负责指导村(社区)开展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响应队伍技能培训,打通应急工作“最后一公里”。
.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的各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成立临时指挥部或指定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工作。
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专项指挥机构或区专项预案中明确。
各专项指挥机构及区级主要相关单位职责(详见附件、附件)。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它部门均要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开展相应工作。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机构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本园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村(社区)机构
村(社区)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应急响应的组织领导工作。
村(社区)应参照乡镇(街道)预案,结合实际,成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村(社区)要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宣传教育,逐步实现“以自救互救为主,公救为辅,全民参与”的应急管理格局。
.专家组
区政府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预测、预警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评估,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信息监测与预测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本辖区(本园区)、本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判,对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
可能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必须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
.预警级别和发布
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根据市政府及市级部门的规定在相关预案中明确。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预警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区政府做好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的准备,并按要求向市政府报告。
应急处置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信息报告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区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政府办(区政府总值班室)负责信息统一口径,并经领导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向分管领导报送处置工作信息,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区级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行政区域外的,区总值班室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及时向涉及的相关区(市、县)通报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以及我区人员在国外、境外伤亡、失踪、被困,由履行侨台、外事等职责的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或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按要求将相关情况报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区政府、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必须同时启动;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和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
根据事态发展,视情况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后,区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分管区领导、当日带班区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速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处置。
.指挥与协调
区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专项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区政府派出工作组现场指挥。
主要包括: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及时向区委及市政府、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及区专项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任务是:
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和救援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驻区市属以上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驻区武警中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动员程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驻区各单位应服从区政府及区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扩大应急响应。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部予以撤消。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区政府实施。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接到上级指令解除。
.区域联动
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我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需要周边地区协助救援的,由区政府函告周边地区请求支援,或报市政府统筹增援。
周边地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事发地政府请求或根据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区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恢复与重建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必要时报市级部门协助或市政府协调。
主要内容包括:
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受灾群众心理救助、安抚服务等工作。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及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开展善后处置。
.调查与评估
在开展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同时,由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区政府按规定进行处理或向市政府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区政府按上级要求开展工作。
区相关指挥机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仔细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批示、指示。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需要区政府支援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提出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要市政府支援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坚持依法、及时、准确、适度的原则。
事发后,应立即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由负责牵头处置的有关部门会同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授权新闻单位发布、发布新闻通稿、答记者问、组织记者专访和集体采访等形式,通过区属媒体和驻蓉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及时消除负面信息造成的影响。
较大级别以上(含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舆情引导
舆情引导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区委宣传部归口管理,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工作,对涉及我区的重要工作和重大决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可能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社会关注焦点或舆情危机的,包括各类苗头性、趋势性、策动类、煽动性舆情等,责任主体单位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同时开展线上线下应对处置工作。
必要时报请上级指导、支持。
具体按照市、区有关舆情引导规定执行。
应急保障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应急保障工作方案,做好相关资源动态数据库的更新,健全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等各项准备,确保相关应急保障落实到位。
应急保障主要包括:
应急队伍、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社会动员、公共设施、抢险装备、专家支持、宣传培训等。
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并负责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分析评价和修订、完善,实现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详表
.各专项指挥机构应急工作职责
.区级主要相关单位职责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附件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详表
类别
一般级别(Ⅳ级)
较大级别(Ⅲ级)
重大级别(Ⅱ级)
特别重大级别(Ⅰ级)
自然灾害类
水旱灾害
.市域范围内三条以上主要江河发生年一遇以下一般性洪水,局部河道地方发生滑坡、管涌;水库水位在汛期水位以下,大坝局部发生或可能发生小面积滑坡、管涌;
.城市(镇)部分道路、下穿式立交桥和低洼地区短时间积水深度在厘M以下,可能影响交通或存在安全隐患;
.洪涝造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主干道通行中断小时以上、小时以内无法恢复通行;
.水旱灾害影响重要保障单位和重要设施的;
.区(市)县辖区发生洪涝灾害;
.区(市)县辖区内发生干旱,供水水源短缺。
.市域范围内三条以上主要江河发生年至年一遇较大洪水,河道提防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威胁沿河安全;局部河道地方发生滑坡、管涌;水库水位在汛期水位以下,大坝局部发生滑坡、管涌;
.城市(镇)中心城区部分道路、下穿式立交桥和低洼地区较长时间积水达到厘M,明显影响交通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某个区(市)县发生大面积洪涝灾害;
.一般大中型水库及重点小水库出现对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较大险情;
.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航道通行中断,小时以上、小时以内无法恢复通行;
.多个区(市)县发生干旱,供水水源短缺,或一个区(市)县发生大面积干旱。
.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其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小时以上、小时以内无法恢复通行;
.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者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地方发生决口;
.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气象灾害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高温、寒潮、雷电、大风、大雾、冰雹、火险、干旱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因暴雨、高温、寒潮、雷电、大风、大雾、冰雹、干旱等气象灾害原因,造成死亡(含失踪)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省道连续封闭的。
.暴雨、冰雹、龙卷风、寒潮和大风等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省道连续封闭小时以上、小时以内的。
.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小时以上的。
.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或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人以上死亡,或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一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自然灾害类
地震灾害
.造成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级以上,级以下地震。
.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紧急转移安置人以下;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级以上,级以下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级以上,级以下地震。
.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级以上,级以下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级以上,级以下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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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 青白江区 突发 公共 事件 总体 应急 预案 修订 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