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示范文本水监管165号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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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示范文本水监管165号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二○○七年五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建管〔2007〕16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法、科学、有序,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双方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健康发展,现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指导性文件,适用于通过招标选择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承担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主编单位: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参编单位:
山西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湖北腾升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湖
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北京海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编:
孙继昌周学文刘伟平
执行主编:
刘六宴刘晓笳
执行副主编:
韦志力熊平邢肖鹏沈兴华
主要参加人员:
石建军李文轩李文义王韶华
聂相田白俊平雷安华黄士芩
姜维孙寿彭肖进城王纯
陈曦
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依法、科学、有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起草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招标文本》),以指导各地开展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活动。
《招标文本》由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文件、投标文件格式、附件共5部分组成,供发包人开展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使用。
《招标文本》适用于通过招标选择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承担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地使用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1、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的名称):
1、(工程名称)已由(项目批准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兴建,现对(招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标。
贵单位经资格预审合格,现邀请贵单位参加本工程施工监理投标。
2、招标人:
3、招标代理人:
4、监理招标的范围:
5、合同名称:
6、合同编号:
7、招标文件将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天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和地点)出售,请凭本邀请书购买。
整套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下同)(大写)元((小写)元),售后不退。
8、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担保。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9、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请在此时间前送达(接收投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和地点),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再接受。
10、本工程监理招标定于年月日时在(开标地点)公开开标。
贵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下同)确认已收到本邀请书。
招标人:
(名称)招标代理人:
(名称)
(盖章)(盖章)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联系人:
联系人:
说明:
1.本邀请书适用于实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如采用资格后审或邀请招标方式,“贵单位经资格预审合格”文字应删除。
2.如发包人自行组织招标,本招标文件中“招标代理人”应删除。
2、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2.1.1.1
招标工程名称
2
2.1.1.2
合同名称
3
2.1.1.3
合同编号
4
2.1.1.4
招标人
5
2.1.1.5
招标代理人
6
2.1.1.7
工程建设地点
7
2.1.1.8
招标工程投资
8
2.1.1.9
资金来源
9
2.1.1.10
招标范围
10
2.1.1.11
监理服务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1
2.1.1.12
招标方式
12
2.1.3
投标人资格
13
2.3.1
现场考察
时间:
年月日时
地点:
14
2.3.5
标前会议
时间:
年月日时
地点:
15
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天
16
2.4.5.1
投标担保金额
元
17
2.4.6.1
投标担保方式
18
2.5.2.1
投标文件份数
份
19
2.5.2.1
投标截止时间
时间:
年月日时
地点:
20
2.7.1.1
开标
时间:
年月日时
地点:
21
2.9.1
履约保函金额
元
22
2.10.1
合同签订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天内
投标须知
2.1总则
2.1.1概述
2.1.1.1招标工程名称:
2.1.1.2合同名称:
2.1.1.3合同编号:
2.1.1.4招标人:
2.1.1.5招标代理人:
2.1.1.6设计人:
2.1.1.7工程建设地点:
2.1.1.8招标工程投资:
其中,建筑安装费:
设备购置费:
联合试运转费:
2.1.1.9资金来源:
(说明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及目前筹资状况)
2.1.1.10招标范围:
(招标工程名称)施工期监理(含保修期)
(注:
保修期应根据招标人需求确定)
2.1.1.11监理服务期:
总服务期天。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1.1.12招标方式:
2.1.2工程概况
2.1.3投标人资格
2.1.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1.3.2投标人应具有水利部颁发的专业级以上(含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2.1.3.3投标人应在近五年内承担过类似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2.1.3.4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类似工程监理或施工管理经验。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
2.1.3.5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资质文件和资料,以证明其资格符合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2)近5年已承担和正在承担类似工程监理情况和业主证明文件;
3)近3年企业财务状况说明,并附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4)单位信用证明及近3年涉及诉讼情况;
5)拟派驻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注册(资格、岗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从事监理工作的业绩证明等。
2.1.3.6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须遵守如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第2.1.3.2款规定的资质条件,其资质按照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文件;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5)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组成的任何变化,均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批准,否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2.1.4投标规则
2.1.4.1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1.4.2任一投标人或联合体的各成员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或变换联合体的责任方对同一招标工程投标。
2.1.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1.6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2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
2.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须知;
3)合同文件;
4)投标文件格式;
5)附件[包括附件一:
技术文件,附件二:
评标细则,附件三:
中标通知书(格式),附件四:
履约保函(格式)];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条规定发出的所有有正式编号的补充通知和其他有效函件。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2.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
2.2.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书面答复(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天前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指明询问的来源。
投标人在收到答复后,应在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确认收到。
2.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2.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天以前发出;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在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
2.3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2.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年月日时在(地点)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
投标人除参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的现场考察外,还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考察,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组织个别投标人进行考察。
2.3.2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统一免费提供的条件外,其他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3除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原因外,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现场考察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可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2.3.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年月日时在(地点)召开标前会议。
2.3.6对投标人在标前会议上提出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在标前会议上作出澄清和解答,会后在天内将其答复内容以书面形式(有正式编号)发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4投标文件的编制
2.4.1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
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之间来往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
2.4.2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报价书
2)投标报价计算书;
3)投标担保;
4)授权委托书(如需要);
5)资格文件;
6)联合体协议书(如联合体投标);
7)联合体授权委托书(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对责任方授权书);
8)监理大纲;
9)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2.4.3投标报价
2.4.3.1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2.4.3.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需的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
2.4.3.3投标报价计算书应包括报价依据、各报价项目计算过程和报价汇总等内容。
2.4.3.4除投标人无偿提供的现场工作、生活条件外,投标人为实施监理工作另需的工作、生活设施及相关费用,可在投标报价中单项列报并计入总报价。
2.4.3.5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试验和检验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不计入投标报价。
2.4.3.6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但应符合本须知第2.4.3.3条的要求。
2.4.4投标文件有效期
2.4.4.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天。
2.4.4.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天。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上述要求。
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并可退还;若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4.5条的规定仍适用。
2.4.5投标担保
2.4.5.1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金额为(大写)元的投标担保。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2.4.5.2投标担保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或投标保函,投标保函应由投标人开户行或其他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出具。
投标保函可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开具。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天。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2.4.5.3投标担保如采用支票、银行汇票形式,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天汇入本须知第2.4.5.2款指定账户,并在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附相关凭证复印件;如采用投标保函形式,保函原件随投标文件单独递交,投标文件(正、副本)中均应附复印件。
2.4.5.4联合体的投标担保由联合体责任方出具。
2.4.5.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2.4.5.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须知第2.10.1条或第2.11.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书。
2.4.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4.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式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纸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并逐页标注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
2.4.6.2投标文件的正本正文应使用打印或不易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鉴),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每页均应盖单位公章。
副本可复印,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2.4.6.3联合体投标文件可只加盖联合体责任方公章,并由联合体责任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
2.4.6.4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署全姓名确认。
2.5投标文件的递交
2.5.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1.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袋密封口加盖密封章。
2.5.1.2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
1)招标的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名称和通信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通信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联合体投标,须注明联合体投标,并写明联合体责任方名称、地址,加盖责任方单位公章);
4)在年月日时(注:
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启封。
2.5.2投标截止时间
2.5.2.1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地点)。
2.5.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
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2.5.3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不予接收。
2.5.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4.1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签收。
2.5.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6条和第2.5.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5.4.3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按本须知第2.4.5.6款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担保。
2.6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
(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鉴),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6)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监理大纲、投标价格等内容;
(7)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8)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9)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
(10)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11)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12)投标人名称与组织(为联合体时)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
(13)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7开标与评标
2.7.1开标
2.7.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年月日时在(地点)公开开标。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均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代表人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署全姓名报到。
2.7.1.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并主持。
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担保、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如果有)和其他需宣布的内容等。
2.7.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负责开标会议记录并归档。
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
2.7.2评标
2.7.2.1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书面提出评标报告。
2.7.2.2本次评标采用方法,《评标细则》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二。
2.7.3算术性修正
2.7.3.1对实质上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校核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
修正错误的原则为: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或费率)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或费率)为准。
2.7.3.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上述算术性修正原则修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确认。
如投标人确认,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2.7.4算术性修正
2.7.4.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2.7.4.2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需书面答复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4.3除按照本招标文件第2.7.3.1款规定的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2.8中标
2.8.1中标人的确定
2.8.1.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2.8.1.2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无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8.2中标通知
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中标人为联合体,中标通知将同时发送联合体各方),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三。
2.9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全部被否决的。
2.10履约保函
2.10.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元。
履约担保期限为监理服务期。
2.10.2采用履约保函的,应由中标人开户行或其他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出具。
履约保函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四。
2.11签订合同
2.11.1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2.11.2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有无正当理由,或未按本须知第2.10.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担保。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2.11.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3、合同文件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总投资(万元):
万元
5、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和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全姓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
委托人:
湖北京能龙背湾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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