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贸易项下外汇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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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贸易项下外汇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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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贸易项下外汇业务
一、企业贸易项下外汇业务操作简易流程
名录登记
辅导期报告
申请外汇局登记表
到银行办理收付汇
企业报告
外汇局监测
现场核查
企业分类
二、问题解答
(一)名录登记
1.什么是名录?
答:
“名录”是“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简称。
外
汇局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
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
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2.企业办理名录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
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
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货
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
照等身份证件;(6)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7)《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为 A4 大小,复印件均需
加盖公章,第 4、6 项还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 4、6 项表格
可至下载专区下载打印或到外汇局登记柜台领用。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
业务的,可不提交第 3 项资料。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有什么不同?
答:
没有不同。
4.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外汇局交付的管理员代码、密码有
什么用?
答:
企业办理完名录登记后,外汇局工作人员会交付企业一
张《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上有企业管理员用户代
码、初始密码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
企业应
尽快登录系统,设置操作员及密码,熟悉系统功能,具体可至下
载专区下载《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妥善保管相关
密码。
企业系统管理员负责维护企业系统操作员,企业系统管理员
不能进行业务操作,企业系统操作员可登录系统进行企业报告等
相关业务操作。
企业系统操作员密码遗失由企业系统管理员重置,
企业系统管理员密码遗失需提交书面说明到外汇局重置。
5.企业基础信息变化后,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变更?
答: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
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
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
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6.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是否需注销名
录?
答: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 30 天内主动到
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
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7.如何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
答:
外汇局只涉及中国电子口岸入网预审一个环节。
企业可
去中国 电 子口岸宁波数据分中心(在航运中心, 电话 :
89099000),领取“中国电子口岸 3 号表”,然后到所在地外汇局
申请预审,外汇局对已经办理了名录登记的企业,当场予以审核
通过。
审核通过之后有关中国电子口岸及中国电子口岸卡的所有
操作,请询问中国电子口岸部门。
(二)辅导期管理
8.什么是辅导期?
答:
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
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于第一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发生
日后 90 天。
例如 A 公司 2012 年 8 月 1 日列入名录,9 月 1 日发
生首笔外汇收支业务,辅导期结束日为 9 月 1 日起顺延 90 天。
9.辅导期结束后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到外汇
局现场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
对应情况。
(辅导期报告不支持网上报告)
办理辅导期报告需提交:
1.辅导期企业情况说明;2.企业现
场报告明细表。
第 1 项可至下载专区下载模板,第 2 项表格可至
下载专区下载打印,企业根据业务性质分别填写表五、表六或表
七。
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填写表五,转口贸易业务填写表六,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划汇业务填写表七,如有不同种类业务请
分别填写。
企业填写辅导期报告前请先阅读《辅导期企业报告填写说明》
(见下载专区)。
10.逾期不办理辅导期报告有什么后果?
答:
辅导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
为 B 类企业。
(三)企业报告
11.什么是企业报告?
答:
企业报告是指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到外汇局现场对贸易
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进
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
匹配的交易进行报告的制度。
12.什么是贸易信贷、贸易融资?
答:
贸易信贷是指出口项下的预收货款、延期收款,和进口
项下的预付货款、延期付款。
贸易融资是指进口项下的远期信用
证、海外代付、及其他。
(出口贸易融资无需报告)
13.报告是强制要做的,还是可做可不做?
答:
企业报告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
义务性报告是
指企业必须操作的报告,主动性报告企业可自主决定做与不做。
14.哪些是义务性报告?
答:
有以下五类,分别是:
(1)A 类企业 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A 类企业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B、C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
付货款,以及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4)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
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不含)
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15.哪些是自主性报告?
答:
除上条列举外的报告都是自主性报告。
主要有规定期限
以下的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差额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等。
16.企业如何选择网上报告还是现场报告?
答:
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操作。
超过 30 天的,可提交现场
报告情况说明(模版见下载专区)、规定材料(具体见下载专区,
汇发【2012】38 号文件,附件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
程,第四块“企业报告管理”)到外汇局办理现场报告。
逾期报
告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外汇局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
将其列为 B 类企业。
17.贸易信贷 30 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
延期收付款报告期
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答:
符合义务性报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
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
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关于贸易信贷
报告期限,对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
日起 30 天内,30 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
口日期为准。
18.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后是否需要在监测系统对相
应报告进行注销操作?
答:
若原报告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发生变化,企业应
通过修改、调整等方式确保报告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符合
实际情况,贸易信贷业务无须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注销操作。
19.企业不办理义务性报告有何后果?
答: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外汇局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
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
(四)登记管理
20.什么是登记管理?
答:
登记管理是指对于部分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要求企
业先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
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21.哪些业务需要申请办理《登记表》?
答: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
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
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1.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2.B 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
贸易外汇收支;3.B 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
相应支出金额 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4.B 类企业 90 天以
上延期收付款;5.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 180 天(不
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
汇;5.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
务监管章”的《登记表》,《登记表》有效期 30 天。
22.申请《登记表》需提交什么凭证?
答:
具体见下载专区,汇发【2012】38 号文件,附件 3:
货
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第五块“登记管理”。
(五)非现场监测
23.外汇局如何实施非现场监测?
答: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
现场核查。
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核查
频率。
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 12 个月的相关贸易
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
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
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
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
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调整总量核查指标。
(六)现场核查
24.外汇局对什么样的企业实施现场核查?
答: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
场核查:
(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 50%以上;
(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3)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
贷余额比率大于 25%;
(4)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
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 10%;
(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 30%;
(6)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 20%;
(7)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 12 次;
(8)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外汇局可根据非现场核查情况,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
等特点对上述比例、金额或频次进行调整。
(七)分类管理
25.外汇局如何实施分类管理?
答: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
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 A、B、C 三类。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
内,A 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B、C 类企
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
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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